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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1 下午 08:08:22

畢業季謝師宴案
六月鳳凰花開,驪歌輕唱,又到了畢業的季節,A 校於舉行畢業典禮
前夕,畢業B 班學生為感謝C 導師的諄諄教誨與辛勞付出,特舉辦謝
師宴並邀請曾指導過B 班的所有老師出席餐會。

案例說明:

1、飲宴應酬: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
酬;惟屬公務禮儀確有必要、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內或民俗節慶
公開舉辦之活動且無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得例外參加。
2、B 班學生於畢業典禮前夕向C 導師等師長為邀宴,因教師對學
生之課業等關係上,尚有相當之監督考核權,師生間具職務利
害關係,依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教師不可接受邀宴,並應簽
報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落實登錄程序。
3、如學生於畢業後,基於感謝等原因,邀請師長參加謝師宴,則
因學生已取得畢業證書,師生間無職務利害關係,教師自可受
邀;惟教師出席謝師宴前仍應考量是否有損職務形象並造成社
會負面觀感之虞,倘若受邀之飲宴餐敘其設宴場所、與會人
士、用餐金額等與教師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不宜參加。
4、不論教師是否參加謝師宴,均應依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簽報
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以完備登錄程序。
【相關法條】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2 點第
2、3、4 項,第7 點及第1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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