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函全文】桃縣府涉嫌放任所屬33所國中小學,利用自辦教師甄選之機會,另訂定「特殊」條件資格,或從事「主任甄選」。
監察院指出: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桃園縣政府涉嫌放任所屬33所國中小學,利用自辦100學年度教師甄選之機會,另訂定「特殊」條件資格,或從事「主任甄選」。
調查報告認為:
◎要求桃園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惟就現行國教法及甄選作業要點中,【尚無就兼任職務(主任)辦理主任甄選及開立教師預估缺額之相關規定】,爰該府所屬學校雖未以主任資格條件限制非現職教師之應考權利,然部分簡章內容仍難謂妥適,允宜重新督導檢視,落實法定機制。
◎要求教育部應應確實督導協助:
教育部對於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及主任聘兼等運作實務,於相關法令修訂通過之前,仍應確實督導協助,以杜絕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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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函
地址:100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32443 電話:23413183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受文者: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院台教字第10124301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貴會所陳,桃園縣政府涉嫌放任所屬33所國中小學,利用自辦100學年度教師甄選機會,另訂定「特殊」條件資格,或從事「主任甄選」,致具合格教師證之非現職教師,受聘權利受損等情,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
說明:依101年3月15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45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院長 王建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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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1/03/15
修改日期 101/03/15
字 號 1000800443
案 由 黃委員煌雄自動調查︰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桃園縣政府涉嫌放任所屬33所國中小學,利用自辦100學年度教師甄選之機會,另訂定「特殊」條件資格,或從事「主任甄選」。此舉對於具合格教師證之非現職教師,是否構成不當限制參與教師甄選之機會,有無侵害其公平受聘之權利,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報告。(101教調12)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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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 由: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桃園縣政府涉嫌放任所屬33所國中小學,利用自辦100學年度教師甄選之機會,另訂定「特殊」條件資格,或從事「主任甄選」。此舉對於具合格教師證之非現職教師,是否構成不當限制參與教師甄選之機會,有無侵害其公平受聘之權利,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貳、調查意見:
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教師甄選聘任權責回歸學校,以近年來我國學齡兒童人數逐年下降導致師資需求數量逐減,而師資培育數量未同步配合減量,使得各校教師甄試競爭日益激烈,促進學校教師甄試過程之公平、公正性及透明化,誠屬必要之工作 ;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允應確實督導執行,以落實法定機制。本案係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100學年度桃園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自辦教師甄選以特殊條件資格限制非現職教師(或儲備教師)之應考權利等情;業經本院函請教育部及桃園縣政府說明,調查竣事,茲臚列調查意見如次:
一、桃園縣政府轄內部分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自辦教師甄選,雖未以主任資格條件限制非現職教師之應考權利,惟部分簡章內容難謂妥適,允宜重新督導檢視,落實法定機制。
(一)按國民教育法(下稱國教法)第10條第2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又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下稱甄選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為落實教師法第1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同要點第3點:「一、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二、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報請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聘任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同要點第5點第1項:「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同要點第11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復查教育部86年10月13日臺(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89年6月19日臺(89)人(一)字第89054547號書函及94年7月14日臺人(一)字第0940079146號函規範意旨,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令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惟學校得考量教學需求,自應聘者中擇優錄取,合先敘明。
(二)經查桃園縣政府為因應100年7月中旬部分學校教師申請退休、候用校長遴聘他校產生之教師缺額等因素,因已逾該府教師聯合甄選及介聘時程,爰於100年7月18日召開自辦教師甄選會議研商甄選事宜,復於同年(月)21日以府教中字第1000288302號函請有自辦教師甄選需求之國中小依規定辦理甄選,尚屬合理。爰所屬學校自100年7月21日起至7月31日止自辦教師甄選,其中,南興國小、楊心國小、文山國小、新明國小、中山國小、瑞塘國小、瑞梅國小、瑞原國小、新街國小、笨港國小、三坑國小、過嶺國中、迴龍國中小、快樂國小、新埔國小、復旦國小、頂社國小、錦興國小、后厝國小、大成國小、大湖國小、山東國小、內壢國中、會稽國中、仁美國中、中興國中、觀音國中、瑞坪國中、永安國中及龍崗國中等校於教師甄選簡章招聘類別及缺額中分別註明:「兼任總務行政工作」、「兼任教務主任」、「兼訓導主任」、「兼主任」、「招聘類別:普通教師(需視校務需要兼辦行政工作)」、「配合學校擔任行政職務」及於簡章報考人員資格中註明「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尤佳」、「具有行政專長者尤佳」、「無論是否具主任資格,以有擔任行政職務經驗並有意願擔任主任(代理主任)者尤佳」等,報名資料之主任儲訓證書無則免繳,未以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尚無限制非現職教師(或儲備教師)不得報考情事。又查國小教師甄選報名人數31人中,含13名非現職教師(含儲備教師),而國中教師甄選報名人數23人中,則有11名非現職教師(含儲備教師)報考,尚未見非現職教師未能參與甄選之情事。
(三)復查,前開部分學校於甄選簡章中另註明:「錄取人員需俟本校教師兼任(兼主任)出缺後,始得正式任用。若屆時本校兼主任並無缺額,則取消本任用案。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本次甄選係佔預估教師兼主任職缺,需俟原任教師(離職)出缺始予遞補」等項。據該府函稱因學校100年7月中旬方確認教師退休(如觀音國中、新明國小等)、候用校長遴聘他校(如內壢國中、中興國中、文山國小、中山國小等)、教師借調本府(如復旦國小等)而產生缺額,爰辦理公開教師甄選;前開缺額及甄選引發連動效應,其餘學校因而先行預估出缺可能或產生之缺額,因應校務運作可能之需要辦理教師甄選。惟教育部函復:按國教法第10條規定,主任係由校長於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爰學校如有聘兼主任之需要,應就專任職務(教師)辦理教師甄選,並依甄選作業要點規定於甄選簡章明定甄選類科、名額;至本職教師聘任後其兼主任職務部分,則屬校長權責,尚無就兼任職務(主任)辦理主任甄選及開立教師預估缺額之規定。爰此,前開部分簡章之內容實難謂妥適。
(四)綜上,桃園縣政府10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自辦教師甄選事宜,案經該府查復案內30餘所學校甄選簡章皆經各校教評會會議決議通過;又教師甄選簡章除法定資格外,未限制非現職教師不得報考,且確有非現職教師(含儲備教師)報名(國小13名、國中11名),未有訂定其他條件限制非現職教師(含儲備教師)不得報考資格之情事。惟就現行國教法及甄選作業要點中,尚無就兼任職務(主任)辦理主任甄選及開立教師預估缺額之相關規定,爰該府所屬學校雖未以主任資格條件限制非現職教師之應考權利,然部分簡章內容仍難謂妥適,允宜重新督導檢視,落實法定機制。
二、教育部對於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及主任聘兼等運作實務,於相關法令修訂通過之前,仍應確實督導協助,以杜絕相關爭議。
(一)按教育基本法第9條明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等。國教法第10條第2項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復據教育部函稱:近來屢接獲地方政府增列主任介聘規定之建議,業於國教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22條中,增列主任之甄選、儲訓、介聘及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增列主任介聘之法源依據。惟於相關法令修訂通過之前,該部仍應確實督導地方政府兼顧所屬學校教師行政實務之需求與教師甄選之公平公開原則,以杜絕相關爭議。
參、處理辦法:
一、抄調查意見一,函請桃園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二、抄調查意見二,函請教育部研處見復。
三、抄調查意見一至二,函本案陳訴人。
四、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調查意見上網公布。
調查委員:黃 煌 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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