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工會)100.12.29-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條文,於教師介聘作業時...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8877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3122 聯 絡 人:温淑君、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90號 附件: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條文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條文說明 三、201111230052教育部回函 四、100年音樂班甄選簡章 主旨: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條文,於教師介聘 作業時,同時辦理國小藝術才能班「藝術專長合格教師」介聘作業, 以符合教師介聘作業之公平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條文」第十條:藝術才能 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三人, 國民小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二人。學校應遴聘具藝術專長合格教師擔任藝術 才能班教師,並得優先聘任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詳如附件一。 二、依據201111230052教育部回函說明一:「藝術專長」係指具備音樂、美術、 舞蹈等藝術才能學科專長,至合格教師係指具備任教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 詳如附件三。 三、經本會查,100年度教師介聘作業中部分學校之藝術才能班有實缺未開出, 卻於介聘結束後以自聘的方式徵聘代理教師,詳如附件四,顯有捨本逐末之 嫌,也損及學生之受教權及正式教師之介聘權益。 四、綜上,101年度教師介聘作業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修正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辦理「藝術專長合格教師」介聘,以符合各類教師 參加介聘之公平性。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理監事(e-mail傳送)、本會教學研究部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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