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00627貴校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長(聯絡人)之教師...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8038 )
作者︰yingsplendid出會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邱芳穎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縣教師字第050號 附件:1.教育部95.10.13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 2.桃園縣政府95.10.24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函 3.桃園縣政府95.6.13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號函 4.桃園縣政府96.2.26府教學字第0960060087號函 主旨: 貴校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長(聯絡人)之教師,請 貴校協助安排並調整課務,准予每週四下午不作課務安排並酌減授課節數一至二節,以利處理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教師組織任務事宜及參與本會相關會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10.13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暨桃園縣政府 二、 貴校教師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長(聯絡人)之職務,為處理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並經本會邀請出席全縣理事長(分會長)會議等相關活動或會議時,在不支領代課鐘點費之原則下,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請准予核給公假登記,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三、懇請 貴校協助處理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長(聯絡人)之教師,週四下午不作課務安排,以利會務運作順遂。 四、期間: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 五、另依據桃園縣政府95.6.13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號函(附件二)及96.2.26府教學字第0960060087號函(附件三)略以「自95學年度起,各校依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如有編餘課程,各校教師兼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者,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並透過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含國立高中職、縣立高中) 副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本會所屬分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羅焜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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