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校長公開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691 )
作者︰test 6/28(四)內壢國中期末餐會上,抽獎過程中,該校黃校長在獲獎的女老師上台領獎時,開始玩起機智問答的遊戲... 黃校長:有一個算命的看到一個人走過去,跟他說你身上有凶兆,如果是你,你要怎麼回答? 該名女老師臉色鐵青,很顯然覺得被冒犯,說:我會告訴他我是性平會的委員。 殊不知黃校長竟再接過麥克風說:那個人就回說那我把胸罩脫掉。 黃校長還立刻把麥克風遞給該名女老師說:你說一次。 見女老師沒開口,黃校長興致一來,還扮演起算命先生,對著女老師說道:你身上有凶兆,你要怎麼回答才好? 女老師接過麥克風,說道:我會去改運。 終於,女老師得以下台,黃校長立刻補充說:以上是開玩笑的,影片不可以放到網路上喔!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黃校長的行為顯然觸犯此條法律,身為教育工作者,卻做了最糟糕的示範,堂堂一校之長,卻當眾對著女老師開這樣惡劣的玩笑。 我們到底還要縱容這種怪獸校長多久?
作者︰test 當天在場的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都可以依照性評法第二十一條進行通報,既然校長已知悉就要趕快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如果學校不處理趕快向縣長、教育部長信箱反映。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作者︰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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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http://163.30.151.1/schoolweb/2007leader/fro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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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看得慣看不慣沒關係! 如果涉及性騷擾,你就告嘛!如果真有這回事,他還想混嗎? 如果不涉及性騷擾,那不是你看不慣,只是你吃不到,在酸、在吃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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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請內壢國中教師會出來說說話吧 此事件是否屬實 若是 是否應該出面維護教師免於受長官性騷擾的人權 否則 下一個受害女老師又會輪到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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