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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4 下午 03:07:16

一名大學生,也是未來的老師寫給正在罷工的芝加哥教師工會,文情並茂,道出教師組織的困難與心聲。不才翻譯如下,若能閱讀原文更佳:

親愛的芝加哥教師工會:

 

謝謝你們,謝謝你們不只是當芝加哥學生的老師,也為全美國上了一課。你們教我們必須為了信念,和堅持正確的事挺身而出。我每天上TwitterFacebook追蹤你們的訊息,常常問自己: 今天他們就要放棄了嗎?」「他們挺得住這些攻擊嗎? 他們準備要妥協了嗎? 你們的行動清楚的告訴我答案:! 隨著抗著的日子一天一天過去,你們似乎變得更堅強了。

 

你們年復一年奉獻自己,為了學生,努力成為一名最好的老師,然而人們卻試圖將這些奪走。沒有人比你們更了解教室裡的複雜生態,看著那些不知道做為一名老師意味著什麼的人,竟還對你們指指點點,我感到十分難過。旁觀者指責你們自私棄學生未來於不顧,我們知道那都不是真的。如果老師被排在最後,就不會有將學生置於優先的教育(“You can’t put students first if you’re putting teachers last.”)那些人竟把最勇敢的老師,當成我們的敵人。

 

許多人拒絕相信在第一線工作的你們,其實是最了解學生和教育制度需要的人。你們看著教育的轉變,聽過成千上百位學生的心聲,為什麼人們試圖壓制你們的聲音? 就我看來,壓制老師的聲音,就是壓制學生的聲音,而這是我們無法忍受的。

 

你們知道這場行動所必須冒的風險,也知道隨之而來的種種攻擊會有多惡劣,但你們仍然選擇積極行動。很難形容這對像我這樣年輕的運動份子來說有什麼樣的意義,我常問自己所做的一切是否值得,而當我看到你們正在做的,我有了答案。

 

當你做著正確的事,必毫無所懼。 (“You must never be fearful of what you are doing when it is right.”)~~Rosa Parks (美國黑人民權運動之母)

 

做為一名學生和未來的老師,許多人驚訝於我竟仍決定追隨你們的腳步。我同意,前方的路充滿風險,這些對教師專業的攻擊讓人失望與心碎,所以我寫了這封信。

 

你們大可以接受既有體制,得過且過算一天,然而,你們為了各地現在和未來的老師們開創歷史。是的,看到這些對教師專業和公共教育的攻擊令人生畏,但看到老師們挺身反抗更令人振奮。不論有多困難,請不要放棄,別忘了,你們背後有來自全國各地百分之百的支持。

 

你們不再只是芝加哥的老師,你們也是全美國人民的老師。

謝謝你們!!

團結

 

Stephanie Rivera

Rutgers University 的學生,是未來的老師,也是教育公平(Educational Equity)的倡議者

 

原文網址http://www.ctunet.com/blog/dear-chicago-teachers-union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4 下午 03:58:21

芝加哥3萬教師罷課
【聯合報╱編譯陳世欽/報導】
   
2012.09.11
 

新學期開學僅數日,美國芝加哥公立學校的近3萬名教師10日展開無限期罷課,要求調高薪酬、採用更合宜的教師評鑑辦法並提高工作安全。這是芝加哥公立學校教師25年來首次罷課,影響40萬名學生。

芝加哥教師工會會長卡倫•路易斯表示:「我們未能達成協議,以致無法阻止罷工。教師工會的會員10日不會進入學校。」教師工會與學校系統曾進行長達10個月的協商,協商破裂後,將近3萬名教師及輔助人員參與罷課,預料他們也將規勸其他教師罷課。

教師要求依工時增加調高薪酬,最初並要求加薪30%。然而協商期間,教師工會表示願意接受較小的調薪幅度,以換取比較寬鬆的工作評鑑標準,並為因為學校關閉、轉型及合併而失去教職的教師建立一套復用程序。

芝加哥公立學校董事會董事長魏達里表示,學校系統保證未來4年為教師平均加薪16%,並同意在教師評鑑方面有所讓步。不過路易斯指出,雙方未能解決有關教師醫療福利與評鑑程序等方向的歧見。她又說,她擔心,許多教師可能在新版評鑑標準實施後,遭到解聘。

芝加哥學區是全美國第3大學區,罷工影響約40萬名幼稚園至高中的學生,受到波及的學校將近700所。

由於無法上課的學生為數眾多,芝加哥警方主動加強街頭巡邏勤務。芝加哥市長艾曼紐9日晚間表示:「芝加哥的孩子們應該在校園內上課。我們的孩子不應該受到這種對待。」

全文網址: 求加薪 芝加哥3萬教師罷課 | 美國新聞 | 全球觀察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WOR6/7354775.shtml#ixzz268id1o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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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6 下午 08:48:46

<DIV id=mailContent><DIV id=message1146383326 class="undoreset clearfix" role=main><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官方的不當勞動行為提出裁決申請!

最近,針對我們個人被打壓和會址被清算的問題,感受到很多人關心和支持,在此感謝大家的鼓勵和加油!

我們有骨氣,堅持走對的路,早有被打壓和鬥爭的準備,敵對方那些不入流的招數,我們早就有因應的策略!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官方打壓本會的作為,已經向中央勞委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申請!

我們是壓不倒的玫瑰(仙人掌),敵人越打壓,我們越堅強,雖然外面風強雨大,我們會更堅強地撐下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文書,由潘如梅、劉亞平、廖建中自力救濟產生,有一定的專業和水準!

在此轉貼供大家參考和指教:

●●●1010919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補充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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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補充理由書
101年勞裁字第31號案

有關本會與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申請裁決乙案,茲就教育局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本會之組織與活動情事,補充事實與理由如下:

壹、    高雄市政府與教育局於第一次調查會會議答辯與事實不符
一、    議會決議要求解聘本會理事長劉亞平係其個人因素,與工會身分無關乙節:
(一)查高雄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31次會議紀錄(證1),其於審議議長交議議員臨時提案編號1(提案人:洪議員平朗)案由:「即日起高雄市政府應禁止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及其代表參與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已經存在的,應立即修改。」是以,洪平朗議員係限制「本會及其代表」參與所有的會議,已參加的還強制應即修改禁止本會參與所有會議。本案後經其他議員表達,不應限制本會其他代表之立場,才決議:「一、即日起高雄市政府應禁止劉亞平老師參與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二、送請高雄市政府儘速辦理。」教育局隨即配合發文,解除本會理事長劉亞平教審會委員職務,並禁止參與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
(二)次查高雄市議會第1 屆第3 次定期大會第43 次會議紀錄(證2),審議議長交議議員臨時提案編號:2(提案人:洪議員平朗)案由:「即日起高雄市政府應禁止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廖建中參與高雄市政府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已經存在的,應立即修改。」決議:「照案通過,送市政府儘速辦理。」按本會副理事長廖建中亦係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也因此遭教育局另於101年6月8日以高市教秘字第10133819900號函(證3),解除其4個委員職務,並禁止參與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
(三)再查高雄市議會公報第30期初稿(證4),洪平朗議員於101年5月15日第1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31次會議明確表示:「原高雄縣的教師工會也是在忠孝國中,而在100年5月1日勞動節成立的教師產業工會,也是在忠孝國中,這兩個是同母體,雙胞胎,重疊性很大。劉亞平是理事長,廖建中是教師會的理事長,並兼任產業工會的副理事長。(P.6)」是以,洪平朗議員認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與「高雄縣教師會」係「同母體,雙胞胎,重疊性很大。」顯明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廖建中亦係本會副理事長,洪平朗議員為打壓本會,故再次提案將本會副理事長廖建中予以解聘,是以,洪平朗議員係針對本會暨其代表進行一連串之打壓,本會之理事長劉亞平及副理事長廖建中竟同遭打壓限制。
(四)又議會為監督市政單位,高雄市政府及教育局卻配合議會打壓本會,禁止本會代表依法參與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之作為,顯有違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第5款)」之規定。
二、    教育局因洪平朗議員要求,強迫本會會址搬遷乙節:
(一)高雄縣教師會早於96年即與高雄市立忠孝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忠孝國中)簽訂契約,租借1間閒置教室作為辦公會址,後因99年6月1日工會法修正通過教師得組織工會,又依工會法第12條規定略以:「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四、會址。」爰本會因應工會成立辦理會址登記所需,遂與忠孝國中校方口頭協定,借用學校校址做為會址登記地點,並簽訂會址使用同意書(證5)。本會遂於100年5月1日工會成立復與忠孝國中校方簽訂借用契約(證6),然考量因該借用場地係與高雄縣教師會所借用之剩餘教室為同一場地,其使用空間與面積並未增加,且電費仍依高雄縣教師會獨立電錶計價收費,並無增加學校支出之虞,爰本會至今仍未要求忠孝國中實際增加使用空間。
(二)教育局因洪平朗議員要求,業於101年8月28日以高市教中字第10135618800號函(證7)忠孝國中,以:「簽訂之借用契約未依原『高雄縣縣立各級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經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委員會審查核准,顯有『瑕疵』。」並究責忠孝國中相關行政疏失人員,並要求本會儘速遷移。忠孝國中並於101年9月4日以忠中總字第10170442600號函(證8)復教育局在案。教育局再於101年9月7日以高市教中字第10135997400號函(證9)忠孝國中,要求忠孝國中請本會會址遷離,忠孝國中遂再度於101年9月10日以忠中總字第10170456100號函(證10)請本會於101年9月24日前限期將會址遷移。本會後於101年9月10日以高教產工(平)字第1010000096號函(證11)教育局,表達教育局應尊重本會與忠孝國中於設施使用上之協商約定權利。
(三)忠孝國中與本會會址協商約定使用,教育局不尊重學校權責,亦不接受學校之說明,也不容許學校補正程序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即二度發函忠孝國中強制本會會址遷移,且公文皆副知「洪議員平朗服務處」,足徵教育局為配合洪平朗議員打壓本會,罔顧本會已與忠孝國中協商會址僅係作為辦理工會會址登記之用,即利用上級主管機關行政權函囑學校,脅迫議處忠孝國中相關人員,迫使並強制要求本會會址遷移,顯係以「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行使對工會不當打壓之實,更不當影響、妨礙與限制本會之組織與活動,核與工會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有違。
三、    學校、教育局與洪平朗議員共謀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本會之活動乙節:
(一)洪平朗議員其兄洪平森係為私立正義中學董事長,該校有一半以上之教師為本會會員,爰私立正義中學之資方,亦為本會相對之雇主,洪平森董事長藉由其弟洪平朗議員,透過教育局聯繫鄰近學校校長、主任(證12),邀宴101年4月23日於海天下海產餐廳餐敘。是日,多所與會學校校長與教育局向洪平朗議員表達自縣市合併後,本會強力捍衛教師權益,與推動教育改革之作為,已讓學校校長心生恐懼、無心辦學等,遂由洪平朗議員要求本會劉亞平理事長至議會備詢,藉此影響、妨礙或限制本會之活動,此有是日與會校長、主任可證,其利用言論免責權與學校校長及教育局共謀:「干涉工會自主,假議會質詢之名,行打壓工會之實」足堪可證。
(二)101年4月24日洪平朗議員於高雄市議會民進黨團辦公室,向本會劉亞平理事長表示:「將於市政總質詢時間質詢劉亞平,並不讓劉亞平表達任何意見」等作為,此有廖建中副理事長及教育局鄭秘書可證(證4之P.3)。
(三)又查高雄市議會公報第25期初稿(證13)101年5月9日第1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27次會議,洪平朗議員於市政總質詢時間,要求本會理事長劉亞平老師至議會列席,陳菊市長於議會中表示:「市府首長依法需赴議會備詢,但劉亞平是基層教師,不是首長。(P.40)」且教育局亦於當日發出新聞稿(證14)表示:「學校方面只有校長及主管受此規範必須到市議會備詢,而個別教師依法並無到市議會備詢的義務。」據此,本會劉亞平理事長依法且根據陳菊市長與教育局新聞稿未至議會備詢,高雄市政府及教育局卻自反立場,反手打壓限制劉亞平。
(四)101年5月15日第1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31次會議,主席(許議長崑源)於會中表示:「議會因為洪平朗議員接受無辜的校長陳情,要請劉亞平老師到議會來說明。……(P.1)」洪平朗議員亦表明:「原因就在於他組織了這個工會,仗勢著工會的力量,他就好像是『鬥雞』一般,四處爭鬥,然而很多的校長都因為不願和他一般見識,自動提早退休,不然就自己走人,不當校長。(P.7)」此有高雄市議會公報第30期初稿(證4)可稽,顯見洪平朗議員之作為,確係因學校校長們之請託,再與教育局共謀、配合打壓本會,並以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予以劉亞平、廖建中解職、禁止與會等一連串不利之作為,已不當影響、妨礙及限制本會組織及活動。
四、    教育局剝奪工會幹部參與相關政策的諮詢與會議,並稱「教育局開會向來邀請校長代表、家長會及教師會,從來沒有要求工會團體參與。」乙節:
(一)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後,教育局召開有關教育相關政策的諮詢與會議皆邀請相關團體與會,時教師組織為「高雄縣教師會」與「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二個團體,教育局皆邀請本會派代表參加,此有教育局所發公函(證15)可稽;後於100年5月1日起教師得依工會法組織工會,高雄市遂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與「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成立,爰教師組織即有四個團體。教育局如有教育相關政策的諮詢與會議,需邀請教師組織與會,部份會議亦發函(證16、17、18)請四個團體或二個工會派代表參加,且尊重各團體會務自主,任其派代表出席與會,上開多所公文,足徵教育局所稱「從來沒有要求工會團體參與」顯與事實不符。
(二)教育局自前揭公函限制劉亞平、廖建中參與會議後,為免二人出席與會,並於爾後邀請相關團體之會議,遂逕自指派本會人員(證19、20)參加,其餘與會團體仍尊重其會務自主,任其派代表與會,教育局此舉已嚴重干預工會自主,且仍有會議有指定工會代表出席,亦可證明教育局所言「從來沒有要求工會團體參與」非實。
(三)洪平朗議員、高雄市政府及教育局對本會打壓,卻聲明支持另一「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證4之P.12),更甚者是,教育局竟花公帑單獨補助該教師職業工會蘇宗賢理事請假所遺課務聘任代理教師兼組長之經費(證21),顯有「不當支配介入」、「差別待遇」,更蓄意以禁止本會劉亞平、廖建中參與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致使本會因而無法為會員發聲爭取權益,與推動教育改革,足證教育局之舉措,實已不當影響、妨礙與限制本會之組織與活動。
五、    教育局不當勞動行為,對本會會員及全市教師影響甚鉅乙節:
(一)本會劉亞平及廖建中亦分別身為高雄縣教師會政策組組長及理事長,教育局禁止參與各項會議後,又因此爭議案件前,已有二人於101年5月8日為代表參與之「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草案)」協商會議(證22),該次會議仍有部分條文未達共識,決議另擇期召開會議協。但教育局為免二人出席與會,竟罔顧全市教師權益,業於101年9月11日以高市教人字第10136162000號函(證23)知本會,其以:「教育部於教師法修正草案中,已明文將教師法第27條刪除,且依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非必然應與教師會協議訂定聘約準則教師法令。」遂逕自決定以:「不再另訂本市教師聘約準則。」殊不知教師法修正草案未修定發布,仍應從其教師法第17條、第27條暨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且於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明定:「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據此,各級學校教師聘約,仍應依教育局訂頒「聘約準則」之規定辦理,教育局不再另訂本市教師聘約準則,如何讓各級學校教師聘約據以遵循。
(二)另,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教育局應與同級教師會協商之「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草案)」亦同前般,於101年4月9日召開第1次會議後,竟業於101年8月13日以高市教人字第10135448400號函(證24)改採「書面提供意見」方式辦理,本會仍函(證25)請教育局應以召開會議方式協商訂定,職是之故,教育局未免本會代表出席與會所為舉措,顯已不當限制本會參與協商教師權益之活動。
(三)教育局不當限制本會劉亞平、廖建中參與會議,後逕自解釋法令或改以書面協商方式,以規避其二人參與會議,無視縣市合併之自治法規得繼續適用二年之時效將至(按至101年12月25日止),致使全市教師自縣市合併以來尚無一致性之法規以為遵循,此舉不但影響、妨礙與限制本會之組織與活動,更甚者是,已影響全市教師權益,或可謂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之情事。

貳、    教育局即「代表」或「直接命令」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之事實與理由
一、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證26)略以:「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爰明定學校係為「雇主」,且學校之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教育局核可,據此,教育局可謂「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應無疑義。
二、    次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以:「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終止時,亦同。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爰本會與學校團體協約之簽訂,教育局有核可與否之絕對權力,亦即教育局對學校(雇主)確有實質上絕對之影響力。
三、    再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明文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 「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教育局不尊重學校權責,亦不接受學校之說明,也不容許學校補正程序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即二度發函命令學校請本會會址遷離,其不僅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更儼然成為「直接命令雇主行使管理權人」,足堪認定。
四、    另依教育基本法第10條(證27)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2條規定(證28)規定,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設置、組成及職權,法定有明文。教育局不當限制本會劉亞平、廖建中參與「高雄市教育審議委員會」等會議委員之身份與功能,實務上為具有企業工會之「勞工董事」功能:「係承工會之意旨參與經營,反映勞動基層之意見」。教育局解除本會劉亞平、廖建中相關會議委員身份、限制參與相關教育諮詢會議,不僅影響本會組織發展甚鉅,且與憲法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之立法精神抵觸。
五、    學校校長請託洪平朗議員打壓本會,而高雄市政府與教育局不當影響、妨礙及限制本會之組織與活動,係執行請託洪平朗議員之校長意旨,即為代表學校校長行使管理權,據此,高雄市政府及教育局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足堪認定。
六、    又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7條(證29)規定,教師請假之准駁權應為「學校」,教育局卻無視學校未同意該校教師蘇宗賢會務假,逕自發文學校(五權國小)同意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給予該會蘇宗賢理事會務公假,此舉可證,教育局係為「直接命令雇主行使管理權人」。

參、    據上論結,高雄市政府及教育局係學校上級機關,即係「代表」或「直接命令」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其所為前揭打壓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顯已不當影響、妨礙及限制本會之組織與活動,並對本會會員及全市教師影響甚鉅;倘此不當勞動行為案例一開,爾後如監督單位與行政單位配合打壓工會,定將嚴重影響工會組織與活動,陳請委員會鑒察。
肆、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1:高雄市議會高雄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31次會議紀錄。
證2:高雄市議會第1 屆第3 次定期大會第43 次會議紀錄。
證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6月8日高市教秘字第10133819900號函。
證4:高雄市議會公報第30期初稿。
證5:會址使用同意書。
證6:辦公場所借用契約書。
證7: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28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5618800號函。
證8:高雄市立忠孝國民中學101年9月4日忠中總字第10170442600號函。
證9: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9月7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5997400號函。
證10:高雄市立忠孝國民中學101年9月10日忠中總字第10170456100號函。
證1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101年9月10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10000097號函。
證12:101年4月23日於海天下海產餐廳餐敘參加人員名單。
證13:高雄市議會公報第25期初稿。
證14:1010509教育局新聞稿。
證15: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3月18日高市四維教秘字第1000015780號函。
證16: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2月17日高市教特字第10131109600號函。
證17: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3月9日高市教幼字第10131696700號函。
證18: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3月22日高市教小字第10131767200號函。
證19: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6月7日高市教秘字第10133891500號函。
證20: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7月3日高市教小字第10134519000號函。
證21: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8月15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51071號函。
證22: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4月26日高市教人字第10132888600號函。
證2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9月11日高市教人字第10136162000號函。
證2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13日高市教人字第10135448400號函。
證25:高雄縣教師會101年8月30日(101)高縣師會(中)字第029號函。
證2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
證27:教育基本法第10條。
證28: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2條。
證29: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7條。
證30:五權國小留言區之校長留言。


●●●1010625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請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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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請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

一、事實經過:
劉亞平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長,洪平朗係高雄市議員,其兄洪平森係為私立正義中學董事長。101年4月23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鄭新輝局長、洪平朗議員、私校董事、學校校長等人涉嫌於餐敘場合,共謀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本會之活動,由洪平朗議員要求本會劉亞平理事長至議會備詢,利用言論免責權干涉工會自主,假議會質詢之名,行打壓工會之實。
101年5月9日洪平朗議員於市政總質詢時間,要求本會理事長劉亞平老師至議會列席,並已於101年4月24日先行向本會劉亞平理事長及廖建中副理事長表示,將於市政總質詢時間質詢及羞辱劉亞平,並不讓劉亞平表達任何意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49條(證1)規定,市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或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有向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或說明。據此,劉亞平只具教師及工會理事長身分,並非「首長」或「單位主管」,自無至議會備詢之義務,劉亞平為維護工會自主與教師尊嚴,且在未收到任何公文書情形下,遂未到議會列席備詢。是日,陳菊市長亦於議會中表示:「市府首長依法需赴議會備詢,但劉亞平是基層教師,不是首長。」後因劉亞平未列席議會備詢,議長以議會尊嚴不容挑戰遂裁示:「總質詢時間繼續,而二、三讀會無限期休會。」創下工會理事長拒絕到議會備詢,竟然引發議會無限期休會抗議的風波,這大概是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的「奇蹟」!教育局並發出新聞稿(證2)表示:「學校方面只有校長及主管受此規範必須到市議會備詢,而個別教師依法並無到市議會備詢的義務。」
101年5月15日洪平朗議員再次於市政總質詢時間,要求中路國小教師劉亞平至議會列席(證3、證4),名目為「中路國小教師劉亞平」,實際則是「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這由當天洪平朗議員發言內容可證。劉亞平理事長基於前揭規定及不容議員「踐踏教師尊嚴,干涉工會自主」,創下教師或工會理事長進議會備詢的惡例之立場,再次未至議會列席備詢或說明。是日洪平朗議員在議會以相當長的時間批判劉亞平理事長,詎料洪平朗議員卻因劉亞平理事長未至議會備詢,竟採取「針對性質詢」及「報復性提案」(證5):「要求市府不得邀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及其代表參與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已經存在的,應立即修改。」最後議會通過的提案決議:「高雄市政府自即日起禁止劉亞平老師參與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其濫權至此,已經是明顯地打壓工會幹部,甚至嚴重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本會之活動。
101年5月16日教育局卻再度發出新聞稿(證6)以:「有關市議會決議禁止劉亞平老師參與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乙案教育局將予尊重,並依決議辦理。」後再於101年5月17日以高市府人企字第10130580700號函(證7)將本會劉亞平理事長依法擔任「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務,自本(101)年5月17日起予以解聘。高雄市政府及教育局配合議會打壓工會,其禁止本會代表依法參與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之作為,顯有違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第5款)」之規定。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按前揭地方制度法規定,只有直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於業務質詢時,應列席備詢,爰各學校僅係校長及單位主管有到市議會備詢之義務;另劉亞平身兼工會理事長,其工會組織係屬人民團體而非公務機構,自無受議會監督之義務與責任,合先敘明。
次按內政部80年4月22日台內營字第九一五五九八號函以「查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應否列席地方議會備詢,都市計畫有關法規並無明文規定,惟貴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市議員有向市長及各局處會首長質詢之權,又貴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應列席議會報告業務推行情形並接受質詢者僅為市長、市政府所屬各單位主管人員或其他有關負責人。是以,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並無列席地方議會備詢之義務,惟前揭委員若以業務機關、單位首長之身份列席議會說明自無不可。」爰此,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並無列席地方議會備詢之義務。
復按工會法第3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第1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第2款)。」據此,雇主如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應屬不當勞動行為。
基上,高雄市議會洪平朗議員於5月9日及5月15日要求劉亞平理事長列席議會備詢,更於表示劉亞平身兼高雄市教育審議委員的身分,參與高雄市相關教育政策及經費的擬訂,所以有義務至市議會接受議員質詢相關業務,其所為依法無據,顯已踰越議員職權。更甚者是,洪平朗議員要求非公務員身分的劉亞平列席備詢未果,高雄市議會竟以暫不召開預算審查為威脅,且再行通過「即日起高雄市政府應禁止劉亞平老師參與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之決議,已經造成教育主管機關與工會之間的勞資對立。然而,高雄市政府及教育局竟然積極地配合、執行議會違法悖理的決議,不僅昧於人權法治,而且踐踏工會自主,教育主管機關剝奪工會幹部參與相關政策的諮詢和會議,其作為實已構成「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工會的的不當勞動行為。
查教育基本法第10條(證8)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茲因工會法已明定教師於100年5月1日起得組織工會,爰於100年11月9日修正教審會之成員應納入教師工會代表,法定有明文。
次查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置要點)(證9)第3點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除本府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府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聘(派)兼之。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7點規定:「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解聘(派):(一)向學校進行關說、請託。(二)與學校或本府教育局所屬機關有商業往來。(三)無故缺席本會會議達二次以上。對於前項各款情事之認定有爭議者,由本會會議決議之。」係明定教審會委員之組成、任期及解聘等規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自應依法辦理。
本會依教育局於101年1月4日高市教秘字第10130117900號函(證10)請推薦「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101年第1屆委員」代表,本會遂推派劉亞平擔任教審會代表,並於101年2月10日高市府人企字第10130180800號函發布聘函(證11)及聘書(證12)。
高雄市政府與教育局係為學校之上級機關與教育主管機關,有權力命令、指揮及監督學校行使雇主之管理權,應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其置行政權與立法權之分際不顧,違反教育法令,漠視教育專業,嚴重介入教師工會推派代表之民主程序,在本會劉亞平理事長未違前揭設置要點規定:「(一)向學校進行關說、請託。(二)與學校或本府教育局所屬機關有商業往來。(三)無故缺席本會會議達二次以上。」之情事,遂逕自依議會決議,解除本會劉亞平理事長擔任教審會委員職務,並禁止劉亞平參加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此舉措除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教育主關機關與議員聯手打壓工會,通過並執行限制本會參與依法指派參加會議之決議,實屬對本會之不當勞動行為。

三、具體訴求:
依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高雄市政府應依法行政,其違法解除本會理事長劉亞平教審會委員之職務,應與回復劉亞平教審會委員之職務,並解除其「禁止參加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之命令,以維本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參與政府決策或諮詢會議之合法權利。

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1: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49條。
證2:2012年5月9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證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5月11日高市教秘字第10133274100號函。
證4:高雄市議會101年5月11日高市會議字第1011000054號函。
證5:高雄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大會議長交議議員臨時提案。
證6:2012年5月16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證7:高雄市政府101年5月17日高市府人企字第10130580700號函。
證8:教育基本法第10條。
證9: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證10: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1月4日高市教秘字第10130117900號函。
證11:101年2月10日高市府人企字第10130180800號函。
證12:高雄市政府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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