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工會)100.10.4-有關桃園縣立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以下簡稱三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輔導..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8532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3122 聯 絡 人:蔡南強、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30號 附件:一、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 三、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 四、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 五、桃園縣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代收代辦費繳費三聯單 主旨:有關桃園縣立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以下簡稱三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註冊繳費單上,明顯為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課程,並違反教育部禁止強迫收費之規定,建請 貴院詳察,並予以糾正。 說明: 一、按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附件一)第六點有關「收費及支用原則」之規定略以,「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之收費,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然三所國中仍採取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學生註冊之代辦費繳費單上,此種變相強制收費的方式,以及學校不願按照程序先調查上課意願後再行收費的做法,業已明顯違反桃園縣上開要點「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及「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的規定;亦違反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附件二)與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附件三)之「嚴禁強迫收費」的規定。 二、次按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附件四),有關學校代收代辦費之項目中,並無「課後輔導費」的收費項目,然三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學生註冊之代收代辦費繳費三聯單(附件五)之中,顯然不符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的規定。 三、綜上,桃園縣三所國中課後輔導費用收取的方式,明顯違反「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及「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懇請 貴院詳察,並予以糾正。 正本:監察院、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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