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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1 下午 08:24:14

政府採購概分為工程、財物、勞務三大類,學校經常發生之採購違失案例
案例1:教室工程驗收不實案
A 校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辦理教室環境及設備改善工程,B 校長為
使C 廠商得標,默許其找另外兩家廠商圍標取得標案,並將工程款項
5%計新臺幣100 萬元作為回扣。另C 廠商為節省成本,未依契約規定
鋪設花崗岩地磚,而以次級品石英磚矇混偷工減料,為求通過驗收,
故請B 校長向驗收人員D 總務主任關說,D 總務主任囿於校長壓力製
作不實之驗收紀錄,使C 廠商順利驗收合格。
【案例說明】
1、圍標態樣:係指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或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使廠商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違反本意投標、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2、B 校長及D 總務主任均屬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公務員身分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責任。B 校長明知C 廠商係以圍標方式取得標案,且收受5%工程款新臺幣100 萬元回扣,此舉已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收受賄賂罪嫌,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6,000 萬元以下罰金。
3、另B 校長向D 總務主任關說要求給予C 廠商驗收合格之行為,亦與公務員服務法、倫理規範等規定不得關說、禁止圖利有違。
3、D 總務主任接受B 校長關說,違背職務製作不實驗收紀錄,雖公務員依法需依長官命令執行職務,但刑法第21 條第2 項規定,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得排除刑法適用,故D 總務主任不得主
張係受校長壓力始製作不實之驗收紀錄,要求免除違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或圖利罪之罪責;且其驗收不實圖利廠商之舉,亦牴觸公務員服務法、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法令規
定。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公務員服務法第6 條、教育部公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 點第5 項、第3 點、第11 點、第12 點、刑法第213、214 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4 條、第7 條第1 項第16 款、第17 款。
案例2:電腦軟體設備綁標案
A 校辦理電腦設備財物採購,B 老師兼任總務主任,因對電腦設備不熟悉,於訂定招標文件之產品規格時,商請熟識之C 廠商幫忙,並便宜行事,直接以C 廠商所提供之公司產品規格及估價單作為招標文件,且未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使C 廠商順利以低於底價得標。
【案例說明】
1、綁標態樣:係指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機關採購人員對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2、B 老師兼任總務主任,係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公務員身分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責任。B 老師於辦理採購業務時便宜行事直接以C 廠商所提供之產品規格及估價單作為招標文件,且未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雖B 老師未洩漏底價予C 廠商,但已使C 廠商輕易掌握可能底價而順利得標,該行為已造成限制競爭、圖利特定廠商,屬政府採購法所禁止之綁標行為態樣,亦牴觸公平交易法影響交易秩序及公平競爭規定。
3、實務上常發生學校訂定採購規格時,在投標文件內要求廠商需提供特定的證明文件,此舉容易造成對特定廠商有利而不利一般廠商得標機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禁止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不得不慎。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為維護採購作業之公平、公正,維護民間企業公平的參與政府採購,並訂有相關防範綁標行為之規定,特將其蒐集彙整於第五章「參考法條」供參酌。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政府採購法第37 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 條第1 項第6 款、第17 款及公平交易法第19 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5 下午 06:56:02

1010608【七家廠商聯合踢爆∼學校、教育局、議員,聯手坑殺】記者會的相關報導

101年6月8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協助召開記者會,由七家廠商出面聯合踢爆∼學校、教育局、議員,聯手坑殺廠商。

●1010609自由時報:明華國中校舍工程糾紛 廠商控訴前校長
●1010609中國時報:《都會掃描》明華國中被控欠工程款
●1010609台灣時報:工程款求償無門怒嗆校長
●1010609台灣時報:教育局說明明華國中校舍工程案
●1010609臺灣時報:周鍾湛回應明華國中案
●1010609真晨報:請嘸工程款 廠商控明華國中 承包商留爛攤 分包商被騙繼續施工 怒責校方違法 教育局和周姓議員護航
●1010609真晨報:監院糾正校方教育局 促議處違失 工程迄未完成驗收就使用 還付款給承包商 置師生於險境
●1010609真晨報:教育局否認聯手坑殺指控 堅持全案民事訴訟 已裁定下游廠商敗訴定讞
●1010609真晨報:周議員:公親變事主 無妄之災

【牛奶瓶PS】
我們要給教育局上堂法律課,廠商之前提起的是「民事訴訟」,他們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另外有些新事證的出現,監察院和法院可能會有新案件,教育局想要完全「三審定讞」,似乎還早了些!
另外,【劉亞平】要回應「周議員鍾湛」,我們並沒有「老是議會議員當成敵人」,我們只是與廠商召開記者會,本會也沒有點你的名,這些都是你與那些包商朋友間的事,我們無意與你為敵,有機會大家還可以在教育議題上合作。

轉貼相關的報導如下:

●●●1010609自由時報:明華國中校舍工程糾紛 廠商控訴前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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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華國中校舍工程糾紛 廠商控訴前校長
自由時報 2012年6月9日 /星期六 高雄都會焦點 A16版

〔記者王榮祥/高雄報導〕高市明華國中校舍工程糾紛餘波盪漾!六家下游包商昨偕同高市教育產業工會,出面控訴前任校長黃淑卿,明知原包商出問題應停工,仍勸說分包商繼續施工,還保證經費夠、有錢領?最後包商卻血本無歸。

產業工會並質疑校方將部分工程款匯入家長會帳戶等作為、涉嫌違反採購法?同時批評教育局護航!儘管民事部分三審定讞判廠商敗訴,但廠商不服,決定對相關人員再提刑事告訴,日前以先向監察院陳情。

教育局昨回應,政府發包工程只有合約商接洽,並不知分包商所稱校長口頭內容,工程款轉家長會等情況,也不便代當事人說明,對民事判決結果與廠商後續動作予以尊重;黃校長目前在國外參訪,十日才返台。

(圖)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演出行動劇,凸顯明華國中校舍工程下包商遭遇困境。


●●●1010609中國時報:《都會掃描》明華國中被控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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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C2/高屏澎東新聞  2012/06/09
《都會掃描》明華國中被控欠工程款
【時報】
高雄:七家廠商昨天透過教育產業工會指控明華國中積欠工程款一千三百多萬元,廠商質疑校方、教育局及議員「聯手坑殺」,已向監察院檢舉;教育局回應「指控不實,尊重法院判決」,校方表示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1010609台灣時報:工程款求償無門怒嗆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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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求償無門怒嗆校長

〔記者黃文政鳳山報導〕纏訟多年,高雄市明華國中第一期校舍新建案,仍有近二十家包商的工程款沒有著落,昨天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與六家包商代表召開記者會怒嗆,遭市府官員、校長,及當時擔任家長會長的議員無情坑殺,並以行動劇暗諷包商只能任其勒住脖子宰割。

高雄市立明華國中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九十三年四月底因承包商「日安營造」財務出現問題跳票,校舍新建工程因而全面停擺,承攬鋁門窗工程的下包商林清成說,拿不到錢當然就做不下去了。

林清成還原當時的狀況說,校長黃淑卿告訴所有的下包商,因為物價高漲,重新發包預算不夠,學校就蓋不成了,而且當時的後續工程款還剩餘三千二百七十萬一千八百八十八元,而根據估算只要二千八百萬就能完工,足夠支付工程款項,要求不能停工。

林清成說,工程款問題,校長允諾由校方要求日安營造開立發票請款,再分配給所有的下包商,大家考慮的結果都認為黃淑卿的說法可行,他在五月中旬率先進場施工。

不過,問題來了,支票都進家長會帳戶,再由總務主任拿現金支付工程款,但是林清成說,當時由市議員周鍾?擔任會長的家長會也都不清不楚,他們陸陸續續都只拿到十萬、二十萬部分的工程款。

林清成完工後,還有一百七十多萬的款項沒著落,而跟有同樣遭遇的下包商近二十家,當他們要求校方依約付款時,卻遭校方以日安營造的財務糾紛,後續工程款遭假扣押為由凍結,林清成等人將矛頭指向黃淑卿說「被騙了」。

林清成說,更扯的是,當進行民事訴訟求償時,黃淑卿及教育局官員都反口說,下包商是與日安營造協商同意下繼續開工的,與校方無關。林清成等人求償無門痛罵「又被騙了第二次」,他說,手上握有事證不容狡辯。

受害下包商不甘受損,除了向監察院提出陳情,並對相關人員提出刑事訴訟,教產工會廖建中說,明華國中蓄意違反政府採購法,並以演行動劇聲援,諷刺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教育局、擔任家長會長的議員全都知情,但無辜廠商最後還是慘遭無情坑殺,導致廠商血本無歸。

發佈日期: 2012-06-09 00:10:00


●●●1010609台灣時報:教育局說明明華國中校舍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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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說明明華國中校舍工程案

〔記者呂佩琍高雄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質疑明華國中、教育局、議員「聯手坑殺」第一期校舍工程下游廠商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表示,全案業已由最高法院於一百年十二月民事訴訟中裁定廠商敗訴定讞,絕無教育產業工會指控的情事。至於前明華國中校長黃淑卿人在國外,無法聯繫。

教育局說,明華國中第一期校舍工程承商(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下游廠商請求明華國中給付工程款事件,廠商早已於九十五年提起民事訴訟,歷經第一、二審,至第三審,最後由最高法院做成民事裁定:「明華國中並未與上訴人(即下游廠商)另立承攬契約…等,應認廠商上訴為不合法」,亦即法院對本案早已做出三審定讞之裁定,校方尊重法院裁定,依法行政,並無不當。

教育局認為,既然此案法院已三審定讞,且監察院針對全案也通盤調查完畢,並同意教育局所提報之校舍改善計畫,各界理應尊重司法判決及監察院調查結果。

至於後續工程清點結算部分,校方已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完成工程結算鑑定作業,並有鑑定報告在案,教育局也定期召開進度控管會議,協助學校進行第一期校舍的後續驗收等事宜,教育局與校方將本於權責積極辦理工程驗收及後續改善工程發包等事宜。

發佈日期: 2012-06-09 00:10:00


●●●1010609臺灣時報:周鍾湛回應明華國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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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鍾湛回應明華國中案

〔記者廖國雄高雄報導〕對於高市教育產業工會質疑明華國中、教育局、議員「聯手坑殺」第一期校舍工程下游廠商一事,市議員周鍾湛昨表示,這些下游承商有很多是他的朋友,當初他擔任明華國中家長會會長,是為協助讓這些承商順利領到工程款,才會好意提供家長會帳號做為兌換工程款支票之用,以避免該筆工程款遭法院假扣押,此外,他從未經手該筆款項,何來坑殺廠商之有?

周鍾湛表示,民國九十年左右,他的孩子在明華國中就讀,因而擔任該校家長會長,當年興建校舍的得標廠商日安營造公司跳票,且日安營造帳號遭假扣押;另方面,校方又因該工程進度接近完工,因而請託日安下包商繼續施工,並以家長會的帳號來兌現工程款支票,以保障下包商能請領後續工程款項。

周鍾湛指出,當初是出自好意,並且也考慮到學生的受教權不能因工程延誤而受影響,這與校方當初決定不重新招標的決定,如出一轍;因為,如果再重新招標,將導致工程進度延誤。

周鍾湛強調,日安營造是高雄陳家關係企業,當年跳票後,日安帳戶便遭假扣押,如果後續工程要由下包商繼續施工,便須確保下包商的工程款能順利請領。但有關教育產業工會指稱「聯手坑殺」下包商事項,是子虛烏有。

他指出,這些下包商有很多都是他的朋友,當年他也以證人身份陪同下包商們到法院出庭,如果有「坑殺」下包商情事,早就被抓去關了,怎會現在還能當議員?

周鍾湛呼籲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不要老是把議會議員當成敵人,更無須混淆視聽,如此只會讓社會付出更大成本。
發佈日期: 2012-06-09 00:10:00


●●●1010609真晨報:請嘸工程款 廠商控明華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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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嘸工程款 廠商控明華國中
承包商留爛攤 分包商被騙繼續施工
怒責校方違法 教育局和周姓議員護航
2012年06月09日第 9版(高雄)第 7則新聞 
【記者李漢儀/高雄報導】鼓山區明華國中校舍興建工程的廠商代表,昨天出面控訴明華國中蓄意違反政府採購法,坑殺廠商,導致廠商血本無歸。他們指出,校長借牌當包商,工程款轉進家長會,並由教育局和周姓議員聯手護航。
明華國中校舍工程的廠商表示,工程土木建築工程部分的承包商日安營造公司於九十三年遭到退票,並停止所有工地施工。明華國中並沒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解約清算,再重新招標發包後續工程,而是請分包商繼續施工。
他們指出,明華國中以洽請日安公司配合開立發票及請款作業,逐一邀約分包商面談,以口頭及人格保證,願依分包商與日安公司簽訂的合約之單價金額及付款方式,給付分包商,請分包商繼續再行進場施作。
他們說,校方在將各種工程款項轉進家長會的帳號中,校方等同假借日安的牌,主導後續工程施作。此過程市府、教育局、周議員全都知情。
他們指控至今還沒有領到工程款,共有九家廠商,工程款約近兩千萬元,無辜的他們,最後還是慘遭無情坑殺,導致血本無歸。
他們說,他們日前已向監察院陳情,後續將對本案相關人員提出刑事告訴及相關賠償。


●●●1010609真晨報:監院糾正校方教育局 促議處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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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糾正校方教育局 促議處違失
工程迄未完成驗收就使用 還付款給承包商 置師生於險境
2012年06月09日第 9版(高雄)第 5則新聞 
【記者李漢儀/高雄報導】鼓山區明華國中校舍新建工程,涉及多項缺失,及顯有官員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已遭到監察院提案糾正明華國中、高雄市教育局,並要求查明議處相關違失人員。
明華國中設校計畫,自九十年度起至九十三年度止,分別由教育局及明華國中編列工程預算,辦理第一期校舍興建計畫。工程分為土木建築、水電、空調、雜項及公共藝術等五件標案辦理發包,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委由日安營造公司承攬,契約價金約一億七千二百萬餘元,自九十一年六月二日開工,預定一年後完工。
嗣高雄市審計處抽查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九十七、九十八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發現本案工程有部分工項數量溢計、履約保證金未依規定辦理及完工多年遲未正式驗收等情事,經分別函請明華國中及教育局查明處理,惟均未確實檢討妥處;審計處爰再派員查核,認本案工程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送請經監察院調查。
監察院調查指出,明華國中明知校舍有迫切使用之需求,卻未能督促承商積極趕工,任令工程延宕,插G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部分驗收,即逕行進駐校區,置全校師生於未符安全之違規場域中上課使用,顯有重大違失;教育局未善盡監督之責,任由明華國中違規使用校舍,亦有疏失。
監察院說,本案工程不僅竣工勘驗作業草率,且承商遲未改善初驗缺失,嚴重違反工程合約規定,明華國中卻未能依契約規定積極處理,教育局亦未善盡督導之責,致延宕迄今長達六年餘仍未完成驗收程序,顯有怠失。
調查也表示,明華國中未遵法院強制執行命令,逕將尚未獲法院裁定之工程款項給付予承商日安公司,衍生訴訟案件;且鉅額債權未獲清償,強制執行恐無實益,致政府權益嚴重受損,顯有疏失。


●●●1010609真晨報:教育局否認聯手坑殺指控 堅持全案民事訴訟 已裁定下游廠商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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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否認 聯手坑殺指控
堅持全案民事訴訟 已裁定下游廠商敗訴定讞
2012年06月09日第 9版(高雄)第 2則新聞 
【記者李三輪/高雄報導】有關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質疑明華國中、教育局、議員「聯手坑殺」第一期校舍工程下游廠商乙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昨天表示,全案業已由最高法院於去年12月民事訴訟中裁定廠商敗訴定讞,絕無教育產業工會指控之情事。
教育局表示,明華國中第一期校舍工程承商(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下游廠商請求明華國中給付工程款事件,廠商早已於95年提起民事訴訟,歷經第一、二審,至第三審,最後由最高法院做成民事裁定:「明華國中並未與上訴人(即下游廠商)另立承攬契約……等,應認廠商上訴為不合法」,亦即法院對本案早已做出三審定讞之裁定,校方尊重法院裁定,依法行政,並無不當。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認為,既然此案法院已三審定讞,而且監察院針對全案也通盤調查完畢,並同意教育局所提報之校舍改善計畫,各界理應尊重司法判決及監察院調查結果。
至於後續工程清點結算部分,校方已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完成工程結算鑑定作業,並有鑑定報告在案,教育局也定期召開進度控管會議,協助學校進行第一期校舍的後續驗收等事宜,教育局與校方將於權責積極辦理工程驗收及後續改善工程發包等事宜。


●●●1010609真晨報:周議員:公親變事主 無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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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議員:公親變事主 無妄之災
2012年06月09日第 9版(高雄)第 6則新聞 
【記者李漢儀/高雄報導】捲入明華國中工程糾紛的議員周鍾湛(見圖)昨天表示,他是好意協助分包商請款,由於行政單位無法突破,沒有領到工程款,他為他們抱屈。被指控與教育局聯手坑殺廠商,他是飛來的無妄之災。
周議員強調,當時他只是提供一個平台,站在協助的立場,希望校舍興建完成,學生有地方上課,廠商領到錢,其他如何就不清楚。
他表示,他是自始至終好意幫忙,能協助的都已盡力協助,廠商至今沒有領到錢,至今憤憤不平,反而指控他坑殺廠商,他是公親變事主,飛來無妄之災。
周議員也說,當時他當家長會長,可是他當時沒有當選連任,沒有議員身分。廠商與校方為此興訟,他也跑法院跑了很多次。
他認為,校舍新建工程是日安營造公司承包,因日安跳票,市府聲請查封,下包廠商因此領不到錢,應該從行政程序來突破,找他算帳是找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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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0 下午 04:48:55

教育部正視高中校服變更及採購問題,提出法令正式律定應有的規範!!
●文:陳俊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中職主委)

教育部於101年6月12日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並自8月1日生效。

該注意事項的重點整理如下:
1、 校服:學生制服、運動服、工作服及實驗服皆含括在內。
2、 學校制定或變更學生校服時,須經委員會研議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3、學校制定或變更學生校服時,應於規定適用之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公告。
4、 學校應尊重學生及家長之意願,不得強制要求學生僅得向得標廠商購置學生校服。
5、 學校自辦學生校服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6、 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校服採購時,應先行召開計價協商會議,並與員生消費合作社訂定代辦契約,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
7、 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校服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教育部所規範的不只是公立高中,也規範私立高中;其中,在採購各種於校內使用的服裝時,須遵守採購法或合作社法規;並且當由合作社代辦時,須以「計價協商會議」訂定售價、利潤。

教育部面對高中校服部分遭剝削的問題,作法明確,建議高雄市教育局在高中校服的變更及採購應以此作為參考,訂定相關規範,並確實要求各(公、私立)高中職依規定辦理,以杜絕學生、家長遭剝削的情事再次發生。從事校服採購、代辦的相關教育人員,也請勿因方便行事或蠅頭小利,讓作為醒世清流的教育環境再受到質疑。

轉貼教育部令、高雄市教育局相關函文如下:

●●●1010612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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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10512B號
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學校辦理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指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    校服:指學生制服、運動服、工作服及實驗服等。
(三)    校服相關配件:指皮帶、領帶、鞋子及書包等。
三、學校應審慎制定學生校服,避免經常變更樣式及顏色。
四、    學校制定或變更學生校服時,應由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學生等相關代表組成委員會,經委員會研議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七人,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占委員總數達三分之一。
五、    學校應考量學生需求設計校服,注意校服樣式、顏色、材質成分、穿著季節、價格、透氣度、保暖度、舒適度及生理需求等之合理性,並得基於維護學生健康、衛生及整體美觀程度,制定學生校服之相關配件。
六、    學校制定或變更學生校服時,應於規定適用之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將樣式、顏色、材質成分及規格等,公告於學校網站。
學校應尊重學生及家長之意願,不得強制要求學生僅得向得標廠商購置學生校服。
七、    學校自辦學生校服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向學生收取校服費用前,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八、    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校服採購時,應先行召開計價協商會議,並與員生消費合作社訂定代辦契約,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應依政府採購法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定之代辦契約,應由員生消費合作社函報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九、    學校召開前點第一項計價協商會議,其邀請參與協商之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協商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實際出席之家長代表不得低於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其參與協商者任一性別人數以達協商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前項計價協商會議,得請代辦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十、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學生校服費用時,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辦理情形,列入本部視導之重點項目。


●●●1001230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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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923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有關本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制服採購後續處理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1月24日部授教中(四)字第1000531055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生制服採購與盈餘問題:
(一)依據教育部政策指示並衡酌社會觀感,學校於辦理學生制服採購前應徵詢各方意見,務使價格與品質合理化,可提供規定服裝樣式供家長參考,且不能有強迫情事。並考量材質、透氣度、保暖度、做工各項,於辦理驗收時加強品管機制,以確保學生權益。相關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1、如學校代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各項代辦費用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2、如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其盈餘以運用於委託單位(學校)之設施及設備改善、提供預備社員獎助學金、清寒學生各項補助等用途為原則。
3、若非學校代辦或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而是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供銷業務項目販售者:其盈餘下修為10%以下,售價不得高於市價,並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校檢視本局100年10月11日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71507號函提報之調查資料,如不符合規定者,請於101年1月13日(星期五)前提出改善方案,報本局各主管科核備。
(三)前開改善作為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實施,請各校預為規劃,駐區督學將列為到校視導重點項目。
正本: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高中職教育科、國小教育科、國中教育科、督學室(皆紙本)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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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0 下午 07:35:48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制服採購問題為學生的權益發聲!

教師組織,捍衛教師尊嚴,維護學生權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制服採購問題為學生的權益發聲,相關報導如下:

●1010623台灣時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日表示,國中小學校,可以義務、免費代辦教科書、學生制服及運動服、膳食採購,高中職學校應該也可以,學校是辦教育,不是開商店,不要只想找名目大賺學生家長的錢。教育產業工會呼籲市政府教育局,不能違反教育部命令,放任學校在制服、膳食的採購剝削學生家長。

●1010624自由時報:教育部最近修改相關規定,要求高中職合作社物品售價不得高於零售市價,代辦手續費的比率要有限制,學生制服及運動服不得高於進貨價格八%,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及實驗(習)器(工)具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的五%,即日起生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則表示,對於教育部的規定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畢竟訂出上限、不再讓學校任意喊價就是一種進步,但也希望未來能朝「零手續費」努力。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10623台灣時報:教育產業工會建議高中職校義務、免費代辦教科書等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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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23台灣時報
教育產業工會建議高中職校義務、免費代辦教科書等採購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日表示,國中小學校,可以義務、免費代辦教科書、學生制服及運動服、膳食採購,高中職學校應該也可以,學校是辦教育,不是開商店,不要只想找名目大賺學生家長的錢。教育產業工會呼籲市政府教育局,不能違反教育部命令,放任學校在制服、膳食的採購剝削學生家長。

教育產工會指出,教育部今年六月: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其中對學校利用合作社代辦制服、膳食卻「抽取佣金」部分有了明確規範,「員生社經營第三點第四款代辦業務,除教科書外,得由學校參酌學校狀況,於代辦契約中明定代辦手續費之百分比辦理之。其中學生制服及運動服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百分之八;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及實驗(習)器(工)具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之百分之五。 」

教育部規範國立高中和私立高中職的校服採購,高雄教育局表示,至於代辦手續費不得超過百分之八規定,還要再評估說法令人失望,太對不起學生和家長了,教育局不維護學生和家長的權益,只想縱容學校透過合作社賺家長的錢,這樣的教育局實在「可悲」!

產業工會建議,學校應義務、免費幫學生代辦教科書、學生制服及運動服、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實驗(習)器(工)具的採購,不應該委託合作社代辦。教育產業工會建議國中小學校,可以義務、免費代辦,高中職學校應該也可以,學校是辦教育,不是開商店,不要只想找名目大賺學生家長的錢。

發佈日期: 2012-06-23 00:10:00

●●●1010624自由時報:高中職合作社/制服代辦手續費 不得逾8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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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合作社/制服代辦手續費 不得逾8趴
自由時報 – 2012年6月24日 上午4:24

〔自由時報記者林曉雲、翁聿煌、朱有鈴/綜合報導〕高中職合作社東西賣太貴?賺太多?教育部終於要管一管國立和私立高中職合作社了。

教育部最近修改相關規定,要求高中職合作社物品售價不得高於零售市價,代辦手續費的比率要有限制,學生制服及運動服不得高於進貨價格八%,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及實驗(習)器(工)具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的五%,即日起生效。

教育部中辦主任藍順德說明,六月十八日公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對於員生社經銷的物品項目,明文規定應經社務會議決定,辦理進貨,並接受學校監督。代辦手續費的比率,則是邀請學校、家長等代表開會後,大家根據實務運作訂出來。

藍順德也表示,盈餘以運用於學校的設施及設備改善、提供預備社員獎助學金、清寒學生各項補助等用途為原則,學校若有違規被查獲屬實,重大者將扣統合視導分數,影響補助甚至招生。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表示,建中等名校合作社之前爆出海削學生等黑幕,教育部的作法算是亡羊補牢,手續費要支付必要的人事管銷成本,不應是學校人員牟利所在,教育部應積極抽查,且列入校務評鑑項目。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表示,以制服加運動服冬夏各二套,中部的私立高中賣七千元,國立賣四千五百元,且是各校的獨家生意,學校和廠商如何「定價」,就是可能搞鬼之處。

藍順德說明,全國有三百五十多所國立和私立高中職受此規範,台北市和高雄市依北市和高市規定辦理。台北市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長趙平南、高雄市教育局主秘王進焱都回應說,原則上會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不過,趙平南也說,廠商採買食材加工烹調製作的熱食,廠商需要的毛利可能會超過十%,應另做考量,甚至必要時應予合理調升。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則表示,對於教育部的規定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畢竟訂出上限、不再讓學校任意喊價就是一種進步,但也希望未來能朝「零手續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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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0 下午 07:37:24

【學生權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能違反教育部命令 放任學校在制服、膳食的採購剝削學生家長

101年6月18日,教育部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其中對學校利用合作社代辦制服、膳食卻「收回扣」或「抽取佣金」部分有了明確規範:「員生社經營第三點第四款代辦業務,除教科書外,得由學校參酌學校狀況,於代辦契約中明定代辦手續費之百分比辦理之。其中學生制服及運動服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百分之八;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及實驗(習)器(工)具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之百分之五。 」

教育部規範國立高中和私立高中職的校服採購,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都有接受媒體採訪,但【高雄市教育局】的態度實在太令人失望了。
●【台北市】:教育局主任秘書何雅娟表示,會跟著教育部的統一版本走。
●【台中市】:台中女中學務主任陳元泰說,由員生合作社代辦制服,手續費不超過百分之八。
●【台中市】:高雄教育局表示,至於代辦手續費不得超過百分之八規定,還要再評估。

我們建議,學校應「義務」、「免費」位學生代辦教科書、學生制服及運動服、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實驗(習)器(工)具的採購,不應該委託合作社代辦卻「收回扣」、「抽取佣金」。國中小學校可以「義務」、「免費」代辦,高中職學校應該也可以,學校是辦教育,不是開商店,只想找名目大賺學生家長的錢。

另外,相對於【台北市】、【台中市】遵照教育部命令,限制代辦手續費的上限,【高雄市】竟然說「還要再評估」,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的說法太對不起學生和家長了,教育局不維護學生和家長的權益,只想縱容學校透過合作社賺家長的錢,這樣的教育局實在「可悲」!

轉貼教育部另和媒體報導:

●●●1010617聯合報_學校:校服採購變複雜 家長:省錢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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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服採購變複雜 家長:省錢最重要
【聯合報╱記者陳瑄喻、吳淑君、喻文玟、徐如宜/連線報導】    2012.06.17 03:04 am
教育部規範國立高中和私立高中職的校服採購,台北市教育部主任秘書何雅娟表示,會跟著教育部的統一版本走。但也有學校表示,教育部規定太繁複了,「小題大作」。

去年九月起,北市各高中職陸續爆出超收制服費等爭議,北市教育局已著手檢討規定。現在教育部出面訂統一規範,北市教育局樂觀其成。

「教育部立意良善,但是採購過程太複雜了。」台中女中學務主任陳元泰說,該校的校服應不會做大幅改變。由員生合作社代辦制服,手續費不超過百分之八,「這筆錢到學期末仍會回饋給學生」。

高雄市的高中校服雖不在教育部的規範內,但高雄教育局表示,現行學校變更校服,原本就要達成師生共識,至於代辦手續費不得超過百分之八規定,還要再評估。

私立明德女中教務主任林衍陞說,校方去年冬天才改款,原本是西裝外套將改成休閒外套,單價約比目前高出一百多元。當時只參考學生意見,「未來若要納入老師、家長意見,採購過程將變得繁瑣。」

「教育部連校服採購都要管,真是小題大作!」學生家長孫詩萍表示,每個家長意見不一,聽家長的,不如多傾聽學生的意見才重要;只要學校多注意,「校服要舒適、好活動、方便性、價格公道就好」,不用再詢問家長,因為多數家長也是聽孩子的。

宜蘭市張小姐說,兩個女兒一個全年不用穿制服,小女兒讀私立中小學,一周有三天要穿制服,一入學就被要求買夏季、冬季制服、運動服,制服費就先花了一萬五千元,對家長是不小負擔。

郭太太表示,家裡有念高中、國中的孩子,「現在校服真的很貴,能省則省,不要亂換,如果兄弟或姊妹能接續穿最好」,制服只要舒適、耐髒、款式大方就好,不用趕流行。
【2012/06/17 聯合報】@ http://udn.com/


●●●1010618教育部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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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部授教中(四)字第1010509555C號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蔣偉寧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高級中等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組織與經營,服務員生,特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員生社經營項目:各校得依需要設員生社,以提供校內教職員工生基本服務及辦理學校委辦業務,並以社員共同經營方式為之。員生社得經營下列業務,並得分部經營:

(一)供銷業務:辦理食品、飲料、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等。

(二)生產業務:辦理園藝、飼養、手工藝等。

(三)公用業務:辦理餐廳、理髮、洗衣等。

(四)代辦業務: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學生制服及運動服、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實驗(習)器(工)具,辦理時應由學校與員生社訂定代辦契約,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並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七、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合作社理事、監事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務會,合作社得酌給出席費。但已支領前項公費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駐社辦公費及津貼支給,參酌學校組長兼職加給辦理,不得高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兼職費之上限。

  員生社依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規定之各項費用,應參酌業務收益,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十四、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應經社務會議決定,辦理進貨,並接受學校監督。其售價為進貨價格加上必要管銷費用,且不得高於零售市價。

  員生社經營第三點第四款代辦業務,除教科書外,得由學校參酌學校狀況,於代辦契約中明定代辦手續費之百分比辦理之。其中學生制服及運動服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百分之八;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及實驗(習)器(工)具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之百分之五。

  委託代辦業務會計應獨立,所得之盈餘,以運用於學校之設施及設備改善、提供預備社員獎助學金、清寒學生各項補助等用途為原則。

十六、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及規定,接受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衛生之督導及抽驗。

(二)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食品相關規定,接受本部之督導。

(三)進貨前確認其符合相關規定,並得視情況需要,不定期抽查其製造場所及過程。

(四)與食品供應廠商訂定契約,明定食品不合規定時,員生社得退還存貨、終止契約,廠商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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