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1.7.27-轉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教師工會與學校約定會務公假之疑義,請查照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766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312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30號 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覆內容 主旨:轉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教師工會與學校約定會務公假之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 經101年7月6日的電子郵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詢問:「教師工會的理、監事依法和服務學校(指公立學校)約定會務公假時,學校是否須按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本文的規定,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雙方所約定的會務公假內容始生效力?」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覆內容(附件)略以:【..查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故依規定工會如認為其理事、監事有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必要得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台端所提一方當事人雖為公立學校,惟如非簽訂團體協約,當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於簽訂前取得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可。】 三、 貴校以101年7月12日南小教字第1010000079號函復本會「向桃園縣政府請示有關 貴校邱儷萍老師至本會協助辦理會務之公假事宜」,依據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回覆內容, 貴校實無需於簽訂前取得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可。 四、 依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貴校 五、 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邱師雖兼任導師,其依法請假與其他導師請婚、喪、事、病、公假無異,請貴校勿有差別待遇之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特此敘明。 六、 仍請 貴校秉於誠信原則,依據本會101.7.6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19號函之約定,儘速辦理邱儷萍教師至本會協助辦理會務之公假事宜,以避免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而有涉及不當勞動行為之疑慮。
正本: 副本:林律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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