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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減授鐘點,改支鐘點費規定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300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8 下午 07:56:41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王慧茹 電 話:(02)77366346 受文者:苗栗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臺人(三)字第10002168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依教師兼導 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實際差距節數發給代理導師 鐘點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11月14日府人給字第1000358772號函。 二、查本部89年9月15日台(89)人(三)字第89087811號書 函略以,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 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 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 ),以1星期4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 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不及l小時者,不計。 三、次查本部97年8月14日台人(三)字第0970149631A號函略 以,本部94年9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40112052號書函 及89年9月15日台(89)人(三)字第89087811號書函略以 ,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因教學需要無法 減少授課節數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 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一星期4小時為計算基準,按 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案經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授 人給字第0970016004號函准予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 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 鐘點費。是以,本部上開94年9月13日及89年9月15日書函 有關國民中小學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基準,均併予停止適 用。 四、以上開行政院97年7月30日函於「實際代理天數」部分, 已無「含星期例假日」之文字,亦未規定「代理時間經折 算不及l小時者,不計」,爰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 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並請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 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除外)、本部 國教司、中部辦公室、人事處2011-12-05 08:03:09 意即專任老師代理導師鐘點=實際代理天數(可累計) *(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5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24 下午 05:16:55
有些學校連代理導師天數*1/7都沒發鐘點費, 這是什麼情況?
請教一下本縣各校是否有依照此教育部的規定辦理
桃園縣教育局已不受教育部管轄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6 下午 12:08:30
請代理、代課、鐘點教師快加入工會, 讓團結的工會一起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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