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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6 上午 09:33:10

<DIV class=plainMail>1001025教育局函:本局函詢教育部教師組工會後衍生學校教職員差假疑義一案

這封公文是回復【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100年5月23日的公文,重點有二:

●教育部已經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先行提供具體可行方案,並將於近日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開會交換意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了維護教師工會運作功能,在教育部函復前請各校仍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本權責處理。

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問個「會議公假」,教育局還要問教育部,「職業工會」的「會務公假」和「會議公假」,就直接「特許」,教育局未免太「大小眼」了,不過沒關係,將相本無種,男兒當自強!大家要支持有骨氣的【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1001025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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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2805號

主旨:有關本局函詢教育部教師組工會後衍生學校教職員差假疑義一案,轉知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0月14日臺人(二)字第1000163192A號書函辦理並復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100年5月23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5號函。

二、有關工會法通過後,依法組織之全國與縣市層級之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產業工會辦理會務給會務假等情,教育部業以100年8月9日臺人(二)字第1000131683號書函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先行提供具體可行方案,俾利該部研議,並於近日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開會交換意見,本案所詢俟研議結果另案函復。

三、惟為維護教師工會運作功能,在教育部函復前請各校仍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本權責處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乙份。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本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
副本: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特殊教育科、幼兒教育科、人事室(皆紙本)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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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4/15 下午 07:22:58

<DIV class=plainMail>【請假規則】教師懷孕需安胎休養可請病假且「28日內不扣薪」、「不影響考績」
      原住民教師於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得申請放假1日且由學校派員代理

101年04月07日,教育部發布新聞訊息,針對「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進行修正。

重點如下:
●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得以病假登記,且病假28日內不扣除薪給。前述請假日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不影響教師之成績考核。

●另外,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得申請放假1日,放假期間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轉貼相關新聞訊息及報導:

●●●1010407中央社:孕師需安胎休養 得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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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師需安胎休養 得請病假
中央社 – 2012年4月7日 下午12:58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7日電)教育部今天表示,第694次部務會報討論通過「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的請假,可以「病假」登記,且病假28日內不扣薪。

教育部說,前述請假日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不影響教師成績考核,將於近日循程序發布。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正是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明定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並得依規定檢附醫師診斷證明請延長病假,且延長病假期間不扣除薪給。

教育部說,為照顧懷孕教師,簡化行政流程,因安胎休養所請的延長病假,銷假上班時得免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此外,原住民族身分的教師,在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得申請放假1天,放假期間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教育部指出,教師請婚假、娩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1010407


●●●1010407教育部新聞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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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安胎休養之教師,治療或休養期間得以病假登記   
●發稿單位:人事處
●單位聯絡人:姚佩芬
●發布日期:101-04-07
教育部第694次部務會報討論通過「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得以病假登記,且病假28日內不扣除薪給。前述請假日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不影響教師之成績考核,全案將於近日循程序發布。

本次修正是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明定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並得依規定檢附醫師診斷證明請延長病假,且延長病假期間不扣除薪給。為照顧懷孕教師,簡化行政流程,因安胎休養所請之延長病假,銷假上班時得免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又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得申請放假1日,放假期間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基於落實憲法第156條有關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考量,及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明定私立學校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亦應核給病假。教師請婚假、娩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

教育部表示,教師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以病假登記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該段請假日數不影響教師成績考核,並已配合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條文,私立學校亦應配合修正相關考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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