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桃園縣規章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3 )
--- 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19 )


作者︰tf010099-b
發表時間︰2006/9/10 上午 11:37:14

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1年7月8日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布
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97年7月14日府教數字第0970227341號函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96年11月5日台國(四)字第0960162303B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目的:為使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本府特訂定本要點。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40分鐘)

班級數

12班以下

13-18

19-24

25-30

31-36

37-48

49-60

61班以上

主任

8-10

7-9

6-8

5-7

4-6

4-5

4

4

組長

16-18

15-17

14-16

13-15

13-15

12-14

11-13

10-12

科任教師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備註

一、本表教師界定為科任教師。

二、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4節課為原則。


四、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級任教師兼任之。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級任教師授課節數,酌減2至4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九、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一、本要點經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1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