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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看監察院到底說些什麼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8183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7 下午 09:26:35
請大家仔細看看監察院說些什麼 ●●審 核 意 見●● ======================================================================================= 一、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一)按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國教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第18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依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1點:「為落實教師法第1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同要點第3點:「一、各校辦法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二、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報請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聘任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同要點第5點第1項:「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同要點第11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簡定及教育實施辦法(92年8月27日廢止;92年7月31日訂定發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足徵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應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需符合教育部之函釋規定,對於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者外,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即有關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教師甄選,非僅限於現職教師報名。
(二)又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儲訓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則各校(或接受委託辦理教師甄選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聘任教師時,如基於教育需要,於甄選簡章中加註考生如具有學校所需專長得擇優予以錄取之規定,尚無違法之處;惟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足徵教師若取得主任之資格,係屬專長之一,當各校將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而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違反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三)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然該府未究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之精神,查99學年度該府相關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介壽、八德、光明、龍興、大園、平興等國中及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國小共計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師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足見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四)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附表:桃園縣立5所國小自行辦理教師甄選卻行主任甄選之實,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函釋規定表●●
=========================================================================================== 各校甄選簡章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 北勢國小教師甄選簡章 | 南勢國小教師甄選簡章 | 建國國小教師甄選簡章 | 四維國小教師甄選簡章 | 內海國小教師甄選簡章 | 招聘 類別 | 兼任職務及工作 | 招聘 類別 | 兼任職務及工作 | 招聘 類別 | 兼任職務及工作 | 招聘 類別 | 兼任職務及工作 | 招聘 類別 | 兼任職務及工作 | 教師 | 兼主任 | 教師 | 兼主任 | 教師 | 兼主任 | 教師 | 兼主任 | 教師 | 兼主任 | 三、報名資格 (二)報考人員資格 | 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尤佳 | 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尤佳 | 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尤佳 | 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尤佳 | 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尤佳 | 教育部說明 | 報名資格以該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為限,與教育部歷來函釋不合。 | 報名資格以該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為限,與教育部歷來函釋不合。 | 報名資格以該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為限,與教育部歷來函釋不合。 | 報名資格以該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為限,與教育部歷來函釋不合。 | 報名資格以該縣縣立國民小學現職教師為限,與教育部歷來函釋不合。 | 桃園縣政府 | 一、北勢國小教 師甄選簡章 業經桃園縣 政府99年6 月28日府教 創字第 0990241633 號函備查在 案。 二、另查該校99 年6月24日 北小人字第 0990003262 號函檢送之 簡章,簡章 內容係依 「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 作業要點」 第5點等相 關規定辦 理。 | 一、南勢國小教 師甄選簡 章業經桃 園縣政府 99年7月 7日府教創 字第 0990256910 號函備查 在案。 二、另查該校99 年7月6日 南小人字第 0990003909 號函檢送之 簡章,簡章 內容係依 「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 作業要點」 第5點等相 關規定辦 理。 | 一、建國國小教 師甄選簡 章業經桃 園縣政府 99年6月 24日府教 創字第 0990239232 號函備查 在案。 二、另查該校99 年6月23日 建小人字第 0990003533 號函檢送之 簡章,簡章 內容係依 「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 作業要點」 第5點等相 關規定辦 理。 | 一、四維國小教 師甄選簡 章業經桃 園縣政府 99年6月 30日府教 創字第 0990247290 號函備查 在案。 二、另查該校99 年6月29日 維小人字第 0990003430 號函檢送之 簡章,簡章 內容係依 「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 作業要點」 第5點等相 關規定辦 理。 | 一、內海國小教 師甄選簡 章業經桃 園縣政府 99年7月 7日府教創 字第 0990256474 號函備查 在案。 二、另查該校99 年7月5日 內小人字第 0990003336 號函檢送之 簡章,簡章 內容係依 「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 作業要點」 第5點等相 關規定辦 理。 | 本院查核意見 | 理由: 違反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 事實: 教師甄選應只要具備合格教師資格即可報名,該校限制為現職教師,且需服務於該縣之現職教師報名,有違教師公平受聘權利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8 上午 12:55:25
這是去年的 簡章修正了 今年怎麼說 還是你說的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9 上午 11:56:18
收集學校與疑似內定名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31 下午 07:19:52
【2011/04/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小校怪現象 兩校共用校長--教育部認定違反國教法,糾正桃園縣政府,監委也已介入調查 桃園縣政府教育政策光怪陸離的事是一樁接著一樁被揭發出來,有些是我們提醒很多年,只可惜桃園縣政府秉持一向的官僚與傲慢,聽不進建言,總是把我們當成狗吠火車,復興鄉的問題,我們提醒很多次,幾乎每年都在提醒,不過,多年提醒與溝通看來都無效,所以我們只好送監察院! 99年10月26日前桃園縣教師會前往監察院,向當日之值日監察委員陳情,有關「有關桃園縣政府長期於復興鄉多所學校未依法設置專任校長」,希望監察院詳察桃園縣政府是否有相關人員違法失職! 教育部也很扯!八年來任由桃園縣政府如此對待資源弱勢的原住民地區的孩子有如此嚴重的「差別待遇」而不知,現在監察院要開始查了,才發函要求桃園縣儘速改善! ◎桃園縣教師會副理事長彭如玉批評,桃園縣政府為省錢,從朱立倫當縣長時,復興鄉山區小校就用一校長管兩校,教師會提出質疑,縣府都置之不理,教師會因此向監察院提出檢舉。更讓人無法理解的是,桃園縣有些沿海小學只有六班,都有專屬校長,山區小校卻沒有專屬校長? ------我們合理認為,桃園縣前縣長、現任新北市長朱立倫、與桃園縣現任縣長吳志揚,對原住民地區的教育的「差別待遇」已達歧視的地步!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質疑,各縣市都有小校,很少出現桃園兩校共用一校長狀況,希望依法改善。---桃園縣政府漠視法令、自創一格,桃園縣長吳志揚恐怕是以皇帝心態治理桃園縣,甚至矮化歧視原住民地區的人民! 小校怪現象 兩校共用校長 自由時報(頭版頭條) 圖/桃園縣復興鄉有十個學校每兩個學校共用一個校長,教育部認定違反國教法,要求桃縣府改善。圖為同時身兼三光國小及光華國小的李忠孝(中)校長,必須要兩地奔波,輪流管理兩個學校。(記者周敏鴻翻攝) 更新日期:2011/04/18 04:11 教育部認定 違反國教法 〔自由時報記者林曉雲、胡清暉、李容萍、周敏鴻/綜合報導〕少子化怪現象,桃園縣有十所國小是兩校共用一個校長,校長必須兩邊跑!教育部認定違反國民教育法規定的「校長必須專任」,發函要求桃園縣政府改善,監委也已介入調查。 兩校共用一個校長的國小,都位於桃園縣復興鄉,包括義盛和霞雲、高坡和羅浮、長興和奎輝、高義和巴崚、三光和光華。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國教法第九條規定「國小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因此教育部已發函要求桃園縣儘速改善。 桃縣復興鄉 十校五校長 兼任兩校的校長都相當辛苦,如三光、光華兩校相距車程約十五分鐘,校長李忠孝騎機車奔波兩校,週一上午到三光參加學生晨會,中午再趕到光華教師會議,週二待在三光,週三隔週輪流待在兩校,週四留在光華,學生、教職員想找校長,都得掌握時間。 高義、巴崚國小校長王連進,兼任兩校校長則已八年,兩校相距十六公里,所以他也只能週一、三、四在高義,週二、五在巴崚。曾有家長抱怨說:「都看不到校長。」高義國小連七年拿下復興鄉語文競賽冠軍,才消弭家長疑慮。 羅浮、高坡國小都在復興鄉羅浮村內,校長陳榮基說,早年因交通不便才拆為兩校,去年他採兩校教育策略聯盟,讓高坡的學生,或利用校車、或住宿,集中到羅浮一起上課,學生可以分享兩校的教育資源,獲得更好的教育品質,他也省去奔波兩校的路程。 桃園縣教師會副理事長彭如玉批評,桃園縣政府為省錢,從朱立倫當縣長時,復興鄉山區小校就用一校長管兩校,教師會提出質疑,縣府都置之不理,教師會因此向監察院提出檢舉。更讓人無法理解的是,桃園縣有些沿海小學只有六班,都有專屬校長,山區小校卻沒有專屬校長? 全教會要求 一校一校長 全國教師會要求,除非是分校或分班,否則應落實一校一校長的規定。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呼籲,桃園縣政府應確保弱勢偏鄉孩童權益。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質疑,各縣市都有小校,很少出現桃園兩校共用一校長狀況,希望依法改善。 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決議,全校總學生數在一百人以下的學校,不派校長改設分校,但考慮到師生和家長心情,採漸進方式,由鄰近學校的校長一對一兼任。 桃園縣教育局代理局長吳林輝表示,復興鄉是桃園縣唯一的山地鄉,鄉境有十二所國小,除了三民、介壽國小學生人數超過百人,其他十所國小全校學生都不到百人,甚至有多所全校才卅多人、班級學生「個位數」,考量學生人數少,基於教育資源共享及提升同儕互動的立場,有五位校長兼任兩校校長、採「合校」上課。 不過,義盛、霞雲、高義、巴崚、三光、光華這六所國小,不是兩校距離稍遠,就是常遇到山路路況不好、落石坍方,教育局檢討後決定,在一百學年恢復各派專任校長,至於高坡、羅浮國小和長興、奎輝國小因合校模式實施成效不錯,繼續保留「合校」制,由校長繼續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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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31 下午 10:05:40
有誰認為監院有存在必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1 上午 09:47:16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省點力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 下午 09:03:16
<DIV id=yiv1760520188> 【2011/04/1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id=yiv1760520188container><DIV id=yiv1760520188content><DIV id=yiv1760520188mainColumn><DIV class=yiv1760520188post><DIV class=yiv1760520188postHeader><DIV class=yiv1760520188postInfo>【不能同時支領主管加給及導師費】主任組長兼領導師費 審計處糾正 </DIV></DIV></DIV></DIV></DIV></DIV> 2011-03-24 中國時報 【林宏聰/高雄報導】 各級學校多設有俗稱「補校」進修教育學制,高市教育局由學校主任、組長、教官兼任補校導師,每月同時領取主管加給及導師費,因而觸犯相關規定,上個月被高市審計處糾正違法,要求懲處失職人員並追回不當所得。
教育局社會教育科長高瑞明表示,市府已於九十八年五月明文通知各進修學校,要求主管兼任補校導師不得同時支領主管加給、導師費;對於審計處直到今年二月才提出糾正,他也覺得納悶,但已向審計處報告實際狀況。
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說,日前看到教育局會議紀錄,指審計部高市審計處來函糾正進修學校導師費發放辦法,認為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不能同時支領主管加給及導師費,要求市府議處並追回不法所得。他表示,主任、組長、教官已有主管加給,就算另代補校導師,依法也不能領導師費,但高市教育局卻另外制訂「高雄市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實施要點」,根本就是「法亂定、錢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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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11 下午 08:30:25
<DIV class=plainMail>1000310監察院最新消息:教育部未督促落實國中小正常化教學 監察院糾正
100年03月10日,監察院又糾正教育部了,教育部未督促落實國中小正常化教學,遭到監察院調查糾正!
教育部未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五育均衡發展,放任部分中小學擅自變更上課學科,影響正常化教學,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糾正教育部。
教育部應該要「立法」、「執法」一致,調查和督促地方政府嚴格執法,不要立了法,卻放任地方政府亂搞,到最後監察院糾正的,還是教育部。
99年09月16日,教育部公布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增列「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則該校校長的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我們相信,只要教育部玩真的,督促地方政府落實高中、國中、國小正常化教學,認真調查檢舉案件,不容地方政府包庇,應該可已逐漸落實五育均衡發展!
轉貼監察院「最新消息」和「糾正案文」:
●●●1000310監察院最新消息●●● ================================================================================ 標題:教育部未督促落實國中小正常化教學 監察院糾正 日期:2011/3/10
內容: 教育部未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五育均衡發展,放任部分中小學擅自變更上課學科,影響正常化教學,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年3月10日通過監委尹祚芊、黃武次、錢林慧君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二、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的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錯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的時機。
三、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的規定,也未積極主動抽查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國中按表操課情形,確有失當。
●●●1000310監察院糾正案文●●● ================================================================================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教育部。
貳、案 由:教育部怠於監督地方政府落實訂定正常化教學相關要點,又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坐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時機,並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部分國中校長或為個人或應部分家長要求,竟不依課表上課,置多數才藝資優學生的才能於不顧,將原課表上所列的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課,改上升學考試必考的英、數、理化等,顯已違反「有教無類」教育精神,且悖離五育均衡之教育宗旨,造成教育機會不平等與差別待遇,損及青少年受教權益;又,該等國中校長擅自變更上課學科,非但影響正常化教學,且違背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備之課程,上開等情,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與所屬督學,有無發揮視導功能以隨時掌握各校異常狀況。案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詢問相關人員,業已調查竣事,茲就本案發現之缺失臚列如下:
一、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按行政程序法之制定,乃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機關基於事實需要,有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之必要,爰規定其得依法規委任或委託,並應公告周知。此於該法第1條、第15條定有明文。 教育部說明有關國民中學正常化教學之法源依據,原於67 年2 月28 日以臺(67 )國字第5026 號函分別公布「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及「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獎懲事項補充規定」以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嗣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自90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關上函修正之「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於89 年11月6 日以台(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止適用,並請本於權責,自行訂定各有關規定,並副知教育部。 查教育部於89 年11 月6 日以台(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告各縣市政府停止適用之「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其中第5點規定,中小學應按照課程標準及教師專長排課,按照日課表上課。又同要點第9點規定,為整頓教育風氣,對違反規定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議處,並不得功過相抵。並於同要點第10點規定,省市及縣市教育行政及中小學校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中小學之教學正常,如發現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足徵該要點為教育部為切實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以重獎重懲方式引導教育行政人員匡正教育風氣之重要措施。 然據本院調查全國各縣市政府據教育部89 年11月6 日臺(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自行訂定有關輔導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相關法令者,僅有臺中市(原臺中市)、嘉義市、雲林縣。又就現行自行訂定實施要點之縣市政府,其中為延續「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之精神,規定教育行政及中小學行政人員,若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者,僅有臺中市(原臺中市)政府。另據教育部相關人員到院陳稱,現在督學比較少去督導學校的原因,係因現在用一般督學來監督,比較不懂教學現場的問題,督學、校長等人員之儲備,未來將在法制面做調適。並於99年11月30日所提之書面資料說明:至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學未盡督導正常化教學之責任問題則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僅能以行政監督方式責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確實督導所屬學校依據課程綱要規定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並於查察各校教學狀況後函請所屬縣市政府本權責確實要求學校積極落實正常教學。 綜上,教育部對於未自行訂定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法令之縣市政府,並無積極督促其訂定之作為。又該部對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學未盡督導正常化教學之責任問題竟表示,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僅能以行政監督方式責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確實督導所屬學校依據課程綱要規定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復稱各縣市政府用一般督學來監督,比較不懂教學現場云云,足徵督學督導不周之責任未受教育部重視。基此,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如督學),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二、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坐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時機,顯有怠失 查82 年7 月26日原稱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對於未依常態編班及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校長之獎懲均不得考列甲等; 89 年7月26日修正名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時,刪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懲處校長之規定,惟對違反常態編班之校長仍有懲處規定,至於擅自改變課表上課者,則遲至99 年6月23日教育部方以部授教中(人)字第0990509196B號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於第6條第1項草案(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不得考列甲等之情形),增列第9款規定:「國民中小學未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按表授課。」,並於同年9月16日公布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增列「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則該校校長的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教育部對於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挪為他用,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之校長,廢除懲處原因,長達10年,據該部相關人員到院說明略以:國中因非考科未如考科一般受重視,學校進用師資常優先考量考科,藝能及活動科目排課亦常淪為配課對象,授課教師專業性不足,常使課程難以落實推動,學生學習權益亦難獲保障。教育部為掌握教師缺額、人力需求、代課教師等資料、有效協助各縣市進行教師員額管制、建立全國國民中小學師資任用及授課相關資料,預定於100年度3月前正式運作全國教師員額管制系統,協助有效管理教師人力資源,以使校長更能夠落實正常化教學。由於以前沒有關注到有這種演變,現在會修正,則是發現目前要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排課,在實施上有實務困難,修法過程有不同意見,後來才放進來懲處校長這一個部分云云。 綜上,教育部雖於93年9月1日修正施行國民教育法,賦予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法源依據,然而貫徹實施常態編班,僅是提供學習權形式保障之一種手段,要兼顧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尚須學校校長按照課程綱要與課表上課等配套措施之落實。然查教育部對於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挪為他用,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之校長,廢除其懲處法令,對於校長未進行常態編班之懲處法令則從未廢除;並稱:由於以前沒有關注到有這種演變,現在會修正,則是發現目前要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排課,在實施上有實務困難云云,足徵教育部漠視有關校長督導按表上課之問題,使學生之學習環境與身心發展受到校方為求提高升學率或礙於家長壓力之升學主義影響,自難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規定。基此,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坐失落實五育均衡之時機,顯有怠失。
三、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復未積極主動抽查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國中按表操課之情形,核有欠當 按國民教育法第1條規定:「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查教育部自97年實施主動訪視地方政府有關教學正常化情形,根據該部函報97至99年主動抽查資料顯示,教育部主動抽查之比率甚低,且教育部未曾主動查察私立國中是否符合五育均衡正常化教學之規定。該部97年僅訪視4所學校;98年教育部訪視14所學校;99年1至6月,共訪視4所學校,則已發現4所國中未按表操課。該部執行面在98年6月台國(二)字第098007834C號令訂定「加強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視導實施要點」及隨後預定自98年10月起辦理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實施計畫後,才逐步主動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未落實所屬部分國中校長未按表操課之缺失,然該計畫預計一年以訪視20所為原則,且自98年10月起每月抽訪2至3校,訪視學校採隨機抽取並於抵達前一小時通知,每所學校訪視時間以半天為原則,然若以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總校數740所,檢視目前該部自98年10月至99年6月共抽查15所學校,其中桃園、彰化、苗栗縣政府共計7所國中,即已查獲該等國中未依國民教育法第1條有關五育均衡之法令規定,然對於其他未遵循正常化教學之國中,恐仍有僥倖心理,其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顯屬不足。 另依部分縣市函復本院於平時查核所屬國中是否落實按表上課之資料,亦確有發現部分學校未依教育部法令規定之情,如:高雄市(原高雄縣)、臺中市(原臺中市)政府督學訪視部分學校之訪視紀錄,即可發現部分學校仍以升學掛帥,校方未尊重學生學習權。另各縣市政府每年視導重點略有不同,然對於國中正常化教學以達五育均衡之法令規定,未見督學視導學校是否依課表上課之相關紀錄,顯有未落實督導之情。足見,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
綜上,教育部98年10月起所辦理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實施計畫,雖逐步改善主動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未落實所屬部分國中校長未按表操課之缺失,然以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總校數740所,每月抽訪2至3校而言,該部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仍顯不足;另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之部分督學視導功能不彰,使部分學校未落實五育均衡之規定,將原訂課表上之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等陶養心性課程,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肇致青少年觀念錯誤,教育部及部分地方政府相關人員自難辭違失之咎,核有欠當。
據上論結,教育部、部分地方政府、部分國中小校長,確未落實國民教育階段應五育均衡發展之相關法令規定,教育部怠於監督地方政府落實訂定加強中小學正常化教學相關要點,又將違反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廢除長達10年,復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五育均衡規定,且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仍顯不足,核有失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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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3 下午 06:02:34
【2011/01/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糾正】桃園縣政府食品衛生人力經費俱缺糾正案 監察院指出,食品衛生安全攸關國民日常生活健康,絕不能因其欠缺「威脅生命與病痛」之急迫性而輕忽怠慢,桃園縣不論是在食品業務經費、還是專責人力充裕度均紛紛殿後,更彰顯其漠視食品安全施政,因此遭監察院糾正。 =================================================================================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表示,食品衛生安全攸關國民日常生活健康,絕不能因其欠缺「威脅生命與病痛」之急迫性而輕忽怠慢;惟查全國25縣市衛生局食品衛生之預算經費左支右絀,僅及國際人口相當城市之1/22,難以遂行例行把關工作,而稽查檢驗人力亦捉襟見肘疲於奔命,尤以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為然,恐難肩負其轄區內食品衛生安全把關之重責大任。 一、各縣市政府編列之食品衛生業務經費偏低,遠低於國際人口相當城市之經費,難以遂行例行食品安全把關工作: 二、縣市衛生局之食品衛生編制人力單薄,又異動頻繁,致稽查頻率、檢驗質量、管理嚴謹度均不足,無從確保民眾飲食安全: 三、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政府之食品衛生業務經費與人力俱缺,顯見漠視食品安全施政: 查台南市、台中縣、桃園縣衛生局所編列之食品衛生經費之人均配額分別為1.28元、1.35元、1.77元,遠低於全國25個縣市衛生局之人均配額4.62元,另根據94∼98年度食品衛生經費每人平均分配金額統計表,顯示其長久以來之人均配額皆偏低,益見其長年挹注於衛生局之食品衛生業務經費極度匱乏;更遑論與美、加、日、韓、澳洲等所屬19個城市衛生機構所編列食品衛生經費之人均配額為102.82元差距更是懸殊! 再者,台南市、台中縣、桃園縣衛生局之人均服務數分別約為85,596人、113,433人、及103,703人,遠高於全國平均值(59,103人);足見其食品衛生行政管理人力之單薄。而由其食品衛生業務經費及專責人力重視度之總排序發現(見表一),台南市、台中縣、桃園縣不論是在食品業務經費、還是專責人力充裕度均紛紛殿後,更彰顯其漠視食品安全施政。 -------------------------------------------------------------------------------- 資料來源:監察院
標題 地方政府食品衛生人力經費俱缺,三縣市與衛生署遭糾正 日期 2010/2/3 內容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99年2月3日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委員調查對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之預算、人力均有不足,掌理轄區內食品衛生安全心餘力絀乙案之調查報告,及對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政府與衛生署涉有疏失之糾正案。 兩位監察委員經向各縣市衛生局、駐外代表處、衛生署調閱卷證資料,並約詢該署、7縣市衛生局等相關主管人員後,調查意見如下: 一、各縣市政府編列之食品衛生業務經費偏低,遠低於國際人口相當城市之經費,難以遂行例行食品安全把關工作: 全國25個縣市衛生局編列之食品衛生經費約新台幣1.06億餘元,占其業務費合計數19.77億餘元之5.39%,每人平均分配金額為4.62元;有15個縣市衛生局編列之食品衛生經費之人均配額低於4.62元,尤其以台南市(1.28元)、台中縣(1.35元)、桃園縣(1.77元)更是嚴重偏低,以我國人均配額最高之金門縣(56.65元)與之相較,其差距懸殊竟高達32∼44倍之多。 再彙整與我國縣市人口數相近之美、加、日、韓、澳洲等所屬19個城市衛生機構所編列之食品衛生經費,發現國際人口相當城市之人均配額為102.82元,為我國之22倍,凸顯我國各衛生局編列之食品衛生經費嚴重偏低的現象。
二、縣市衛生局之食品衛生編制人力單薄,又異動頻繁,致稽查頻率、檢驗質量、管理嚴謹度均不足,無從確保民眾飲食安全: 98年全國25個縣市從事食品衛生業務之人力約390人,占衛生局員工數6,989人之5.59%,每位專責人力平均服務人口數(下稱人均服務數)為59,103人,其中有9個縣市之人均服務數超過60,000人,尤其以台北縣(167,732人)、台中縣(113,433人)、桃園縣(103,703人)、台南市(85,596人)更是業務負荷超量! 各縣市衛生局負責食品衛生業務之編制專責人力不足,工作負擔又重,輒須約僱臨時人員充任或請求外單位人力支援,致人員流動率偏高,無法嫻熟業務;再者,我國自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進口食品及國際性業務日益繁重,而各縣市衛生局負責食品衛生業務之人力依舊,勢難以有效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的把關工作。
三、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政府之食品衛生業務經費與人力俱缺,顯見漠視食品安全施政: 查台南市、台中縣、桃園縣衛生局所編列之食品衛生經費之人均配額分別為1.28元、1.35元、1.77元,遠低於全國25個縣市衛生局之人均配額4.62元,另根據94∼98年度食品衛生經費每人平均分配金額統計表,顯示其長久以來之人均配額皆偏低,益見其長年挹注於衛生局之食品衛生業務經費極度匱乏;更遑論與美、加、日、韓、澳洲等所屬19個城市衛生機構所編列食品衛生經費之人均配額為102.82元差距更是懸殊! 再者,台南市、台中縣、桃園縣衛生局之人均服務數分別約為85,596人、113,433人、及103,703人,遠高於全國平均值(59,103人);足見其食品衛生行政管理人力之單薄。而由其食品衛生業務經費及專責人力重視度之總排序發現(見表一),台南市、台中縣、桃園縣不論是在食品業務經費、還是專責人力充裕度均紛紛殿後,更彰顯其漠視食品安全施政。
四、衛生署對縣市政府食品衛生業務經費,採齊頭式補助,致獎勵之意義盡失: 由94至98年衛生署補助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之經費統計表,顯示出94至97年補助介於76∼85萬元之間,98年補助介於59.5∼61.5萬元之間,其差距小,足見該署係採齊頭式補助方式,無論轄區人口多寡、計畫執行成效優劣,均未加以周詳評比考量。 又衛生署對於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之經費補助方式,目前僅有「計畫型補助」一途,缺乏其他補助獎勵方式,無法讓績優之衛生局爭取到更多之補助款,致獎勵之意義盡失,顯失公允。
五、衛生署評比各縣市衛生局食品衛生業務績效,欠缺客觀評量指標,難以發揮激勵士氣功效: 由衛生署94∼97年度對各縣市衛生局辦理食品衛生業務績效之評比表顯示:各年度所採計之原始總分不同,無法互相比較;而評定為滿分者意謂其已完全達成既定目標;且評比成績同分者甚多,無從區隔其成績高下。 再從97年度各縣市衛生局辦理食品衛生業務績效之評比表觀之,其考評指標、考評依據之配分均過於主觀,差距過小,欠缺優劣鑑別度,又單項成績(業者、稽查人員及志工教育訓練)均評為10分,形同送分,則完全喪失其評比作用;另證諸本院最近調查油炸食品、涼麵、茶葉等食品衛生管理缺失事件發現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抽驗稽查工作有很大落差,更凸顯其評分失真! 而該署對於評比成績不佳之衛生局,亦未見有任何懲罰性或督促改進之措施,難收儆示效果,又評比成績高低與補助金額多寡並無必然之關聯,益見評比流於形式,確有欠當。
總結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表示,食品衛生安全攸關國民日常生活健康,絕不能因其欠缺「威脅生命與病痛」之急迫性而輕忽怠慢;惟查全國25縣市衛生局食品衛生之預算經費左支右絀,僅及國際人口相當城市之1/22,難以遂行例行把關工作,而稽查檢驗人力亦捉襟見肘疲於奔命,尤以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為然,恐難肩負其轄區內食品衛生安全把關之重責大任。
又衛生署對於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業務經費,採齊頭式補助,致獎勵之意義盡失,未見公允;另該署評比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業務績效,欠缺客觀評量指標,難以發揮激勵士氣功效等,均涉有疏失,爰予提案糾正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政府暨衛生署,並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 下午 08:15:18
<DIV class=plainMail>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拿出相關證據證明「留職停薪或兵役的問題」是造成偏鄉小校兼、代課教師比例超高的「主要」原因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0年09月22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與【伊斯坦大議員】發佈新聞稿,指出:「高雄市偏鄉小校兼、代課教師比例超高」、「有學校一半以上的課程由臨時人員來上」、「教育局為了省錢嚴重犧牲學生受教品質」、「建議教育局依法補足小校正式教師員額」。
沒想到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一時間對中廣新聞網記者的回應竟然是:「這些現象主要是因為部分老師有留職停薪或兵役的問題,無法再聘用正式教師佔缺,未來希望能夠爭取「公費生」分發到偏鄉服務,或是在甄試時增加備取人員。」
天啊!高雄市偏鄉小校的「留職停薪」或「兵役缺」有多到是導致偏鄉小校兼、代課比例偏高的「主要」因素嗎?
我們呼籲高雄市教育局拿出相關證據證明導致高雄市偏鄉小校兼、代課教師比例超高「主要」原因是因為「留職停薪或兵役的問題」所造成的。不然又是公然說謊一樁!
老實說,我最近一直在懷疑,說謊是否會傳染?不然為什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的官僚會一再「白賊」?
最近看到幾則新聞: ●100年09月30日,蘋果日報報導:【騙很大 太陽能船竟靠充電】。 ●100年10月01日,中央社報導:【太陽能船要充電 陳菊:未欺騙】。
突然讓我有恍然大悟的感覺,原來「白賊」這症狀,不只會傳染,傳染範圍還有可能會跨局處室?而且不論是橫的或縱的,都有被傳染的可能性?
轉貼相關報導:
●●●1000922中廣新聞網的報導●●● ================================================================================ 高市教局:不能聘正式教師佔留停與兵役師的缺 更新日期:2011/09/22 21:25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今天公佈一份調查報告指出,高雄市偏鄉小型學校的兼課和代課老師的比例偏高。對此,教育局提出說明,認為這些現象主要是因為部分老師有留職停薪或兵役的問題,無法再聘用正式教師佔缺,未來希望能夠爭取「公費生」分發到偏鄉服務,或是在甄試時增加備取人員。 (溫蘭魁報導)
針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與市議員伊斯坦大提出調查數據指出,高雄市偏鄉小校兼課與代課老師比例偏高的情形,高雄市教育局主秘王進焱提出說明「會產生這個現象有幾個因素,就是有留職停薪和兵役缺,這些人你不能再佔他們的缺,另外,就是像我們這次甄取到的有些老師不願意到那些地方。」
教育局指出,因為少子化因素,面對可能衍生出來的教師超額問題,必須適度控管學校員額,偏遠小型學校控管比例為8%,國中每校約控管2人;國小部分,考量小型學校長期以來教師人力較為不足,100學年度開始,6班以下的小型學校已經率先提高教師編制每班2人。
王進焱主秘表示,要解決偏鄉正式教師不足的問題,未來希望能夠爭取公費生分發到偏鄉服務,並增加甄試備取人員「教師甄選如果有些人考上了,但是,後來又考到別的地方,他們又不願去那麼遠的地方,那就出了缺,出了缺,我們就請學校在考試時後面能增加一些備取人員。」
●●●1000923國語日報的報導●●● ================================================================================ 高市偏鄉教師 兼代課比率高
(2011/9/23) 莊舒仲/高雄報導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與原住民市議員伊斯坦大昨天指出,針對全市四十九所六班以下偏鄉學校做調查,發現市內偏鄉小校兼、代課教師比率超高,有的學校甚至一半以上課程由臨時教師上課,每年一聘的結果,變成小校教師流動快速,學生年年都要適應新老師。為了省錢,嚴重犧牲學生受教品質,要求教育局依法補足小校正式教師員額。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說,調查發現,國小兼、代課教師授課比率平均達百分之三十五,國中為百分之二十五,遠超過規定的百分之五。建山國小校長林儀蓉建議教育局,協助小校改善教師宿舍,用居住環境和條件留住正式教師。
教育局表示,各校代理代課教師缺額來源包含教師留職停薪、兵役等因素,才會使得學校代理代課教師授課時數看似偏高。
教育局國小科科員林翠玟說,教育局針對偏遠小校優先提高教師編制,一百學年度共增置一百個名額,但如果全部以正式編制,考量目前少子化情況,未來會造成更多「超額」教師問題。今年教育局甄選正式教師,招考八十四名教師中,有四十一名將分發到偏遠及特偏地區服務。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 下午 08:23:55
<DIV class=plainMail>【監院檢舉】100092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監察院檢舉高雄市學校兼代課師資比例偏高
陳訴書
受文者:監察院
陳訴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被陳訴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一、事實經過: 陳訴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劉亞平理事長為本會代表人,茲因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有關教師員額編制控管缺額之規定,違反教育部相關法令,致偏鄉小校兼代課教師比例偏高,嚴重斲傷學生受教品質。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按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證1)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第3條第2項復規定:「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係考量小校人力不足另核補增置教師員額1人,並規範學校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1人改聘,以限制兼代課等之臨時人員數,以維學生受教權,合先敘明。
教育局業於100年9月8日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第1000100138號函訂頒『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證2)有關教師員額編制控管缺額規定略以:「學校普通班級教師編制員額為一.五人者,依前項規定。但編制員額高於一.五人者,一.五人以內之控留缺額以代理或兼代課教師進用。一.五人以上者全部採兼代課進用。」規定學校教師員額1.5人以上者,全部採兼代課進用,不僅將教育部
考量小校人力不足另核補增置教師員額1人強制控留,其所增置之教師員額亦強制控留,6班規模之小型學校至少有3名員額控留,超過教育部控留1人之規定。教育局嚴格限制學校教師員額控留,遠超過教育部百分之五範圍內的規定,造成偏鄉小校臨時人員授課節數偏高,此違法之舉措嚴重犧牲學生受教品質。
100年9月7日,本會針對全市49所(國中計有5所,國小計有44所)6班以下偏鄉小校發出「學校高雄市國中小偏鄉小校兼代課情形調查表」(證3),調查偏鄉小校聘任兼代課情形是否偏高,是否影響學生受教權,計有43所學校回傳。經本會彙整統計之結果【詳如「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偏鄉小校(6班以下)兼代課調查統計一覽表」(證4)】,高雄市全部偏鄉小校兼代課教師授課比例全面且明顯地偏高。
在國小38所回傳學校中,有2所學校超過50%,5所超過40%,19所超過30%,9所超過20%,3所超過10%,平均比率竟然高達35%;在國中5所回傳學校中,有2所超過30%,2所超過20%,1所超過10%,平均比率也高達25%,高雄市全部小型之國中、國小沒有任何一所學校低於10%。
教育局控管學校正式教師之員額,致學校只能聘請兼任、代課及代理之教師,造成偏鄉小校兼代課比率過高,有些學生甚至超過一半的課程由兼代課教師來上,這些兼代課教師只能每年一聘,造成學生每年都要重新認識及適應新老師之教學方式,學生受教權及學習穩定性遭受嚴重的傷害。
另配合教師課稅方案,教育部業於100年9月20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令訂頒之『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證5)將降低國中小教師之授課節數,其於第4條實施方式第2款規定略以:「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是以,100學年度第2學期起小校兼代課比列勢必再提高,且市區學校因上開教師減課需求,勢必大量補足兼代課教師,偏鄉小校更不易招聘到具合格教師證之兼代課教師,職是之故,校園之中勢必充斥教育短期人力派遣之兼代課教師,教育局違法之舉措,枉顧學生受教權益和流浪教師工作權。
政治人物常說:『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但是政客為了省錢到別的地方浪費,最常犧牲的就是孩子的教育,甚至是偏遠地區的弱勢學童,因為投資教育不能馬上看到成果,而且這些可憐的孩子沒有選票又不會叫!
高雄縣市合併,高雄市政府的官員從都市看鄉下,很難體會偏鄉山區的困境,再加上偏鄉的政治力薄弱,根本沒有多少的選票,往往成為犧牲的目標,高雄市政府為了省錢犧牲偏鄉學生受教權,實在對不起這些弱勢地區的學童。
三、具體訴求: 教育局控留員額之相關規定違反教育部法令,應予糾正,自101學年度起國民中小學控留教師員額應依教育部規定:「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20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1人改聘之。」目前違法控留之教師員額應補足正式教師,以維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
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1):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證2):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 (證3):學校高雄市國中小偏鄉小校兼代課情形調查表 (證4):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偏鄉小校(6班以下)兼代課調查統計一覽表 (證5):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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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9 上午 09:22:13
<DIV class=plainMail>1000930自由時報:師質疑攜手計畫用錢 教局澄清
教師在教師節爆料:教育局的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砍班數時喊沒錢,辦視導卻捨得花。
100年09月30日,自由時報報導:【師質疑攜手計畫用錢 教局澄清】。
戴淑芬專委表示:老師們若能電子檔、網頁方式教學計畫與結果更好,不會硬性規定以紙本呈現。
不過,我們認為,戴淑芬專門委員的主詞「老師們」可能用錯了,應該是「學校」才對!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0930自由時報的報導●●● ================================================================================ 師質疑攜手計畫用錢 教局澄清
自由時報 2011年9月30日/星期五 高雄都會生活 AA2版
〔記者朱有鈴/綜合報導〕一位老師看到有學校關懷弱勢學生的「攜手計畫」經費遭刪減,但教育局同時卻要花錢辦訪視、要求學校印書面資料審查,忍不住投書教育產業工會,質疑:「辦教育的目的,究竟是要落實在真正指導學生、協助學生學習,還是只是著重表面的辦學績效呢?」
教育局專門委員戴淑芬表示,很高興老師如此關心學生的學習,但可能有所誤解,訪視評鑑是教育部規定,做為下學年度核撥經費的依據。目前「攜手計畫」經費因必須分配給全市學校,仍有不足之處,對此抱歉;而老師們若能電子檔、網頁方式教學計畫與結果更好,不會硬性規定以紙本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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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9 下午 04:09:27
請整理後再告訴我好嗎?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0 下午 04:02:30
原文照登,不妥! 一點兒閱讀的興趣也沒有, 適當的引用較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0 下午 07:25:28
<DIV> 【2011/01/0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align=center>桃園縣政府的「民主尊重」的素養升格了嗎?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又要推派了! </DIV><DIV align=center><DIV align=left><DIV align=center>桃園縣申訴評議委員會,第七屆的任期剛滿,又到了要推派第八屆申評會委員的時候了。 </DIV><DIV align=center>上一屆(第七屆)桃園縣政府拖了近半年!終於在本會送監察院糾舉後才「吐」出「4位」這個數字!然後又大玩「變更名單」的遊戲!最後還自打嘴巴,遭教育部要求「行政行為本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適用」! </DIV></DIV>我們預計桃園縣政府經過教育部的指正後,應該還是會繼續我行我素,縣政府想用刪減「申評會之本會代表」的名額來「修理」桃園縣教師會! 說坦白,桃園縣政府只想圍堵某人進入申評會,卻又說不出圍堵這個人的原因是什麼?所以用「銷去法」變更本會推派的代表,很好笑吧!我們認為,申評會應該是個可以「說道理」的地方,只可惜,桃園縣政府只想把申評會搞成「比拳頭」的地方,既然要如此,我們已經做好「只剩一個」的打算,也做好「全數被刪除」並全面開戰的準備! 我們還是會先請縣政府告知我們額數,是至少做到「先禮後兵」的程序,至於他們要回答幾個?本會悉聽尊便! 元旦過後桃園縣升格準直轄市,但「民主尊重」的素養不知是否也有升格? </DIV><DIV align=center>=============================================================================== </DIV><DIV align=center>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蘇俊叡、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75號 附件:ㄧ、桃園縣政府98年5月18日府教創字第0980184450號函 二、桃園縣教師會98年5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81號函 三、桃園縣政府98年6月15日府教創字第0980226798號函 四、桃園縣教師會99年11月26日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53號函 五、教育部98年3月19日台申字第0980039006號函 六、桃園縣教師會98年4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66號函
主旨:有關推派桃園縣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復貴府99年12月3日府教創第0990472598號函。 二、依 貴府98年5月18日府教創字第0980184450號函(附件ㄧ)說明六中:「…為維本縣教師權益並符法令明定…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之『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業遴聘 貴會4名代表擔任…」已有明確名額,唯本會於98年5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81號函(附件二)所推之四名代表,遭 貴府逕自變更,詳如 貴府98年6月15日府教創字第0980226798號函(附件三)。此舉明顯已有違誠信及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和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故本會於99年11月26日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53號函(附件四)重申應遵循法治並確認本會推派代表名額。 三、再則教育部於98年3月19日台申字第0980039006號函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各類代表數疑義案(附件五)中之說明四亦已然揭示:「…縣(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為縣(市)政府依法組成之內部組織,爰賦予『機關首長遴聘』申評會委員之權責。立法設計原意,係由教師組織推薦申評委員人選若干人為其組織派出之代表;並由機關首長從中遴聘,以期發揮相互尊重之精神,共創教育之共榮發展。」相信 貴府必然也與本會同樣期盼「共創教育的共榮發展」。 四、本會於98年4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66號函(附件六)敘明申評會之委員代表數額,自第一屆至第五屆均推派7名;第六屆在未蒙知會的狀況下,減為4名,經本會重行推派代表,竟遭 貴府自行更換委員,最終本會僅剩3名代表;第七屆的推派亦如同第六屆情形,實令本會無法苟同。第八屆的委員推派,祈允本會所懇請貴府秉尊重及信賴原則,正視本會的訴求,切勿重蹈覆轍。
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在即,為免延宕該委員會之開議如第七屆,本會仍請 貴府明示第八屆本會代表的額數,本會將立即函送本會所推派名單,以維教師的權益,並與 貴府攜手戮力。
六、如若 貴府仍未指明本會代表額數,則本會將依 貴府98年5月18日府教創字第0980184450號函(附件ㄧ)之意旨推派4名委員為本會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代表,敬請 貴府秉持相互尊重的精神惠予聘任,期以此善意作為能與本會建立長久互信的基礎,並使本縣教師申訴評議之進行不致延宕,以共謀本縣教育之福祉。 </DIV><DIV align=center> 七、有關本會推派第八屆本會代表的額數,是否依據說明六或有變更,仍請 貴府明確回復本會,以利本會憑辦。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DIV><DIV align=center>====================================================================== </DIV><DIV align=center>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53號 附件: 主旨:有關推派桃園縣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事宜,本會重申應遵循法治,請查照。 說明: ㄧ、復 貴府99年11月23日府教創第0990460818號函。 二、本會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49號曾明確請貴府告知「桃園縣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人數,以利本會推派代表,此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及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三、請 貴府不應漠視此一信賴原則,並確認本會推派代表名額。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DIV><DIV align=center> ============================================================================= </DIV><DIV align=center>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49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會推派桃園縣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復 貴府99年11月3日府教創第09904372101號函。 二、請 貴府明確告知「桃園縣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人數,以利本會推派代表。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DIV><DIV align=center> </DIV><DIV align=center>●●980901要求桃園縣政府應尊重本會推派之代表名單●● =========================================================================== </DIV><DIV align=center>桃園縣教師會 書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電 話:03-4280368 傳 真:03-4283397 聯 絡 人:羅焜榮、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39號 附件:1.桃園縣政府98年7月28日府教創字第0980277185號函 2.桃園縣教師會98年5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81號函 3.桃園縣教師會98年7月17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12號函
主旨: 貴府應尊重本會推派「桃園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單,請勿擅自更換,以免爭訟,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7月28日府教創字第0980277185號函【附件一】。 二、按教師法第27條略以「派出代表參與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係法賦於本會之基本任務,又依據 貴府98年5月18日府教創第0980184450號函之意旨,確認本會擔任「本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申評委員會」)之代表額數為4名;為執行教師法賦於本會之任務,故本會第七屆第五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前述之代表「推派代表順序,依序為(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平興國小)林奕均老師、(僑愛國小)崔智芬老師、(楊明國中)羅焜榮老師」,且於98年5月21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81號函及98年7月17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12號函【附件二、三】復 貴府,並聲明「其餘非經本會推派程序之代表,本會ㄧ概不予承認。」,合先敘明。 三、 貴府於98年7月28日【附件一】函復本會:「本府遴聘本縣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崔智芬老師、羅焜榮老師、張燮平老師、林奕均老師等4位教師擔任本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且經本府98年6月15日府教創字第0980226798號函遴聘在案」, 不僅未修正非本會推派之名單,且擅自更動「縣申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單,已明顯侵犯本會推派代表之完整權責。 四、按教育部92年8月20日台研字第0920119609號函釋略以「有關派出代表部分..應請尊重同級教師會依一定比例派出教師代表之權責。」另教育部亦於98年2月9日台申字第0980016367號函要求「 貴府教師申評會法定代表之推派、遴聘等節,亦請依權責秉持相互尊重之精神,予以協調溝通,俾積極維護教師之權益」辦理。 五、「彭如玉老師」擔任本會第七屆理事長之職務,並經本會第七屆第五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縣申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之ㄧ,且依本會之推派順序排列第一位, 貴府實無理由拒絕聘任彭師為本會之推派代表,否則已違反教育部之相關函釋,且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之「平等、信賴」等原則:「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及「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六、本會重申: 貴府應尊重本會所派出教師代表之權責與主體性,不得恣意變更本會所推出之代表名單,且 貴府原遴聘之「張燮平老師」非經本會推派程序所產生,本會概不予承認。 七、本會推派「縣申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單遭 貴府變更,已多次函文要求更正仍未獲正視,故再發此書函陳明本件名單推派之適法性,俾免無謂糾紛,尚請 貴府依法辦理,實為幸甚!
正本:桃園縣政府、張燮平老師(復旦國小)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彭如玉(山豐國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桃園縣教師會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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