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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0 下午 09:01:12

http://www.tycg.gov.tw/pda/law_detail.aspx?page=1&sn=1294

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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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3620日府教學字第093018696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24日府教數字第09704147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531日府教數字第0990205382號函修正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師發揮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精神,積極維護學

生受教權益,參與學校所安排之課後補救救學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課程,以加強輔導或管

教學生;充實生活內涵、陶冶優良品德,激發學習興趣、導引適性發展,延展學習效果、

培養關鍵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台(八九)中(一)字第八九一四二一一三號函。

(二)教育部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國(四)字第零九五零一五七七五零號函。

三、參加對象:

(一)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暨國民中學學生。

(二)應以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三)每班學生數以三十至三十五人為原則,並得依因材施教,實施小班編組教學。

四、活動時間:

(一)課後輔導:以每週五天,每天不超過一節課為原則。

(二)寒暑假學藝活動:

1暑期學藝活動:暑假期間規劃五週,每週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則(新生學藝活動以四週內為原則)。

2寒假學藝活動:寒假期間規劃每週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則。

五、活動內容與規定:

(一)活動內容包括「課業輔導」與「活動課程及輔導課程(包括技藝課程、體能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畫等課程)」,由各校妥為設計籌劃,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二)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補充教材;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六、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收費基準

課業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收費標準之訂定,係依教師鐘點費、上課節

數及班級人數等變項進行核算。

計算公式:鐘點費(四00元)×上課節數÷0.7÷班級人數(按三十人計)=

每名學生應繳費用(個位數字四捨五入)。

(二)本案各項收費金額及規定如下

  


 

<DIV align=center>

項目

收費金額

說明事項

備註

1.課後輔導(第八節課)

一五二0

上課節數上下學期各八十節每班以三十人計。

 

2.暑假學藝活動

一九00

上課總時數一百節,每班

三十人

 

3.寒假學藝活動

六九0

上課總時數三十六節,每班以三十人計

 

</DIV>

(三)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1.教師鐘點費: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並不得列入超支鐘點計算。

2.行政費:除做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電、

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費支給

標準(如附件一),酌給津貼。(行政費不得超過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3.倘收費不敷使用,應以發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電費為優先。行政人

員若無授課事實,不得支領鐘點費。

4.家境清寒、低收入(或特殊遭遇)之學生,得向學校申請減免或免收輔導

費,其減免之額度及名額由學校自行訂定之。

5.收費應給收據,並應納入學校會計,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理。如有餘額,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之原則,作為學生獎勵或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及設備之用。

6.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之收費,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

7.經費實報實銷,經費使用方式依相關會計程序辦理,會計報表須定期公告並留校備查。

8.每期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後,若尚有結餘款應平均退還學生,相關退費方式依教育部之規定。

七、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則以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八、各校為培養學生基本關鍵能力,所規劃之課業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補救教學之課程,全體教師應發揮服務熱忱,積極參與學校所安排之教學工作。

九、各校辦理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畫等課程,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十、各校實施課後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依據本實施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以及供改進之參考。

十一、本府教育處對各校實施課後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將視需要辦理訪視輔導。


(附件一)

桃園縣國中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工作人員業務加班費支給標準一覽表

 

<DIV align=center>

職稱

支給點數

                                              

校長

0

督導學校辦理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各項應行推動事宜。

主任

十七

處室主任實指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計、人事等處室主任,

辦理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相關事宜。

組長

十四

處室組長實指教學、註冊、設備、資訊、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資料、輔導、特教、文書、出納、事務等組長

導師

十四

負責成班及班務處理 請確實發給導師費 別吸導師的血

幹事

護理師

(佐)理員

十一

1.幹事實指各處室處理各項事務之幹事

2.護理師實指學校健康中心護理工作人員

3.助(佐)理員計有人事助理員、會計佐理員

工友

實際協助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各項事務性工作

</DIV>

支給標準說明:

.行政費支用說明:全校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得支行政費。除做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電、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費支給標準,酌給津貼。

二、加班津貼支給說明:

1.    個人行政加班之支領,應受每月不得超過二0小時之限制。

2.    工作人員工作津貼之支給,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人員為核發對象,各校得依實際需要,安排相關工作人員處理各項事務。未實際參與工作者,不得支領工作津貼。

3.    各校應確實製作加班登記簿,詳實紀錄加班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實際加班起訖時間。

三、本加班津貼支給建議之點數分配係一參酌標準,各校得依校內工作狀況及業務承辦分配實際情形,進行機動性之調整,以符合各校實際需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0 下午 09:03:02

教育部97年12月25日臺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1 下午 07:38:33

學生每節課學費19元  一個教室30位學生

一節課經費是570元

但認真上課揮汗如雨的任課教師鐘點費只領400元

剩下的170元被誰領走了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1 下午 07:50:24

剩下之經費作為學校紙張,電費等支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 上午 07:33:19

公文裡面有規定,可以支給各行政(校長、主任、組長、工友)加班費,

雖然規定也可以排給導師,但我相信導師幾乎不曾領過這樣的加班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 上午 09:20:00

從來沒有領過,被誰拿走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2 下午 01:49:11

當老師揮汗如雨站在講台上時   誰坐在冷氣房內  等著領加班費呢
導師要領  似乎不可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7 下午 05:44:11

如果跟學校拒絕不上可以嗎?

教育部不是有來文說"以教師自願"為原則?

想暑期進修難道不可以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7 下午 08:29:52

如果無意願任課暑期輔導  請儘早告知教學組長或教務主任   以便安排暑輔班課表  感謝您
請記得你是何時何地告知我的   以免我假裝忘記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7 下午 08:50:48

考核辦法中有一條「不能配合校務發展」不能考甲的條款,在拒絕上暑期輔導之前,請先打聽清楚學校主管的為人與作風,勿貿然行事。

否則,拿到考績時,可能會傻眼。考丙可提出申覆,若考乙,無法提出申覆,屆時只能怪自己眼睛不夠亮了。

我有同事就是淪落此下場,請慎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7 下午 09:02:26

教育部以白紙黑字的公文說  暑期輔導要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如果考績委員會或校長以不教暑輔來影響考績
就寄一封信給教育部長反映吧
或是一路申訴上去  穩贏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7 下午 09:07:05

教育部 函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洪莉欣
聯絡電話:02-77365603
受文者:臺東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809073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各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重申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內容略以:「各國
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
…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
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
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
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
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茲以近來經濟不振,景氣低迷,學生家長如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
第 1 頁 共 2 頁
162233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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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年限:
*098021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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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
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電子公文
交 換 章
98/05/21
09:04:47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7 下午 09:10:07

當初是否有某國中的校務發展也是逼全校導師義務留校顧班上自習
結果呢
校方自知理虧而修改方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8 下午 08:59:49

給樓9: 不能配合校務行政 , 說得好 ; 但違法的校務行政人員恐不是考乙大丙問題 , 是司法丟飯碗問題 , 不知哪個比較早死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8 下午 09:03:14

校務發展不是叫人違法 !哪個學校主管這麼敢做 ? 難怪現在出現越來越多的不適任主任不適任校長 , 悲情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0 上午 05:26:06

我見過有些老師態度反覆,很想接又怕人家說閒話愛賺錢,

態度曖昧又不拒絕,結果學校就排接暑期輔導,

接了之後才又到處說他很不想接,是被強迫!

如果真的不想接,就態度堅定的拒絕,

也請別得了便宜又賣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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