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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導護與兼任行政職務工作立法?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273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2 下午 10:50:41

小弟在查閱教育部教師法修正草案中,

發現在教師的義務上,多了「依學校之安排擔任導師、交通導護及兼任行政職務工作。」

將擔任交通導護與兼任行政直接入法,規避團體協商,

不知工會在與教育部協商的過程中,是否有觸及這一區塊?

未來立法的可能性如何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3 上午 12:10:19

本校老師擔任導護工作被轉彎汽車撞傷,縣府、學校也沒替老師保險,看醫生都還要自費,至今一個多個月還無法回工作岡位任教!萬一有老師擔任導護被撞傷,傷勢嚴重無法繼續任教甚至有生命危險,試問誰替我們現在這些捧著<玻璃碗>的老師伸張!!誰為我們養育一家老小!!導護工作忙到超過上班時間才進教室,發生事故難道又是苦命的老師該負責!!屆時傷重無法繼續任教時被資遣,誰為我的全家老小未來的生計著想,我該拿甚麼養育他,傷重後的醫療費用到底誰該支付!!老師站導護是基於教育愛,但現在誰來愛這些充滿教育愛的老師!!我本人並非完全拒絕將交通導護工作入法,但是相對應的保障措施需配套完整才能入法!!現在的老師真是辛苦了~就如同對學生一切熱心的額外付出,被外界認為合理化,甚至要求的更多,除了心涼外還有多少老師敢繼續付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3 下午 03:10:59

團約協商的對象是雇主

好像不是教育部

立法之遊說、關切

倒是全教會或全教總的事

大家看著辦

直接修法入法

的確將來無從進行團約協商

如果教師法修正草案大家都漠不關心

三好加一好

別期待別人能幫教師什麼

我們自己能幫自己什麼比較務實

集結力量、發出異議、媒體曝光、製造壓力

不然

誰鳥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3 下午 08:27:08

又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中,第45條:

第四十五條 教師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徵詢全國性家長團體意見後,與全國教師會為之。

二、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徵詢同級家長團體意見後,與同級教師會為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由學校與學校教師會為之。但無學校教師會者,得經學校二分之一以上教師委託地方教師會代為之。

按教育部版,教師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是主管機關與教師會,而非教師工會為之,

教師工會在團體協商這一區塊等於被架空了,

這跟敝人所理解團體協商由工會為之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

是我解讀錯誤,還是教育部在玩文字遊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5 下午 04:13:26

交通導護要如何拒絕,發表免責聲明有用嗎??
如果導護入教師法,是大倒退!!
PTT有人轉貼一個網站
http://dao-hu.blogspot.tw/p/20031015-httpdao-hu.html
我想只要有交通導護的一天,教師一定還會陸續發生訴訟司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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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5 下午 07:27:02

【2013/04/0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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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問診室】學生校外車禍、老師導護或巡視工作、下課時間學生受傷...

本會將陸續整理個別會員向本會諮詢或尋求協助的問題及案例,以【會員問診室】單元與大家見面,目的是希望透過經驗分享,讓夥伴們在未來遇到類似狀況時可以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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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個學生在「校內健身操」比賽時間開溜,並向員生社主管借摩托車,藉口處理要務,結果於校外發生車禍受傷,請問校方及員生社主管都有涉及法律責任嗎?(提問人:高職教師)
A1:【本會解析】
有關校方的主要責任是對於學生違規離校這個事件必須做最明快的處置,簡而言之,當老師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時應立即向校方行政單位(通常是訓導處或學務處)通報,如老師未通報則可能須負行政上之責任。校方行政單位接獲老師通報應即刻展開尋找學生的作為,若仍無法發現學生則必須通報學生家長,必要時應通知學校附近的警察機關協尋,以保障學生權益。
學生的個人行為應當自己負責,不論是正常上下課或是蹺課到外頭去,其所發生的任何事端都必須由個人或(未成年學生)家長自己負責,校方並不當然要對學生發生的所有事件負責,而家長或車禍當事人也不能要求校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即使校方疏於管理導致學生有機會蹺課離校,但車禍發生和校方疏於管理也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但校方內部仍須自行檢討疏於管理之行政責任。
  至於員生社主管車子借給學生,如果發生車禍,車主需不需要負責任?應該分成兩種情況來討論:
1、刑事責任:車主應該沒有刑事責任。(車禍與借車與否並無因果關係)
2、民事責任:
a、如果車主於借車之當時,知道對方沒有駕駛執照,仍然把車子借給對方,這時因為車主違反民法上保護他人之法而構成侵權行為責任,所以車主必須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b、如果車主於借車時,知道對方有駕駛執照的時候,這時車主根本沒有賠償責任,所以也就不必要負賠償。
 
Q2.老師因導護或巡視掃地工作學生因意外〈如:打架、玩耍〉受傷,老師的法律責任為何?
下課時間,學生意外受傷,老師的責任為何?如何處理比較好?
老師處罰〈必要時〉的原則,哪裡看得到?(提問人:國小教師)

學生上、下學教師值週導護之權利、義務為何?法律責任如何歸屬?從法律面考量,如何做才能照顧到學生的交通安全,又不致使老師陷入法律危機?(提問人:國中教師)
A2:【本會解析】
1.目前針對教師值週導護之義務並無相關法令規範,但校方或老師有無民、刑事之法律責任?法官判決的依據通常都是視學校及相關人員(老師)有沒有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來認定。所以老師及校方行政單位平時應做好相關的安全教育並做成紀錄備查,以確保善盡告知之義務。
針對老師因導護或執行其他公務而必須暫時離開教室或教學場域時,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無虞始得進行導護或其他公務。以96年4月台北縣永和國小學童在校,因為被老師要求協助掛運動會的大型布幔被刺傷,導致重度弱視的眼睛以國賠306萬收場。同樣事隔半年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童,因為同學拿起垃圾籃朝其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該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目前法院裁定以國賠 193萬為基礎,但是雙方仍要上訴。
  以上兩則判例顯示出法官判決上依據的考量,就永和國小事件而言,判決書上記載,教師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之安全事項,也未在現場督導。而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判決書上也說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均屬於怠守職務。
2.同上例,平時應做好安全教育宣導並紀錄,同時校方也要時常檢視校園設施安全,若不幸發生意外安全事件時,應建立迅速處理的機制,如此可避免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之不利處置。
3.依據教育部頒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8 上午 07:24:53

"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

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屬於怠守職務"

那如何做才可以 導護時...或下課時間...或打埽時間...等  學生可以確保受到監管保護???

導師有分身之能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12 下午 03:24:57

不管發生哪種情況, "該注意而未注意"就是玩你沒商量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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