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1.3.13-100學年度第2次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本會代表不及推派以致不克出席案,詳如說明...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9157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3122 聯 絡 人:林奕均、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021號 附件:一、101年3月9日桃教秘字第1010008953號函 二、101年3月12日府教秘字第1010061331號開會通知 主旨:100學年度第2次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本會代表不及推派以致不 克出席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100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修正案,地方教育審議 委員會應包括教師工會代表,行政院已在100年11月7日公告 該條修正內容自101.01.01起實施。 二、 貴府拖延至101年3月9日(五)16:58始傳真文件(附件一) 要求本會推派教育審議委員會代表與會,隔日為週休假日,又101 年 通知(附件二),告知101年3月13日須參與會議。 三、按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選派各項法定常設性組織之 代表須經理事會同意。惟從得知推派教育審議委員會代表到收到 會議通知只有一日的工作天,時間過於倉促,本會無法召開理事 會決議並推派代表與會,實已影響到本會的法定權益。 四、另請 貴府檢附修改後之教育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以利本會理事 會推派代表時參考。 五、為穩定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並保障勞工權益,建議 貴府往 後類似須本會推派代表之會議,應盡到「提前告知」的責任,並 給予本會充足的處理時間,以利本會得以召開相關會議推派。 正本:桃園縣政府、林教育局長逸青 副本: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林律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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