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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9/13 下午 12:00:17

桃園縣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修實施要點

一、實施目的:開放學校部分教室、圖書館等場地,提供學生安靜的讀書環境,以響應「書香滿校園」的措施,培養學生自我的學習,提昇讀書風氣。

二、實施對象:國中三年級學生自願到校自修者。

三、實施日期:以上課時間為原則,寒暑假如有必要者,亦可實施。

四、實施時間:放學後到晚間八點前。

五、實施方式:

1.採自願方式申請登記。

2.夜間學生來校僅限自修,不授課、不測驗、不收費。

3.按申請學生人數多寡進行編組後,開放教室或其他場所供學生自修。

4.各校應安排有關人員,安全維護及秩序管理。其工作須知另訂。

六、申請須具備下列條件:

1.家中無法提供安靜讀書環境者。

2.學生家長志願接送學生到校自修者。

3.學生每晚均能準時到校且不中途無故離校者。

4.能遵守學校夜間自修之規定者。

5.經申請核定同意者。

七、申請流程:登記、領表→繳交家長同意書→導師會簽→訓導、教務處審核→編組、安排教室→公佈名單→來校自修。

八、申請日期:各校自訂。

九、學生到校自修注意事項:

1.自修時間,一律穿著學校制服或體育服裝;不得穿便服。

2.自修時間不得外出。

3.自修時間不得吃零食、交談、睡覺或任意更換座位。

4.中間休息時間,不得在學校內騎車或打球。

5.自修時間內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到校。

6.身體不適或臨時家中有事無法到校自修者,需事前與學校聯繫。

7.自修時,如有病痛需返家休息者,應向輪值人員報告,待家長到校後由家長陪同下方可離校。

8.凡無故不到或請假次數超過者(各校自訂),取消其來校自修之資格。

9.每日自修結束後,應將個人所使用的桌椅整理乾淨、教室門窗關好後,方得離校。

十、各校應安排輪值人員,如商請校外人士志願擔任時,由學校發給通行證,但採義務制,不發給任何津貼。

十一、各校可視其環境及條件核定是否辦理?如要辦理可依據本實施要點,擬定實施辦法報府核備。

十二、本辦法經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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