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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是誰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449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16 下午 09:38:44

上回工會的長官們駕臨敝校宣導,他說工會可以代替我們和雇主校長協商,只要繳$加入工會。

那請問:如果現在期待這些政治人物的政見不要跳票,希望提高教師員額編制。這件事情工會可以找誰協商?

以往教師會可以直接找縣市政府教育局,現在工會可以嗎?

那我們的雇主到底是校長還是教育局長?還是縣長?教育部長?總統?

教育工會的層級可以到達哪裡?和以前的教師會一樣嗎?

而且來說明的工會長官說:以後各校沒有自己的教育工會,全桃園縣只有這個工會,所以各校的工會只能算是支會,所謂的支會長也只是工會的恩賜囉?還是有合法的法律位階?以往各校教師會是合法成立的人民團體組織,現在各校的工會支會有無法律定位?

之前聽說各校教師會長考主任可以加分(印象中有幾為之前的工會幹部就考上主任了),現在工會支會的會長有這個機會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16 下午 10:45:50

回樓上朋友

你沒做功課喔

直接問很多人曾經問過的問題

去年全教會網站也有許多工會宣導及轉型相關資料

教育部去年也有教師組織工會的專屬網頁介紹

桃園縣教師會去年開始推動轉型並組織產業工會也發了文宣、教育桃源也有多期專文介紹

更不要說電子報裡已經說明解釋了多少回

雇主是誰?

你看你的聘書是誰發的

是學校校長的章?還是教育局長的章?還是縣長的章?這是第一點說明

第二點因為工會法修正時教育部跟全國家長組織團體的底線是教師不能罷工、學校不能組織企業工會

最後才讓步使得法案才能修正通過

其實馬總統簽署了國際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照國際公約之人權保障

工會法剝奪教師罷工的權利及企業工會組織的權利是違反公約的

也就是工會未來仍須努力的地方

第三點工會三法是哪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其中團體協約法明白指出團體協約由工會作為勞方代表有權向雇主提出調解協商並訂出團約

如果平常漠不關心事不關己

很多權利、法條是擺在那邊發霉的

只有瞭解的人才能讓權益不會睡著

懂法條的人才不會被不安好心的有心人給欺壓

樓上的朋友

後知後覺總比不知不覺的要好

雖然所知有限

願與你分享

不要猶疑

積極尋找答案

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16 下午 11:53:20

回樓上朋友

你沒做功課喔....................................有問題就等於沒做功課嗎?還是之前那些說明有說等於沒說

直接問很多人曾經問過的問題

去年全教會網站也有許多工會宣導及轉型相關資料

教育部去年也有教師組織工會的專屬網頁介紹

桃園縣教師會去年開始推動轉型並組織產業工會也發了文宣、教育桃源也有多期專文介紹

更不要說電子報裡已經說明解釋了多少回

雇主是誰?.............................................................................我到現在還是不懂..............因為沒有最明確白紙黑字的答案

你看你的聘書是誰發的

是學校校長的章?還是教育局長的章?還是縣長的章?這是第一點說明......那請問一下校長的聘書是誰發的(對不起我真的沒看過)?

一個組織最重要的經費又是誰付的?是校長嗎?光用聘書是誰蓋的章很難說服我雇主就是...............

如果真的誠如一樓先進所說?那我們可以怎麼做?一個學校教師組一組各別工會?個別跟蓋章的人(雇主)說要調高編制要各種權益就好了,何必勞煩工會辛苦的幹部呢?

很多的不懂,真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17 上午 10:28:48

別再拗了

雇主是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月27日勞資2字第1010011575號函正本

內容略以:「教育主管機關不屬教師聘約之當事人,僅對學校具有職務

上之內部監督關係,因此,公立學校教師之雇主當為學校」。

<DIV id=yui_3_2_0_1_1337221208837169 class=yiv1500317287Section1><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align=center> 2012/04/30教育桃源電子報】</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WORD-SPACING: 0in" align=center>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DIV class=yiv1500317287MsoNormal><DIV style="BORDER-BOTTOM: #ccc 1px solid; BORDER-LEFT: #ccc 1px solid; PADDING-BOTTOM: 0px; LINE-HEIGHT: 0; MARGIN: 5px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HEIGHT: 0px; FONT-SIZE: 0px; BORDER-TOP: #ccc 1px solid; BORDER-RIGHT: #ccc 1px solid; PADDING-TOP: 0px" class=yiv1500317287hr></DIV></DIV><DIV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WORD-SPACING: 0in">有關雇主是誰?---學校漠視勞政主管機關對「雇主」定義,行使拖字訣,小心「不當勞動行為」!

/田奇峰(勞資關係部主任)

有權力時是長官,負責任時不是雇主?拖字訣何時失效?

桃園縣教師會已轉型為教育產業工會,代表學校裡的教師及各類從業人員與各級長官已從過往上對下的服從關係,正式過渡至有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的平等關係!
不過,很不幸的是,某些學校或校長仍很不習慣這種平等關係,在發佈校長旨意、運用長官權力的時候,趾高氣揚,好不威風!但在面對本會提出團體協約的時候,卻抗拒承認自己是具有指揮調度雇主,推託說「學校只是教育局的下級單位」、「教師薪水不是學校或校長發的」、「我不要成為第一個」等等。
究竟團體協約法裡有沒有規定教育產業中誰是雇主呢?主管機關如何解釋?本會 2011/10/27 教育桃源電子報已引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7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依團體協約法的規定團體協約的「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
較近期的公函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1028日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函】,其中已清楚指出教師、公立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的三方關係:「教師係受聘僱於學校,接受學校之指揮監督,因教師與學校間存在勞動關係,故學校應為教師之雇主,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僅為編列與教師權利義務相關預算、訂定與教師相關之法規(職權)命令或法律者,屬學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連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在回復僑愛國小時【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101329日桃勞資字第1010011881號函】,也說:「貴校有義務與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交涉」。
團體協約法的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及地方政府(參該法第5條)。但是,面對上述三份主管機關發出的函釋,某些正與本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的學校,仍以教育局、教育部對雇主定義有疑義為由,拒絕承認自己就是雇主,拒絕進行協商,完全漠視有解釋權的勞政主管機關,是他們知法玩法?還是想拉上級單位下水?或是上級單位誤導下級單位呢?
勞資爭議處理法對雇主拒絕協商等情況,提供一個叫「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處理機制,工會將會好好運用此機制,促使「雇主」負起該負的責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7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DIV><DIV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WORD-SPACING: 0in">==========================================================================================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書函
受文者: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77
發文字號:勞資2字第1000019303

主旨: 有關所轉貴轄教育產業工會函詢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2款及第4項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0629日高市四維勞局關字第1000037736函。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 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同法第6 條第3項規定略以:「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二 、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 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又同法第1 0 條第2 項規定略以:「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二 、 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經國防部核可。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綜上,教育事業之產業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始符合第6 條第3 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三、貴局如仍有團體協約個案法令疑義,請查明案情並擬具處理意見送會憑辦。

正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本會勞資關係處(二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1028日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函】
</DIV><DIV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WORD-SPACING: 0in">===================================================================================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028
發文字號:勞資2字第1000126586

主旨:有關直轄市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830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2字第1000095641號函。
二、教師係受聘僱於學校,接受學校之指揮監督,因教師與學校間存在勞動關係,故學校應為教師之雇主,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僅為編列與教師權利義務相關預算、訂定與教師相關之法規 ( 職權 ) 命令或法律者,屬學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 ( ) 、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以及主管機關處理勞資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102項規定之機關 ( ) 、學校者,非經該項所訂機關之核可, 不得申請交付仲裁。」爰此,學校於團體協約之協商及勞資爭議之處理皆為一方當事人。
三、又教師相關工會與公立學校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如協商事項涉及教育部或教育局執掌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命令者,學校當可指定上開機關所選定之人員擔任雇方協商代表參與協商。惟公立學校或工會於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當事人如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之情事,另一當事人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三、另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其中所稱之「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間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一致,非以約定團體協約為限;惟勞資雙方如將上開約定簽訂於團體協約中亦無不可。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 ... 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 ... 」如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係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約定者,則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正本:高雄市政府
副本:教育部、、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101329日桃勞資字第1010011881號函】
</DIV><DIV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WORD-SPACING: 0in">======================================================================================================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函
受文者:桃園縣僑愛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329
發文字號:桃勞資字第1010011881

主旨:有關貴校函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要求與貴校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1322日僑小訓字第1010001525號函。
二、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據此,貴校有義務與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交涉。


正本:桃園縣大溪鎮僑愛國民小學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本局勞資關係科

 
</DIV><DIV class=yiv1500317287MsoNormal><DIV style="BORDER-BOTTOM: #ccc 1px solid; BORDER-LEFT: #ccc 1px solid; PADDING-BOTTOM: 0px; LINE-HEIGHT: 0; MARGIN: 5px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HEIGHT: 0px; FONT-SIZE: 0px; BORDER-TOP: #ccc 1px solid; BORDER-RIGHT: #ccc 1px solid; PADDING-TOP: 0px" class=yiv1500317287hr></DIV></DIV><DIV style="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1)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18 下午 04:44:28

感謝各位回答問題:

那這樣可以麻煩工會和山豐國小協商提供教師編制為每班1.7人如何?

如果教育工會無法和雇主協商教師編制的問題,我們可以找誰協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18 下午 11:44:31

教師編制不在團約協商範疇之列

一、非勞工權益事項

二、非勞工權利事項

三、非不當勞動行為

四、國民教育法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有規定需依法遵守

教師編制提高係屬各縣市政府財政考量下的裁量權

目前國民教育法下限是國小每班至少1.5

只能提高(像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都提高,特別是有錢的台北市)

不能低於每班1.5

馬英九承諾逐年提高國小教師編制達1.7

而且法令有規定者團約協商事項無效

看看以下規定: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公布日期】100.07.06 【公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70)台參字第29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0129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85500202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教育部(87)台參字第8709073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997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名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15418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4條條文(名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080308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36864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119596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80165847C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08754C號令修正發布第346條條文;除第3條第1項第5款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依下列基準逐年降低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自九十八學年度起,以依下列基準逐年降低為原則: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班級編制,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第3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第4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職員員額編制另訂有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6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樓上的朋友

幫你做完功課

希望下次多多利用google或是奇摩搜尋

會減少大家的麻煩

也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更可以提升教師專業程度

不會被論壇一些家長朋友看笑話

當然

謝謝您的提問

順便跟教師夥伴分享資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18 下午 11:56:57

補充回答:

那這樣可以麻煩工會和山豐國小協商提供教師編制為每班1.7人如何?

A:政策或法律修訂需洽立法委員提案、遊說法案、舉辦公聽會、立委連署成案...

如果教育工會無法和雇主協商教師編制的問題,我們可以找誰協助?

A:工會僅能將教師編制提高當作是政策性議題,去各方交涉形成輿論壓力,向地方主管教育機關施壓,或是聯合相關教育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提出合理提高教師編制訴求,尋求社會共識推動法案修正。提高教師編制的訴求需考慮社會觀感、地方政府財政、中央政策方向、立院支持度...等等

總之

不是一廂情願或是教師一方的意見為意見

提高國小班級教師編制當然是精緻化教育的具體作法,值得大力推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19 上午 12:03:01

如果我們自己老師都搞不懂相關法令規定

或是正常意見陳述管道

或是搞不清楚未來何去何從

當然總是被教育局吃定

當然依舊被教育部搞定

當然常常被別人家決定

自覺、自主而求自立

工會工會加油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2 下午 05:09:43

【2012/05/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工會精神,互相倒挺!」本會明日將派代表前往聲援

===========================================================================

●苦勞網

2012/05/17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永華工會
「政府無能,勞工自救──踐踏台灣法令,百人包圍永華機械公司」
行動時間:101年5月18日上午七點起
行動地點:永華機械公司門口(桃園縣八德市廣興路493號)

永華機械是日本投資的汽車避震器公司,董事長則為民進黨籍前台北縣長尤清的太太曹子勤,去年汽車產業榮景大好,然而當永華機械工會的常務理事商明郎要跟公司談年終獎金的時候,卻只因為發放文宣指出公司有賺錢,而遭到公司開除。
  
商明郎向勞委會申請裁決,公司則聘請「陳水扁御用律師」顧立雄辯護,這種大砲打小鳥的行徑明顯就是欺壓弱勢勞工;而商明郎在請不起律師,只能依靠自己的情況之下,5月9日裁決結果終於出爐:「1.確認永華公司101年1月6日解雇商明郎常務理事行為無效。2.永華公司應該自裁判書收到日起,回復商明郎常務理事在製造部電鍍課擔保品保作業員職位。3.永華公司應給付自101年1月6日起到商明郎常務理事復職為止的薪資。4.永華公司應該要在公司網站上公布裁決判定書7日。」
  
這份裁決書明顯表示公司解雇商明郎是違法的行為,然而,當5月11日商明郎出示勞委會裁決書向總經理表達復職要求時,卻遭到總經理的刁難;在更早之前,也就是商明郎被解雇的隔天1月7日,商明郎在本會的陪同之下赴公司門口抗議,也遭到總經理嗆聲:「我的guts(膽識)就是解雇他!」
  
本會在5月14日時曾赴勞委會陳情,要求勞委會落實裁決的判定,但即將升格成勞動部部長的勞委會主委王如玄,顯然離基層勞工越來越遠,公權力沒有介入,永華公司依舊不理會勞委會的判決。於是,為了讓商明郎能夠順利的回廠工作,勞工決定自力救濟,除了桃園縣產業總工會之外,新竹縣產業總工會、桃園縣總工會、台灣省機械業產業工會聯合會、車輛委員會等上級工會,決定在5月18日,也就是永華日本社長來台召開股東會的時候,發起百人圍廠抗爭!要求永華公司遵守台灣的法令,立刻讓商明郎復職!
  
如果員工連發文宣說公司賺錢就會被開除、如果公司連勞委會的裁決都可以不予理會,發生問題就動輒砸錢請大牌律師來欺壓勞工,那麼天理何在?日資公司欺壓台灣勞工已經不是第一次,前年日本航空在台日航線班班客滿的情況之下,裁減70名台籍空服員,把工作全部轉移給日本人,明顯是「賺台灣錢、踐踏台灣人」!前案未決,爭議又起,台灣政府卻拿不出一點辦法,如果情況繼續下去,台灣勞工只有走上抗爭一途!邀請各位媒體記者朋友一起關心!

發稿單位:桃園縣產業總工會

新聞聯絡人:桃園縣產業總工會 理事長  毛振飛 0933-957-128
      永華工會     常務理事 商明郎 0918-40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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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2 下午 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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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po文公司賺錢 員工遭解雇

工會幹部被炒---遭非法解僱的永華機械公司工會常務理事商明郎說,一月爭取年終獎金時,工會製作文宣指公司去年有賺錢,應比照去年發年終獎金,卻遭僱主指控散布謠言被解僱。商明朗向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裁決,上周收到裁決認定僱主違法解僱,須讓他復職。但他上周五回公司上班時卻遭主管阻止,要求他道歉才能上班。.....

 

PS:連日來發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遭高雄市議會打壓的事件,幾乎同個時間,遭解雇的桃園永華機械工會常務理事商明郎雖打贏了裁決,卻被僱主要求須先道歉才能復職。唉!要當個有骨氣的工會幹部,可是很辛苦滴!

 

工會夥伴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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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 2012年5月14日 下午7:01

po文公司賺錢 員工遭解雇

如果發表文宣說公司賺錢會被解雇,您會怎麼想?桃園的永華機械公司2011年因為工會常務理事,發表公開文宣,說公司賺錢要爭取年終獎金,沒想到卻被公司以散佈不實謠言,遭到解雇,14日這位員工到勞委會陳情,要勞委會出面協調。

高舉看板,拿著白布條,年過40的商明郎,原本在桃園永華機械公司擔任工會的常務理事,因為發現公司2011年有賺錢,因此向廠內員工發布文宣,要爭取年終獎金,卻被公司以「散佈不實謠言」遭到解雇,雖然最後勞委會認定不當解僱,應該立刻復職,不過4個多月下來沒有下文。

原來永華機械在5月9日也收到裁決,應該立刻恢復商明郎的工作權,但沒想到永華卻要商明郎先道歉,才能回去上班,目前勞委會已經再度介入協調,如果公司沒有改善將會先處以3~15萬罰鍰,再不配合,未來也將加強勞動檢查,只是對弱勢勞工來說,勞委會的手段太溫和,何時能拿回應有的工作權?還有待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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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2年05月14日13:24

勞委會裁決資方不理 勞團抗議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20多人今天到勞委會前抗議,高呼「主委升部長,勞工沒工作」,批主委王如玄呼籲勞工應和僱主談判,但勞工卻因此失了工作,就算裁決獲勝,勞工竟還無法復職,根本無法捍衛勞工工作權。

桃園產總代表指出,桃園永華機械工會幹部商明郎今年1月帶頭爭年終獎金,卻遭資方解僱,反控勞方散布不實謠言,將他解僱;該案已經勞委會裁決,認定應讓勞工復職,但商明郎本周一要回公司上班時,卻被僱主要求須先道歉才能復職。

勞團聲援永華工會商明郎復職,前往勞委會陳情。杭大鵬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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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網 / 社團勞工
勞工復職遭刁難 赴勞委會陳情求助


桃園永華機械公司,一位身兼工會幹部的資深員工商先生,今天出面指控,一月份遭到公司不當解雇,勞委會也在五月做出裁決,要求資方讓員工復職,但這個月11號,商先生要回到公司報到時,卻依舊遭到資方阻止和刁難。

在桃園永華機械工作27年、身兼工會常務理事的商明郎,因為在去年和工會共同發出一份文宣,指出公司營收成長10%,希望資方多發放些年終獎金,結果被資方以"散播不實謠言"為理由,遭到解雇,勞委會調查後,在今年五月裁決,認定是不當解僱,要求資方讓商明郎復職,但五月11號,商明郎回公司報到時,卻吃了閉門羹。

永華機械 員工 商明郎
上回的話是說 我要回廠區上班
還要跟公司道歉 那基本上
我們工會 當一個工會幹部
我們只是據以力爭
哪有道歉這兩個字
我們要的事 都是合理

明明有裁決書,資方卻不認帳,工會團體認為,勞委會的裁決制度,無法落實,對員工沒有保障效力,要求勞委會要想想辦法。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毛振飛
我們要求我們的政府
是不是肩膀應該硬起來
脖子應該硬起來 我們要求
撤除這副董事長的工作證

勞委會勞資條件處專委 黃荷婷
我們只是督促他(資方)履行(裁決)
那復不復職 還是在於
公司負責人自己 有沒有要
促進整個勞資關係

勞委會強調,會進行調查,若資方不遵守裁決結果,將處以6到30萬罰緩,而桃園產業工會則宣稱,若永華機械本周內,還是不讓商明郎復職,將在18號,動員各地的工會,包圍工廠,爭取勞工權益。


(2012-05-14 12:00) 中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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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僱主不甩復職裁定 勞委會沒轍
2012年05月15日 勞團昨抗議永華機械公司打壓工會幹部,批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無能。杭大鵬攝
【陳嘉恩╱台北報導】桃園縣永華機械公司一名工會幹部年初為員工爭年終獎金遭僱主解僱,勞委會經三個月調查後,裁定僱主確有打壓工會,要求資方讓勞工復職,但勞工上周回公司上班仍遭拒,二十多名勞團成員昨到勞委會前抗議,怒嗆僱主蠻橫、勞委會無能。
工會幹部被炒
遭非法解僱的永華機械公司工會常務理事商明郎說,一月爭取年終獎金時,工會製作文宣指公司去年有賺錢,應比照去年發年終獎金,卻遭僱主指控散布謠言被解僱。商明朗向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裁決,上周收到裁決認定僱主違法解僱,須讓他復職。但他上周五回公司上班時卻遭主管阻止,要求他道歉才能上班。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毛振飛痛批,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要勞工學會和僱主談判,但工會幹部只因爭取年終獎金就被解僱,「即將升任勞動部長的王如玄離基層勞工越來越遠。」勞團也喊口號:「主委升部長、勞工沒工作!」揚言本周五將包圍永華工廠抗爭。
永華機械昨晚聲明,指公司是依《勞基法》和公司規定解僱商明郎,無法接受裁決結果,將提民事和行政訴訟。
不能連續開罰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專門委員黃荷婷說將罰資方三萬元到十五萬元,要求讓當事人復職並給付這期間的薪資,若資方沒履行,她坦言不能連續罰,「會繼續督促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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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2 下午 05:20:12

所以現在的教育工會就只能夠協助處理教師和校長之間的糾紛

以前教師會的權力都沒有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2 下午 05:24:48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8樓和9樓的樓主訴求是?????

因為只看到一大堆的符號啦、文號、引用啦,實在看不出重點。

 

可以麻煩一下使用打字的好嗎?

真的不知道重點在哪裡?這麼長長的一大堆,您貼的很開心,我們瞧的很痛苦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0 下午 05:31:46

如果雇主是校長,那以後是不是校長說不要用我,也不必呈報教育局就可以成立?那我可要好好小心才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4 下午 04:31:53

2012/05/0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參與「2012五一勞工反貧困大遊行」文宣-- 【反對校園血汗工廠】、【反對國教勞動非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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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參與「2012五一勞工反貧困大遊行」文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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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對校園血汗工廠】、【反對國教勞動非典化】
工會拒絕:「教師超鐘點」常態化
工會要求:提高「鐘點代課教師」待遇、提高國教「正式教師」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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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於100年12月6日公佈了一項調查報告:「以桃園縣為例,境內100年度國小代課老師共636人,高達七成三沒有合格教師證,偏鄉地區尤其嚴重,超過八成」以及「學校近兩成是代課老師?老師成了臨時工,學生成了犧牲品」,這樣的情況將在101學年度(101年8月1日起)更嚴重!預估101學年度的國小學生總學習課程節數,桃園縣僅有76%是由正式合格教師授課,估計學校將會有四分之一的課程是交由學校編制外的老師進行授課,而政府的解決之道,卻是使用各式各樣的名義及方法,將正職人員的職缺改為短期的、不穩定的就業機會,讓校園成為「血汗工廠」、讓國民教育「勞動非典化」、壓榨教師勞力,企圖將「教師超鐘點」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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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校園血汗工廠,工會拒絕「教師超鐘點」常態化!
以目前桃園縣為例,國小正式教師編制數1.5仍然不足以分擔學生總學習課程節數,預估桃園縣101學年度的國小學生總學習節數僅有76%是由正式合格教師授課,在教學現場將會短缺1858位老師,將佔全縣國小教師18.9%,而政府卻鼓勵學校壓榨教師勞力,企圖讓「教師超鐘點」常態化!以節省並降低人事成本,讓校園成為血汗工廠,教育品質令人憂心!

◎反對校園血汗工廠,工會要求:提高「鐘點代課教師」待遇!
鐘點教師月薪僅一萬九千七百六十元---代課教師薪資結構低,留不住優秀人才在學校任教!按國語日報101年4月10日報導:「..鐘點教師趕場上課,不僅備課不及,加上月薪僅一萬九千七百六十元,恐怕無心在教學現場。」
目前民間企業濫用勞動派遣的狀況日益嚴重,勞動彈性化的問題政府難辭其咎,桃園縣政府遲遲不願意提高正式教師的名額、濫用鐘點教師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子。桃園縣政府為了節省人事成本,縮編正式教師的名額,然後將原本正式教師所教授的課程外包給鐘點教師,除了教育品質堪慮,同時也導致教育界的勞動條件下降:具有合格教師證的教師喪失穩定的就業機會,而鐘點教師的鐘點費用極低,必須大量兼課無暇顧及孩子的教育品質。

◎反對校園血汗工廠,工會要求:提高國教「正式教師」員額編制!
老師成了臨時工,將出現「教學品質難以掌控、學生缺乏穩定的解惑對象、教學內容難以精進…」等教育品質堪慮的現象!當學生無法在體制內獲得良好的教育品質,經濟條件較佳的人就會向外尋求,例如補習與家教,而生活貧窮、資源缺乏的學生相對上就被犧牲了。過去我們說:「教育是窮人翻身的最佳與最公平的管道。」可是現在我們很悲哀地發現,當政府一直在縮減教育的公共支出,造成的結果就是有才能的孩子因為缺乏經濟資源,而無法透過正規的教育超越貧窮,最後呈現出來的就是貧者越貧、富者越富,貧富差距會不斷地擴大,造成不公平的社會。
工會要求政府應立刻提高師生比,增聘正式教師,穩定教師的就業市場及教育品質!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1.5.1(新聞連絡人: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TEL:03-4283122,03-4280368    FAX:03-42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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