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工會)100.11.3-有關 貴校支會正式教師加入本會之會員數,倘已逾學校正式教師人數二分之..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8569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電 話:03-4283122 傳 真:03-4283397 聯 絡 人:蔡南強 受文者: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各學校支會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57號 附件:學校支會團體協約申請書 主旨:有關 貴校支會正式教師加入本會之會員數,倘已逾學校正式教師人數二分之 一,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函暨本會100年10月 19日桃縣教工字第049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 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為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因此,倘 貴校正式教師加入本會之會員數(以繳交101年度會費之人數計算),已逾學 校正式教師人數之二分之一時, 貴支會自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與學校進行團 體協約之協商。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係為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保障教 育勞動者權益,若 貴校正式教師加入本會之會員數,尚未達學校正式教師人 數二分之一者,爰請 貴支會持續鼓勵學校教師加入本會。 四、隨文檢附「學校支會團體協約申請書」乙份,希 貴支會於評估會員需求後向 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後續將派員與 貴支會商討相關事宜,並依法要求 貴校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與本會進行學校團體協約之協商。 五、「團體協約申請書」請以傳真或掛號郵寄之方式送達本會,請查照。 正本: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各學校支會 副本:本會團約協商代表、團約推動小組(以e-mail傳送)、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彭如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