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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錄取名單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231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31 下午 07:36:43

恭賀金榜題名

 

桃園縣101年度國民小學

15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錄取名單

准考證號碼

 

服務學校

   

1003

金德智

大業國小

 

依准考證

號碼排序

1009

張秀琪

啟文國小

1010

蕭雪玲

義盛國小

1012

邱孜御

上大國小

1015

楊進財

潮音國小

1016

顏靜芳

新屋國小

1026

劉國平

南勢國小

1027

梁淑芳

普仁國小

1030

杜惠玲

龍星國小

1031

林靜芳

新坡國小

1038

洪智賢

文華國小

1041

王啟業

興仁國小

1044

吳志誠

大忠國小

1057

王惠萱

僑愛國小

1063

蕭志民

東安國小

1064

謝文堯

興仁國小

1072

楊梅黃

新榮國小

1082

徐燕羚

興國國小

1087

李佑珊

百吉國小

1103

劉偉琦

水美國小

中華民國一Ο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桃園縣101年度國民中學

15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錄取名單

准考證號碼

 

服務學校

   

3015

楊子賢

幸福國中

 

依准考證

號碼排序

3017

呂新捷

永安國中

3018

游章圳

過嶺國中

3019

簡秋錚

經國國中

3020

江素女

富岡國中

3021

高中玉

龜山國中

3027

曾美娟

龜山國中

3029

鄭舒文

大溪國中

3034

黃本旭

過嶺國中

3035

郭怡君

富岡國中

3037

王英全

大竹國中

3038

游棨淞

新明國中

3039

吳秉憲

新明國中

3042

侯麗君

武漢國中

3044

鍾美華

建國國中

中華民國一Ο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5 下午 07:16:15

<DIV class=plainMail>1000715教育部函:彰化縣政府府持續辦理主任介聘事宜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案

教育部公函和監察院糾正文顯示,各縣市政府辦理主任介聘違法,桃園縣教師會和彰化縣教師會都努力證明了這點,也都發出相關的電子報。

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教育單位更應該如此,既然教育部和監察院都有相關的函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似乎該考量相關作法的適法性?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對於「行政專長介聘」沒有反對意見,但既然可能有違法之疑,我們的立場是依法辦理!

轉貼教育部公函和相關電子報:

●●●1000715教育部函●●●
================================================================================
教育部 函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10369B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 貴縣教師會陳訴 貴府持續辦理主任介聘事宜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0年6月20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164582號函辦理,並復 貴府100年6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00213383號函,及100年6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00209988號函副本。

二、查 貴府來函所敘 貴縣縣立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訂定「彰化縣國民中學100學年度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中定有「依積分公開介聘分發」及「具有主任資格教師如取得介聘學校校長及教評會同意書,得優先介聘」等2種方式,且 貴府所附之說明資料中確有貴縣100學年度國中提遴聘兼具主任資格教師介聘缺額及作業時程事宜之相關公告;其公告內容計有信義國中小等7校提報8名教師兼主任之缺額,其作業程序係由具主任資格之教師自行與缺額學校聯繫,學校於審查後另行填妥「國中主任介聘同意書」等文件,送委員會討論後優先輔導介聘,確有辦理主任介聘之實。

三、參酌本部95年6月15日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函說明二略以,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另本辦法第4條係規定將參加主任甄選、儲訓之資格;第6條、第7條亦規定國中小主任甄選之條件;第10條係規定主任甄選、儲訓及候用作業,以上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等,爰貴府如藉所訂定之「具有主任資格教師如取得介聘學校校長及教評會同意書,得優先介聘」相關規定,行辦理主任介聘之實,應屬違法。

四、另查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請貴府應依國民教育法及本辦法訂定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以杜爭議。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監察院、本部法規會、國教司2011-07-15 14:48:46


●●●1001027【彰化縣教師會電子報】●●●
================================================================================
【彰化縣教師會電子報】:彰化縣府辦理國中、小主任介聘,「監察院」說:違法

彰化縣府辦理國中、小主任介聘,「監察院」說:違法。
縣府行文各校-取消主任介聘作業方式

彰化縣100學年度國中教師縣內介聘共計164位教師提出介聘需求,在今年5月19日角逐8名缺額;100學年度國中教師縣外介聘開缺共計2人。但是彰化縣政府卻讓各校經教評會同意開出9個主任缺額,於6月28日將辦理國中主任介聘共計9位。此舉為少數具主任資格者大開方便門,而犧牲、侵犯所有教師介聘權益,實已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不得被分階級之平等權利: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本會即於民國100年6月2日100彰縣教師字第100163號發文,請監察院予以糾正。文中明示:彰化縣政府持續辦理主任介聘(調任)事宜,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更嚴重侵害一般教師公平介聘的缺額,且違反各級學校教評會設置之任務。更於100年7月1日100彰縣教師字第100193號文,回覆縣府引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實是片面擴大法令解釋之疑義,該辦法並無主任優先介聘之內容。並表達反對,將主任介聘乙案提至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研議,縣府應「依法論法」,以取公信。

監察院於100年8月3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108447號函:彰化縣政府如藉所訂定之「具有主任資格教師如取得介聘學校校長及教評會同意書,得優先介聘」相關規定,行辦理主任介聘之實,應屬違法。且於國民教育法修法未完成前,仍不宜辦理具主任資格之縣市內介聘作業。

歷經多年的討論、質疑、抗議都無效的情況下,監察院下了重要的結論:違法。本會要求縣府針對此案,做出明確的聲明:「停止辦理縣內國中、小主任介聘。」深切的期盼,縣府不要做最壞的示範!

從94年本會代表參加彰化縣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提出,主任介聘違法!年年被縣府漠視,終於在100年10月12日府教學字第1000327682號函:檢送教育部函文、、、本府將依據教育部規定研修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他校作業規定(刪除具主任資格教師介聘作業方式)。──劃下完美的句點。

原本違法的主任介聘將在101學年度消失,對於具有主任資格的教師,或許您會覺得你的權益被傷害了。但請試想「違法的權益」是我們該得到的嗎?「違法的權益」是權益嗎?當您在享受「違法的權益」(介聘成功的主任)的同時,請以「同理心」想想是否有更多教師也想介聘,但卻沒有缺。為什麼呢?因為合法的教師介聘缺2個,但違法的主任介聘缺卻高達9個。

彰化縣教師會理事長江錦錢100.10.19


●●●1000701【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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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糾正】桃園縣立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5所國小,99年度以自辦甄選教師作業「主任甄選」違反法令案

◎又是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
監察院指出: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桃園縣政府難脫責任!
監察院指出: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且此5校簡章皆經桃園縣政府核備在案:「《北勢國小教師甄選簡章》業經桃園縣政府99年6月28日府教創字第0990241633號函備查在案。《南勢國小教師甄選簡章》業經桃園縣政府99年7月7日府教創字第0990256910號函備查在案。《建國國小教師甄選簡章》業經桃園縣政府99年6月24日府教創字第0990239232號函備查在案。《四維國小教
師甄選簡章》業經桃園縣政府99年6月30日府教創字第0990247290號函備查在案。《內海國小教師甄選簡章》業經桃園縣政府99年7月7日府教創
字第0990256474號函備查在案。」

◎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5所國小,以自辦甄選教師作業「主任甄選」違反法令
監察院以附表詳列5所國小自行辦理教師甄選卻行主任甄選之實,違反相關法令或函釋規定一覽表,針對5所學校簡章皆列「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尤佳」,將教育部及監察院的意見就違反法令部份表列說明,顯示對本案之重視!

PS:每年本會都提醒桃園縣政府放任各校如此「掛羊頭賣狗肉」式的「甄選主任」是違反法令的,可惜,忠言逆耳,桃園縣政府照樣我行我素,所以我們只好向監察院糾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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