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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請幫幫可憐的我們(再問合作社退社事宜)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204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9 下午 01:06:24

上次非常感謝 J先進 幫忙解決合作社退社的問題.<div>現在本校遇到的新問題是:
<div><div>1.在本校即將改選下一屆合作社理監事前.有同事提退社申請書給</div><div>  本屆的理監事.當本校行政得知後.即質疑法源依據.......又回到</div><div>  老套的說詞(我們老師要有愛心.若關了合作社.學生要購買早餐</div><div>  簿本運動服鮮奶不是很不方便)請問:本屆理監事可以決定該同仁</div><div>  的退社申請否?又法源的依據如何?</div><div>2.合作社的理監事的改選單上.是否要將退社的名單寫上.並註明緣</div><div>  由.要不然在進行改選時.本校會引起一陣風暴......</div><div>  我們接了三次的合作社事務.根本未見本校的合作社章程.對於退</div><div>  社的合法性不甚了解.若本校行政一再刁難.我們要如何因應?</div><div>3.擔任本屆的合作社理監事到7月31日.我們本屆的理監事可以自行</div><div>  開會解散本校合作社的營運否?</div><div>4.校長是否為本校合作社理事或監事的一員?他是否有權參加合作</div><div>  設理監事的會議(或擅自召集理監事開會)?</div><div>
</div><div>   非常需要各位先進的幫忙.尤其是法源的部份.要不然我們</div><div>   學校又各表論述.倒楣的還是不懂法的老師們.再次拜託.</div><div>  </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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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div></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9 下午 08:32:52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解散退社Q&A
劉亞平整理

最近,為了合作社的事情,很多學校有荒腔走板的演出,什麼威脅、欺騙的話都出籠了,有些人是為了維護既得利益,有些人是為了推卸責任工作。
所以,在此整理合作社相關問題的Q&A,讓老師們知道法令規定和現況,可以戳破相關人員的謊言,不要輕易被嚇住、騙過,老師,加油!

Q:合作社可以解散嗎?
A:當然可以。一種是主動議決解散,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可解散。一種是會員人數不足七人,由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Q:請問ㄧ下,有學校已經解散合作社了嗎?
A:陸續已經有學校決議解散,行文縣政府處理中,還有,要下車,就下車,跟別人下不下車,沒有任何關係。

Q:老師可以退出合作社嗎?
A:當然可以。法令規定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自請退社應以向合作社提出出社請求書之日為準。

Q:請問ㄧ下,有老師已經請求退社了嗎?
A:已經有很多老師退社了,奉勸老師,要下車,趕快下車,越後面下車的,事情越多。

Q:老師提出退社請求書後,還可以被選為理監事嗎?
A:不可以。高雄縣政府95年4月3日發文,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095007846號,「已填表提出申請退社人員,不得擔任理事候選人及監事候選人」。

Q:學校沒有合作社,學生代收代辦費項目怎麼辦?
A:95年4月15日,高雄縣政府公佈:「高雄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學生代收代辦費項目將由公庫接手,並沒有任何問題,只有更加透明公開而已。

Q:學生代收代辦費項目一定要由合作社承攬嗎?
A:沒有法令規定,學生代收代辦費項目一定要由合作社承包,合作社也是「營利單位」,所以就算學校有合作社,還是可以由學校公庫辦理。

Q:合作社沒了,學生代收代辦費項目的工作由誰來做?
A:學校決定要幫學生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可以委託合作社辦理,學校沒有合作社,學校公庫就要辦理,學校採購有相關法令規定,該誰做就由誰做。

Q:學校公庫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很難嗎?
A:應該不難,各縣市有很多學校都如此辦理,高雄縣也有學校這樣辦理,只是學校公庫辦理,要遵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這些學校其他的採購都是如此,沒有特別之處。

Q:「學校家長會」可以幫學生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沒有法源依據。

Q:「班級家長會」可以幫學生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班級家長會沒有正式的帳目,所以更沒有法源依據。

Q:老師可以單獨幫學生採購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老師可以決定教材用品,但不能幫學生代辦採購,採購應該要由學校來辦理。

Q:合作社可以不幫退社教師班級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學校委託合作社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是「學校」委託合作社來辦理,不是「班級」委託合作社辦理,更不是「教師」委託合作社辦理,既然是學校委託,對象當然是全校學生,更何況學生還是合作社的預備社員。

Q:合作社解散,老師就不幫學生處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當然不是如此,教材、簿本等教材用品還是由相關的老師選擇,但應由各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收費單還是由老師發給學生,物品還是由老師發送給學生,一般老師的工作沒有減少,只是採購、會計、出納等事項由合作社轉為學校公庫。

Q:合作社解散,學校相關人員可以不幫學生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行政服務教學,若有學校決定不服務,讓學生和家長自行去購買,造成家長不便或教學困擾,那就讓校長去承擔責任,學校若讓學生的簿本、教材開天窗,校長無能解決這個問題,縣政府應該考慮校長換人做做看,相關人員無能處理這個問題,校長應該考慮讓其他的人來服務。

Q:可以由縣政府統一針對代收代辦費項目議價嗎?
A:應該可以,非不能也,實不為也。課本早就由全國統一議價,英語、電腦、鄉土等教材也由縣政府統一議價,簿本和教材當然也可以,教育局不議價,也可以召集各校組成聯合採購議價小組。

Q:學校代收代辦費項目超過十萬塊,可以不經公開招標佈,就給合作社承辦嗎?
A:這可能有問題,可能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也可能有圖利特定廠商(合作社)和人士(領津貼人員)的嫌疑,說不定有不必要的麻煩,奉勸老師還是好好教書,不需要去賺學生家長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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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教育局公告
公告編號:B94003165
發布日期:94 年 12 月 2 日
本公告指定全縣國小、國中、高中必須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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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常用表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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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常用表格,請由教育局網站進入→點選常用表報→體健課→點選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常用表格,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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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 94 年 12 月 2 日 ∼ 94 年 12 月 23 日
承辦人員:體健課 賴惠珍   聯絡電話:07-7477611 ext 1735   網路電話:74707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9 下午 08:37:36

解散清算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程序及相關表格

 

●整理:總幹事 曾建翰

經過高雄縣教師會的催促和幫助,合作社解散的相關檔案範本終於出爐了,各校可以自行參考應用,會員有問題可以打電話到高雄縣教師會詢問(07-7903934)。

 

●合作社的解散及清算

合作社要消滅,依合作社法需經二道程序:

  1.解散登記

  2.清算登記

 

●合作社的解散登記

  合作社的解散,是指合作社法人人格消滅的原因而言。法人人格並不因一經解散即歸消滅,必俟清算完成,才歸消滅,不過解散後的法人,祇能在清算目的之範圍內為存續,而法人本來的目的,如經營某種業務,自應停辦。合作社解散的原因,依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載,共有六款,除其中解散之命令,是主管關依職權發出者外,其餘都應由合作社申請,由主管機關核定。

  合作社解散時,應於決定散之日起,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債權人,得於指定期限(至少一個月)提出異議,同時應備文陳報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解散合作社名稱、登記證字號、核准解散日期、解散原因等,分別填入解散登記彙報表,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合作社的清算登記

  合作社於命令解散或陳准解散登記後,應即進行清算程序。合作社之清算登記,旨在使合作社因解散後之責任消滅,求得法律上之認可,故不論剩餘資產多寡,及有無債權債務,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手續,並將其結果,於規定期限內,陳報主管機關為清算之登記。

  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因此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同時通知法院。合作社經依章程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理事會亦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俾利法院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解散清算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程序及相關表格,教育局放在以下這個連結:

高雄縣教育網路-->常用表報-->體健課-->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常用表格

http://www.ks.edu.tw/bulletin/document.php?sn=83

 

現在,分成兩種情形:

ㄧ、全體老師召開社員大會決議解散:如果學校老師有三分之二以上想解散合作社,那就召開社員大會決議解散,大家一起閃人。

二、個別老師提出退社請求:如果學校老師有過半的人想保留合作社,想退出的人提出退社請求書,跟合作社說ByeBye,想玩的人自己留下來。

請各校合作社理事主席、經理或教師會長先徵詢老師們的意見,請各校確定狀況之後,再來決定要怎麼做,高雄縣教師會將提供相關的協助。

如果大家都不想擔任合作社工作,那就先不要個別提出退社請求,由全體老師召開社員大會決議解散,只要按表操課就可以完成解散程序。

如果有過半的人想保留合作社,那想退社的教師就直接要求退社,高雄縣教師會也會提供退社請求書,只要填好資料送出就可以退社。

如果有校長不准學校合作社決議解散,或者有學校合作社不准老師退社,請跟高雄縣教育局、高雄縣教師會提出檢舉,我們會強力支持教師的決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30 上午 11:31:44

若學校老師沒有共識,就只好獨善其身,以雙掛號寄送退社申明書給合作社理事,申明退社。往後合作社相關事務,跟你不會有任何關係。

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當人有退社的自由,教學才是老師的工作,而不是到合作社當店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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