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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教師法第14條最新釋憲案談起 文/蕭曉玲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800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3 下午 04:39:47

http://iamhsiao.blogspot.tw/2012/08/14.html

台灣立報 讀者來稿:從教師法第14條最新釋憲案談起 文/蕭曉玲

<DIV class=post-header><DIV class=post-header-line-1></DIV></DIV><DIV id=post-body-390198256038623223 class="post-body entry-content" itemprop="articleBody">
出席台灣教師聯盟20週年大會 解說李震山不同意見書
<DIV class=MsoNormal>前陣子大法官釋憲認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身不聘違憲,由於和我被解聘的罪名相同,許多朋友紛紛來電關心,不過這次釋憲只能幫助釋憲後因此被解聘的老師,不會被剝奪終生職業自由,至於還我清白、免除這項籠統模糊的罪名,並沒有直接的關係。</DIV><DIV class=MsoNormal>
</DIV><DIV class=MsoNormal>但同樣在這次的釋憲裡,由李震山大法官所寫的不同意見書,倒是相當程度地質疑了法院對我案子判決的正當性;他先寫到「另件曾眾所矚目的前臺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教師,疑似因公開反對臺北市政府之一綱一本政策」,然後在引述判決文中「本院自應尊重(中山國中教評會的判斷)」一句之後追問,中山國中認定我不適任有沒有事實上的錯誤?他們的判斷有沒有違反一般人的標準?是不是有事證無關的考量?這些問號都沒有詳細合理的說法(原文為「均未見縝密說理之認事用法」)。</DIV><DIV class=MsoNormal></DIV>

<DIV class=MsoNormal>這不是第一次重量級的法界人士有類似的異議,今年2月初,台大法律系教授李建良也在台灣法學雜誌中批評我案件的判決說:「只見滿紙抄自教科書上有關「判斷餘地」的字句,至於這位服務了12年的音樂教育工作者何以在一夕之間成為「行為不檢」的老師,法官沒有半點說明,一律推說這是學校的「判斷餘地。」和其中「滿紙抄自教科書」異曲同工的是,這次李震山大法官也說該判決「依例複製貼上(過去的法律解釋)」。</DIV><DIV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class=MsoNormal>之所以李建良、李震山等法學大家要法院給個說法,或者前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暨人權保障諮詢委員蘇友辰律師、翁國彥律師、曾威凱律師想提案為我平反,我想大家的動機很簡單,無非是看不過去四個字,即便只是稍微花個幾秒鐘看過我罪證照片的人,多半很快能感覺到其中的古怪,例如同事徐慧玲老師簽名加蓋章、謊稱自己當過教師會長,寫下「對蕭曉玲老師不適任事實的舉證」,說我談論政治議題,後面括號一綱一本(見文章「向黑暗中的螢光致謝」),如果這種罪名可以被認定為教學不力,向學生簡單解釋老師所選教科書版本的由來也有錯,那有多少老師可以入罪?</DIV><DIV class=MsoNormal>
</DIV><DIV class=MsoNormal>截圖:翻拍自「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96學年度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中,由徐慧玲老師簽名加蓋章的「對蕭曉玲老師不適任事實的舉證」一文(為減少隱私只拍攝局部,要看原件查證的人可以找我) 。

</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CLEAR: both" class=separator></DIV>




<DIV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而不管是「尊重(學校)判斷」也好,「推說是學校的判斷餘地」也好,白話一點說,我就是因為不服學校判斷而上法院,法院卻又不認真查證地便說尊重學校判斷,那告上法院何用呢?確實,告官、要贏行政機關的機率是微乎其微的,學運人士林柏儀在評論我的解聘案時寫過,「很現實地,行政法院屢屢判定人民敗訴,勝訴率僅約5%∼6%(其中能勝訴的多為簡單的稅務糾紛)。</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更糟糕的是,李震山指出,立法院先定了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般概念模糊的法律,然後行政機關以此作為「『淘汰』教師之萬靈丹」,「行政法院再補上尊重專業判斷餘地之標語於最後,不是分立制衡而是齊心合力,無怪人民將案件湧入求助於釋憲者。」換言之,我們老師不但沒有受到三權分立制度的保護,還變成它所構成的三叉戟之下的魚肉,人權情況之艱難,讓人無語問天,有時遇上陷入類似狀況的同行向我求救,也不忍說得太明。</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
</DIV><DIV class=MsoNormal>我感到無言的不只這樁,就在越來越多像李震山這樣的法律人,為我們深刻剖析利害關係的同時,卻看到有的教師組織幹部還是理解有限,評論說學校充其量應以「教學不力」給我輔導,不像其他出身法界、工運、學運等等的有識之士,已經從根本懷疑中山國中所提罪證的有效程度(例如用時鐘照片作為遲到證據),或對其中指控感到啼笑皆非(例如音響音量開太大讓學生身心俱疲)。而既然李震山先生用了眾所矚目形容我的案子,且容我臉上貼金一下,有一定了解的人實在不少,也知道該教師組織的其他幹部,在當時地方與中央兩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查我時擔任委員,理應比任何外人還要清楚,要有誤會誤解並不容易。</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舊事重提,重點不在計較誰誰誰不夠了解我的案情,背後實在有苦等許久的期許。我常說,自己所遭遇的不合理對待,踩到太多的教師權益底線,而且在我之後,慢慢地一一倒退,因此希望若干教師組織不看僧面看佛面,為全體老師審視其中問題,此刻李震山的不同意見書,恰好是個例子,他注意到,中山國中給我的罪名,從需要辦理輔導期的教學不力,在短時間內轉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在這邊跟各位分析,對學校來說,要解聘一位老師,以教學不力為由難得多,尤其當年規定要有當事人信任推薦之教師(必要時還可以找專家)這點更是麻煩,而現在老師連這一點憑藉都沒有了,民國99年修正後的新補充規定去掉了這一條(註)。</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本來覺得這不是我份內之事,自有教師組織提醒老師才是,然而修正後的一年內,又遇到被學校整肅的老師,向教師組織求救卻得到錯誤資訊,反被學校多殺一招,今天看到有教師組織幹部發言如此,又與我有關,便借報紙版面苦口幾句,願望很單純,就是不想再有下一個蕭曉玲──儘管近來校長團體、家長團體、教育主管單位有意削減師權,就算我不想看到,受害者還是陸續找上門來了。</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註:可比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相關規定。</DIV><DIV style="mso-layout-grid-align: none" class=MsoNormal>
</DIV>

原載於台灣立報</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0 下午 08:33:27

【工作報告】1011008捍衛教師尊嚴,與【許智傑立委】研擬「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重新討論「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101年10月08日,捍衛教師尊嚴,與【許智傑立委】研擬「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重新討論「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近日相關報導指出【教育部】將修正「教師法部分條文」,其中包含:教師工時不得協商、引進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評鑑、改變教評會成員等三大方向。前述「教師法部分條文」所欲修正之方向,造成全國老師及教師工會團體之不滿,【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明定教師工時不得協商,有違工會法之相關規定與立法精神,且教師評鑑與教評會成員皆應由具公正代表性人士參與,若依照【教育部】之修法方向,著實會造成過度擴張校長之權限,容易使得相關立意良好之制度成為校長整肅異己之工具。是以,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與【許智傑立委】研擬「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應針對「教師法部分修正條文」重新檢討,以推動符合時宜之修法方向,該提案並將於【教育部】近期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時提出。

「臨時提案」研擬內容

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人,鑒於近日教育部將研擬修正「教師法」部分條文,其中包括:教師工時不得協商、引進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評鑑、改變教評會成員等三大方向。而教師組工會已是現行之趨勢,若於教師法中規範教師工時不得協商,則有違工會法相關之規定與立法精神。再者,於教師法中引進評鑑規範與改變教評會之成員,是否過度擴張校長之權限,使得校長擁有過多權限掌握學校教師之生殺大權。是以,建請教育部應針對日前報導揭露之相關教師法修正內容再行研議,以推動符合時宜之修正方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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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0 下午 08:39:55

【2012/10/0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id=yiv1383067109zoom1><DIV class=yiv1383067109gmail_quote><DIV class=yiv1383067109gmail_quote><DIV><DIV align=left>

【政策報告】教育部8-2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DIV><DIV align=left>


 整理/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王英倩

老師們比較關心的教師法修正草案,應該是今天(10/04)媒體報導行政院會討論後會出來

先附上本會期教育部的優先審議法案及主要內容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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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class=yiv1383067109gmail_quote>

法案名稱

送立法院時間

擬案

機關

制定或修正主要內容

法案

性質

 

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

101.03.26

教育部

規範高級中等學校之「入學方式」、「就學區規劃」及「學費政策」 等事項,作為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法律依據。

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

待協商

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1.03.26

教育部

為符合行政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中有關高中高職及五專入學方式及免學費之規劃,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相關規定。

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

待協商

私立學校法第1條之1、第19條之1、第59條修正草案

 

預定

101.10

教育部

1.明定政府因實施免學費而撥付學校法人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達 一定金額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應指派「公益監察人」,以強化監督並增進私立學校之公共性。

2.明定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其審核獎勵、補助原則之基本門檻,並新增師資結構、教學成效及社會責任等要件,以強化私立學校之公共性與教育品質。

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

未送審

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預定

101.10

教育部

1.修正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教師比例。

2.增訂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 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執行須有教師之配合,而教師評鑑之實施有助於提升教師之教學品質、學生之學習成效及促進學校之優質化與均質化,爰有益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

3.明定不得團體協商事項。

4.刪除教師組織之法定任務。

5.修正教師申訴救濟程序。

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

未送審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

101.04.09

教育部

明定建教合作制度、建教合作契約與建教生訓練契約、 建教合作之監督及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以維護建教生權益。

 

強化社會安全

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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