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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27 下午 07:40:22

【書籍補助】教育局承諾:中央照顧弱勢的承諾跳票 

高雄市扛起補助弱勢學生書籍費的責任 高雄市弱勢學生書籍費補助的問題,經過【許智傑立委】、【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許多老師的發聲和爭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決定從扛起補助弱勢學生書籍費的責任!

轉貼101042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101042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20120424 中央照顧弱勢的承諾跳票 
高雄市扛起補助弱勢學生書籍費的責任 雖經多方反映爭取,但教育部仍不為所動,確定於這個學期終止對弱勢學生書籍費的補助,高雄市政府除表達深切的遺憾,基於陳菊市長弱勢照顧優先的施政理念,雖財政拮据,仍決定由教育局從下學期相關經費先行調整支用,以維持對弱勢學生書籍費的補助,保障其受教權。至於下學期所需經費,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除寄望教育部補助外,市府與教育局也將盡力解決,惟對因此造成的預算排擠效應,市府深感沉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表示,對弱勢學生購買教科書、簿本及其他相關代收代辦費用的補助,依教育部「就學安全網計畫」(網址:http://140.111.34.220/project.php)明載,其實施期程自98年1月14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亦即100學年度第2學期及101學年度第1學期都在其計畫期程之內,因此對教育部在沒有任何協商與照會的情況下,以一紙公文片面終止對弱勢學生書籍費的補助,且經向立委反映(已由邱志偉、許智傑及李昆澤立委於今年3月16日在立法院向教育部長蔣偉寧提出質詢),並透過各種管道多方向教育部爭取,仍挽回不了教育部的決定,教育局深感遺憾,並積極籌措經費以維持對弱勢學生書籍費的補助,使其得以安心就學。

教育局指出,「就學安全網計畫」對國中小弱勢學生的補助,包含午餐費及代收代辦費,而代收代辦費項下則包括學生購置教科圖書、簿本及其他相關之代收代辦費用。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教育部依「就學安全網計畫」規定,每位學生國小最高1,500元、國中最高1,600元,由教育部補助50%;統計高雄市國中小學生申請教育部此項補助者每學期約2萬人,縣市合併後增加至約4萬人,申請金額約6,000萬元,教育部補助50%,約3,000萬元(以上為每學期書籍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補助經費)。

教育局強調,高雄市自97學年度起至100學年度第1學期,每學期均依「就學安全網計畫」辦理期程,函報教育部申請弱勢學生代收代辦費補助,惟教育部今年(101年)2月9日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100學年度第2學期國中小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之補助的公文中,卻逕行刪除「書籍費」乙項,僅補助家長會費、午餐費、保險費,即每位學生每學期最高補助520元,明訂補助項目為:家長會費100元、午餐基本費100元、午餐燃料費16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160元,書籍費(含教科書及簿本)需全數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負擔。

教育局表示,高雄市補助弱勢學生書籍費的對象,原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單親(二條件兼具者)、功勛公教遺族、原住民、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部「就學安全網計畫」將其擴大為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學生,如今計畫喊停,將影響高雄市國中國小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約9900人、家庭突遭變故學生約3557人,總計約13457人,以書籍費每生每學期500每年約1,000元計算,一年缺口約1300萬元。

教育局強調,對弱勢學生的照顧,一向是陳菊市長最關心最重視的,面對此一變局,教育局經多方反映爭取無效後,決定調整相關經費來支用,以維持對弱勢學生書籍費的補助;惟經費的調整勢必排擠其他施政項目,教育局仍期盼教育部一本照顧弱勢學生之初衷,實踐「就學安全網計畫」之承諾,下學期繼續補助各縣市弱勢學生書籍費,以協助弱勢家庭子弟順利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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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8 下午 04:19:40

【書籍費補助】1010525教育局函:教育部補助100學年度第2學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書籍費乙案

教師組織,除了爭取教師權益,應該要維護學生權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鎖定議題,追蹤到底,不像有人只會「打嘴砲」、「發公文」,教師組織沒那麼好做!

●●●1010525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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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中字第10133483000號

附件:會議紀錄、書籍費學生人數與補助費用一覽表、申請補助書籍費學生基本資料調查表(隨文引入)
主旨:有關教育部補助100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中、小學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書籍費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5月21日臺國(一)字第1010080293號函辦理。

二、本市弱勢學生(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家庭突遭變故者)所需繳交之書籍費,其相關支出由教育部協助,惟各校申報上限,以本學期各校報送教育部補助代收代辦費之人數為上限,每位學生國中學生最高申請補助600元、國小最高500元,各校申報上限如附件表,低收入戶若已申請本局補助者,請勿重複申報。

三、請各校檢具「申請教育部補助無力繳交書籍費學生人數與補助費用一覽表」(如附件),送本局彙整俾辦理後續補助事宜,國中請送國中科邱侶文主任分機1218,國小請送國小科黃國洲先生分機1314,請各校注意確實核章。

四、各校仍需請學生簽寫印領清冊,惟各公立國中、小清冊留校備查,私立國中、小(含餐旅國中、高師大附中、中山大附中)清冊請送局彙整。

五、各校免備文、免備統一收據(私立國中、小含餐旅國中、高師大附中、中山大附中仍須檢送統一收據),於6月1日前送局彙整。

正本:本局所屬公私立國中、小(含完全中學、高師大附中、中山附中、特殊學校)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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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8 下午 04:23:06

【工作報告】教育部針對各縣市無力補助「弱勢學童書籍費」乙案,將依各縣市財力等級給予不等比例之補助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101年03月16日,建請【許智傑立委】針對「書籍費補助」對行政院長及教育部長提出質詢。
101年05月02日,建請【許智傑立委】向教育部提出「書籍費補助」之提案,教育部允諾盡速清查並籌措財源。
101年05月21日,教育部針對各縣市無力補助「弱勢學童書籍費」乙案,將依各縣市財力等級給予不等比例之補助。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弱勢學童書籍費補助」乙案,於03月16日建請許智傑立委提出口頭質詢;於05月02日建請【許智傑立委】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盡快補助「弱勢學童書籍費」,以保障弱勢學童之就學權益。05月21日教育部發函臺國(一)字第1010088519號函,依據【許智傑立委】05月11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臨時提案辦理,要求包含高雄市等10個縣市政府,於05月15日前將無力繳交書籍費之弱勢學童名冊,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教育部承辦人,教育部將依據縣市財力等級給予補助,高雄市政府將接受50%之補助金額,以協助弱勢學童之就學。然下半年度雖仍屬教育部「就學安全網」之計畫執行期限內,但教育部於公文中表示下半年度之補助將屆時再議,本會為保障弱勢學童之就學權益,將與【許智傑立委】繼續爭取教育部下半年度之「書籍費補助」。

●●●1010521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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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受文者: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臺國(一)字第1010088519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有關    大院本(101)年5月11日第8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臨時提案第1案之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大院本(101)年5月11日第8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臨時提案第1案辦理。

二、有關上開提案內容,本部敬復如下:
(一)經調查,本(100學年度第2)學期,全國22縣市中,澎湖縣、連江縣、花蓮縣、金門縣、苗栗縣、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基隆市等9縣(市)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已全面免繳書籍費。另臺北市針對所屬經濟弱勢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已於98年起訂定該市相關補助辦法,並編列預算支應經濟弱勢學生書籍費補助。臺東縣之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本部已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0條另案辦理書籍費補助。

(二)臺南市於本學期,已自籌經費辦理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書籍費補助。

(三)惟高雄市、宜蘭縣、南投縣、屏東縣、臺中市、彰化縣、嘉義縣、新北市、桃園縣、雲林縣等10縣(市),因弱勢學生仍需繳交書籍費,相關支出須由本部協助。

(四)對於上開須由本部協助之10縣市,依以下原則,以原函復本部101年2月9日臺國(一)字第1010022297號調查函知申請人數為上限,彙整所需繳交書籍費用,於5月15日前,寄送電子檔至本部承辦人信箱,並函文報部申請補助:
 1、確實有向學生收取書籍費之事實。
 2、確實無力繳交書籍費之經濟弱勢學生始予補助。
 3、援例依縣市財力等級給予補助:財力等級第1、2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最高補助50%;財力等級第3、4級之縣(市)政府,本部最高補助70%;財力等級第5級之縣(市)政府,本部最高補助80%。

(五)101學年度(101年8月)起代收代辦費之補助方式,待本部研議後,將再另案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正本:立法委員孔文吉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呂玉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何欣純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李昆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佳龍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邱志偉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柯建銘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淑慧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學聖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碧涵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亭妃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黃志雄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楊應雄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劉櫂豪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麗君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蔣乃辛國會辦公室

副本: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部秘書室(國會聯絡組)、國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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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30 下午 04:47:45

2012/05/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議報告】「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暨遵守法則」宣導說明會

書商提供或預告提供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以爭取選用其教科書的機會。...書商因此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35、41條之罰則,而收受相關不當經濟利益的承辦人、老師則可能面臨政風的調查與涉及刑法、公務人員服務法之法律責任。

 

報告人:蔡南強 (本會政策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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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暨遵守法則」宣導說明會_會議報告
時間:101.5.11 上午9:00
地點:台中福華大飯店501會議室
講師:公平交易委員會 楊佳慧 科長
出席:全教總專業發展中心陳崇弘老師、新北市教師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科書銷售事業代表、南投縣虎山國小校長、本會政策研究部蔡南強老師
報告人:蔡南強
講題內容摘要:
1. 公平交易法--教科書銷售行為規範之主體:教科書出版事業、經銷商、書局、其他銷售事業。
2. 近年來教科書市場銷售事業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主要行為樣態:
(1) 聯合行為:如高雄地區經銷商被檢舉「生字詞語簿」協議價格及劃分經銷區域。
(2) 限制(約定)轉售價格行為:如書商供給參考書轉售,限制經銷商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銷售價格(建議售價),並約定違反之罰則。
(3) 限制經銷區域之行為。
(4) 書商散發涉及欺罔、不當內容之促銷文宣,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5) 書商濫用優勢地位或以不正當方法,妨礙自由交易。
(6) 書商提供或預告提供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以爭取選用其教科書的機會。相關判例如:提供8G隨身碟、五色螢光筆(已開罰)、…等與教學相關單元額直接關聯性之物品,或提供金錢、禮券、補助研習會、辦公用品或提供參觀銷售事業之車馬費、住宿費,或金錢補助學校舉辦大型活動、提供不當物品(照相機、電視機、冰箱、錄放影機)或以教科書之折扣、退費手續費為名提供回饋等行為,作為人情累積以影響書籍之評選。書商因此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35、41條之罰則,而收受相關不當經濟利益的承辦人、老師則可能面臨政風的調查與涉及刑法、公務人員服務法之法律責任。
本會發言摘要:
1. 請公平會函請教育部廣泛辦理相關教科書選購規範之說明會,以免學校教師及相關教科書採購承辦人員因法律知識不足,而誤觸法令。
2. 請將目前公平會曾調查、開罰之案例與收受不當物品遭處罰之物品清單,請教育部具體函轉各級學校加強宣導,以規範此類高風險行為。
3. 建請未來辦理此類規範說明時,將書商、家長、學校行政、教師等不同類人員分開舉辦,對於討論之議題、提問等,可以更為聚焦,以收更具體的宣導效果。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3 上午 11:21:32

【工作報告】建請【許智傑立委】向教育部提出「書籍費補助」之提案,教育部允諾盡速清查並籌措財源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今年度(101年度)教育部停止補助地方政府「書籍費」一案,繼101年3月16日建請【許智傑立委】針對此案對行政院長及教育部長提出質詢未果後。中央政策聯絡部建請【許智傑立委】針對「書籍費補助」一案,於5月2日教育委員會提出臨時提案,並有邱志偉、何欣純、林佳龍等三位教育委員會委員擔任共同提案人,要求教育部應盡速清查弱勢學童無力繳交書籍費之人數與金額,並盡速籌措經費補助,以保障弱勢學童之就學權益,並督促馬英九政府落實其「就學安全網」之計畫內容,【教育部長蔣偉寧】會中允諾會依委員提案規定之期限,於兩周內盡速清查,並於一個月內籌措財源補助。

「書籍費補助一案」之臨時提案內容
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邱志偉、何欣純、林佳龍,針對教育部於今年(101年)2月9、13日兩次行文要求縣市政府提出國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的調查表,調查中拿掉書籍費與代辦費。然而,教育部「就學安全網」計畫中,明定補助國中小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其中包含書籍費一項。教育部不應終止對於弱勢學童的書籍費補助,導致地方政府措手不及,教育部應於2周內盡速檢討現行對於弱勢學童之書籍費補助情況,並於1個月內籌措財源補助弱勢學童之書籍費乙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育部於98年1月14日推出就學安全網計畫,並公告實施期程為98年1月14日至101年12月31日,於此計畫中明定補助弱勢學童書籍費,但於101年2月9、13日行文要求地方政府進行代收代辦費補助調查時,卻無納入書籍費此一項目,顯見教育部於101年度起停止補助弱勢學童書籍費。

二、教育部於101年度欲停止弱勢學童書籍費補助並無事先告知地方政府片面停止,導致地方政府面臨弱勢學童無力繳納書籍費之窘境,無法預先以相關經費自行補助弱勢學童之書籍費,導致弱勢學童處境更為艱苦。

教育部應盡速查明現行弱勢學童書籍費補助所需金額,並研擬相關補救措施,並籌措經費,補助弱勢學童今年度之書籍費,以舒緩弱勢學童之就學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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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5 下午 04:34:16

【書籍補助】1010424自由時報:書籍補助限縮 窮了弱勢生的教育

101年04月24日,自由時報的報導:【書籍補助限縮 窮了弱勢生的教育】。

101年04月24日,自由時報的「特稿」:【公家思維僵化 豈知民間疾苦】。

媒體為社會公器,為弱勢學生發聲,是很有意義的事,感謝相關的報導。

轉貼如下:

●●●1010424自由時報:書籍補助限縮 窮了弱勢生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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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補助限縮 窮了弱勢生的教育
自由時報 2012-4-24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再窮不能窮教育,更何況是窮窮孩子的教育!這學期開始,中低收入及單親家庭子女書籍補助費大縮水,必須是中低收入「且」單親家庭子女才能獲得補助。

須中低收入「且」單親
以往教育局補助書籍費對象包括低收、中低收及單親家庭子女,民眾只要符合資格,即可向學校申請營養午餐減免及書籍費補助,社會局的網站和核發的補助證明中,也說明書籍費為補助項目。

但這學期開始,教育局卻以公文通知學校,書籍費補助對象為「低收」和「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也就是中低收入者必須同時符合單親資格,才能獲得補助。

教育局早已緊縮補助範圍,社會局的網頁卻還寫著「弱勢家庭申請證明書,即可享有學校營養午餐、書籍費減免」﹗

有學校表示,教育局要求學校事先幫家長做補助減免,不得先收取費用,現在卻以教育部沒有補助為由,縮減補助對象,讓學校不知所措。

學校私下表示,教育局裡子、面子都要,要宣揚德政,又不想花錢,搞到學校裡外不是人。有家長是拿著社會局發出的公文要求減免,學校請示教育局,得到的答覆卻是「社會局列是社會局的事」,要學校自行追討或想辦法,根本是為難學校,更是為難弱勢家長,而照顧弱勢的政策不能用一句沒錢,說變就變!

教局:因教部不再補助
教育局表示,高市原本的補助對象就是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後來是因教育部補助經費才放寬資格。這學期開始,教育部不再補助經費,因此回歸原補助條件,但已向教育部爭取經費,並請學校盡力提供學生幫助。


●●●1010424自由時報:公家思維僵化 豈知民間疾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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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思維僵化 豈知民間疾苦
自由時報 2012-4-24
記者朱有鈴/特稿
補足書籍費缺口的經費不過九百多萬元,卻能幫助超過一萬名學生學習,不比煙火秀、晚會、出國考察更重要嗎?

相信教育局絕無惡心!既然放寬資格增加的經費當初由教育部補助,現在經費沒了,想當然就回復原樣,若真有困難的學生也是少數,可由學校想辦法支應。

這樣思維在縣市合併前問題可能不大。但如今,在許多人數僅一、兩百人的學校,可能有三分之一的學生來自單親或隔代教養家庭,偏鄉學校資源少、缺口大,拿什麼支應?

說到不知民間疾苦,古來都以晉惠帝為例。如今的官員雖整天口掛苦民所苦、關懷弱勢,卻想不到幾百元的書籍費會讓許多弱勢家庭陷入苦惱、讓偏鄉小校無力承受,難道真知民間疾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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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5 下午 07:12:56

【教育夥伴】1010317臺灣時報:許智傑力爭補助書籍費敗部復活!

●101年03月0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公開呼籲:「政府不能對經濟弱勢學生的補助也「三七五減租」」。

●101年03月02日,聯合報報導:【教科書簿本費 高市籌錢補助弱勢】。

●101年03月02日,國語日報報導:【高市籌財源 補助國小低收戶】。

●101年03月02日,臺灣時報報導:【教育產業工會呼籲繼續補助國小低收入戶教科書及簿本費】。

●101年03月02日,臺灣時報報導:【教育部縮減補助代收代辦費 高市教育局將籌措】。

●101年03月03日,【牛奶瓶報報】公告週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答應籌措經費補助經濟弱勢學生的教科書費及簿本費】。

●101年03月15日,臺灣時報報導:【教育部取消弱勢生書籍費補助 立委諸公請命】。

●101年03月17日,臺灣時報報導:【許智傑力爭補助書籍費敗部復活】。

這議題,【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覺並提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承諾要補助,由邱志偉、許智傑、李昆澤督促教育部,最後【許智傑】透過質詢部長讓補助書籍費敗部復活,打贏一場漂亮的勝仗!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10317臺灣時報:許智傑力爭補助書籍費敗部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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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17臺灣時報
許智傑力爭補助書籍費敗部復活

〔記者黃文政高雄報導〕教育部補助國中小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書籍費」卻未列其中,立委許智傑疾呼「照顧弱勢不能停」,明定的計畫時程不能片面終止,行政院院長陳●聞訊當場指示教育部應予修正。許智傑強調,對人民有利的事絕不讓步。

立法委員許智傑昨天與邱志偉、蔡其昌二位委員首次進行施政總質詢,不僅從油、電、學費漲價到美牛開放等議題火力全開,針對行政院各項業務提出質詢,讓陳揆及相關官員難以招架。

許智傑指出,教育部今年二月九日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一百年學年度第二學期國中小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之補助的公文中,卻逕行刪除「書籍費」。

許智傑質詢教育部說,今年對於弱勢學生的書籍費補助突然收手,費用要由地方政府全數負擔,讓地方政府府措手不及,教育部明定的計畫時程為何片面終止單項補助?

許智傑認為,照顧弱勢不能停,教育部「就學安全網計畫」明載,其實施期程自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亦即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及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都在其計畫期程之內。

立委許智傑的質詢獲陳揆認同,他當場指示教育部長蔣偉寧應予修正,許智傑捍衛弱勢學子福利據理力爭,再打贏一場漂亮的勝仗。

許智傑表示,由於質詢時間有限,關注議題無法全部都提到,但他會利用立法院開議期間,在相關委員會提出質詢與。

他說,南北兩處奔波不以為苦,只要對人民有利的事,會對全力爭取,以美國牛議題為例,他就是站在第一線抗爭,國民健康絕對不能讓步,他敦促馬政府應重視民意,不應一意孤行,讓人民失去信任感。
發佈日期: 2012-03-17 00:10:00


●●●1010315臺灣時報:教育部取消弱勢生書籍費補助 立委諸公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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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15臺灣時報
教育部取消弱勢生書籍費補助 立委諸公請命

〔記者蔡宗彥岡山報導〕對教育部在沒有任何協商與照會的情況下,以一紙公文片面終止對弱勢學生的書籍費補助,令縣市政府措手不及,危及弱勢學生就學權益,立委邱志偉、許智傑、李昆澤昨天表示深感遺憾,並希望教育部履行﹁就學安全網計畫﹂對弱勢照顧的承諾,恢復書籍費補助。

邱志偉表示,對弱勢學生購買教科書、簿本及其他相關代收代辦費用的補助,依教育部﹁就學安全網計畫﹂明載,其實施期程自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今年底止,因此教育部實在沒有理由違背該計畫的承諾,任意中止對弱勢學生的書籍費補助。

邱志偉指出,以高雄市為例,自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教育部依﹁就學安全網計畫﹂規定,每位學生國小最高一千五百元、國中最高一千六百元,由教育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統計高雄市國中小學生申請教育部此項補助者每學期約二萬人,縣市合併後增加至約四萬人,申請金額約六千萬元,教育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約三千萬元。

許智傑則強調,高雄市自九十七學年度起至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每學期均依﹁就學安全網計畫﹂辦理期程,函報教育部申請弱勢學生代收代辦費補助,惟教育部今年二月九日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國中小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之補助的公文中,卻逕行刪除﹁書籍費﹂乙項,僅補助家長會費、午餐費、保險費,即每位學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五百二十元,明訂補助項目為:家長會費一百元、午餐基本費一百元、午餐燃料費一百六十元、學生團體保險費一百六十元,書籍費需全數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負擔。

邱志偉、許智傑、李昆澤三位立委均強調,對弱勢學生的照顧,保障其就學權益,是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環,呼籲教育部一本照顧弱勢學生初衷,履行﹁就學安全網計畫﹂之承諾,繼續補助各縣市學生書籍費,以協助弱勢家庭學生順利就學。
發佈日期: 2012-03-15 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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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3 下午 07:19:24

<DIV id=mailContent><DIV id=message191633832 class="undoreset clearfix" role=main><DIV class=plainMail>【政策報告】教育部函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教育部考量國立編譯館整併於國家教育研究院,並配合實務需求,提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修正,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將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範有關審定範圍之規定移列至第二條第二項,並改以教育部公告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七條)
二、    配合國立編譯館機關整併,修正第三條第一項予以明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刪除規範舊課程實施方式及提出申請審定之期間規定,增列申請審定者就同一學習領域編有二種以上版本時,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配合國立編譯館機關整併,相關學術名詞審譯業務整併納入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定職掌,爰增列該院相關學術名詞審譯之公告機關。(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將各次續審「決議」修正為「結果」,並將第二次、第三次續審及作成續審結果及通知申請審定者之法定期限修正為三十日。(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    明定樣書內容得修正之範圍,延長檢送樣書至審定機關之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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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審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科圖書,指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所編輯之學生課本及其習作。
教科圖書之審定範圍、名稱、編輯冊數及習作種類,由本部公告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本部。本部辦理審定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為之。
本辦法所稱申請審定者,指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第四條 申請審定者就同一學習領域教科圖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審定者就同一學習領域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教科圖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依本部公告之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辦理。

第五條 申請審定者於申請審定時,應填具教科圖書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圖書編輯計畫書一式十份至十八份。
二、教科圖書及教師手冊書稿各一式十份至十八份;英語應另檢附附隨於教科書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試聽帶一式十份至十八份。

第六條 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圖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學習領域申請審定,不得分科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以打字、美工完稿裝訂;插圖不得以草圖替代;彩圖不得以黑白圖片替代。
三、教科圖書之印製,依本部所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標準規格辦理。
四、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人名、地名、學術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國字注音應以本部公告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依據。
七、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第七條 審定機關應組成審定委員會,依課程綱要審定教科圖書。

第八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
同一學習領域各冊之審查期限,應自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第九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限內通知續審結果。續審結果為通過者,審定機關應為通過之決議。
前項申請續審,以三次為限;所定申請續審及作成續審結果並通知之一定期限,第一次為四十五日,第二次、第三次均為三十日;第三次續審結果仍未通過時,審定機關應為重編之決議。
第一項申請續審所檢附之修正稿,除依審查意見修正,或作資料更新、內容勘誤外,不得再變更內容。逾此範圍者,審定機關得不予受理。

第十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限,申請審定者於期限屆滿三日前,得以書面向審定機關申請延期三十日,並各以一次為限。逾期者,應重新申請審定,不受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公告期間之限制。

第十一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審定者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應審酌申復意見,於收受申復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駁回之決定或變更原審查決議為修正,並通知其依第九條所定程序辦理。申復經駁回者,申請審定者得依原審查決議重編,並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公告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重編之決議者,亦同。

第十二條 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決議前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
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議陳述意見。每冊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書稿,應依下列程序審定:
一、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由審定機關發還申請審定者排印樣書。
二、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樣書,並於前款教科圖書書稿發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送三套至審定機關。
三、申請審定者於印製前款樣書時,如發現有資料更新及內容勘誤之必要,應即通知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通知其修正已變更原審查決議內容時,申請審定者應即停止印製,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樣書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決議內容相符。
教科圖書經審定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學習領域之教科圖書應俟前一冊發給審定執照後,始得核發後冊審定執照。

第十四條 教科圖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限屆滿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

第十五條 申請審定者應自審定之教科圖書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八套至審定機關備查。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其封面應印有本部或受委任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號。
申請審定者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圖書之用。

第十六條 教科圖書之修訂,除屬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者,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隨時申請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第三年用書起,得於教科圖書總頁數二分之一以內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修訂後之次年及第六年用書,不得申請修訂。
三、以一學年一次為限,並應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教科圖書之修訂,申請審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圖書修訂計畫書一式十份至十八份。
二、教科圖書修訂稿及教師手冊一式十份至十八份。

第十八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圖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種類,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段規定辦理,逾期者,應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六條所定期間之限制。

第二十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得重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期間,不受第十六條所定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重編之決議者,亦同。

第二十一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經審查決議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經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並於前述書稿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成書五套至審定機關備查,版權頁應註明修訂版次及出版年月。

第二十三條 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圖書內容,審定機關應限期令其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第二十四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如有利用他人著作,申請審定者應依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部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自行編定教科圖書者,得委由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編輯;其審定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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