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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減授鐘點,改支鐘點費規定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300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8 下午 07:56:41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王慧茹
電 話:(02)77366346
受文者:苗栗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臺人(三)字第10002168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依教師兼導
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實際差距節數發給代理導師
鐘點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11月14日府人給字第1000358772號函。
二、查本部89年9月15日台(89)人(三)字第89087811號書
函略以,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
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
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
),以1星期4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
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不及l小時者,不計。
三、次查本部97年8月14日台人(三)字第0970149631A號函略
以,本部94年9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40112052號書函
及89年9月15日台(89)人(三)字第89087811號書函略以
,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因教學需要無法
減少授課節數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
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一星期4小時為計算基準,按
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案經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授
人給字第0970016004號函准予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
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
鐘點費。是以,本部上開94年9月13日及89年9月15日書函
有關國民中小學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基準,均併予停止適
用。
四、以上開行政院97年7月30日函於「實際代理天數」部分,
已無「含星期例假日」之文字,亦未規定「代理時間經折
算不及l小時者,不計」,爰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
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並請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
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除外)、本部
國教司、中部辦公室、人事處2011-12-05
08:03:09

意即專任老師代理導師鐘點=實際代理天數(可累計) *(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5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24 下午 05:16:55

有些學校連代理導師天數*1/7都沒發鐘點費, 這是什麼情況?

請教一下本縣各校是否有依照此教育部的規定辦理

桃園縣教育局已不受教育部管轄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6 下午 12:08:30

請代理、代課、鐘點教師快加入工會,
讓團結的工會一起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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