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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01:47:57

2012/08/1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行政院勞委會回覆--教師工會和雇主約定理監事會務假不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可

最近,本會部分幹部向學校申請公假辦理會務,卻遭到學校以須經上級機關核可才能准假為由拒絕或拖延不處理,本會奉勸這些學校的校長不要踩不當勞動行為的紅線!

經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10176日的電子郵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詢問:「教師工會的理、監事依法和服務學校(指公立學校)約定會務公假時,學校是否須按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本文的規定,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雙方所約定的會務公假內容始生效力?」 

勞委會指出勞雇雙方【約定】辦理會務之公假,並非簽訂「團體協約」,所以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於簽訂前取得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可。

 再說,本會幹部申請公假辦理會務所遺課務的代課費【全數】由本會覈實支付,根本沒有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半毛的代課費用,所以拿著「須經上級機關核可才能准假」的學校,本會不得不懷疑是有刻意「打壓工會」的目的!

 

 

 

 

轉貼勞委會的回覆(感謝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提供)

===================================================================

From: [mailto:iching.water@msa.hinet.net]
Sent: Thursday, July 12, 2012 2:24 PM
To: Undisclosed-Recipient:;
Subject:
行政院勞委會回覆--教師工會和雇主約定理監事會務假不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可

您好:10176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故依規定工會如認為其理事、監事有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必要得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至於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則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處理。


另查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係指團體協約一方當事人具上開身分者,於團體協約簽訂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可,台端所提一方當事人雖為公立學校,惟如非簽訂團體協約,當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於簽訂前取得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可。台端如仍有疑義得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電洽本會02-85902866洽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01:57:42

見工會對理監事會務假公文回覆如此的見地,不知是我能力差所以與之不同?還是,故意挑對自己有利的文字自我表述?個人看法如下:

 

1.     對會務假部分:

     

      工會如認為其理事、監事有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必要得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至於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則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處理

 

再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

 

所以,學校請示上級主管機關後,教育局回函指示給予2個半天的公假,何錯之有?

 

2.      並非簽訂「團體協約」部分:

     

      團體協約法 (民國 97 01 09 日修正) http://laws.cla.gov.tw/Chi/FLAW/PrintFLaw01.asp?lsid=FL014923&ldate=&beginPos=0  6條之規範,有協商資格之勞方為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

 

也就是說,某校的工會會員超過1/2,可依法進行協約之協商,或委請縣產業工會代為進行,其對象是雇主 ( 縣產業工會一直爭取雇主的定義為學校,不是嗎? )

 

再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所以,學校所談之協約內容還是得經教育局核可不是嗎?

 

3.      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

 

     勞委會的回答是台端所提一方當事人雖為公立學校,惟如非簽訂團體協約,當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

 

而依第12條之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會務假自然包含在工時中,所以得依法進行團體協約,又怎簽訂團體協約呢?

所以,其解釋是說如果非簽訂團體協約才無須依10條之規定,而非你們所認知的吧!?

 

4.      代課費工會自理:

 

      如依所言  本會幹部申請公假辦理會務所遺課務的代課費【全數】由本會覈實支付,根本沒有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半毛的代課費用,所以拿著「須經上級機關核可才能准假」的學校,本會不得不懷疑是有刻意「打壓工會」的目的。

 

依教育局的回函是:工會理、監事,協助處理工會會務,依工會法之規定給予公假,但尚無減課之法源依據。

 

我實看不出哪裡打壓了?

 

第一  如果是代課費的部分:那同理可證,所有老師都說,我自己出錢請人代課,那,我可不可以就此請假,想來就來,不想來就去做自己的事 ? 即使,請假超過時數,考績丙等也無仿!?學校不肯,那就是打壓!?

 

第二  減課依據:教師會會務假代課部分有法源的依據,而產業工會可就還沒有吧?依法行政不是你們常常掛在嘴邊的嗎?怎能強人所難!? 所以,趕快去找你們認識的立委修法吧!

 

         以上  就教各位先進  願聞理性與法令的論述  也讓我端正謬誤之處 

       打嘴砲  胡瞎亂言或護主心切者  就免在此洗板  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06:22:52

1.不需要簽團體協約就可以給公假.

2.學校校長自己做小了要去請示.不須請示因為非團體協約

3.工會的觀點沒有錯.學校要請是當然也可以.就算是一般教師請任何假學校當然也可以請示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10:14:10

<br>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故依規定工會如認為其理事、監事有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必要得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至於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則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處理。</br>
<div><br>請問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能否出面說明一下,若教育局所回覆給予會務假「二個半天」不夠,那您們認為和學校「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究竟該多少才合理?四個半天?六個半天,八個半天?還是個半天</br> 

<br> 就算代課費由貴會覈實支付,但其後衍生之代課教師聘用,不也是以一節260360元來聘鐘點教師,不正犯了貴會之前批評縣府教育人員任用時廉價辦學、血汗學校之弊 (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2219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2275 )</br></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10:35:09

因工會事務請公假之雇主准駁權
文 / 李明沅【台灣法律網】

依照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在這條規定中產生一些問題,到底什麼是會務?請公假到底是不是勞工的權利?雇主又到底有沒有審核權?雇主是否得以行使否決權?記得在過去有一公司,某員工當選職業工會常務理事,自認要駐會辦理會務,便依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請公假,而且請假期間不短,結果未獲准假,並經公司以無故曠職終止契約,該常務理事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在二審時被判敗訴,再經三審最高法院仍判勞工敗訴,兩院看法一致的見解是所謂會務,依行政院勞委會第14849號函釋,「一般而言係指辦理工會本身內之事務及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所屬上級工會指定或舉辦之各項活動或集會,惟是否確為『會務』,仍應就個案事實加以認定。法院認為勞工以辦理職業工會會務為由請公假,仍須衡量其有無必要性及繁簡度,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亦有就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審酌之權。法院在判決中很清楚的指出,為兼顧雇主與工會二者之利益,依工會法之規定自應解為擔任理、監事之勞工,實際上辦理會務之時間,始得向雇主請給公假,雇主既只就勞工實際辦理會務所需時間,始須給予公假,雇主自有權審究該會務之實際內容是否屬實,所需辦理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故勞工為辦理會務依規定請假時,自應向雇主說明會務之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提供雇主審究是否准假,始合乎工會法之規定,非謂勞工一旦以辦理會務為名請假,雇主即應照准之。由判決中不難看出,工會幹部辦理會務請公假,並不是一定的「權利」,雇主也不是相對的「義務」,如勞工提不出具體的事由供雇主審核,雇主是可以行使否決權,反之勞工有正當具體事由,雇主是不得拒絕的。  

原文出處: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55018&article_category_id=1156&article_id=26185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10:36:38

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的協商有兩種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之疑義,公文白紙黑字寫著有兩種方式:

【約定】(勞雇雙方約定即可):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其中所稱之「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間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一致,非以約定團體協約為限。

【團體協約】(應先經教育局核可):惟勞資雙方如將上開約定簽訂於團體協約中亦無不可。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如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係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約定者,則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工會法第5條:工會之任務包括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工會對於個別支會會長的勞動條件(例如減課),應當可以透過約定或團體協約來爭取。

PS.工會支會長減課,100學年度上學期已有前例,鳳山區瑞興國小潘清富校長非常開明積極,100年2月早就幫該校工會支會長蔡通木減課,除了教師會長減2節,擔任工會支會長也減2節,總共減了4節。

轉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的公函:

●●●100102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
主旨:有關直轄市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8月30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2字第1000095641號函。

四、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其中所稱之「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間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一致,非以約定團體協約為限;惟勞資雙方如將上開約定簽訂於團體協約中亦無不可。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如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係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約定者,則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正本:高雄市政府
副本:教育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01107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秘字第1000078423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直轄市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之疑義說明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28日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函辦理。

四、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其中所稱之「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間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一致,非以約定團體協約為限;惟勞資雙方如將上開約定簽訂於團體協約中亦無不可。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如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係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約定者,則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正本: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含中山大附中及高師大附中)
副本:本局人事室(副知)、秘書室(紙本)

局長 蔡 清 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10:40:45

回樓上的

不是校長做小了

而是桃教工坐大了

注意是「約定」,不是「規定」!

不和妳約定,不可以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10:47:50

工會法第36條第1款: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 假。

個人疑問,目前工會要求部份學校給予公假的老師,並非是理、監事,而是一些行政人員,適用上述的法條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11:04:36

教師可以組工會後,就必須要有會務人員,為改善教育環境而努力,為維護教師的權益而發聲,所以會務假是有必要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11:48:53

回樓上的:

學校成立、我的孩子入學以後,

就要有固定、合格的老師來上課,

三不五時會務假,光叫一些阿沙不魯的來上課?

小心我告發妳減損我孩子受教的權益!

只會上媒體抗操作什麼校地太小?

心機手段一點都不光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5 下午 11:58:14

雖然知道很難  不容易 

但還是希望  這裡看的  留言的  幾乎都是老師

能真正依理論述  不要  只剩情緒的發洩和模糊了焦點

不是  工會  校長  教育局   誰一定是對的 

真想看看  在桃園的教育界裡  真理是否能越辯越明

還是  真的只有腦充血的水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6 上午 12:21:27

看來置頂已久的全教總爭議討論串大概快換了!差不多又要鎖定這個討論串了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6 上午 08:38:52

這麼簡單的事也值得爭論不休?工會要與校長約定,你本來有權拒絕,更何況有教育局的函作依據,有事長官一定會挺你的,你就勇敢地趕快正式回文不就解決了,幹嘛在浪費時間呢?再拖下去只會讓人質疑你的能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6 下午 12:57:17

律師哪一篇文章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只要是會務價就是該准

只要是由在可以爭執時校長可以不准

我願意再補充一個理由

勞工法律是所謂的社會法

因為會務請假所以會是公假道理就在這裡

他們是在促進整體社會的和諧和進步

*****

反對會務假那位

可以趕快去找教育部提高編制

終點教師會害死你的小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7 下午 10:22:56

有請勞資關係部  田奇峰主任 

上來回應我所提的問題與觀點吧  我倒想看看  你有何高見

 

此外  你在   有關嗎?的論述   真是令人失望   看來  真不是我們學校現場的人

就如該篇的回應者所說 

學校當場既已改善   你們卻又為何如此大動作的在此發文批判  還酸得起勁呢

是想說明你們的監督權   在這樣的事情上做得轟轟烈烈

還是  召告天下  這就是南興校長   擋我幹部會務假不長眼的下場 

之後  看誰敢犯我 

我想  已昭然若揭

 

如以此標準為之   我想  以後老師們也得當心了

在教育現場   師生衝突或親師衝突在所難免  即使老師真的不小心犯了錯誤而且也改善了 

學校和家長如法炮製    po在學校網頁或其他電子媒體 

之後惺惺作態般的說明然後並加上酸溜溜的嘲諷   比照嗎   可以嗎

 

哀  有如此者   務居要職

工會  難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7 下午 11:14:56

回樓上的:
桃教工專打不長眼,
有冤報冤、有仇報仇;假公濟私、公報私仇。
這還算是新聞嗎?
不小心冒犯長官事小,
得罪老大姊就永無寧日!
下次遇到桃教工幹部,
鞠躬哈腰就對了!
你看那些混得好的大老校長、小咖俗辣,
身段多麼柔軟啊!照仔放亮學著點!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7 下午 11:25:35

事出必有因,乾脆請南興的楊建華校長和彭如玉理事長在神明面前把事情來龍去脈一次說清楚,並且要實況轉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9 下午 02:47:23

難道說白一點就是因為桃教工長期在教育界扒糞或是揭弊

而造成幹部會務公假如十月圍城般的危機嗎?

職場上的對立變成對抗、意氣之爭是無濟於事的

對立如果變成良性競爭、彼此砥礪則是桃園教育界之福

試想

沒有桃教工或是以前的縣教師會

桃園縣教育黑暗面裡以往發生的那些不法、爛瘡、遮遮掩掩的難堪事件

現在會是如何光景?

桃教工甚至彭理事長作代表好了

對某些人來說

如芒中刺

如眼中釘

但對於大多數人來說

卻是一線希望一絲溫暖一點光明

因噎廢食大可不必

對於會務假

若是正向思考

大方爽快的依法約定適當尊重給予組織會務幹部公假

豈不是心胸坦蕩光明磊落

也不怕秋後算帳而落人口實?

給予幹部會務公假算是對教師團結組織「助紂為虐」嗎?

讓教師組織會務工作遲滯或停擺

難道會是會務幹部自己怠忽職守嗎?

教師組織裡的每一份子這筆帳當然會算在那些刁難者的身上

畢竟教師組織裡的幹部教師除了會務秘書及外聘主任之外

都是受會員教師付託

是無給職的工作

刁難會務幹部會務假的學校名單公布出來

會很光彩嗎?

會被人笑說小鼻子小眼睛吧?

歷史總是會重演

前車之鑑

見怪不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9 下午 07:43:13

回17樓<div>看來你沒能了解版主的重點!</div><div>從頭到尾都沒有不給會務假的事,有的只是工會幹部認為「假不夠多」!(到底要的是多少,請工會自行向大家說明,順便讓大家評判一下合不合理)今天核定兩個半天會務假的是教育局,各校校長依縣府相關規定處理何錯之有?若教師工會認為不夠,就該和教育局協商!說白一點為難教師工會的是教育局,但教師工會確轉嫁校長!今天任何人是校長,我都不相信你敢不依上級規定辦理!就算是名義上的「雇主」,但誰都知道校長也只是教育局的部屬,有何權力可自行給假?工會咬著個別約定的方式,刻意規避「團體協商」,同時運用電子報的打擊和送校長上法庭打官司的恫嚇,逼迫校長一定要接受同意高出公文規定非常多的公假,請問究竟是誰為難誰?校長給假,就是抗命,不給假就送你法院傳票!就算你不欲已約定方式,要用團體協商解決,抱歉,還是告你拒絕協商(其實只是拒絕多打一的私下秘密會談),指控你戕害工會運作!</div><div>工會正以自己最厭務的恐怖手段來處理事情,其心其行也正乎?留待各位看倌思考!</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1 下午 07:53:50

等待三天,無論是彭理事長、田主任還是其他的幹部,至今仍未見回應,廣大的工會成員們正等著答案!工會既行有餘力聲援華隆員工,還距細靡遺寫下聲援歷程和感想,顯示工會的組織動員能量十分強大,怎麼不對同為教育夥伴提出的問題詳加釋疑?難道華隆員工也有上繳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的年費,所以才得到工會的垂青?工會致力社會公平正義的精神固然值得尊敬,但也要先安內才能攘外,先齊家才能治國平天下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1 下午 11:14:54

回樓上的:

桃教工幹得好!不給會務假對幹部來說真的是太殘忍暴虐了!

等到有一天老師們和華隆員工一樣:

取消年終獎金、薪資所得砍三成、實施無薪假、領不到基本工資,

學校被賣掉,留下來要放棄資遣費、退休金,

到時候大家一起從平鎮市中豐路236號走到總統府,

那時候阿姨、叔叔們一定會來和我們一起走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2 上午 12:14:29

給上頁樓20的

你的言論根本錯誤連篇

 

首先  華隆公司不但早有工會的存在   而且組織健全 

公司倒閉前  工會早就動作連連 

自救  自保  協商  抗爭  靜坐  丟雞蛋...  哪項沒做?

公司虧損連連 宣布倒閉(無論惡性或故意)

老闆走人  能賣的賣  連地都賣光了   

錢   早被五鬼搬運處理光了   工會的存在又能奈何 

現在  華隆的勞工只是希望把早已被變賣的機器給擋住   不肯買主搬走

可是卻於法不合   所以  勞委會 也只能呼籲華隆企業主與勞工協商

其結果   台灣之前多少家企業倒閉 連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倒閉   下場都是一樣的...

 

其次  這些幹部們  只是想在工會和教師會中選對自己有利的來做  來談

團結權  協商權  你們要  那就給囉...

本以為自己打了一場勝仗   其實  真是如此嗎 ? 

現在  是公部門(教育部和教育局) 的懦弱與無能   所以  這群人嚐著甜頭暗爽

還告訴大家  多棒  以後  可以和教育部  教育局甚至學校協商了

然後呢  原來  連理監事的會務假都談不出個所以然

接下來  等著看  換全家盟出手  他們準備取代無能的政府和所謂部分民意代表的選邊站

看看是教師人多  還是我家長人多  選票  看誰的餅大

既然愛協商  那就讓工會來和家長協商吧

 

最後  不必把誰妖魔化  也不用把誰神格化

更不要拿錯誤的例子來威脅恫嚇

我告訴你  真有那麼慘的一天

勞委會就會告訴你  你和學校協商吧   因為雇主是學校 ( 這可是工會的你們極力爭取的 )

代表人是校長  所以  去和校長要薪水 ( 校長還真可憐  自己都沒薪水了  還得背負全校的薪資  挖哩勒  )

難怪現在沒人要到大校當校長  真有那麼一天  小校賠起來也輕鬆點  哈哈 

校地變賣?  那是縣府或國有地  所以  想賣還沒法賣呢 

 

所以  好好把下一代教好  讓他們能把台灣搞好   才是硬道理

其他  省了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2 上午 10:25:53

作者 : 就教者(IP:123.0.246.56)(發貼時間:2012/8/15 下午 01:57:42)

見工會對理監事會務假公文回覆如此的見地,不知是我能力差所以與之不同?還是,故意挑對自己有利的文字自我表述?個人看法如下:

 

1.     對會務假部分:...

     

      所以,學校請示上級主管機關後,教育局回函指示給予2個半天的公假,何錯之有?

 

2.      並非簽訂「團體協約」部分:...

     

      所以,學校所談之協約內容還是得經教育局核可不是嗎?

 

3.      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

 

    會務假自然包含在工時中,所以得依法進行團體協約,又怎簽訂團體協約呢?所以,其解釋是說如果非簽訂團體協約才無須依10條之規定,而非你們所認知的吧!?

 

4.      代課費工會自理:...

 

      依教育局的回函是:工會理、監事,協助處理工會會務,依工會法之規定給予公假,但尚無減課之法源依據。

 

我實看不出哪裡打壓了?

 

第一  如果是代課費的部分:那同理可證,所有老師都說,我自己出錢請人代課,那,我可不可以就此請假,想來就來,不想來就去做自己的事 ? 即使,請假超過時數,考績丙等也無仿!?學校不肯,那就是打壓!?

 

第二  減課依據:教師會會務假代課部分有法源的依據,而產業工會可就還沒有吧?依法行政不是你們常常掛在嘴邊的嗎?怎能強人所難!? 所以,趕快去找你們認識的立委修法吧!

 

         以上  就教各位先進  願聞理性與法令的論述  也讓我端正謬誤之處 

       打嘴砲  胡瞎亂言或護主心切者  就免在此洗板  謝謝!

===========================================================

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回應如下:

1.本人具名發言及回應,請針對本議題留言之人員比照辦理.

2.作者"就教者"如是本會會員,感謝您對本會幹部會務假之關注,有關團體協約協商與約定的差別,本會幹部是否被教育局或學校打壓,工會會務假之法律解釋等,本人願當面詳細向您解釋,歡迎您來電本會與本人相約,本人願依您提出的時間及地點,親自向您解釋.

3.作者"就教者"如非本會會員,歡迎您把您的疑問,直接就教教育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另您的疑問中有些似已有判斷之意見,請積極將您的判斷提供予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2 上午 10:31:17

作者 : 呆呆(IP:106.65.168.20)(發貼時間:2012/8/15 下午 10:40:45)

回樓上的

不是校長做小了

而是桃教工坐大了

注意是「約定」,不是「規定」!

不和妳約定,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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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

1.本人具名回應,請針對本議題之留言及回應者比照辦理.

2.作者"呆呆",歡迎您將"約定,不是規定!不和妳約定,不可以嗎?"的意見提供予校長,幫忙校長"解決"工會的問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2 上午 10:36:20

作者 : 報仇嗎(IP:61.63.121.217)(發貼時間:2012/8/15 下午 10:14:10)
<br>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故依規定工會如認為其理事、監事有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必要得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至於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則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處理。</br>
<div><br>請問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能否出面說明一下,若教育局所回覆給予會務假「二個半天」不夠,那您們認為和學校「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究竟該多少才合理?四個半天?六個半天,八個半天?還是個半天</br> 

<br> 就算代課費由貴會覈實支付,但其後衍生之代課教師聘用,不也是以一節260360元來聘鐘點教師,不正犯了貴會之前批評縣府教育人員任用時廉價辦學、血汗學校之弊 (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2219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2275 )</br></div>

=========================================================

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回應如下:

1.本人具名發言及回應,請針對本議題留言之人員比照辦理.

2.作者"有仇嗎"如是本會會員,感謝您對本會幹部會務假之關注,有關會務假多少天才合理,及本會增加正式教師編制之理念及做法等,本人願當面詳細向您解釋,歡迎您來電本會與本人相約,本人願依您提出的時間及地點,親自向您解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2 上午 10:42:40

作者 : 一元槌槌(IP:61.57.79.75)(發貼時間:2012/8/15 下午 10:47:50)

工會法第36條第1款: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 假。

個人疑問,目前工會要求部份學校給予公假的老師,並非是理、監事,而是一些行政人員,適用上述的法條嗎??
======================================

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回應如下:

1.本人具名發言及回應,請針對本議題留言之人員比照辦理.

2.作者"一元槌槌"如是本會會員,感謝您對本會幹部會務假之關注,有關工會法會務假的規定是否適用於非理監事的問題,本人願當面詳細向您解釋,歡迎您來電本會與本人相約,本人願依您提出的時間及地點,親自向您解釋.

3.作者"一元槌槌"非本會會員,您的疑問中有些似已有判斷之意見,請積極將您的判斷提供予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2 上午 10:51:24

作者 : 呆呆家長(IP:106.65.168.20)(發貼時間:2012/8/15 下午 11:48:53)

回樓上的:

學校成立、我的孩子入學以後,

就要有固定、合格的老師來上課,

三不五時會務假,光叫一些阿沙不魯的來上課?

小心我告發妳減損我孩子受教的權益!

只會上媒體抗操作什麼校地太小?

心機手段一點都不光明!

==================

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回應如下:

呆呆家長您好,

您指出本會"只會上媒體抗(?應為誤植文字)操作什麼校地太小?"是否指蘆竹鄉光明國小原地增建校舍一案?如果是的話,本人向您解釋該案係本會接受光明國小教師及家長陳情,協助之案件,是親師合作共同解決校園問題之一案例,該案尚未結束,請您與本會共同努力持續關注蘆竹地區學童之受教權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2 下午 08:26:10

2011/09/2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又是一個縣府怠惰處理的議題---第八節課後輔導

有關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的爭議,從開學前到現在,不僅有多篇的討論,人氣更有的衝破萬人!(留言主題:【大家覺得變相強迫國中生上第八節合理嗎?】、【;署名教育局局長的人又來留言了,關於第八節】、【今年國一第八節輔導課已經排好了, ;沒得商量】、【第8節不敢不上】、【第八節課輔強迫教師上課的個人法律見解】....)

 

有些老師原本對桃縣政府滿心期待【應該】會主持公平正義,後來紛紛失望落空,沒想到所得到的回應是【官話一籮框】,所以轉而向本會求助!唉!我們只能說:不是我們老是愛K桃園縣政府,而是有人總是學不乖!

 

 

等了這麼多天期待會有公開   充滿理性且合乎法令的回應 

我想給些時間讓工會找出法令的依據或者可以說服大家的論述基礎

以及,經由這裡的閱讀者大家一起討論及思考讓大家都能有所了解這個議題  

這樣公開討論後定能獲得大家的認可與支持這就是公民社會可貴的地方......

 

結果田主任的回應還真是官腔官調

而且對於多篇的回應一律相似,可還真是簡單

回應的方式還分會員和非會員 

會員就私底下和你解釋與摸摸頭,順便了解原來內部也有反動份子     

非會員就請你自己去向相關的教育局或校長表達意見......

還要與你聯絡親自說明勒要說明就在這裡說明白豈不更好 ?

 

這裡是公開的言論廣場所有人都可以在此表達想法

對於公共議題工會不該對大家說清楚講明白嗎?  且使大家對不了解之處能一一釐清

尤其工會幹部到各校演講到各校闡述你們的想法和理念也就是希望能獲得支持與認同

現在這麼方便且有效能的平台不用卻是用如此的態度來回應這的問題 

看來不是無法說清道明就是說了反顯現出自己無理之處..... 

  真是令人大失所望

 

原來工會不過爾爾所謂人才濟濟的幹部教師們委以重任的希望所在只有如此程度

看來真是教育部教育局的長官和校長們想太多多慮了這樣的程度無需在意...

 

 

看看上面的電子報  我借他們的註解一用 :

一個怠惰處理的議題

沒想到所得到的回應是【官話一籮框】

唉!我只能說:不是愛找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的麻煩,而是有人學不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2 下午 08:40:42

所以啊!快醒醒吧!

有一次,我問妹妹:妳為何要參加工會?她答:如果有什麼問題,它可以保護我。我說:合法的,不需要工會,妳的權益也可以得到保障;不合法的,即使妳參加工會也沒用,妳盡本分的教書,有什麼會需要它們保護的?她啞口。

就這樣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2 下午 10:04:11

常常就是別人違法,你拿他没辦法,所以,不是你守法就没事,而是別人不守法讓你有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2 下午 11:01:10

作者 : 田奇峯(IP:61.219.67.209)(發貼時間:2012/8/22 上午 10:36:20)

作者 : 報仇嗎(IP:61.63.121.217)(發貼時間:2012/8/15 下午 10:14:10)
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故依規定工會如認為其理事、監事有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必要得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至於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則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處理。

請問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能否出面說明一下,若教育局所回覆給予會務假「二個半天」不夠,那您們認為和學校「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究竟該多少才合理?四個半天?六個半天,八個半天?還是個半天

就算代課費由貴會覈實支付,但其後衍生之代課教師聘用,不也是以一節260360元來聘鐘點教師,不正犯了貴會之前批評縣府教育人員任用時廉價辦學、血汗學校之弊 (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2219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2275 )=========================================================

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回應如下:

1.本人具名發言及回應,請針對本議題留言之人員比照辦理.

貴會置頂的廣場公約明明寫著「對事評論可以匿名,對人批評請留真實姓名」,請問我上面的發言哪一條有針對任何特定人物批評,一定得留下真實姓名了?田主任不會連貴會的言論廣場運作都不熟悉吧?!

2.作者"有仇嗎"如是本會會員,感謝您對本會幹部會務假之關注,有關會務假多少天才合理,及本會增加正式教師編制之理念及做法等,本人願當面詳細向您解釋,歡迎您來電本會與本人相約,本人願依您提出的時間及地點,親自向您解釋.

貴會願於網站上設置言論廣場公開供關心桃園縣教育事務者留言討論,不正是希望以多元且有效率之管道溝通?且廣場公約也清楚寫著「歡迎各種與教育相關之意見、討論或『詢問』」,若在此提出疑問的人,都還是得要去電貴會勞駕貴會幹部一對一解釋、溝通,請問設置此一言論廣場有何意義?不如不設!況且「有關會務假多少天才合理」這種問題,不就是一個數字,和廣大的工會會員說明有那麼困難嗎?若貴會用心點,整理出每週會議、幹部預定工作行程,公告於此或網站任何地方,讓眾人了解貴會確有公假需求,不更能獲得眾人支持,減少外界疑慮?甚至大眾會認為比照縣府借調教師給予全時公假都很合理!除非貴會不是確有迫切需求,先把假「要起來」再慢慢思考該怎麼用,否則為何如此難以啟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5 下午 12:19:48

又等了幾天  看來  工會大概設好停損點  到此為止了

今天  就教者就在此下個結論  

那些被要求  理監事會務假協商公假的學校   看來   可以有了方向

1. 如果是"約定" 

    那就看學校校長要和當事人如何約定  反正  規定給一定時間   校長視情況給一個半天  還是按府的兩個半

    天  或是  三個半天  校長和當事人慢慢談 ( 是當事人  可不是工會來談喔 )  能成  就是約定完成 能成  就再

    約定囉

2.如果是團體協商 ( 工會的代表來談 學校對工會  團體的性質 ) 

   那就依團體協商法  按教育局的版本兩個半天即可

3.至於  課務部分

  工會法目前無此法令規範   所以  不必減課  要減  校長也無法可依  依法行政即可   其他縣市學校的版本  參考

  就好  被工會拿出來說  只是希望校長也依此辦理  本來  雇主如是校長  那就看雇主的"起毛子" 囉   而且 那也

  是少數的個案  不必理會  誰知最後會不會反而是那些學校違法被糾

4.工會就是一副盛氣凌人的態度  先兇你然後威脅  看校長會不會退縮  別怕  法理在前  不必擔憂 

5.會務假的公假對象   是理監事  其他幹部  沒有  所以  別被搞混了

 

工會法  團體協商法  真是不錯 

現在  誰說了算  還不知道呢?  協商  那就協商吧  協商可沒說一定有結果

比口才  比能力  比人脈  校長們哪會輸呀......  而且  還有家長們的支持  免驚 

恭喜教師們從過去被政府保護  法律保障的樂園    

勇敢卸下這道護身符   一起進入勞工向雇主爭取權益自爽的虛幻世界

這真是台灣之福   哈哈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6 下午 02:01:06

就教者深諳相關函示公文依據、法令,其身份自非一般基層教師,其一。

然公文解讀非個人觀點為正確,其二。

教育局7月份所下公文指導,竟無視教育部5月公文函示,其三。

打嘴砲?尊重各自解讀,自我感覺良好,你爽、你高興就好!其四。

唯恐天下不亂?繼續混淆視聽吧!

會務假僅限理監事?誰說的?看清楚法令、公文,再說大話吧!

無濟於事的事,就別浪費時間....

時代的巨輪不停地向前進,

什麼時候潮流趨勢受到反對勢力的影響?

別再無謂地抵抗,

這就是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6 下午 03:52:39

校園內將會有一群偉大的勞工,也還有一群默默付出的偉大老師。

工會法vs教師法?

勞委會vs教育部?

勞動者vs專業者?

勞務關係vs教師保障?

勞資爭議處理法vs教師申訴制度?

慢慢會釐清權利與義務,大家共同期待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6 下午 08:41:09

作者 : 共同深思(IP:111.251.129.67)(發貼時間:2012/8/26 下午 03:52:39)

校園內將會有一群偉大的勞工,也還有一群默默付出的偉大老師

...略...

慢慢會釐清權利與義務,大家共同期待吧!

 

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者也。

老師自己如果還疑惑是否為「勞工」?

自己都充滿疑惑的身份,如何解惑?

更別高估台灣教育當中,

勞工教育會有成功的一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7 下午 04:51:22

作者 : 11(IP:61.57.70.222)(發貼時間:2012/8/22 下午 08:40:42)

所以啊!快醒醒吧!

有一次,我問妹妹:妳為何要參加工會?她答:如果有什麼問題,它可以保護我。我說:合法的,不需要工會,妳的權益也可以得到保障;不合法的,即使妳參加工會也沒用,妳盡本分的教書,有什麼會需要它們保護的?她啞口。

就這樣啊!

******************************

合法的就不需要工會

這句話絕不是真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0 下午 09:54:11

不知工會幹部何時才要針對就教者問題回覆,我們會員都在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7 下午 08:27:01

田大哥!

有空回覆一下吧,快沈到底了!

對付學校就這麼敢放話!

網路眾目睽睽就這麼官腔!

人家也沒針對人而是針對會務假「討論」啊!

據聞幾間學校的「幹部們」開學都好幾天了,

每週四節課還不都待在學校,在學校幹嘛請「公假」?

很奇怪ㄋ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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