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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師輪替制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695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0 下午 03:41:31

學校多年來所有導師均由考科教師擔任,除了近年來有3位體育老師擔任體育班導師外,

其餘非基測考科的老師都長年不用輪任導師,大家雖然有怨言但還是忍氣吞聲接受...

現在政府要推動十二年國教,採用多元評量方式,且聽說桃園市所有國中早就不分領域輪任導師

於是學校的教師會擬了導師輪替辦法草案,也獲得多數教師簽名贊同,想找學務處協調遭拒

於是在期末校務會議正式提案討論,結果校長不願討論並且宣稱導師安排是他的行政權力,

雖然有人提出教師法第17條反制,但是校長仍然片面宣布散會逕自離開,留下不知所措的老師

想請教各位見多識廣的先進們,我們接下來該怎麼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0 下午 04:44:59

連署

並聲明教育處若不處理

到時候將拒絕入班

重點就在於要團結.要堅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0 下午 06:06:49

校長若為校務會議主席

且逕自離開,則與會人員應另選會議主席

並繼續開會

(內政部  會議規範  請參閱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http://ge.tnua.edu.tw/~huimin/meeting/mt-rul01.htm

同時建議將校長(原會議主席)之行徑紀錄後,發文教育局

建請處理

這位違法的校長,根本是升學主義的信徒,而非教育理念的守門員,已成校園亂源

不需要為他遮醜,公佈出來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0 下午 09:25:13

請多利用教育部長信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0 下午 09:53:41

藝能科不用當導師,什麼世界,難道他每年沒有晉級嗎?

難道他不是老師嗎?

當藝能科一直說別人看不起他時,為何不想想每次都在推卸

不當導師,當一個老師,一輩子一定要當過導師

否則會被人瞧不起,也無法體會當導師的辛苦

去年有某位藝能科當導師,結果他們班第一志願超過

6人,誰說藝能科不能當導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0 下午 11:05:49

補充一下:

當天開會本來有人錄影,結果校長發現後要人事主任去禁止錄影,說未經申請同意不得錄影,

接著人事主任順便訓示所有教師一頓,表示他掌管獎懲和考績,暗示與行政作對是討不到便宜的

如此情況下沒有"實證",還有可能被"抹黑"+"報復"....

向上級單位投訴會不會只是多一個"烈士"而已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0 下午 11:31:53

燈不點不亮

他們吃定你不敢怎樣

事實上

話不說不明

燈不點不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 上午 01:11:16

聽我同學說了這件事!

就是和本縣同名的國中。

我同學說他們老師自己不團結,所以被行政吃死死的。

光今年升上來的九年級為了要不要分組教學,導師被轟得很沒尊嚴,有人建議暑假下午通通不要幫學校顧學生,把皮球丟回給教務處與家長會,就有人不配合,堅持搞自己的。暑假下午的課本就是不合法的,少數人愛錢或愛名,甘願被行政蹧蹋,其他人不願得罪同仁,被牽著鼻子走,這樣還能和行政談什麼?

我同學比較擔心接下來的考核,那幾位年輕的改革鬥士會不會被秋後算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 上午 01:21:33

補充

我同學說:

「更嘔的是:教師會理事長在會議前幾天就備妥書面,正式向學校文書組長提案。但是校務會議的資料竟無此提案,在校務會議書面資料付印前就被行政團隊做掉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 上午 01:53:48

蒐集資料訴諸媒體吧!

回到舊的教師會網頁去看看:去年國中第八節事件,就是前車之鑑。

投書教育局─查無違法實證;投書教育部、總統府與監察院─轉桃園縣教育局處理。縣教師會僅僅蜻蜓點水。最終結果,一切回到原點。

真要保護那幾位替你們發聲的年輕教師,真有心讓提案生效,在這官官相護的年代,訴諸媒體是不得已的方法。

聽說你們校長是行政體系培養出來的,從督學 → 課長 → 校長,未曾當過一天老師。官僚體系出身,沒當過老師的人,如何要他理解老師的心聲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 上午 11:06:42

導師輪聘的問題應該不是難題,如果學校的老師有加入工會,應該把問題趕快請工會協助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 下午 12:55:28

google 導師輪替辦法 約有 54,900 項結果 (搜尋時間:0.33 秒) 還沒制定的學校要加油了
只是大部分老師只想撘便車  敢發聲的是少數  多數是想撿現成的
至於暑假的下午班  各有所求  不可能要求別人不要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1 下午 09:08:02

我曾服務於該校,我來說明,或許各位教育夥伴會更瞭解他們老師的困境。

該校的暑假下午與第九節幾乎全校都原班留校,一切相關事務全由導師一人負責,包含收支、排課、聘老師加課全是導師的責任,教務處完全不處理,各班的課內容都不一樣。

加課的部分全由各班任課老師自行吸收,如果任課老師因個人或家庭因素不能加課,該班就不加課只剩下考試,各科複習考全由導師自行負責,所以導師的負擔非常重。導師必須抵擋得住家長的壓力,因為這些不合法的課程,學校完全撇清責任。這和多數學校的情形是不同的!不是要不要接課的問題,是能不能讓他開天窗,是導師能不能抵擋排山倒海而來的家長壓力。如果每一班導師都不留下來陪自習與考試,那麼壓力就轉移到教務處去,只要有一個班導師留下午陪考試與自習,壓力就轉移到其他未留校的導師身上了。

導師輪替制該校教師也已努力很多年了,每年學校都以這是行政權不予討論的方式直接做掉,今年也不例外!這任校長特別官僚,特別專制,認為行政官比較大,老師必須被行政管理,瞧不起老師,逼得老師不得不反抗。

每個學校的組織文化都不同,相同的事件甲校很容易處理,乙校需革命才能解決。該校老師太年輕資歷過淺;主任校長都已是萬年行政,長期把持校務。因此非經革命手段,難以達成改革使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2 下午 01:59:33

哈哈~  有什好抱怨的  校內老師不團結   才會被唬得團團轉

              時代在變  世界在變 潮流在變  只有桃園永遠不變....

              導師輪替制~  是我在新北市初任教師時 在校務會議討論的事 [ 14年前了]

             

 

提案討論:

案由一因應101學年度教師課稅所減之兩堂課,請教務處尊重老師個人意願排課。

提案者青溪國中教師會

說明部分老師反應101學年度新學期開始後,希望教務處能依照教師課稅後的授課

時數(專任1816,導師1412安排老師的課表。若要超鐘點排課,請教務

處先詢問老師個人意願,而非藉由課發會通過關於排課超鐘點的議案,強迫

師皆須超鐘點。此外,也請教務處針對課稅後各科老師排課概況及下學年專任

老師超2堂鐘點一事說明,使老師瞭解學校排課的困擾與因應對策,以期達成

雙方共識。

 

案由二:往後班級的各科任課老師希望由教務處統一抽籤或亂數分發。

提案者青溪國中教師會

說明:導師每逢學年期末不免擔憂自己班級任課老師安排,部分老師習慣事先找好接

替的任課老師,有些老師則否。每年皆形成搶人風潮與排課困擾,甚至科目老

師還需召開協調會,情況著實混亂,過程中老師們也產生不好的感受。學校排

課本為教務處權責,是以希望回歸正軌,三個年級的任課老師統一由教務處抽

籤配課,免除老師們的困擾。

 

案由三:導師遴選辦法

提案者:訓導處

說明:桃園縣立青溪國民中學導師遴選辦法草案(畫線處為101.04.11修改)

第一條:法源

1.  教師法第十七條

第二條:目的

1. 落實導師責任制度,提昇導師職務之榮譽感。

2. 建立導師職務之任期、輪休、免任與聘任原則。

3. 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讓全體教師共同參與。

第三條:任期

1.  擔任導師,任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

2.  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者,以帶該班至畢業為原則。(如遇特殊狀況,則移至遴選委員會討論)

第四條:遴選對象

1.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除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擔任學校代表隊教練、指導特殊社團教師、童軍團團長、專()任輔導老師、得輪休教師、申請獲准免任之教師外,其他教師一律為導師聘任對象。

2. 導師任期間中途因個人緣故或經當年度導師遴選委員會決議無法繼續擔任導師職務者,由有意願擔任導師者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以任教學科相同者為優先,若無相同科目者則由導師遴選委員會決議選任之,若無提出申請者,則由學務處依法遴選。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2 下午 02:13:18

據聞該校 導師會報  課發會    校務會議....     不是政策宣達 就是  訓示會議

導師 常被 台上的教師(兼主任)  不留情面的訓誡

因此 有此結果 不意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2 下午 04:20:44

○德國中事件仍記憶猶新,○德國中走了蠻橫的校長與無能的主任,得以脫胎換骨。

慈○走了一個校長,代理了一年,接著來了一個很棒的校長。

慈○能,○德行,你們也行!

產業工會力量不可小覷!

你們不是有錄音嗎?把各次的錄音檔全拷貝給工會幹部,他們會知道這事件有多麼勁爆,他們會知道登上媒體絕對不輸給○德與慈○。

勁爆的內容,產業工會必定有興趣介入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7 上午 12:17:37

貴校 有加入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嗎??

 這是否也是勞資爭議事件??

 若校內教師會無抗爭能力? 

 快請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協助進行團約協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7 上午 12:28:53

不過看完 樓上的敘述  我好奇的是  校務會議不能錄音錄影嗎?

要錄影 還得上簽呈徵得校長同意嗎?

奇怪 本校都有錄音錄影勒  且所有會議紀錄包含行政會議都得上網公告周知

校務會議到底能不能錄音錄影阿?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7 上午 07:20:17

有一刀斃命的錄音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7 上午 07:28:09

<div>錄音取證之合法性 (本文內容曾刊載於自由時報之自由廣場)</div><div>據報載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立委將江連福賄選案無罪,其認定民眾對江私下錄音無證據能力,法務部對此覺得「不可思議」,此判決結果對一般民眾,恐怕亦大感到詫異,而不知該如維護自身權益,該判決不僅傳遞錯誤之法律知識,亦造成人民對於司法遇到政治事件的公正性產生不信賴之感,該判決以「毒樹果實理論」為基礎,認定非法取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固非全然無據,惟問題在於私人為蒐集犯罪證據所為之錄音行為是否屬於非法行為?</div><div>最高法院94年台上第 716 號判決曾明白表示:「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而依刑法第315條之1之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私人錄音之行為,必須「無故」即無正當理由,始觸犯刑法而屬非法取得,最高法院89年上易 第 213 號判決亦曾就夫妻間為取得他方通姦行為證據之錄音行為表示:「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 (例如以竊聽或竊錄其私人秘密通訊) ,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因此,參酌上述法律及最高法院之見解,若私人錄音之行為人乃通訊之當事人之一,或行為具有正當之理由,縱使未得其他人之同意,其所取得之證據,並非違法取得,自無「毒樹果實理論」之適用。</div><div>江連福賄選案中之錄音行為,係為檢舉賄選之目的而為,實乃響應政府鼓勵檢舉不法賄選行為之合法行為,不知地方法院之判決認定錄音行為之不法性何在?實在令人無法理解!該判決不僅法理不通,且與人民之認知差距極大,對建立人民對司法之公正性及信賴感,實屬有害,期盼司法人員一起努力,切莫讓少數違背常情及法理之判決,摧毀多數司法人員長期努力公正審判之成果!</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30 下午 01:48:31

校長說:導師的聘書是我發的,要安排誰當導師是我的權力,你們老師不要不知分寸!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30 下午 02:32:32

民主公開的校務會議不能錄音?笑話

會議記錄更是要錄音

與會人士為會議當事人為何不能錄音?

如果忘記說過什麼話或是還原會議現場

就更需要錄音或錄影來還原真相

公開會議非屬法定機密、招標、或其他法定需保密的會議(就算保密亦可由記錄錄音)

絕對可以錄音

誰交代不能錄音叫他出示法令公文作依據

要知道會議爭議甚至可以請擔任記錄的老師提供逐字稿或錄音帶佐證

拿不出來就算是不實記錄

因為文字記錄未必完整

不實記錄恐涉及法定公文書偽造、變造之虞

妳可以自行錄音也歡迎校方錄音或錄影

妨害錄音的自由還涉及「強制」的法定要件之疑慮

就看過程、犯意或目的而定

什麼時代了?警方偵訊都還求自保一定要錄影呢!

叫學校開會時主動一點錄影或錄音吧!

除非...........見不得光(有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 上午 03:07:39

作者 : 原音重現(IP:114.44.69.196)(發貼時間:2012/7/30 下午 01:48:31)

校長說:導師的聘書是我發的,要安排誰當導師是我的權力,你們老師不要不知分寸!

  請問這是哪所學校阿??  怎有這麼離譜的的事??

      這樣搞下去?這學校還有希望嗎?

          校長來來去去 那學校老師真可憐 真沒尊嚴~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 上午 07:22:01

基本上,校內的老師要團結,不要常常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這樣很容易被各個擊破,如果貴校教師會提出請工會協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 上午 07:42:37

老師爭取權益  也有老師只想觀望  若事成  可撘便車  若事敗  可避秋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 下午 08:39:06

版主學校聘鐘點教師,由此可見學校重視什麼。
「101學年度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鐘點代課教師缺額如下:

1..公民科 1名 ,每節360元
具國中階段相關科系合格教師證書者佳,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可

2表演藝術科 2名,每節360元
具國中階段相關科系合格教師證書者佳,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可

3.童軍或家政科 1名,每節360元
具國中階段相關科系合格教師證書者佳,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可」

他們學校有100班,一般而言,國文老師應超過40人、英數自然也各25人以上,教師課稅每人減授2節課,怎麼可能這些主科都不需聘鐘點教師?依該校教師員額推算:國文至少要聘5位鐘點教師,英數自然也至少要各聘2~3位鐘點教師,學校公告卻連一個名額也沒有。又一個行政專權,枉顧教師權益的例子。

老師各懷鬼胎、不團結,就註定將自己的權益送給行政,任其予取予求。

難怪他們校長會說出那麼霸道的話,校長早料定老師不團結,教師會起不了什麼作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 下午 10:45:48

小弟寧可相信該校老師比較不關心行政事務,願意犧牲奉獻

但是樓上的先進指稱該校老師們各懷鬼胎...

小弟認為這個對該校這麼多非行政的老師並不公平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4 下午 10:07:19

因為自己的小孩要進學校就讀,想要行政幫忙安排特定人選當導師,受制於人還能怎麼辦...

還有長年不用當導師的既得利益者也要維護自身的"權益"呀!

加上許多老師覺得做好自己的工作比較重要,年輕耐操的考科老師也大多願意配合行政

就算校內有近200位正式老師,到頭來就是大約130位考科老師在輪當導師,

校長就是算準沒多少人會有激烈的動作,所以才會唯我獨尊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8 上午 02:46:18

大家都知道∼ 升學最重要

回 5樓作者 據我同學表示 早在幾個月前 他們學校就已經向老師表示 編制未增加 鐘點教師聘不到

因此 請各位老師 都只能以超鐘點方式 因應課稅的減課

那所學校 表演 輔導 綜合 7∼9年級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課務 均配給主科導師大都拿來考試用 [尤其是9年級]

這是我所聽過最不正常教學的學校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8 下午 01:09:09

重點每個領域教師應先聘足,否則兼領召,要研習開會紀錄作品展,非考科

教師兼導師的悲哀,教學不能正常化,未按課表上課,教育部才應請督學確

實查辦,教育政策未能落實校長主任還得獎.悲哀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8 下午 02:44:25

鐘點教師應該正名叫做

兼任教師

兼任教師校長直接聘用具教師證者即可

請看代理代課教師辦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9 上午 11:44:24

桃園縣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國民中小學教育正常發展,提昇本縣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如下: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主。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落實常態編班。其辦理方式依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 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學校課程計畫報本府備查,並不得任意刪減課程。

() 依教師持有之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就校內各領域專長開課及師資人數精算,以確實管控。

() 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優先推薦其參與該科目進修活動,並協助其取得第二專長證照。

() 積極掌握教學及活動現況,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進行教學視導,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

() 學生評量之辦理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考試。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保密,不得公布全班或全校排名,以維護學生權益。

() 課程教學應採用教育部審定之教材或學校各領域教學研究會核定之教材或教師自行研發之教材,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

() 督導並協助教師於課堂中採多元智慧理論融入教學之模式,掌握全班不同程度學生之學習效果,激發學生之潛能,以提升學生學習效能及達成因材施教之目標。

() 落實各領域教學功能,結合生涯發展教育,協助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探索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提供適性輔導;國中九年級得視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依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規定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十一) 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十二) 國民中學於正式課程時間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可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國中九年級可辦理留校自習,以充分利用教育資源。其辦理方式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學課後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及本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確實督導校內專任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及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私自邀集學生實施收費教學。

(十四) 鼓勵教師在職進修,並從事改進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究,以精進教學能力,提昇學生學習效果。

四、本府為輔導學校正常教學,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日常教學視導,並將教學正常化列為重點視導項目。

五、為激勵校長及學校行政人員辦學熱忱及教師專業精神,對於有優良表現之學校、教師從優敘獎;違反本要點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輔導仍未改進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6 下午 01:28:07

若照教學正常化要點實施,國中一堆校長及行政人員,會依規定議處嘛!

沒人向監察院檢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0 下午 05:18:19

不知版大學校  新學期 校務會議 是否有再提案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桃園民主、法治教育加油~

別讓其他學校看扁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0 下午 07:55:07

期初校務會議有人提出教育部8/9頒布的新辦法,也在8/15由桃園縣府發函轉知各校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教育部1018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

一、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規定,以發揮導師功能,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前開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教育支持系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

    ()各直轄市、縣()政府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國立大學附屬實驗中小學。

三、聘任人數及資格:

    ()每班依規定應置導師一人。

    ()各校編制內之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均具有被遴聘為導師之義務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五、工作職責:

經校務會議決定或於教師聘約中協商定之,工作範圍得包括:

    ()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之教學、訓輔、總務等事務處理。

六、支持系統:

    () 直轄市、縣()政府:

      1.每學年舉辦導師專業知能研習,提供導師精進其班級經營、輔導及相關法律知能。

      2.訂定優質導師獎勵辦法,提升教師擔任導師之意願。

3.提供各種教育支持以協助導師,例如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服務等。

    ()學校:

      1.每月辦理導師會議,了解各班級導師需求,適時給予協助。

      2.建立校內個案轉介機制,發揮二級輔導功能,給予導師協助。

      3.建立導師請假代理制度,於導師請假時,有效發揮職務代理功能,給予班級學生照顧及輔導。

4.學校得建立師傅導師制,以提供有需要之導師必要協助。

七、獎勵措施:

     教師擔任導師工作,其表現優異者,學校得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表現不佳者,得於學年度結束時調整其職務,必要時得移請相關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各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或修正各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應以學生學習權益為中心,力求選聘制度之完善,遴選出適合之教師擔任導師。

精采的是---校長根本不想依法由校務會議討論,依舊堅持校長是發聘書的人,所以他可以全權決定

還胡亂扯一些歪理,內容精彩萬分,狂妄之程度猶如校長是學校的父母官,一切校長說了算,依法行政還要看校長想依什麼法執行,校園民主已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0 下午 08: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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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2-08-30 09: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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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 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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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DIV> 日前教育部以101年8月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提供各校在訂定擔任導師辦法時的參考。</DIV><DIV>高級中等學校部分也採用相同處理架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暑假期間召開會議研擬「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將會依行政程序發布,再由學校訂定或修訂相關辦法,送校務會議通過。</DIV><DIV>依據教師法第17條第2項規範,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因此擔任導師辦法仍須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教育部發函頒布的注意事項,各校可以參考,各校仍得就校務運作實際狀況,訂定各校合適的「擔任導師辦法」,若學校早已在校務會議通過「擔任導師辦法」,可以檢視各校的辦法,若有需要修正調整之條文,再送到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即可。</DIV><DIV>在參與訂定教育部注意事項的過程,本會提出應建置導師支持系統,我們認為擔任導師雖在教師法的規範中,是屬教師的義務,然更重要的是提供支持系統給現場教師,對於學生的輔導與管教,才有正向的幫助。另,原來教育部在訂定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時,希望能納入懲罰性的條款,在本會的堅持與建議下,僅留下獎勵措施。</DIV><DIV>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DIV><DIV> </DIV><DIV>附件一:教師法第17條</DIV><DIV>附件二:1010809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DIV><DIV>附件三: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草案) </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0 下午 08:26:29

學校的導師辦法早在10多年前就存在,也不知是否經校務會議通過(或許那個年代沒人關心注意吧?),重點是從未真正落實,甚至多年來沒人看過辦法條文是啥?現在終於有機會可以在校務會議討論了,校長卻一句"早就有辦法了,沒必要重修"況且連原條文都沒看過要怎麼修?尤其沒設懲罰性條款,遇上像桃園市某國中校長堅持導師聘書是他發的,根本不想在校務會議討論,還出言恐嚇老師,這樣的教育部法令早自廢武功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0 下午 11:51:49

你們學校的導師聘任辦法,說不定已存在超過20年了,當年制定辦法的老師應該這幾年全退休了。

我校創校近20年,當年桃園縣有制訂導師聘任辦法的學校寥寥可數,在那網路不普及的年代,因兩校鄰近,文件就近取得,我們就參考貴校的導師聘任辦法,逐條討論修改而成的。

我確知貴校曾有此一辦法。

從版上的討論可窺知,如果學校領導人觀念不改,老師顧慮個人因素,不肯聲援,只等別人為自己爭合理的工作條件,那麼,縱使有了導師聘任辦法,依舊改變不了現況。

我校一路走來,若非前人蓽路藍縷,何來今日的校園民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8 下午 09:26:52

<DIV id=rightContainer aria-live=polite><DIV id=showMessagePage class=clearfix><DIV class="pagination_left floatleft">2012/09/18教育桃源電子報】</DIV><DIV id=mailContent><DIV id=message1214885930 class="undoreset clearfix" role=main><DIV id=yiv1079191456><DIV>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導師的安排,是校長行政裁量權嗎?】

 

桃園市某國中老師向本會投訴,反應該校的校務會議發生一些令人不平的事,事情的源由是學校的導師長期均由基測考科的老師擔任,其餘藝能科(健體領域,綜合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老師完全不用擔任導師,基於公平原則,由學校教師會草擬了"導師輪替辦法",獲得大多數教師的簽名贊同,並由教師會正式在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誰知校務會議當天學校竟未將此案列入提案中,然後故意藉其他提案拖延時間,最後在臨時動議時校長乾脆說:導師的安排,我有行政裁量權,本案不必討論!接著就宣布散會,欲逕自離去,有人提出*教師法第17條*表示,所有教師皆有擔任導師之責任,且其辦法應在校務會議討論制定之,校長聽完後依舊毫不理睬離開!~  ~

 

我們認為這位校長已經嚴重違反教師法第17條的法令,也把教育部訂定的「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丟在一邊,其中「四、聘任方式及程序:各校導師聘任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寫得清楚明白,而且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也已經轉知各校,這位校長豈會不知?

 

我們認為這又是一位桃園縣政府遴選出來的皇帝校長!

本案本會持續協助中,後續再為各位報導。

以下轉貼教育局和教育部的相關訊息: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轉知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楊佩茹
電話:(03)3322101#7524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yangpeiju@ms.tyc.edu.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0100371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主旨:為教育部轉知訂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1年8月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協助國民中小學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以發揮導師功能,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擔任導師之相關教育支持系統,特定訂本注意事項。
三、 請各校參酌本注意事項,依辦學理念及發展特色,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並自行規範相關運作機制。

正本:本縣各國中小
副本:本局人事室(含附件)、本局國小教育科(含附件)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
教育部101年8月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
一、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規定,以發揮導師功能,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前開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教育支持系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國立大學附屬實驗中小學。
三、聘任人數及資格:
(一)每班依規定應置導師一人。
(二)各校編制內之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均具有被遴聘為導師之義
務。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五、工作職責:
經校務會議決定或於教師聘約中協商定之,工作範圍得包括:
(一)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二)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三)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四)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五)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六)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之教學、訓輔、總務等事務處理。
六、支持系統: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每學年舉辦導師專業知能研習,提供導師精進其班級經營、輔導及相關
法律知能。
2.訂定優質導師獎勵辦法,提升教師擔任導師之意願。
3.提供各種教育支持以協助導師,例如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服務等。
(二)學校:
1.每月辦理導師會議,了解各班級導師需求,適時給予協助。
2.建立校內個案轉介機制,發揮二級輔導功能,給予導師協助。
3.建立導師請假代理制度,於導師請假時,有效發揮職務代理功能,給予班級學生照顧及輔導。
4.學校得建立師傅導師制,以提供有需要之導師必要協助。
七、獎勵措施:
教師擔任導師工作,其表現優異者,學校得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表現不佳者,得於學年度結束時調整其職務,必要時得移請相關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或修正各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應以學生學習權益為中心,力求選聘制度之完善,遴選出適合之教師擔任導師。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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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9 下午 07:38:15

>作者 : 給他一刀X命大方公開的錄音吧!(IP:111.249.55.87)(發貼時間:2012/7/30 下午 02:32:32)

>民主公開的校務會議不能錄音?笑話

>會議記錄更是要錄音

請問...你上課我可以在後面錄影嗎?不會出聲音干擾教學。理由是學習與觀摩...可以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19 下午 10:27:43

作者 : 學習者(IP:175.181.229.109)(發貼時間:2012/9/19 下午 07:38:15)
>作者 : 給他一刀X命大方公開的錄音吧!(IP:111.249.55.87)(發貼時間:2012/7/30 下午 02:32:32)

>民主公開的校務會議不能錄音?笑話

>會議記錄更是要錄音

請問...你上課我可以在後面錄影嗎?不會出聲音干擾教學。理由是學習與觀摩...可以嗎?

一:上課是開會嗎?

二:你是會議?還是上課「關係人」?

三:尊重教師個人專業自主權前提下能錄影嗎?

四:教學觀摩或教學示範才合乎您的理由「學習與觀摩」

五:存心找碴來的...

敷衍一下不成邏輯的問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25 下午 11:08:12

作者 : 沒有教師證的確可以當校長(IP:1.164.4.8)(發貼時間:2012/9/12 下午 07:24:20)

早年,教育局的課長可以直接轉任中小學校長,不需考試。當年,只要是教育行政高考通過,就可以轉任校長。

不過那批人大多退休了,不久前桃園市那位在校務會議恐嚇老師的國中校長就是其中一人,沒有當過一天的老師,亦未取得教師證,也的確是現任校長。

        現在老師真可憐~    

         祝各位教師 教師節快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30 下午 05:19:05

我原是桃園國中教師,現在他校服務.

我同意第一頁樓12作者之意見.

我在桃中擔任三年級導師時,課(第九節和週六課程)導師自己排,費用由級導師算好通知各班導師收費.我們請教務處代收並統一發放鐘點給各班老師,教務處表示:這是不合法的,學校不可收.

學校不能做的事,竟要老師自行承擔.並說萬一有人提告校方會出面處理.

更離譜的是:當三年級各班導師或任課老師上第九節課或週六上課, 教務處5點大門深鎖早已下班,假日更無人到校關心.這能成為老師的後盾嗎?

該校教務主任更於今年9/24桃園市公所辦理敬師活動成為桃園市優良教師之受獎人,很諷刺吧!

PS該名主任平時很少看他巡堂(幾乎沒有),也做了幾十年教務主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30 下午 07:43:32

我在桃中擔任三年級導師時,課(第九節和週六課程)導師自己排,費用由級導師算好通知各班導師收費.我們請教務處代收並統一發放鐘點給各班老師,教務處表示:這是不合法的,學校不可收.

學校不能做的事,竟要老師自行承擔.並說萬一有人提告校方會出面處理.

 

明知不能收,但發生問題時,校方會出面處理,

出面處理?處理誰?怎麼處理?

這答案相信明眼人都知道。

如果校方真會幫老師承擔,

一開始校方就出面收取了,會需要老師嗎?

校方懂得規避法律責任,

可憐的是各位老師,獨自去面對法律責任。

這樣不通的邏輯,校方才說得出嘴,

各位老師們,清醒吧,團結起來,

讓不公不義的事情,在校園裡消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9/30 下午 10:41:44

聽說他們的第九節,因今年有家長不滿,向教育局檢舉,級導師邀集大家開會討論下一步,學校主管要求導師繼續上第九節,嘴巴上說會承擔責任,當導師要求校長主任給個承諾時,上面的都裝傻不肯給承諾,卻要求老師要犧牲奉獻,並說如果停掉第九節,會有更多家長跳腳,片面要求老師繼續上第九節。

我以前在新北市任教時,我們連第八節都是自由參加,老師也是願者來上;不想上第八節,絕不會有強迫排課的情形。第九節與晚自習銜接,全由家長自己來陪讀,學校只酌收一學期200元的水電費而已,教務處協調借用教室與組班,第九節完全由家長自行負責,與老師無關。

我婚後與公婆同住桃園,路途遙遠,根本不必上第八節。介聘來桃園後,學校連問都沒問就直接將第八節排入課表,至今仍是如此。

校園民主這件事,桃園縣真的落後非常多。

對於孩子的學習,桃園的家長也實在很不負責任,以為花錢就是盡了教養責任,教養觀念更是遠遠落後雙北市數十年。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 下午 06:48:36

 回應  4F作者 邏輯不通

   校長說        : 你們這些導師別搞不清楚狀況阿~~ 看看你們的聘書,是誰發的阿??上面是蓋我的名字啊!!!!

   人事主任說: 你這些導師若覺得這個學校不好,簡單今年聘書就不要簽名,1個月後自動離職!!

                             請看看成績考核辦法,我要你的考績改為4條二款,可不需要任何理由阿~  別想要跟行政作對

                             你們討不了便宜的~~~

   [  謎之音:  果然官字兩個口~~   佩服~ 佩服!   校園民主~    校務會議~   資訊公開法~  法制觀念~  依法行政~ 公平正義~  在某些人眼裡全是垃圾 !!!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 下午 10:30:41

校長: 甚麼教師法17條~ , 如果有一天我可以去教育部開會,我一定反應給上面長官們,依照我的想法改掉!

[心中小天使OS: 哇~~ ,好大官威~ ,那些立法、修法的前輩(含立法委員諸公們);原來都是來亂搞~,我們這些愚蠢老師又上了寶貴的一課了]

[心中小惡魔OS:但是還沒改阿~請依法行政好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1 下午 11:08:16

請問這些「嘉言錄」真的是出自貴校校長之口嗎?那些真的是很令人傻眼的言論。

如果是,那不難理解今年台北市校長甄試為何要考「領導素養」了。

原來過去的學校領導人缺乏領導素養,台北市教育局發現了,桃園縣教育局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4 下午 06:49:31

 桃中教師會  教師會~~ 別再當橡皮圖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桃教秘字第1010046648號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轉現階段團體協約協商之因應措施補述說明所提示意見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9月20日臺研字第1010170967號辦理。
二、本案教育部表示: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之雇主認定,向來堅持應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行政院勞委會主張為學校的看法雖有歧異,然於101年5月14日公函中仍希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勇於面對並協助學校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並以議題權責決定協商主體。因教育場域具特殊性且範圍廣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最為瞭解相關權責。爰為避免學校誤判協商議題之權責,亦於101年5月14日公函中建議,應建立學校於接獲教師工會要求進行團體協約協
商後至正式協商前的通報機制,期藉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資源及能量,對學校為相關必要之協助及行政指導。而101年8月27日補述公函,主要係為強化前開所提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指導,俾利學校依循:「若教師工會 所提協商版本涵蓋內容廣泛,該機關應明確函復,議題屬學校權責部分,如學校排課、擔任導師等,由學校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議題如涉及縣市一致適用、地方財務或全國一致性之議題,屬機關權責部分,則該機關應敘明依據規範及考量理由,請學校轉知教師工會,該部分協商議題應逕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協商」。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已明確就非屬學校權責之議題,請學校轉知教師工會,應逕與該機關進行協商後,學校應本誠信原則轉知,而該機關亦應稟誠信原則積極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行政協商、對話或召開會議討論,以共同解決該工會所提訴求。
三、檢送前開教育部公函影本3份供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28 下午 02:33:32

據友人表示  的確出於該校校'長之口

據說當天還有一句經典名言  請所有老師回去讀讀 "民權初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0/30 下午 03:25:43

別當烈士,出事時,沒人會幫忙,也幫不上忙。<div>靠同事?別傻了!</div><div>教師會?????</div><div>教育局?????</div><div>
</div><div>忍辱負重,安然等待退休!!</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3 下午 07:16:18

其實想想,建立明確的導師遴聘辦法對於日後遴聘導師應是利多於敝.

未來12年國教不是不採計在校成績嗎?

各科更應公平一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11 下午 11:24:05

校長不想改變傳統做法,只想安穩度日,哪管你什麼改革方案,除非大家團結起來,對抗不合理的工作分配,否則僅憑少數烈士的爭取是很難成功的,到時只要各個擊破或來個相應不理,等到教師評鑑的令牌到手,再來清理門戶即可,再不然就是拍拍屁股走人,所有的努力都會回歸原點的,所以要想有所改變最重要的還是學校教師的決心,或許這也正是這學校裡最欠缺的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27 下午 05:19:45

樓上所言有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8 下午 10:35:38


<DIV id=yui_3_7_2_1_1355841066775_1796 class=yiv940650211gmail_quote><DIV id=yui_3_7_2_1_1355841066775_1795>

【2012/12/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為什麼「刻意阻擾訂定導師聘任辦法」?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於該校之101年6月29日期末及8月29日期初連續兩次校務會議,對於老師們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刻意阻擾而未進行討論!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不願依法行政的行徑確實令人質疑!

老師們要求依教師法及教育部規定要將導師聘任辦法於校務會議提案討論併通過,卻遭校長阻擋,不僅【該案並未列於當日會議提案討論】,甚至【表示:導師由校長聘任,無理由交付校務會議討論表決】,更誇張的是【主席隨即宣布散會,匆忙離席】,另外還使出【以「心中自有一把尺」為由,迴避提案之處理】.....,真是誇張!

 

PS1:又有人把校長當皇帝來做,教育主管機關應該關切這位不斷「刻意阻擾訂定導師聘任辦法」的校長到底怎麼了?

PS2:事不過三,我們公開給機會,也歡迎大家共同來關心這位校長在即將到來的期末校務會議時,是否會再度上演【宣布散會,匆忙離席】或【該案並未列於當日會議提案討論】?

 

●●事不過三,我們公開給機會●●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巿義民路53號2F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邱儷萍、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國中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6號
附件:桃園國中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
主旨:有關 貴校未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及貴局101年8月15日桃教中字第1010037133號函,轉知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皆明定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二、依據 貴校教師(共118名連署,已超過半數)提出之聲明及訴求(附件),其中101年6月29日期末及8月29日期初連續兩次校務會議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遭主席(曾校長)刻意阻擾而未進行討論,顯然會議主席之作為已違反相關法令,且不符「會議規範」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之規範。

三、本會接受 貴校支會之陳情及申請協助,多次去電欲拜訪 貴校(曾校長)皆未果,此攸關 貴校全體教師之權利及義務, 貴校應確實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項,將 貴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行事曆訂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後付諸實行,以符法制。

正本:桃園國中、桃園國中曾校長志宏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教育部、桃園國中本會支會、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園國中超過半數教師連署(達118名教師),要求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書●●

===================================================================

桃園國中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
一、導師聘任辦法推動歷程
過去,本校導師全由學科教師(語文領域、數學領域、自然領域、社會領域)擔任,其它領域教師皆未被徵詢或要求輪任導師。
數年來,學校教師為爭取公平、合理、合法的導師聘任辦法,欲循正常程序討論。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校教師會擬訂一導師聘任草案,對校內教師進行意見調查後,正式向總務處文書組提案,列於期末校務會議討論事項。
然而,校務會議當日(101 年6 月29 日星期五11:00),該案並未列於當日會議提案討論中。教師會屢次向校務會議主席提出疑議未獲回應,遂改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教師會表示: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且擔任辦法應由校務會議定之。依此,應將導師輪替辦法於會議中討論表決。
會議主席表示:導師由校長聘任,無理由交付校務會議討論表決。主席隨即宣布散會,匆忙離席,未依《民權初步》所規範之會議程序處置本案。
民國101 年暑假,教育部頒布《國中小聘任導師注意事項》,其中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各校應依《教師法》,於校務會議訂定或修正導師聘任辦法並實施。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101年8 月29 日星期三11:00),學校教師於臨時動議依此法再度提案。會議主席以「心中自有一把尺」為由,迴避提案之處理。
二、本次聲明之訴求
(一) 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項,將本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行事曆訂於民國102 年1 月18 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後付諸實行。
(二) 校長身為校務會議主席,請尊重校務會議之程序進行提案及表決,切勿在會議中對議程「上下其手」。會議中不斷強調個人「職權」迴避提案,以個人認知曲解提案教師之發言,並阻擾提案教師繼續發言,此舉已嚴重阻擾議事進行,身為主席立場應保持超然中立,請校長自重。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2 下午 11:44:58

近日學校又有七年級導師被家長投訴到教育局,正好這位導師是唯一的"藝能科"導師,完全符合校長之前的理論----

藝能科當導師會被家長質疑

所以校長召見該老師說他相信家長投訴的內容,要他自己想辦法解決,做不好就辭職算了!

記得幾個月前校長在校務會議反對制定導師輪替辦法時說過---

導師是校長聘的,出了事我要負責處理!

言猶在耳,原來這就是負責處理的方式??

難怪學校藝能科老師各個害怕當導師,因為還真是腹背受敵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4 上午 08:49:42

這位校長一定說:喔!誤會大了,我說的「出了事我要負責處理!」是指「出了事我會【通知】你處理,導師又不是我當,我要怎麼處理呀?」

 

暸了嗎?哈哈!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30 下午 08:31:16

【2012/12/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為什麼「刻意阻擾訂定導師聘任辦法」?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於該校之101年6月29日期末及8月29日期初連續兩次校務會議,對於老師們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刻意阻擾而未進行討論!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不願依法行政的行徑確實令人質疑!

老師們要求依教師法及教育部規定要將導師聘任辦法於校務會議提案討論併通過,卻遭校長阻擋,不僅【該案並未列於當日會議提案討論】,甚至【表示:導師由校長聘任,無理由交付校務會議討論表決】,更誇張的是【主席隨即宣布散會,匆忙離席】,另外還使出【以「心中自有一把尺」為由,迴避提案之處理】.....,真是誇張!

 

PS1:又有人把校長當皇帝來做,教育主管機關應該關切這位不斷「刻意阻擾訂定導師聘任辦法」的校長到底怎麼了?

PS2:事不過三,我們公開給機會,也歡迎大家共同來關心這位校長在即將到來的期末校務會議時,是否會再度上演【宣布散會,匆忙離席】或【該案並未列於當日會議提案討論】?

 

●●事不過三,我們公開給機會●●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巿義民路53號2F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邱儷萍、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國中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6號
附件:桃園國中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
主旨:有關 貴校未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及貴局101年8月15日桃教中字第1010037133號函,轉知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皆明定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二、依據 貴校教師(共118名連署,已超過半數)提出之聲明及訴求(附件),其中101年6月29日期末及8月29日期初連續兩次校務會議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遭主席(曾校長)刻意阻擾而未進行討論,顯然會議主席之作為已違反相關法令,且不符「會議規範」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之規範。

三、本會接受 貴校支會之陳情及申請協助,多次去電欲拜訪 貴校(曾校長)皆未果,此攸關 貴校全體教師之權利及義務, 貴校應確實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項,將 貴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行事曆訂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後付諸實行,以符法制。

正本:桃園國中、桃園國中曾校長志宏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教育部、桃園國中本會支會、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園國中超過半數教師連署(達118名教師),要求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書●●

===================================================================

桃園國中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
一、導師聘任辦法推動歷程
過去,本校導師全由學科教師(語文領域、數學領域、自然領域、社會領域)擔任,其它領域教師皆未被徵詢或要求輪任導師。
數年來,學校教師為爭取公平、合理、合法的導師聘任辦法,欲循正常程序討論。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校教師會擬訂一導師聘任草案,對校內教師進行意見調查後,正式向總務處文書組提案,列於期末校務會議討論事項。
然而,校務會議當日(101 年6 月29 日星期五11:00),該案並未列於當日會議提案討論中。教師會屢次向校務會議主席提出疑議未獲回應,遂改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教師會表示: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且擔任辦法應由校務會議定之。依此,應將導師輪替辦法於會議中討論表決。
會議主席表示:導師由校長聘任,無理由交付校務會議討論表決。主席隨即宣布散會,匆忙離席,未依《民權初步》所規範之會議程序處置本案。
民國101 年暑假,教育部頒布《國中小聘任導師注意事項》,其中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各校應依《教師法》,於校務會議訂定或修正導師聘任辦法並實施。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101年8 月29 日星期三11:00),學校教師於臨時動議依此法再度提案。會議主席以「心中自有一把尺」為由,迴避提案之處理。
二、本次聲明之訴求
(一) 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項,將本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行事曆訂於民國102 年1 月18 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後付諸實行。
(二) 校長身為校務會議主席,請尊重校務會議之程序進行提案及表決,切勿在會議中對議程「上下其手」。會議中不斷強調個人「職權」迴避提案,以個人認知曲解提案教師之發言,並阻擾提案教師繼續發言,此舉已嚴重阻擾議事進行,身為主席立場應保持超然中立,請校長自重。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31 下午 03:00:37

曾校長

也不過是"導師聘任制"的討論案

就讓    貴校教師好好討論

十二年國教各領域皆重要,各個領域教師亦輪流擔任導師才能平衡所有老師的心中想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 下午 09:21:42

該校校長應該改變觀念,善善改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2 下午 07:21:44

在該校網頁上看到教師會的草案辦法覺得合情合理合法,身為教師本就該輪任導師才對

如果該校校長因為家長的壓力或對藝能科老師的不信任而不願依法處理,如此還真是背離

十二年國教的理念,這所學校應該不只是升學率高才會吸引跨區就讀的學生和家長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2 下午 08:48:09

免試升學後各領域應聘足夠教師(10-15%)如此  每位

都可擔任導師   別再一人領域全包    還擔任導師就不公平   別科老師要配課但領召 研習 課綱 全不參予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2 下午 10:41:27

桃園國中班級數那麼多,是哪個領域一人全包啊?這樣也不錯,超額時絕對不會超到這個一人全包的領域!

可是有哪個領域一人全包呢?

藝文?包含視覺、聽覺、表演三大項,視覺〈美術〉與聽覺〈音樂〉是截然不同的專長,不可能一人搞定;

綜合領域?包含綜合活動與輔導,更不可能一人全包;

體健?別說笑了,更加不可能!

偏鄉的小校有可能一人全包,市中心的學校哪個學校是一個領域一人全包的?別扯那連自己都不會相信的論點了。

至於配課,畢竟不是自己的專長,不但上得心虛,備起課來更是費力,其他領域老師既不喜歡也不願意配這些課,能單純教授自己的專長領域,是大家所期待的。但是教育部的設計逼得配課成為必然的現象,這問題得教育部解決。這事與擔任導師與否是兩碼子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2 下午 10:54:35

對了!

偏鄉小校一人全包的領域也得擔任導師喔!

編制2.1,扣除主任與組長後,全校無一專任教師,不兼行政的教師必得擔任導師,除此之外,還得支援行政。

小校兼行政教師課多,事情卻不比市區學校少。市區大校一件公文,偏鄉小校也一件公文;市區學校一項政策須配合,偏鄉小校也一項;縣政府辦理一項競賽,市區學校一群人才可選派,偏鄉小校可能無人才可派,但一項也不能少!偏鄉小校的兼行政教師非常辛苦,如果導師不加以協助,人人搶當導師,沒人要做行政。至於專任?偏鄉小校根本無此類缺額存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4 下午 03:28:28

懂民權初步的校長又要為大家上一課囉!<div>
</div><div>校內的教師工會屬於民間團體,在校務會議沒有發言權和提案權。</div><div>
</div><div>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4 下午 04:19:47

今日最新消息,萬年行政果然有過人的智慧!又再一次阻擋導師輪替的提案!真不知他在怕甚麼?他會被超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4 下午 04:34:25

校長說:老師連署導師事務要經過學務處同意,由學務處提案!          

還把學校網頁上教師會的帳號刪除.........因為教師會是民間團體!!

他還說:是你們不來要(一、-二十幾年前)輪替的舊法,我是最不會跑的校長.........不過你們來要我也不一定給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4 下午 07:31:35

真的?假的?

學校教師會屬於民間團體,在校務會議沒有提案權?

可是教師會成員不是都是該校教師嗎?所以就是該校教師沒有提案權?

可是學務處的主任組長不也是教師兼任的嗎?那他們就有提案權!

結論就是---

校務會議時老師只要乖乖聽校長的話就好,不得有任何意見,因為只有行政才有資格提案討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4 下午 07:36:26

教師會校內出席會議<DIV id=sites-canvas-main class=sites-canvas-main><DIV id=sites-canvas-main-content>
<DIV dir=ltr>

學校教師會應參與的會議及事務

學校教師會應參予事務

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教師會可與對等機關或學校協議教師聘約。

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代表各級學校教師對外行使權利。

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參與學校課程安排、教材內容及教學方法的制定。

7.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8.參與有關學校教學評鑑或維持教學品質之績效評定辦法修訂。

9.參與學校在職進修計畫的制定。

學校教師會應參予會議

1.參與一般校務行政會議。

2.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

3.參與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4.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

5.參與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

6.參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學校教師會參與會議與事務的相關法令依據

1.教師法第16 (民國 95 05 24 日)

16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

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2.教師法第27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民國 95 05 24 日)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3.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 (民國 93 01 20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

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DIV>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5 下午 10:18:56

這篇文章也都大半年了,還能人氣日不落,罵聲連連!!!

相信桃園國中的校長乃至行政高層,一定是對導師輪替制度及相關法規或法源有其相當獨到的見解,導師輪替或積分制度在本縣市其他學校早已行之有年,桃中行政高層卻還無所不用其極的想抵制...相信本篇文章的能見度還能一枝獨秀好一陣子。

點閱破萬倒數中~大家一起衝人氣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7 下午 12:10:10

千萬不要因導師輪替制  ~ 

又讓不合理配課  ~ 又增加了一個似是而非的理由與藉口

<DIV id=yui_3_5_1_1_1358395373359_525 class="yom-mod yom-art-hd">

性別大補帖:國中教育不改,生涯刻板永在

<DIV class=bd></DIV></DIV>

  

■王晧安

國民教育適性輔導能成功嗎?

國三學生來找我這位輔導老師作生涯諮詢,她/他們想要讀高職。女生想要學美容美髮,男生想學電子餐飲。仔細再談,發現她/他們這些東西都沒嘗試過,「直覺」自己做這行應該不錯,進一步聊,又發現男生容易跳過商業、設計、家政科,女生容易忽略機械、土木、農業科,學生說不上為什麼不選擇這些類群,直接搖頭。我很好奇什麼影響學生選擇職業類科時,這樣地性別刻板?

學生想要選擇工業類科,但生活科技盡學一堆理論概念,每週只有一節課45分鐘,不再像古早的工藝課,什麼都可以讓學生摸一摸、試一試。學生想要選擇家政或餐飲類科,但是家政課相同只有45分鐘,趕趕趕……這東西也做不完,那東西也縫不完,稍微複雜的烹飪也無法學習。讀到特色班更慘了,這裡少一節童軍,那裡少一節家政,生活實用課程東缺西少,生涯更是茫呀茫!更衰的是,與技職相關的科目,學校常以「少子化」作為理由,未能聘足各科合格師資。如果學生都遇上「配課」,家政拿來上英文,地球科學拿來上理化,生活科技上國文,童軍拿來上歷史,輔導拿來上數學,那還談什麼「教學正常化」?完全是天方夜譚,老師不會教只好瞎上,或上自己擅長的本科,學生也痛苦!更別談什麼生涯試探!

許多國中學生沒有機會接觸技職教育,怎麼能夠適性發展,選擇所愛?沒有試探,沒有嘗試,怎麼知道自己愛什麼?那不就得靠著老師、家長,以及從社會環境、大眾媒體提供的刻板印象來選擇?只能從自己極有限的生活經驗來選擇。幾乎都從高中升大學體系畢業的老師,常只會勉勵學生讀高中,對高職一竅不通。搞不清楚電子、電機、資訊、資工有什麼不同,跟學生說:「你喜歡玩電腦就選擇這些!」搞不清楚烘焙、食品、餐飲管理、餐飲技術有什麼不同,跟學生:「你喜歡做吃的就選這些!」完全誤人子弟!害人不淺!乖學生聽了老師的建議,上了高職後悔萬千,當初幹嘛不自己弄懂,誤信老師的話,又很難轉換跑道!

導師不願意讓學生去上技藝班的理由竟然是「怕學生學壞」?或刻意不告訴學生有技藝班可以上;或受「高職是成績不好的學生讀的」迷思影響,只告訴幾個「學科沒救的學生」技藝班的課程資訊。活活阻擋學生職業試探的機會,更阻擋學生獲得實用技能班的入學條件,難道學科好的學生註定被剝奪上技藝課程的機會? 沒有生涯試探課程,我們如何期許學生認識各種職業類科?就算有再彈性、多元、減少考試壓力的入學管道也是枉然!國中沒有技藝試探的學習,學生如何在其中發現自己所能?自己所愛?無法從多元試探中,發現與了解自我,如何能突破生涯的性別刻板?

(好性會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主持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9 上午 11:28:54

桃園國中開了可能是全國耗時最久的校務會議---六小時又四十五分鐘

主因是校長終於拿出舊的導師辦法,但在場的大多數人都質疑這個94.02.14曾經在會議校務通過

但大家都沒印象也不曾採用過的辦法的合法性,行政也提不出會議相關紀錄佐證,主席(校長)就想把新提的

導師輪替辦法直接跳過不予討論,提案人爭取延議待舊法確認再撤案,結果主席又

逕自宣布散會,不顧在場多數人的反對,而且還坐著不走,這時當然一群人來勸說與協調,希望把會議程序完成可以離開,這一耗就超過了晚上6點鐘,等到有人準備重選主席時,校長又開始發言說明剛剛早已延議的修正案,最後要求表決時校長還說要清點人數,剛好過半數(約116位?)等完成清點鼓掌一致通過延議案後,校長卻說座談會散會!

大家不肯罷休要重選主席,他又說我才是校務會議主席,最後還是重選主席完成會議程序,此時已

晚上8:15了,說不定真的是全國耗時最久的校務會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9 下午 12:18:16

這次是我生平第一次開最久的校務會議。開了七個小時,就因為校長刻意迴避的提案---導師輪替暨任用辦法草案,蓄意拖延校務會議進程,使得現場一百多位同仁暫時擱置身邊要事 ,就是希望共同訴求不要一延再延 。真不知校長在掙扎什麼?校長的技倆無法抹滅我們的鬥志,只會讓我們越戰越勇。另外,我在桃中任教至今十多年校務會議從不缺席,也從來不曾有在校務會議上聽過任何重大決議案,更不用說有"桃園國中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9 下午 01:02:27

我真的沒想到我們校長這麼睿智,先是說校務會議人數要過半,等過半卻也能說現在是"座談會結束",他真的很棒,吃過的鹽比我們吃過的米多能想出這麼棒的點子!而且只肯說散會,不肯說出"校務會議"四個字,到最後還在玩文字遊戲惹怒眾人重選主席,他又說他才是"校務會議主席",請他宣布"校務會議散會"又不肯!哀!最後幸好我們大家有經他指點熟讀民權初步,知道可以重選主席提出散會動議,新主席才講出那校長有口難言的六個字------校務會議散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9 下午 07:50:17

第七條(開會後缺額問題)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9 下午 08:03:28

前幾天,校長說他很關心自己在這裡的人氣,當時,快要破萬了!

沒幾天,英明的校長主持的校務會議話題發酵,人氣很快破萬,想知道幾天後,人氣會破兩萬?大家拭目以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9 下午 11:19:55

曾校長有為有守,有理想、肯堅持,值得校長們學習!
只要想一下,由誰擔任導師,校長執著的是理想性,
老師卻以利害當事人的立場,想以多數優勢來主導會議。
行政院通過的教師法修正案,導師擔任辦法不再授權校務會議,
而是授權學校安排最恰當、對學生最有利的老師來擔任。
貴校發生的現象,教育部已經看到了,家長們也看到了!
曾校長,您快要退休了,修法也快要完成了,請再堅持一下,
誠心祝福您,更祝福桃中所有的孩子,也祝福桃中認真的老師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0 上午 12:28:39

同一篇po文可不可以不要重複,至少改些文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0 上午 02:29:20

有守有為???有理想肯堅持???

在議事程序中"上下其手"是有守有為???

對於122位老師連署的提案無所不用其極的想"吃案",是有理想肯堅持???

試問...所謂好的校長應當如此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0 下午 02:20:04

17樓作者 教育人

 能否可拿出教育部最新教師法修正法案全部條文內容呢? [立法院尚未三讀通過喔]

 告訴大家  是否真的有刪除  擔任導師辦法須經校會議通過 的證據呢?

 也希望你能告訴大家最新教師法修正案到底是準備修正那些法條?

 順便讓廣大的教師知道以後可能面臨的困境阿!!!!!

 校務會議絕對是桃中老師最後一道防線了

 也希望從此以後學校各處室在各會議場合上 能懂得  溝通 與  尊重

 不要再獨裁了 

 桃中老師絕對都是認真盡責  不會無理取鬧 

 只要是為學校好  為學生好  大家絕對會互相理性溝通、尋求共識  

 配合學校行政 [更希望能讓教師能感受行政是支援教學的]   共創雙贏局面!

 因此不要再混淆視聽~   

 桃中導師辦法若早已存在 , 不知為何曾校長來這學校三年這麼難以公告?

 學校的法規章程 是秘密文件嗎? 還是有不可告人的"苦衷"呢?  

          

 在此呼籲  不要讓某些有心人士  洗版面阿~~~~~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0 下午 02:49:57

中華民國的領導人不貪污,卻弄得民不聊生,仍然是好總統嗎?

原來,某些人認為中華民國的好校長就是:只要不貪污,無論此人如何玩弄權術,就是好校長。

難怪,中華民國優秀的老師,多數不願意走行政這條路。對多數老師而言,玩弄權術必須泯滅良知,實在太痛苦了;對眼中只有權與名的人,玩弄權術習以為常,易如反掌。

也難怪,我所認識的深具教育理想的校長,會有不如歸去之憾,而選擇早早退休。或許是因為與同一族群格格不入,又不願意出賣自己的良知與理想,選擇歸隱山林,才能堅持是非與理想。

何謂一丘之狢?上一頁17樓已經表達得很清楚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3 下午 10:17:10

桃園國中老師,加油!

奮戰到底,未達目標不停歇!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5 下午 12:54:54

校長太誇張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7 上午 11:00:48

如果教 師工會向教育主管機關反映校長未依法行政,無效後,再向監察院檢舉是否可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8 下午 02:44:55

桃園國中的案例

真是讓人大開眼界了   沒想到這年代還有校長權力一把抓

教師會電子報說得好  以皇帝來形容 再適合不過了

建議轉POST到全國各教師會論壇  讓大家開開眼界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3 下午 05:30:07

依團體協約法,只要學校教師有半數以上加入產業工會,即可請縣工會出面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擔任導師符合教師法規定,當然屬於可協約範圍,如校長拒絕還可採取法律途徑,如果桃中教師真的夠團結也可朝此方向努力,不要再開這麼久的校務會議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3 下午 09:39:00

您的一番好意,我們知道。

但此事產業公會理事長已多次蒞校拜訪校長,皆吃了閉門羹。

產業工會也發了函給縣府和學校,校長依然態度強硬,而縣府也僅做做官樣文章。

如果桃中老師不夠團結,如何能忍著飢餓、拋家棄子,硬是撐到晚上八點多,連大腹便便的同仁都不例外?

只因遇到了連產業公會都不看在眼裡的太上皇,才會如此艱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3 下午 10:31:45

或許是貴校教師加入產業工會人數未達半數,所以工會無法進行團體協約,還是您們只有教師會,根本就未加入產業工會,所以校長才會說教師會是民間團體,在校務會議沒有提案權?而且校長本來就不用怕工會,他應該比較怕上級和媒體吧!依上述跡象猜測你們校長應在幾年內就要退休,相信沒有人想晚節不保吧?乾脆找媒體爆料或許上級就會出面處理了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4 下午 01:14:27

很抱歉!

個人因校務會議場面火爆,一時情緒失控,在這個版上抒發情緒時,用詞不當,使得人事主任有被侮辱的感受。

個人並無侮辱主任或校長之意,特此公開向人事主任致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0 下午 06:31:42

大人又有新言論囉!

桃園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有規定--校務會議人員未達三分之二,就失去校務會議的效力,所以上次校務會議雖開到8點多,但人數僅略過半數還未達三分之二,所以決議應屬無效!

問題是真有這個實施要點嗎?

如果真有的話,那下次只要校務會議一討論到敏感提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離開不就不用開了嗎?

當天有教育局督學在場也沒什麼反應,難道桃園縣的規定這麼奇特,還是大家都被耍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0 下午 09:05:36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9547府教學字第0950097454 號函修正發布

2/3 來自此處,但是此要點乃是代表制度 貴校應該代表制度而是全體制因此請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別被唬弄了!!!

此要點在民國95年時就被質疑違反教師法母法的精神,因此不具有強迫效力!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設校務會議,特訂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校務會議依學校規模置代表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人。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至五人。

(五)職工代表二至三人。

前項代表總額應為奇數,其足額部分,得就第三款中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其人數應相等;第四款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第二至第四款人數總額五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代表,除兼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外,餘就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代表,除教師會理事長(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就未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四款之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由家長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第一項第五款之代表,除人事、會計主管為當然代表外,餘由職工推選一人。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代表,得各推選至多三名候補名額。

校務會議代表除家長會代表得委任候補代表外,其餘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校務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七、校務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能開會。如未達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告於七日內再行召開校務會議。

延期召開之校務會議及臨時校務會議,仍因前項事由無法開會時,主席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出席人數達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視同正式會議進行。

(二)出席人數未符前款規定時,宣布流會,並於三日內由校長邀集校務會議代表就議案進行協商,如仍無法作成決議,則由校長裁示並於三日內報府核備。

八、校務會議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議決事項如下:

1、校務發展計畫

2、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3、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4、校長交議事項

九、前點各款規定之議案,除由校長交議外,相關處室有提案權。教職員工及家長會經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者,亦得提案。

為編擬各項議案,得組成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聘之。

十、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辦理。

十一、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校長應於會後五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十二、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七日內公告,並通知與會人員。

十三、各國民中小學得依據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

請貴校公告會議記錄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1 下午 09:11:2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教育部1010516臺參字第1010082852C號令修正公布

 

 

第七條  校長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獎勵分嘉獎、記 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 故意曲解法令,致師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 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 不按規定收取學雜費。

() 不當推銷書刊、文具或其他物品。

() 未依相關規定擅自辦理募捐。

() 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 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 怠為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或對教職員工督導考核不實,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 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 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 辦理重要計畫,成效欠佳。

() 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 有不當行為致有損校譽。

() 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 其他依法規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2 下午 07:35:14

網路怎麼找不到公告的會議記錄

請桃中文書組幫忙,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3 下午 08:37:43

既然縣教育局的督學知道到學校去參加校務會議,那應該表示此事已被上級長官知悉,那何不請求教育局派員蒐集各次會議的紀錄,相信該校教師應很樂意提供相關證據,到時就可以通盤了解整件事件的各項爭議,再由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解釋,依法處理,早日結束這種僵持的局面,讓該校教師全心在教育孩子的工作上努力,也請校長順應民主時代潮流,以大局為重,展現一校之長應有的氣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3 下午 09:38:45

從頭看到尾~  很難想像有這年頭教育界還有這樣的校長<div>
</div><div>去桃園國中學校網頁一看   從來就沒有會議記錄公告過  </div><div>
</div><div>如同縣教師會所言   會議記錄很重要阿~</div><div>
</div><div>不管是  導報 、 課發會、校務會議、行政會報 都該有會議記錄阿~~  會議紀錄都該公告!  </div><div>桃中老師  加油吧!! </div><div>
</div><div>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4 上午 11:42:12

應為而不為,是否涉嫌瀆職?相關主管與文書同仁參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6 下午 10:54:33

目前此案已交由修法委員會討論中,到時會提交臨時校務會議表決,只要按照會議規範,以民主的程序取得多數人的共識,對於建立導師輪替制度應可樂觀期待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23 下午 06:42:25

Q:教師法第17條明白規定,校務會議可以討論導師輪任的辦法,但校長卻說這是他的行政權,到底桃園縣其他學校的作法如何?縣府教育局沒有相關規定,任由各校校長自行決定要不要遵守教師法嗎?
A: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也就是校長行使行政裁量,必須有法律的授權。誠如您所說,教師法第17條,擔任導師辦法,由校務會議定之。由校務會議定導師輪替辦法,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之事。所以 貴校校長明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


Q:校務會議可否錄音錄影?
A: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第7條第一項: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 治法規。......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又本法第8條中明訂: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所以,合議機關之會議記錄,可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明確規定的事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26 下午 02:52:41

3/28要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導師聘任制度,到現在還未公告修法委員會的草案辦法,該不會又想耍賤招吧?

還有上次期初校務會議的紀錄也未公告,這樣的行政效率大有問題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27 上午 09:27:34

不是說過不要再對外任意發言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27 下午 10:23:24

這個學校的校長和老師怎麼了?

誰有資格限制別人的言論自由,不准別人發出異議,又沒有惡意毀謗或顛倒是非,到底在怕什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28 上午 12:28:10

基本上只要不踩到法律的紅線,沒有人可以限制or調查他人在此的發言,
況且學校事務本來就是可以公議。

但,這邊的言論參考就好,樓上的大大不用動怒。
因為你不知道IP背後的人的真實身份,
自稱或文章看起來像是桃中老師的-----
一、可能是桃中老師
二、可能是偽裝成桃中老師的外校老師
三、可能是~閒閒沒事的學生
四、可能是一人分飾兩角

偽身份的發言各有其目的~有些你知道了會覺得很不可思議,但那不重要。
把力量投注在實質議題(輪替制)上,比較實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6 下午 07:23:3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教秘字第10200159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1份(0015958A00_ATTCH1.doc)
主旨: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有關教師工會希與雇主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一案,請各校依教育部101年5月14日及8月27日函發之因應措施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20日臺教師(三)字第1020039198號辦理。
二、本次重申及補述如下:
(一)學校遇有教師工會要求團體協商時,應先將工會所提協商版本函報本局知悉。
(二)由本局確認事項之權責歸屬,由本局或學校進行協商及提出對應方案。倘屬單一學校權責事項,如教師寒暑假返校時間安排、教師進修內容安排、教師教學觀摩安排等,以學校為協商主體;屬跨校性、地方一致性或地方財務權責事項,如教師工會會所、校務會議組成、代扣工會會員會費等,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商主體;屬全國一致性權責事項,如教育經費預(決)算之編製、教師敘薪、教師聘任資格、退休、撫卹、待遇、保險、請假等,則以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商主體。
(三)學校應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秉誠信協商原則進行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並須於接獲協商要求後60日內(含前揭通報機制所花費之行政作業時間)提出對應方案,且應負不當勞動行為之責任。
(四)另有關協商主體之認定,如法令規章已明定或授權本局或學校辦理者,則依該規定辦理;未明定或有疑義者,則由本局報請教育部認定。
三、隨文檢附「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1份供參,教育部將於本因應措施施行半年後,彙整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學校之意見,並據以檢討修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12 下午 09:15:06

【2013/04/1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給桃園國中教師推動校園民主一個讚!

文/邱儷萍(本會文宣部)

 

教師法明定,擔任導師的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訂之。而桃園國中,在訂定此辦法中,發生了阻礙,經過近7個月的努力,終於在328日完成了該校的導師聘任辦法。過程中,腦力激盪淚水交織,會議攻防高潮跌起,最後大家齊心(包括家長會及督學)完成了此辦法,在此向桃園國中推動校園民主至上最高敬意。以下,是整起事件過程簡述:

 

一、對外求援

長期以來,學校以基測考科的教師擔任導師,其餘藝能科(健體領域、綜合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老師完全不用擔任導師,基於科科等值公平原則加上十二年國教推動在即,另外,教師法也明定導師聘任應由校務會議全體委員共同討論訂定。該校教師會遂於校務會議提案,無奈卻遭到了阻礙,於是轉而對外求援,不論是寫信來本會或在本會網站的言論廣場上,都可看見桃園國中的不平之鳴。

 

二、本會發文給桃園國中

118位老師連署,要求學校須在校務會議討論導師聘任辦法下,本會拜會了該校校長也行文給學校,公文副本轉知教育局及教育部,目的就是向校長說明老師們的心聲也請校長能依法行政,以下是大致內容:

1.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及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皆明定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2.依據 貴校教師(共118名連署,已超過半數)提出之聲明及訴求,其中101629日期末及829日期初連續兩次校務會議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遭主席(校長)刻意阻擾而未進行討論,顯然會議主席之作為已違反相關法令,且不符「會議規範」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之規範。

3.本會接受 貴校支會之陳情及申請協助,多次去電欲拜訪貴校(校長)皆未果,此攸關貴校全體教師之權利及義務, 貴校應確實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項,將 貴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行事曆訂於民國102118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後付諸實行,以符法制。

 

三、史上最長校務會議

118日終於到來,歷經了2次校務會議討論未果,在教師們自身努力及本會介入協助下,終於得以提案。然並未如想像中順利,學校的導師聘任辦法舊版本因會眾質疑正確性而遭延議,教師會自身提的版本也因主席認為是新版本而不予討論,並逕自宣布散會。然老師們此時已知悉,散會需有散會動議,而非主席說散會就散會,這時,主席坐了下來,不說話也不主持會議,就這樣議事虛耗,最後,大家受不了了,會眾們自推主席宣布散會,時間已是晚上8點多了!

從下午1點多開會到晚上8點多,足足7個小時,這大概是史上最長的校務會議開會記錄!會議中有幾位女老師激動落淚,但更令人動容的是:居然還有那麼多會眾願意留下來,大家都忍著飢餓靠意志力撐著,為的只是一個要在校務會議決議的導師聘任辦法!

 

四、桃園國中教師的努力

從對外求援開始,不甚了解法令就詢問,不太知悉如何開會就請本會辦理課程,期間,該校教師不斷學習、討論多次,118日大家都能靠著意志力撐到晚上,到最後臨時校務會議中,不但可以大膽說出請主席要保持中立立場表決提案,並在表決通過後,說出請尊重多數民意的決議。桃園國中一路鍥而不捨的走來,真是令人激賞與刮目相看!

 

328日,該校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終於制定出共同決議的導師聘任辦法,回首來時路,各種會議攻防與落實校園民主,該校著實上了寶貴的一課。校園民主真的有賴具體操作,但是,最重要的,還是要大家的自覺並勇於學習。我們生在民主的時代、民主的社會,民主法治也是教育學生的課程之一,不妨身處教育界的你我,借鏡桃園國中,就從自身的校園開始落實民主吧!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17 下午 11:15:34

5/14開臨時校務會議想把條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導師,修訂時亦同

改為--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最扯的是 要求該節有上九年級課程的老師須到班上課,教務處會去查堂,其餘老師要去開會...

擺明限制某些人的投票權,最後因到場人數不足二分之一而流會

接著再次公告於5/22(三)下午再開臨時校務會議,那個時段可是九年級複習考的時間,

當然監考的老師為學生的權益是一定不會去開會的...

就由選擇開會時間這點來判斷,上位者為遂行個人意志會踐踏校園民主,如此還有誰想把

經校務會議的民主機制通過的辦法交給他來核定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18 上午 11:16:55

  老師参加校務會議的基本權利  都可以這樣被剝奪

   老師在校內的處境  可知一般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18 上午 11:23:00

        哈哈哈

      這學校印章只有一顆   我在蓋

      你能奈我何    早點認命吧   要有所進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18 上午 11:46:38

法規名稱: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07日

七、校務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能開會。如未達法定人數,
    主席應宣告於七日內再行召開校務會議。

    延期召開之校務會議及臨時校務會議,仍因前項事由無法開會時,主
    席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出席人數達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視同正式會議進行。
  (二)出席人數未符前款規定時,宣布流會,並於三日內由校長邀集校
        務會議代表就議案進行協商,

 

如仍無法作成決議,則由校長裁示
        並於三日內報府核備。

依法行政 何錯之有 別不知好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0 下午 04:45:28

用學校要求九年級任課老師到班,做為流會的陰謀論實在是,很有意思的觀點。

九年級了不起33班好不好?全校老師有190人以上,扣掉這三十幾人,還是超過半數,不是嗎?

令人心寒的是某些科集體串聯不要開會的行為,才是真正流會的主因吧?

怎麼不說說教師會那張要求大家不要去開會的紙條?

搞到流會了,再來批學校蓄意造成流會,都不覺得自己的邏輯很奇怪嗎?

再請問,今天被退文,主要就是最後一條不讓主管機關有核定權這一點不是嗎?

哪一個老師開班會的時候會讓學生全權訂班規,然後照單全收一律同意的?

那學生說了算就好啦,要老師幹嘛?

為什麼要這麼急著再開校務會議,不就是為了五月底之前送出去,新年度就可以實施嗎?

再吵下去,又是東拖西拖拖過明年度,這樣會比較好?這樣是串聯大家流會的人想要的?

溝通,不是「我有理你一定要全部聽我的,不完全照我的意思就不對,就是你不好,就是你陰我」....

那大家都不用玩了啊,等著家長們看行政和教師對立,把學生轉走,又少子化,然後超額...反正也超不到帶頭的嘛,

這樣會比較好?

我還真的是很不懂,這樣哪裡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0 下午 11:53:30

真像行政長官的口吻!

33人了不起嗎?其實不多也不少,但你不能剝奪他身為本校教師的權利

某些科集體串聯不要開會?不健忘的話,2/18發生過唷!當時苦撐到晚上8點,差點因某些科早早離開湊不足半數呢!

根據教師法條文和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中明白指示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有人誤導教育局引用"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本校非採代表制,應該不適用吧?

藉此要修條文賦與校長有核定權,還說要趕著在五月底前通過實施

大家忘了嗎?

是誰說導師聘任是他的行政裁量權     

 是誰一路阻撓建立導師輪替的制度

如果真有心要實施新修訂的導師辦法,那就簽署公告實施,教育局不會有意見的

因為100年8月桃園縣仁和國中修訂通過的導師辦法條文就是--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仁和國中能,本校為何不能?

溝通--就是要找出符合大多數人認同,也合法合理合情的解決方法,而非處處算計,玩弄文字遊戲

不要再用超額來恐嚇老師,這是大環境的問題,絕非考科教師攬起升學率責任可以解決

想避免行政和老師間的意見衝突,不正是要靠領導者的氣度和智慧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1 下午 12:57:01

再怎麼少子化,武陵永遠都不怕沒學生。大環境根本不是問題。內鬥虛耗才是問題吧?(聳肩)就是迎接市場菜販都知道「啊桃園國中噢?不良少年很多都去讀喔」的那個時代再度到來而已,不要怕!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1 下午 01:07:59

作者 : 理性討論可以嗎(IP:114.25.73.97)(發貼時間:2013/5/20 下午 04:45:28)

用學校要求九年級任課老師到班,做為流會的陰謀論實在是,很有意思的觀點。

九年級了不起33班好不好?全校老師有190人以上,扣掉這三十幾人,還是超過半數,不是嗎?

請問您憑什麼認為這33位老師的權利應該被剝奪???請自己去看國民教育法第10條後再來發言會比較適當!!!

令人心寒的是某些科集體串聯不要開會的行為,才是真正流會的主因吧?

多數人能呼應少數人的號召!!!怪哉您怎麼不說行政單位的安排確實有所疏失犯眾怒???

怎麼不說說教師會那張要求大家不要去開會的紙條?

有寫要求大家不去開會???您是真的有看清楚上面的文字嗎???上面只有寫要大家支持原案好嘛!!!請擦亮自己的眼睛...

搞到流會了,再來批學校蓄意造成流會,都不覺得自己的邏輯很奇怪嗎?

再請問,今天被退文,主要就是最後一條不讓主管機關有核定權這一點不是嗎?

退文???您到底有沒有看清楚縣府的函釋???內容既沒有退文更沒有要本校強制修改的意思,更直接的說這次校務會議根本無召開之必要

且根據教育部的「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款第一目規定各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或修正各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也就是說核定權」在校務會議不在校長。這才是於法有據

哪一個老師開班會的時候會讓學生全權訂班規,然後照單全收一律同意的?

那學生說了算就好啦,要老師幹嘛?

校長=老師教師=學生?第一次看到有人這樣形容。您是基於什麼提出這種形容???

為什麼要這麼急著再開校務會議,不就是為了五月底之前送出去,新年度就可以實施嗎?

再吵下去,又是東拖西拖拖過明年度,這樣會比較好?這樣是串聯大家流會的人想要的?

這次的校務會議本來就無召開的必要,原辦法在3月28日的校務會議就已經修正通過

溝通,不是「我有理你一定要全部聽我的,不完全照我的意思就不對,就是你不好,就是你陰我」....

那大家都不用玩了啊,等著家長們看行政和教師對立,把學生轉走,又少子化,然後超額...反正也超不到帶頭的嘛,

這樣會比較好?

我還真的是很不懂,這樣哪裡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3 上午 05:56:05

能PO桃園國中導師輪流辦法給大家看看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3 下午 03:32:03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怎會有這款校長?罔顧學生受教權

怎會有這款校長?剝奪老師開會權利

本會呼籲教育局應盡速處理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是否涉及不適任案

 

《教師法》明訂各校的「導師聘任辦法」須由校務會議通過,本縣桃園國中老師依法行使權利,卻受到校長曾志宏百般阻撓,拒絕透過民主程序產生的版本。耗時近7個月,在老師們的努力之下,該校「導師聘任辦法」終於在今年328通過校務會議制定完成。然而,桃園國中竟欲變更由「校長核定」才算數,此要求已違反教育部的法令,曾志宏校長擴權至此,可說是皇帝校長的代表!

 

校方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修正導師聘任辦法,開會時間學生在上課,罔顧學生受教權

校方訂出第一次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102514日下午1點,第二次的時間在522下午1點,都是全校學生在上課的時間。校方没有考量學生的學習權而召開全體教師出席的校務會議,簡直視學生受教權如無物,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校方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修正導師聘任辦法,開會時間教師有課,剝奪老師開會權利

1. 校方訂出第一次召開會議時間在102514日(二)下午1點,教務主任要求國三任課老師不能參加,明顯剝奪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2. 校方訂出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522日(三)下午1點,當天國三任課教師要監考,國一任課老師要上聯課活動,等於剝奪國ㄧ與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本會聲援該校教師,透過宣傳單告知家長,社區家長紛紛表示不認同桃園國中校方做法

522(三)本會到桃園國中校外發傳單聲援該校教師,並將「希望校方另謀是當時間召開校務會議,勿影響學生受教權」之訴求,親自遞送給學校教務主任!

社區家長聽聞校方要在學生上課時間召開校務會議,紛紛表示不認同,並認為校方應另找時間開會,而不要影響學生上課。社區附近店家向本會表示: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對於家長反應的意見,也長期漠視置之不理,令他們很失望;當日桃園國中校門外有許多家長們表示支持桃園國中教師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所做的努力,甚至立即主動打電話給學校表達不滿!

 

當日會議結果曾志宏校長目的昭然若揭

遺憾的是桃園國中曾志宏校長522(三)仍然執意召開當日的會議,教師為了顧及學生受教權而選擇無法出席,終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曾志宏校長當場片面宣佈「如仍無法作成決議,則由校長裁示並於三日內報府核備。」─「由校長裁示」?這就是曾校長利用學生有課,老師要上課的時間,枉顧學生受教權,剝奪全體老師開會權利,進而達成其「裁示」的目的!

 

桃園國中教師為了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集體參與會議的權利,不畏校方的打壓,本會除了以具體行動聲援外,更呼籲各界關心【不適任校長】的去留!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2.5.23

新聞聯絡人: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文宣部邱儷萍0939276224

 

桃園國中教師會公告102.05.20

    本校校務會議訂於102522日下午1點於仁愛樓3樓會議室召開,討論內容為學務處提案的導師聘任辦法修正案,本會對於提案內容及開會時間之安排,提出下列三點嚴正聲明:

 

一、    校方連續以教師無法參與校務會議的時間召開校務會議,欲剝奪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本會表達嚴正抗議:

(一)    上次的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102514日下午1點,教務主任要求國三任課老師不能參加,明顯剝奪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二)    本次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522下午1點,屆時國三任課教師要監考,國一任課老師要上聯課活動,等於剝奪國ㄧ與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三)    國民教育法第10條明文規定,「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顯然,校方在時間安排上有造成無法讓「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故意!

 

二、    本校學務處據以要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之修法內容,與教育部的「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有所違背,實無召開之必要性!

 

三、    校方應安排更適當的開會時間,勿剝奪教師參予校務會議的權利!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教育部1018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

一、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規定,以發揮導師功能,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前開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教育支持系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PS無需校長擴權核定)

 

照片請至本會臉書瀏覽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266430036836470.1073741874.141515239327951&type=1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5 上午 07:10:36

給8樓的長官:

把校務會議比喻成班會真是可笑的事情!!

學校最高指導機構為校務會議==>>>不是校長!!

主管機關為教育處!!

校長可廢,學校可以會廢嗎???

校務會議的決議連校長都要遵守,那還需要校長核定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5 下午 04:20:45

1. 學校沒有「最高指導機構」這種組織單位。

2. 如果學校以校務會議位階「最高」,那麼校內教師的介聘、進獎懲敘薪、請假等表件的最後那顆章,就要蓋「桃園國民中學校務會議」10個大字因為「最高」就要 In full charge.
校務會議」與「校長」無所謂地位高低,因為功能跟角色都不一樣。

3. 學校可廢或併,當沒人來念時。和校長異動一樣,都是縣府職權。

4. 校務會議的決議是否須經校長核定公布--此問題縣教師會不是即將送交相關單位審議釋疑了? 或許會有較明確的結果。

5. 希望也祝福桃中越來越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9 上午 01:30:53

請問第二次校務會議流會後,後續發展呢??

問女兒班導她不想講說被查勤會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9 下午 11:04:29

第二次校務會議流會後,校方即自定會議代表,由各處室主任(含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人事,會計)和領域召集人和教師會理事長開協調會,最後被迫無記名投票表決,,可想而知就是要強行通過修正案,因每次全體參與的校務會議總是多數贊成實施導師輪替制,所以校長才會使用這種反民主的招式,利用行政的優勢結合原先不用擔任導師的領域,讓少數人的意見反成最後決議,面對此蠻橫粗糙的操作手法,已透過縣教師會表達抗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30 下午 10:56:54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2

       話:03-2813100

       真:03-2811996

   人:邱芳穎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524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29

附件:無

主旨:反映本會會員桃園國中教師會有關校務會議重行召開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 桃園國中教師會102桃中教師會字第002號函辦理

二、       查「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條規定略以,「校務會議所做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然 貴局卻以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曲解該要點,擴張解釋進而要求桃中經校務會議通過之辦法修改成「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後,陳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亦同」,此舉將憑空創設校長之核可權,曲解法令,莫此為甚!

三、       按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訂之,乃教師法172項明文之規定,故各校經校務會議訂定之相關辦法,性質上即屬「授權命令」。今 貴局以一紙函釋所創設之校長核可權,非但無法律明文授權,且明顯逾越母法(國民教育法第10條),創設法令所無之限制,此實非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該有之作為。

四、       就法位階而言,各校訂定之擔任導師辦法,與本縣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同屬授權命令,故彼此間無法律優位(越)原則之適用,況在國教法中僅授權主管行政機關就校務會議成員之比例訂定規範,何來校長對校務會議之決議有核可或核定之權力?

五、       依法行政,乃現代文明國家行政機關之基本素養,由 貴局前揭函釋可知,除欠缺此素養外,更充分顯露行政權獨大的霸權心態。誠望 貴局能及時更正錯誤,並積極提升法治素養,如此,方不枉稱為「教育局」,也才能真正為國民樹立典範!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桃園國中教師會、本會

 

      理事長 羅焜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31 下午 06:18:33

【2013/05/3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align=left>

請教育部糾正:桃園縣教育局違法擴增校長於導師聘任辦法之核定權限

 

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其中第四點「聘任方式及程序: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因此,明文規定【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並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可以為特定校長擴增核定權限,其他縣市是否可以比照辦理?就看教育部是否要為自己訂的辦法維護法治的尊嚴!

 

●●本會向教育部糾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32041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邱芳穎
電話:(03)2813100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教中字第1020079198號函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違法擴增校長於導師聘任辦法之核定權限乙事,敬請 貴部予以督導糾正。
說明: 
一、依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說明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之內容為宜。」(詳如附件)此舉違反教師法及 貴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合先敘明。

二、查「教師法」第17條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並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

三、查 貴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四點「聘任方式及程序: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也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

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釋所創設擴增校長核定權限,非但無法律明文授權,且明顯逾越教師法及違反 貴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此實非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該有之作為,盼 貴部予以督導糾正。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園國中教師會、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本會文宣部(均含附件)

理事長 羅焜榮

 

</DIV>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 下午 07:17:28

依法行政 何錯之有

 

引用

作者 : 歹戲拖棚(IP:114.34.157.197)(發貼時間:2013/5/29 下午 11:04:29)
第二次校務會議流會後,校方即自定會議代表,

由各處室主任(含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人事,會計)和領域召集人和教師會理事長開協調會,最後被迫無記名投票表決,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三、校務會議依學校規模置代表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人。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至五人。

(五)職工代表二至三人。

前項代表總額應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就第三款中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其人數應相等;第四款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第二至第四款人數總額五分之一。[不知當天是否有合乎此條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之代表,除兼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外,餘就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代表,除教師會理事長(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就未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既然要代表制,那應該由全校教師推選阿~ 怎麼可以由校長自行制定遊戲規則,自我解釋,自行遴選代表呢? ]

 

第一項第四款之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由家長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第一項第五款之代表,除人事、會計主管為當然代表外,餘由職工推選一人。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代表,得各推選至多三名候補名額。

校務會議代表除家長會代表得委任候補代表外,其餘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校務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可想而知就是要強行通過修正案,因每次全體參與的校務會議總是多數贊成實施導師輪替制,所以校長才會使用這種反民主的招式,利用行政的優勢結合原先不用擔任導師的領域,讓少數人的意見反成最後決議,面對此蠻橫粗糙的操作手法,已透過縣教師會表達抗議!![別掙扎了,這沒用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 下午 08:18:27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是95年4月7日頒布的

但經過了桃園縣教師會抗議後又在同年11月17日頒布以下的公文

桃園縣政府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

承辦人:黃淑儀
電話:03-3322101
電子信箱:
064113@mail.tycg.gov.tw
受文者: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1117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34154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台端指陳本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之疑問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1114日台國(一)字第0950915644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並為落實照顧教師權益,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未達二十九人者及有關全體教師權益事項請落實全校參加校務會議,以擴大參與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有關校務會議組成成員,在達到學校最大共識下實施

正本: ●●●
副本:教育部、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所以,桃園國中校長引用了錯誤的公文,做了不尊重校內全體老師,剝奪全體老師開會權利的事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 下午 11:39:26

法條擺在眼前都可以給你亂解釋了...此人還會管你公文寫甚麼嗎???

更猛的是去年還在校務會議上啷嚷著要去糾正教育部(有錄音為證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1 下午 04:47:33

縣府教育處針對此案還不實質作為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1 下午 07:24:56

這簡單阿~

登上 TVBS、三立、東森、蘋果...等新聞媒體,

縣教育局[早已非教育處了]就會出來滅火處理,有所做為了!!

 

否則 應該只會以官方制式說法:

[有關該校校務會議召開情形,本局仍密切關注並督導該校後續處置情形。 ]

而該校應該也是不理、不回應、不管它[法令],三不政策蠻幹到底!

反正關起門,怎麼玩,又能奈我何?? 哈哈哈! 認命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1 下午 10:28:35

桃園的老師就是心地仁慈,不願意見到大家努力建立的成果,只因一個事件而毀壞。

否則手邊擁有那麼多個會議錄音檔,要上媒體還不容易嗎?

大家還是珍惜那份一起打拚起來的同志情感與成果!

循行政管道,依法辦理,讓校務行政正常化,建立一個符合時代趨勢且可長可久的制度,才是桃中人衷心期盼的結果。

這是「從A到A+」一書教我的事。

企業要常青,不能仰賴人治,教育行政更是如此!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2 下午 12:59:22

老實說 當事件未登上新聞版面前

會議的錄音檔對新聞媒體而言 沒吸引力

而現今的桃中的確是人治而毫無法治可言

桃中有法嗎?  

只要在桃中當過導師的老師  應該感受都很深吧

對了聽之前同事說  

這次校外教學檢討會

導師為學生爭取該有權益 

還被廠商公開嗆聲[內容保密]

而台上長官卻說這是私人恩怨 請私下解決

聽了差點噴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5 下午 01:01:31

經過一年的努力還在原地踏步,只因ㄧ句話---"導師的決定權在校長手上"

明明通過導師辦法又搞出甚麼要"經校長核定"這種違反教師法和教育部辦法的可笑法條

現在實際的做法又回歸過去那種毫無制度可言的欽點方式

只為維護上位者的面子就要把學校搞到天怒人怨,請問法制何在?天理何在?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5 下午 01:42:37

桃園國中不能沒有你

每個校長有優點缺點

但是我曾校長是歷任校長最用心努力付出的

桃園有那一個學校第一志願有100多人

還嫌東嫌西

你來當校長可以考這麼好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5 下午 05:13:28

笑話!第一自願是校長什麼功勞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5 下午 05:45:06

學生能考上好學校,

第一功勞    學生很努力,資質也不差;

第二功勞    家長自孩子年幼時,就全力引導與栽培;

第三功勞   老師教導有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5 下午 08:06:47

要內耗內鬥就繼續
反正到時升學率搞壞
沒學生
超額你們看著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5 下午 09:22:18

奇怪,升學率好校長領功,<div>學校超額怪老師?</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5 下午 10:01:40

每個人的人生終站都一樣,世界上沒有「不能沒有誰」這回事!

難道這位被號稱為「不能沒有你」的人物,有朝一日歸西了,台灣就崩塌了嗎?地球就毀滅了嗎?還是桃園國中就垮了?不會吧!

桃園國中第一志願超過100人,也不是一年、兩年的事了!

那年,桃園國中沒有校長,由主任暫代,第一志願人數依然破百,令人嘆為觀止!

桃園國中升學率高,是因為得天下英才而教;

我校第一志願人數不如桃園國中,並非校長不好,也不是老師不認真,是因為桃園國中吸走了我們學區優秀的學生!

我們不怪桃園國中,那是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使然。

我們依然為留下來的每個孩子盡心盡力,讓這些孩子與家長不後悔留下來。老師如此,校長亦是!

桃園國中不該為了自己校內的紛擾,就貶低其他學校的校長與老師。

況且,教育是否成功,不是以升學率如何來定奪,要以其培養出來的多數學生未來發展論之。

任何一個國家,光靠少數菁英是撐不起來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5 下午 10:49:38

 

引用   作者 : 厚道(IP:1.169.47.1)(發貼時間:2013/6/25 下午 10:01:40

桃園國中第一志願超過100人,也不是一年、兩年的事了!

那年,桃園國中沒有校長,由主任暫代,第一志願人數依然破百,令人嘆為觀止!

主任  不要走~~~~   桃中需要你!   

      你才是引領桃中前進的燈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5 下午 11:13:24

給13樓"厚道"兄:

姑且不論您立場為何,您發表的意見中指涉他人「有朝一日歸西」...,
說這種話可稱「厚道」嗎?

桃園國中不會以貶低他校來抬高自己。

感謝桃園市學區內及跨區來就讀的孩子及家長,
讓我們親、師、生有機會來共耘這塊美好的學習園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6 下午 07:45:35

<div style="width: 820px; overflow: auto;">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機關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2F

    真:03-2811996

    話:03-281158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625

發文字號:縣教工字第1020000068

附件:一、桃園國中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修正案)102.03.28

      二、桃園縣政府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

 三、教師法

 四、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五、桃園國中教師連署書

      六、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 號、臺國 ()字第1000009047號、桃園縣政府

          府教學字第0950341544號函釋

      七、102桃中教師會字第005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違法擴增校長之核定權限,與桃園國中校長

      曾志宏違反校務會議決議及不按正當程序變更校務會議為代表制

      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桃園國中已於102年3月28日經全體制校務會議通過「桃園國中

      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修正案)」(附件一),合先敍明。

  二、然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於102年4月30日函文桃園國中(桃教中字

      第1020019198號),說明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之內容為宜。」(附件二)此舉

      已擴增校長核定權限,非但無法律明文授權,且明顯逾越違教師法

      及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三、查「教師法」第17條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

      負有下列義務:…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

      各校校務會議定之。」(附件三)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

      之,並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

  四、再查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四點「

      聘任方式及程序: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

      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附件四)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

      師,也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

  五、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為變更102年3月28日經全體制校務會議通

      過之「導師擔任辦法」,擅自利用多數老師須上課的時段,於102

      5月14日及102年5月22日召開2次臨時校務會議,此舉等

      於剝奪老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此 2次校務會議皆因人數不足

      流會後,校長於102年5月27日召集了若干人,逕自修改了擔任

      導師辦法第四點,改由「校長核定」才算數。桃園國中因校長這種

      違法且蔑視民主程序的作為,已有122位老師連署表達嚴正抗議。

       (附件五)

  六、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又於102年5月27日逕自召集之導師辦法協

      商會議,將全體制的校務會議改成了少數人代表制的校務會議,此

      舉也違反了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 號、臺國(四)字

      第1000009047號函釋,及本縣府府教學字第0950341544號函釋─

      「校務會議成員學校應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有關全體教

      師權益事項,請落實全校參加校務會議,以擴大參與。」 (附件六)

  七、桃園國中教師會因校長違法相關法令的作為,於102年6月4日

      行文桃園國中,至今桃園國中無任何回應也無公告102年5月27

      日會議決議之內容。(附件七)

  八、綜上,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違法擴增校長於導師聘任辦法之核

      定權限,及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違反校務會議決議及不按正當程

      序變更校務會議為代表制之違法作為,請  貴院嚴查並糾正相關

      人員,以維護法治。

 

 

 

 

 

 

正本:監察院、黃煌雄委員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8 下午 06:21:54

民不與官鬥

一切成空

橫批:你奈我何 別不知好歹

 

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8 下午 11:37:14

本縣102年度國民中學校長遴選第2次遴選結果及第3次缺額名單公告

一、本縣102年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第2次遴選結果如后:
(一)桃園市桃園國中:由仁美國中劉漢癸校長出任。
(二)中壢市東興國中:由龍潭國中周素娥校長出任。
(三)龍潭鄉石門國中:由大坡國中黃麗米校長出任。
(四)龍潭鄉龍潭國中:由永安國中陳麗捐校長出任。
二、本縣102年度國民中學校長遴選第3次缺額名單(如有更動,另案通知)如次:
(一)一般地區:桃園市經國國中、桃園市大有國中、八德市大成國中、楊梅市仁美國中。
(二)偏遠地區:新屋鄉永安國中、新屋鄉大坡國中。
三、本縣校長遴選「候用校長遴選」作業即將辦理,請14、15期候用校長欲參加遴選者,請務必於102年7月2日中午12時前上網填報志願(前揭出缺學校均須列入志願考量),並於同一期限內,親自或委託繳送「校長遴選申請表」正本1份(請親自簽名蓋章)至本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並簽名確認。
四、校長遴選作業系統請由「教育縣教育公務系統入口」(網址https://teos.tyc.edu.tw/teacher/index.php)進入,另候用校長「辦學理念說明會」 預定於7月4日下午6時30分舉行,請儘速通知欲參加遴選之候用校長準備相關資料(其中辦學理念報告在5分鐘內,且應含治學理念及個人績效與未來辦學策略(有簡報檔者,請先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hsinlin21@ms.tyc.edu.tw,俾利辦理彙整相關事宜)。


<div align="right" class="gray12" style="margin: 5px 10px 0px; padding: 5px; border-top-color: rgb(226, 226, 226); border-top-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dashed;">業務承辦人: 中等教育科 王馨羚 電話:3322101 # 7523</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2 上午 10:46:04

相片相片

遲來正義    又能如何

空轉一年    無人負責

 

還有剝奪教師開校務會議權益一事

更該有個是非曲直的說明

踹共  ~~~~~

 

桃中教師真可憐 被當猴子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7 上午 09:34:35

請問  這件事最後結局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7 上午 10:40:31

只知道校長要下台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8/11 上午 11:22:33

辦法不是都訂好了...

接下來就是看全體教師和學校行政人員是否願意確實執行

就像軍中關禁閉也是有明文規定

可是偏偏有權力執行的人就是要胡搞不照辦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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