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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教資源班與啟智班輪調機制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561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1 下午 06:36:16
各位老師們 有一件事想諮詢大家的想法 我是桃園縣的啟智班老師 今年有幸考上日間的研究所 所以想調動到校內的資源班(去年新創班)進修研究所 畢竟排課也較啟智班彈性調整 因故目前敝校資源班兩位都是代理老師(兩個實缺)... 正常來說 如果我以正式老師身分過去應該是沒問題的… 問題來了 我找校長談調動資源班時 校長說---當年你是考啟智班老師身分進來的 所以你為什麼可以轉資源班? 你考什麼身分進來就應該是什麼班的老師! (我同校長解釋過特教資格及輪調機制…但校長態度很硬…) 所以我想請教各位老師 我們校長真的就以一句 ”行政裁量權” 就可以不讓我轉資源班嗎? 那我也只能摸摸鼻子放棄考上的學校 再重新報考夜間的是嗎? 請大家給我一些建議了 感恩大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1 下午 08:14:57
報考資源班教師甄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1 下午 10:41:57
職務調動原則上是校長職權之一 老師您是不是得罪校長,不然有缺通常都會優先由校內老師轉任 很少發生這種情況! 他拒絕你大概沒有甚麼問題 附帶一提;輪調如果以別的學校來看,基本上也要尊重資源班老師的意願 畢竟特教填缺和普通班老師不同,什麼類別;什麼位置,填缺的時候都清清楚楚 大家甄試這麼拼,為的也是填一個離家近,自己想要的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 上午 12:01:25
謝謝樓上老師的回應與提醒 這樣我大致明白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 上午 07:28:42
請反映讓工會知道,工會對於法令規定也比較清楚, 更歡迎加入工會,一起為桃園縣的教育努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3 下午 04:57:12
校務會議制定學校職務分配辦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9 上午 11:32:59
【特教超鐘點】教師的有感而發!
101年12月2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國小資源班超鐘點問題,由劉亞平、廖建中、潘如梅拜會教育局特教科相關人員。
我們根據法理,向特教科表達立場,我們已經盡最大努力溝通了,希望事情有好的結果,如果再不能解決,我們會幫老師打官司。
高雄市政府特教科,怎一個「X」字了得,前面問題還沒有解決,後面又捅出一堆麻煩,有這樣的特教科,高雄市特教學生和老師真的是...
另外,最近有關國小資源班教師超鐘點問題,教育局公文是亂成一團,學校更是無所適從,轉貼學校老師的「有感而發」!
轉貼1011227教師的來信:
●●●1011227教師的有感而發!●●● ================================================================================ 寄件者:OOOOOO@msa.hinet.net 寄件日期: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上午10:42 收件者:牛奶瓶報報 主旨:有感而發
劉亞平老師:
年終將屆,很多經費均陸續繳回公庫,其中一封是關於超鐘點的公文轉到主計手上,因公文寫補助第18週超鐘點,因本校已算到第18週,因此不予理會,後來是我從你寄來的牛奶瓶報報中方知是補助第1週的超鐘點,還好經費尚未繳回公庫,所以還來的及追補給老師的超鐘點。
事後大家均在討論市府公文寫得不清不楚的還知道他是補第一週的,還好我們有牛奶瓶報報可以看,那沒看到的呢?老師的權益不就沒了,所以我就告訴他們,以後先看牛奶瓶報報再看市府公文會比較清楚。
甚至有老師說:市府員工應該來請教你如何寫出易懂的公文,否則每次看一堆語意不清的公文真是臉上三條線,還得再打電話問承辦人員,真是事倍功半啊!
我很慶幸我是高雄縣的教師會員,也感謝你的付出,辛苦了!
祝新年佳期愉快
OO區OO國小 教學組長 OOO 敬上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9 上午 11:37:16
【特教超鐘點】產業工會函:國小特教資源班導師101年度2月至12月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乙案
101年12月25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教育局及全市國小:有關高雄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本(101)年度2月至12月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乙案,建請貴局依法處理,以維教師權益。
這議題,我們追了很久,發覺背後可能「有鬼」-「有人在搞鬼」,有人以自己意志當法規,讓特教議題亂成一團。公務員應該依法行政,該給的錢就給,不該發就不發,不是誰說了算,有問題大家到法院算清楚。
●●●1011225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10000128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高雄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本(101)年度2月至12月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乙案,建請貴局依法處理,以維教師權益,詳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貴局101年12月20日高市教特字第10139020700號辦理。
二、依教育部101年3月9日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規定以:「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爰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下稱超鐘點費)支領,自應以教師是否有「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之事實認定,先予敘明。
三、復依教育部101年2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規定略以:「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是以,教師超時授課係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核算超鐘點費,併予敘明。
四、再依貴局上開公文說明一以:「本市100年12月22日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89707號函(諒達),旨略以:高雄市101年度1月1日起,本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授課節數16節。」爰指依貴局100年12月22日函已明定分散式資源班導師基本授課節數為16節,是類教師超過基本授課節數為16節之節數,自得按每週超時授課節數支領超鐘點費,再予陳明。
五、茲因貴局上開公文主旨以:「有關本市『補助101年度1月分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每週2節鐘點費』乙案」,致有部分學校表示2月至12月未有補助款,而不予發給是類教師超時授課之超鐘點費,影響教師權益甚重。
六、綜上,教育部為期依法支薪,定有超時授課之認定與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規定,建請貴局應予明示本(101)年度2月至12月是類教師得否支領超鐘點費,以玆明確,以為學校遵循。倘是類教師有超時授課無法支領超鐘點費情事,向本會提出申訴,本會為維護會員權益,將委請律師代為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薪資之訴」。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部長室、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高雄市各國民小學、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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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9 上午 11:46:18
【2012/12/2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工作報告】有關國中小及高中職特教、資源班的師生比及授課節數問題 報告人/侯振輝(本會特教主委) ◎關於資源班的師生比及授課節數部分,本人於11/12參與縣府召開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草案, 目前協商中之國中小資源班服務學生人數,已有初步共識,由現行桃園縣國中資源班之服務學生人數為每班至少25人,國小資源班之服務學生人數為每班至少20人;朝師生比,1:8之原則,因此,國中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人數以24人為原則(教師三人),國小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人數以16人為原則(教師二人)。 ◎另外國小資源班授課節數部分,朝普通班導師16節+科任20節=36節,36節除以二,其授課節數皆為18節(不分導師、科任),避免掛名資源班導師之教師,領取特教津貼時會被追繳之困擾,如每週上20節課時,即每位老師可領取2節超鐘點。 ◎關於全縣特教老師超鐘點費,目前皆未領取之原因,因為新的學年度,小教科與特教科,其超鐘點之經費,已經切割各自撥付,不再由小教科統一撥付,而特教科長也已經說明,本週(12/17-12/21)會將特教老師的超鐘點費,撥付到各個學校。 ◎12/12參與102學年度十二年就學安置桃園區開缺協調會,會議中許多高中職學校之資源班只有設置一名特教老師,師生比最高達1:70,著實影響學生受教權及導致老師教學不堪負荷,目前已與本會政策研究部主任著手調查,教育主管是否有失職之處。 以上,如有相關特殊教育現場之問題或建議,請電 0915396353 (中華),0982129160(亞太),特教主委於每週四下午在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特教老師服務處理; 或上網,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言論廣場>因應教師課稅,101年1~6月桃園縣特教老師授課節數共識版本,之留言版上留言。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9 上午 11:51:57
【特教工作報告】成功了!處理國小分散式資源班教師超時授課支領超鐘點費報告 ●文: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經過不斷的努力和溝通,終於成功幫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教師爭取到超點費!
101年1月1日起,因應教師課稅,教育部訂有相關配套措施,其中【教師減授課】補助經費係以「國中小教師每週均減2節,國小導師每週再減2節。」為補助原則,核算補助經費。依教育部101年1月16日的公文,有關國小導師每週再減2節部分,範圍僅包含普通班、藝術才能班及98學年度前依特教法所設立之資賦優異班三類,所以其他班別之導師並未補助相關經費,這是教育部實施調整教師授課節數,核定給各縣市補助經費的基準。
101年03月09日教育部公文規定:「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故教師【超鐘點費】支領,自應以教師是否有超時授課之事實認定。所以,教育部核配補助課稅配套經費,與教師超鐘點支領是兩碼事,是不能畫上等號的。怎可以教育部有補助讓「沒」超時授課者領2節,甚或以教育部沒補助經費為由,讓「有」超時授課者,短少支領超鐘點節數,實在很不可思議!?
100年12月16日教育局函頒的教師基本授課節數表,是教育局循相關行政程序制定的,不是教育局101年3月6日以一紙不清不楚的公文可改變的,若要修正亦應經相關程序制定,所以自101年1月1日起,國小分散資源班教師基本授課節數,即為:「導師16節,專任教師18節」,有超過基本授課節數以外的超時授課(限6節)均得「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這個案子『亂』了很久,我們拜會溝通,總算教育局弄清楚搞明白了,並於101年12月20日發下公文,規定:經學校同意之超時授課鐘點費,請依「高雄市立各國小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說明」辦理。所以,分散式資源班教師有超時授課者,均自本年度1月起依實際超時授課節數支領超鐘點費,提醒老師注意自己權益。
101年12月20日教育局公文「補助101年度1月分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每週2節鐘點費案」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906
【牛奶瓶PS】這議題,鍥而不捨,終於成功,要歸功我屏師76級的三位同學,2位任教國小資源班的76級同學不斷地堅持,甚至來動筆寫文章,當然最感謝【潘如梅】(也是屏師76級)的法規專業和協調溝通,讓教育局了解問題所在,能夠針對問題加以解決。如果,再加上我在後面當壞人,那應該是4個屏師76級,哈哈哈!
整理本會處理國小分散式資源班導師超鐘點費大事記及轉貼教育部相關規定:
●●●本會處理國小分散式特教班導師超鐘點費大事記●●● ================================================================== ●100年12月16日,教育局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88641號函,國小各類班別之教師基本授課節數,其中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導師16節,專任教師18節。」 ●101年03月06日,教育局以高市教特字第10131578900號函,本市101年度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之補助授課節數及導師費案,於附件「高雄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課稅配套措施補助鐘點費參照」中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101年每週授課節數20節,101年1月至6月每週超鐘點節數2節」所以,不論導師和專任教師均補助2節超鐘點費。 ●101年03月07日,本會發文教育局,101年度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課稅配套措施之補助授課節數,其於國民小學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教師兼任導師超時授課者,應依法補足4節超鐘點費。 ●101年03月09日,教育部函超時授課規定:「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 ●101年07月20日,教育局以高市教特字第10134947700號函,101學年度學前暨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課稅授課節數編排規定:「國中小各類特教班教師101學年度上學期授課節數編排,依教師及兼行政職務週授課節數參考表(課稅方案)排課,並以所列之授課節數為基本授課節數,教師授課節數需超出基本授課節數方可支領超鐘點費用。」 ●101年09月12日,本會人員至教育局特教科,向相關人員表達國小資源班導師如依101年3月6日公文規定授課20節,應補足4節之超鐘點費用。 ●101年11月20日,教育局以高市教特字第10138217100號函,101年度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課稅配套措施各校補助款,其中規定各類班別之補助款均補助2節。 ●101年11月22日,本會接獲會員反應:「教育局來文,資源班導師為16節,當時我就有疑問:導師課要排幾節?但因為沒有任何公文說明,所以按照原先方式,資源班兩位老師各排20節。這兩天,收到會計通知,超鐘點費已撥入本校,經費就是二、三期的加總,顯然教育局要老師們「做白工」,知道導師授課節數有修正,預算上卻不修正?還請工會幫所有特教老師伸張正義!」 ●101年11月24日,本會會員通訊【本週工作報告及相關教育訊息轉知】轉知教育局公文規定,另接獲多位會員申訴,101年教師課稅配套措施補助款,資源班和巡迴班導師還是補助2節。 ●101年11月26日,E-mail給教育局相關人員,再次表達:「課稅補助節數與超鐘點費支領應為兩碼事,即使教育部未補助該類班級教師減授節數經費,但教師授課係依局頒授課節數表規定編排,如有超時授課自應給予超鐘點費用,自不得以教育部未補助而不發放,顯然有違反依法行政之原則,請貴局應依法妥處,並回覆本會。」 ●101年12月03日,本會相關人員至教育局特教科,拜會相關人員,重申應依據教育部101年1月18日:「自行訂定公私立國中小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含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及101年03月09日:「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教育部課稅配套補助係原則,教師超鐘點費支領,回歸教師是否有超時授課之事實,與教育局達成共識:「資源班導師如授課20節,自101年1月核實補發國小導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教育局先行核算內簽,待簽准後到時會發文調查補發。」 ●101年12月04日,本會電洽特教科人員,詢問剩餘款繳回事宜,並被告之核算補助導師超鐘點所需經費過高,恐無法補足,昨日共識恐將跳票。 ●101年12月06日,本會轉發電子報【國小特教心聲】血汗老闆A了我的錢----一個血汗工廠員工的控訴! ●101年12月06日,本會自行核算101年不足補助導師超鐘點所需經費約計為:國小資源班導師合計318人,每人缺少20,800元,總計6,614,400元(基準:260元/節*2節*(22+18)週(註:1~6月22週,8~12月18週)。 ●101年12月07日,自由時報報導:「特教老師控訴 教育界成血汗工廠」。 ●101年12月0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委員會主委劉延興至教育局溝通國小資源班導師少補2節超鐘點費事宜。 ●101年12月12日,本會人員拜會教育局會計室相關人員,反映國小資源班導師依據教育局101年3月6日公文規定上20節,現在卻僅補助2節超鐘點問題,學校以未補足經費而不發給教師,顯有違依法支薪原則,教育局表示會行文教育部剩餘款可否支用,若無法支,將從教育局【固定授課節數經費】款項支應,並會補發不足之超鐘點費。 ●101年12月13日,本會電洽教育部承辦人洪莉欣小姐,確認二件事:「1.勞健退10%係補助基準,學校如外聘不足或教師超鐘點剩餘,均得自其分配款中統籌運用。2.該補助係以教師人數減2節數及國小普通班導師再減2節核算經費分配各縣市,課稅前後減授課之基本節數,仍回歸各縣市修訂之節數,倘修訂定後,授課節數有人沒減到或減1節或減3節不等,均得自該補助款統籌運用,未強制規定每人均減2節課。」隨後即以E-mail回覆教育局人員。 ●101年12月17日,本會再度向教育局相關人員,詢問了解該超鐘點核補進度,表示會以公文下達學校告知,資源班導師倘有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者,均可支領超鐘點費。 ●101年12月20日,教育局公文規定:「倘貴校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於101年度1月份每週實際授課節數達20節,除得支領教育部課稅配套措施補助2節鐘點費外,另得支領旨揭2節鐘點費補助。其餘經學校同意之超時授課鐘點費,請依『高雄市立各國小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說明』辦理。」
●●●1011220教育局函:助101年度1月分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每週2節鐘點費●●●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特字第10139020700號 附件:經費表1分(2491313_10139020700A0C_ATTCH1.xls)
主旨:有關本市「補助101年度1月分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每週2節鐘點費」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市100年12月22日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89707號函(諒達),旨略以:高雄市101年度1月1日起,本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授課節數16節。 二、倘貴校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於101年度1月份每週實際授課節數達20節,除得支領教育部課稅配套措施補助2節鐘點費外,另得支領旨揭2節鐘點費補助。其餘經學校同意之超時授課鐘點費,請依「高雄市立各國小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說明」辦理。 三、請貴校先由學校用人費用支應,若有不足再動支統籌經費並請於動支後於本局網站資訊服務入口填報動支數額。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國小(全)
副本:本局會計室、特殊教育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摘錄)●●● ==================================================================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摘錄)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85 三、補助原則: (一)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實施方式: (一)教育部: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1010309教育部公文●●● ================================================================== 1010309教育部「兼6代5,兼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公文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410 教育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 主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或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並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00年12月26日召開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代課節數規定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參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及本部97年7月29日台人(三)字第0970143051號函意旨,有關「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定義如下: (一)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 (二)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 (三)代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 三、查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規定,現係參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所訂,並以函釋規範教師於上班時間內,每週兼課(超時授課)不得超過4小時,如同時兼課(超時授課)又代課者,每週不得超過9小時,其中兼課(超時授課)時數仍以4小時為限,合先敘明。 四、為因應101年1月1日公私立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課稅制度實施,並呼應教育現場授課鐘點以「節」計算,依「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代課節數規定研商會議」決議,修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部64年10月20日臺(64)中字第27698號函、87年10月27日台(87)人(二)字第87100864號函及歷來函釋涉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規定,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法規會、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1010229教育部公文●●● ================================================================== 1010229教育部「國小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規定公文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411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 主旨:所詢國民小學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得否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2月8日南市教小(一)字第1010116993號函。 二、查本部94年6月24日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三、次查「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 四、為期衡平,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本部國教司、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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