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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7 下午 11:41:19

要開學了,期初校務會議即將召開,請點選底下連結幽默短劇,教老師們如何開會:

本片緣起於教師們平日辛勤忙碌於教學工作,對於開會的規範及策略,較無空暇時間去研究涉獵,而校務會議又是學校最高決策機制,不可謂不重要,因此,桃園縣教師會特別設計、­拍攝製作本片,提供老師們最精華、最有效率的開會「撇步」,為老師們守住您自身的權益。
桃園縣教師會 謹製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l7MDqEmwk0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8 下午 02:07:56

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9 下午 03:18:35

謝謝工會提醒!

要不然都變成談話會、政令宣導、形式民主實質背書的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9 下午 08:36:43

回樓上的:
只要是全體制的校務會議,
老師永遠是絕對多數!
我們想怎樣就怎樣,
校長、行政都是紙老虎拉∼
就像永遠的理事長一樣。
請大家一起高呼:校園民主萬歲!
桃教工女王萬歲!萬萬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9 下午 10:37:18

看完之後覺得開會真是一門大學問,但了解如何開會後,應該會開的更有趣,更有效率,更能知道主席(校長)不能胡亂主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9 下午 11:45:38

哀!

今天校務會議遇到蠻橫的校長與狗腿的人事主任,知道怎麼開會也沒用。

民主法制在唯我獨尊的野蠻人眼裡是不存在的!

中華民國培育出這樣的校長,難怪教育被搞得不像樣。

那些人眼裡只有升學率!

嗚呼哀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0 上午 08:38:08

全體代表制的校務會議有問題嗎?

應該是全體代表制的家長代表之比例主管教育機關未曾訂立

只訂立了教師代表制的家長比例

難怪為人所詬病...

呆呆兄不是嗎?

其次

拿主管教育機關廢弛政務的結果來攻擊全體代表制

再將這謬論牽連到工會理事長

為什麼不無限上綱地像地下電台所說:「都是阿共仔的陰謀!」比較徹底

真是胡說八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0 下午 08:57:58

回樓上的更呆!
我說的是事實啦∼
全體制把持校務會議的是老師沒錯啊!
教我們(主導)校務會議的是理事長也沒錯啊!
三呼萬歲、鞏固領導中心,又有什麼不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1 上午 08:45:17

真會牽拖

是內政部頒佈的會議規範

又不是工會理事長制訂

更何況人多嘴雜民意沸騰

關全體制校務會議裡的教師啥事?

真是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 下午 09:50:23

<div>有道理,主管教育機關怠惰,未能訂出全體參與制的家長比例,亂源。</div><div>從勞資關係看,家長繳稅委托政府辦學,學生也是家長的,家長才是股東,股東大會沒勞工的事。</div>勞工集體參與決策,好像剝奪了資方的經營權與管理權。<div>如設有勞工代表董事席位,也是少數。</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16 上午 10:47:07

感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23 下午 06:40:15

Q:教師法第17條明白規定,校務會議可以討論導師輪任的辦法,但校長卻說這是他的行政權,到底桃園縣其他學校的作法如何?縣府教育局沒有相關規定,任由各校校長自行決定要不要遵守教師法嗎?
A: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也就是校長行使行政裁量,必須有法律的授權。誠如您所說,教師法第17條,擔任導師辦法,由校務會議定之。由校務會議定導師輪替辦法,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之事。所以 貴校校長明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


Q:校務會議可否錄音錄影?
A: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第7條第一項: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 治法規。......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又本法第8條中明訂: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所以,合議機關之會議記錄,可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明確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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