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58 ) --- 國中配課問題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7995 )
作者︰test
行政說 國中 配課是應該的 每個老師 配4節課 (不必先詢問教師意願或依教師第二專長) 都是合理的 數理科 就該配電腦 導師 就該配 綜合 輔導 鄉土教材 文科就該配 公民 有些理科導師也配公民 因為九年一貫 所以 自然老師 就該 統包 生物 理化 地科...包含電腦 請問 有法規規定 教師配課 國中應專業專科教學嗎? 以不跨科 不跨年級為大原則嗎??
桃園縣 怎麼這麼離譜??
作者︰test 配課以後會更嚴重…
作者︰test 學學觀音鄉某國中吧 把美術配給教務主任〈理化科〉 把家政配給導師 把體育配給訓導主任〈數學科〉 把童軍配給理化 管你甚麼第二專長 只要你上本科 課就不會趕不完啦 厲害吧
作者︰test
作者︰test
作者︰test 1.目前配課問題,在短時間內似乎不太容易解決,尤其在小校. 2.我也聽說某校將綜合課配給各班導師,導師無法勝任此課, 只好每節課考試.但我卻很認真的去備課,即使只是代課一節而已.就我而言,我會好好地看待每一節課,我覺得一定可以帶給學生某些不同的想法.
作者︰test
作者︰test 拜訪了 點選了幾個平鎮市的國中, 查看了藝文領域的課程計畫, 在課程總節數以及授課教師類別與節數調查表中可以看到"課程非由該課程合格教師總節數"都明顯偏高(甚至高到100多節, 幾乎可以有5, 6個教師缺額), 我發現還有學校根本沒列這個表(做業缺繳? 教育局無人管), 復旦中學國中部100%由專長教師, 六和高中國中部的只有表演藝術課程由藝術領域老師擔任, 也幾乎是100%, 我要給他們拍拍手, 但是我也發現很多學校的課程計畫並未符合"97年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100學年度實施)"請參考教育部http://www.edu.tw/eje/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15326 而各校在未進用專長教師原因說明如下:
作者︰test 會有配課現像只是個簡單數學問題 想想看........ 一個國文導師要14節課...大多數的學校都是導師接兩個班的國文 ( 5*2)=10 然後班週會或社團活動1~2節 還剩兩節課當然要用配課的方式解決...... 兩節課配些藝能科的就剛剛好.........
可是就有些機車的老師不希望被配課,又不願意接3個班的國文....................這要怎麼解決?????????????????????????? 你自己去配課就好
另外學校的員額是被掌控的.......假設你今天只能聘一個老師..你要聘國文老師再來配藝能課或是聘藝能課老師來配國文課??????????? ..這麼簡單的道理都想不通...........
作者︰test 所以, 就是樓上的邏輯, 教師各科的員額永遠都沒辦法確定, 所以各校的缺額始終無法確定, 介聘或教師甄試的時候, 才會讓很多黑手在後面操控 給桃園縣一個專業的教學環境, 讓專業的發揮專業 個人一點淺見, 墾請大家指教, 我相信方法是人想出來的
作者︰test 沒錯!國中教師配課是常態,也可以說是數字問題! 因為將老師每週授課節數除以每週單科節數無法整除,所以配課是必然的!既然非配課不可,在學校以升學主義為重之下,當然安排學科老師兼教藝能科了! 至於私校為何可以排專業老師教藝能科?因為他們的課表不必照綱要規定的時數排,英語可以排到6節甚至10節,數學也一樣,第八節在私校屬於正課,私校也會計算成本效益,教師人數與課程計畫的時數都算得剛剛好,不會有多餘的節數需要配課,也不會有配課的問題! 我在慈文國中服務時,學校會調查教師第二專長以及可配課科目,盡量照老師的能力安排;離開慈文後,現任學校在到職報到時,也發了類似的調查表,不過那調查表似乎只是做個樣子,因為從來沒照老師填的可配課科目來做,總是隨教務處方便來配課,明明填了無法教授不可配課的科目,教務處還是照常配進課表中。 有沒有顧及學生的受教權,或是只顧及行政排課的便利,由此可見一般!
作者︰test 參考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的規定後, 教育部並沒有訂死, 桃園縣也有彈性, 只要再彈性一點不是沒有可能的呀!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91年4月24日台(九一)國字第910053181號令訂定 92年9月24日台(九二)國字第920125017號令修正 95年6月29日台國(四)字第0950086011B號令修正 一、 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宜力求一致,並依總量管制之精神妥予安排。國民中學專任教師每週以十八節至二十二節為原則,且各領域教師之授課節數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國民小學科任教師每週以二十節至二十四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 二、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中學以四至六節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以二至四節課為原則。 三、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四、 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五、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檢討不同規模之國民中小學合理之行政組織層級、單位與人員之配置,以發揮總量管制之效益。並就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合理調配,以維教學品質。 六、 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小規模及特殊人力缺乏之學校。 七、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本基本原則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另定有關規定,以供各校適用。 八、 本原則自九十二學年度起全面實施,九十一學年度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考本原則辦理。
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2年7月15日府教學字第0920162117號函頒佈,92學年度起實施 94年8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40230227號函修正,94學年度起實施 95年6月19日府教學字第0950175340號函修正,95學年度起實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目的: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建立國中教師專業分工公平合理之機制,特訂定本要點,以提高教學成效。 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授課節數: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表。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五、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教師授課節數,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行政職務及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職,如有特殊狀況,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七、本要點自95學年度起實施。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九、本要點經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作者︰test
作者︰test 【教育部新聞稿】 教育部對於12年國民基本教育-「落實國中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品質提升實施方案」規劃方向說明 日期:100年5月20日(五) 發稿單位:國教司 新聞聯絡人:武曉霞科長 電話:7736-5706 E-mail:aa9319@mail.moe.gov.tw 為了順利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並且確保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後的國中教學品質,教育部規劃推動「落實國中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品質提升」方案;並視為是推動十二年國教的關鍵子計畫;教育部表示,十二年國教是否成功,關鍵之一在於國中端的教育是否能真正落實教學正常化,全人發展的五育並重教育能落實;並且隨著免試入學,學生生涯發展教育也必須強化,提供學生探索其性向與興趣的機會,協助其做最佳之進路選擇;此外並將推動相關配套,提升國中端的教學及學習品質,使十二年國教能順利推動。 本方案分別就落實國中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品質提升等三面向擬訂具體實施策略: (一)落實國中教學正常化方面: 1.修訂相關法令:為使國中小正常化教學有法之明文規定,將國中小正常教學之規定納入國民教育法之修正條文中,同時訂定落實正常教學實施要點,以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督導所屬學校落實正常教學。 2.提升教師依專長授課之比率:規劃建置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管制系統,系統內將包括全國國民中小學師資任用及授課相關資料,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屬學校進行教師員額管控,同時學校排配課資訊透明化,亦有助於地方政府了解學校師資配置及授課安排之情況,不僅提升教師專長授課之比率,亦具體落實正常化教學。 3.辦理偏遠國中增置專長教師方案,改善各學習領域(學科)師資:偏遠國中多為小校,因為編制員額有限,故教師無法專長授課情形相對嚴重。教育部將增加偏遠地區的專長教師,並設法以數校聯合共聘方式,增加偏鄉小校的專長人力,以改善教學品質。 4.提供教師第二專長進修機會,辦理教師專長加科登記:將強化教師進修第二專長的機會,並鼓勵教師辦理專長加科登記,以提升其專業能力。 5.國中教育如欲歸於正常五育均衡發展,尚須廣大家長的配合;故需藉由多元的宣導方式,使家長體認全人的發展比起升學導向式的教學,更能激發每個孩子的潛能。 (二)推動學生適性輔導方面: 1.規劃建立國中適性輔導制度:學生適性發展有賴生涯發展教育之落實,教育部將規劃執行「建置國中生涯發展教育學校工作手冊及輔導諮詢機制計畫」,並於民國100年編撰完成國中生涯發展教育工作手冊,其中除修訂國中生涯發展教育諮詢輔導訪視表冊,建立生涯發展教育輔導訪視機制外,亦將建立全國生涯發展教育輔導訪視人才資料庫,培訓並提升相關人員專業知能,以加強辦理國中生涯發展教育,落實國中學生適性輔導之功能。 2.補助及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統籌學生生涯輔導業務,除規劃辦理轄內學校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活動外,亦將整合轄內相關輔導人力,提供學校諮詢及輔導學校落實辦理生涯發展教育。 3.發展學生適性輔導工具,鼓勵學術單位及民間出版業者研發及修訂心理測驗:教育部已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心測中心)研發適性化職涯性向測驗(國中版)及情境式職涯興趣測驗(國中版)以供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輔導諮商中心統籌運用,以利學校使用;鼓勵民間相關出版業者亦進行研發或編修適合我國學生使用之測驗,供學校運用。未來除就學生之生涯發展及適性輔導等建立相關制度及發展工具外,亦將提供學生認識現行高中職彈性就學轉換制度之管道,同時將整合及建置生涯輔導資訊平台,提供教師、學生各種生涯輔導資訊,以利其生涯規劃。 (三)提升國中教學品質方面: 1.研發國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及實作程序:12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雖然升學壓力相對減低,但仍需對全國的國中學生學習力加以了解並提升;故將研發國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及實作程序,以利地方政府及學校使用,藉以了解全國國中學生之學力。 2.修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目前的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缺乏各學習領域(科目)的學習評量標準,亦缺合適的分級方式。將配合12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推動,研修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3.推動教師專業成長:提升教師專業水準,落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鼓勵國中小成立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全面提升教師的學科知識、教學能力、評量素養等,以期能有效提升教學效能,促進學生學習的意願與動機,最終達到促進教育品質、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效益。 教育部表示,期待藉由本方案的推動,能達成五育均衡發展之全人化教育。且建立地方政府推動適性輔導之完整機制,督導學校落實相關生涯輔導工作,以增進學生適性選擇的能力並落實學校優質化,提升教師教育專業能力及學生學習成效,確保教育品質。以上內容均屬草案性質,將藉由公聽會廣泛蒐集各界意見,教育部將再綜整各界意見後調整相關方案內容,以使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推動,順利進行。
作者︰test 教育部對於12年國民基本教育-「落實國中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品質提升實施方案」規劃方向說明 你是在出題考校長? 官場文化還不懂嗎?局裡.校長們又不是文盲,他們的解讀是<為大家好> 了嗎?
作者︰test 教育的目的是要全面帶起來, 惡性競爭是(你好 我不好)或(你不好 我好)
作者︰test 如果校長能找一個讓大部份的老師都能獲利的案子,但違法且違反正義原則,你想,老師們會不會<違法且違反正義>呢? 不要跟我說老師們不知道.
作者︰test
貳、案 由:教育部怠於監督地方政府落實訂定正常化教學相關要點,又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 年,坐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時機,並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一、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按行政程序法之制定,乃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機關基於事實需要,有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之必要,爰規定其得依法規委任或委託,並應公告周知。此於該法第1 條、第15條定有明文。教育部說明有關國民中學正常化教學之法源依據,原於67 年2 月28 日以臺(67 )國字第5026 號函分別公布「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及「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獎懲事項補充規定」以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嗣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自90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關上函修正之「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於89 年11 月6 日以台(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止適用,並請本於權責,自行訂定各有關規定,並副知教育部。查教育部於89 年11 月6 日以台(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告各縣市政府停止適用之「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其中第5 點規定,中小學應按照課程標準及教師專長排課,按照日課表上課。又同要點第9 點規定,為整頓教育風氣,對違反規定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議處,並不得功過相抵。並於同要點第10 點規定,省市及縣市教育行政及中小學校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中小學之教學正常,如發現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足徵該要點為教育部為切實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以重獎重懲方式引導教育行政人員匡正教育風氣之重要措施。然據本院調查全國各縣市政府據教育部89 年11月6 日臺(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自行訂定有關輔導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相關法令者,僅有臺中市(原臺中市)、嘉義市、雲林縣。又就現行自行訂定實施要點之縣市政府,其中為延續「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之精神,規定教育行政及中小學行政人員,若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者,僅有臺中市(原臺中市)政府。另據教育部相關人員到院陳稱,現在督學比較少去督導學校的原因,係因現在用一般督學來監督,比較不懂教學現場的問題,督學、校長等人員之儲備,未來將在法制面做調適。並於99 年11 月30 日所提之書面資料說明:至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學未盡督導正常化教學之責任問題則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僅能以行政監督方式責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確實督導所屬學校依據課程綱要規定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並於查察各校教學狀況後函請所屬縣市政府本權責確實要求學校積極落實正常教學。綜上,教育部對於未自行訂定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法令之縣市政府,並無積極督促其訂定之作為。又該部對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學未盡督導正常化教學之責任問題竟表示,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僅能以行政監督方式責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確實督導所屬學校依據課程綱要規定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復稱各縣市政府用一般督學來監督,比較不懂教學現場云云,足徵督學督導不周之責任未受教育部重視。基此,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如督學),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二、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 年,坐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時機,顯有怠失查82 年7 月26 日原稱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對於未依常態編班及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校長之獎懲均不得考列甲等; 89 年7 月26 日修正名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時,刪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懲處校長之規定,惟對違反常態編班之校長仍有懲處規定,至於擅自改變課表上課者,則遲至99 年6 月23日教育部方以部授教中(人)字第0990509196B 號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於第6 條第1 項草案(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不得考列甲等之情形),增列第9 款規定:「國民中小學未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按表授課。」,並於同年9 月16 日公布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增列「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則該校校長的考績不得列為甲等。教育部對於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挪為他用,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之校長,廢除懲處原因,長達10 年,據該部相關人員到院說明略以:國中因非考科未如考科一般受重視,學校進用師資常優先考量考科,藝能及活動科目排課亦常淪為配課對象,授課教師專業性不足,常使課程難以落實推動,學生學習權益亦難獲保障。教育部為掌握教師缺額、人力需求、代課教師等資料、有效協助各縣市進行教師員額管制、建立全國國民中小學師資任用及授課相關資料,預定於100 年度3 月前正式運作全國教師員額管制系統,協助有效管理教師人力資源,以使校長更能夠落實正常化教學。由於以前沒有關注到有這種演變,現在會修正,則是發現目前要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排課,在實施上有實務困難,修法過程有不同意見,後來才放進來懲處校長這一個部分云云。綜上,教育部雖於93 年9 月1 日修正施行國民教育法,賦予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法源依據,然而貫徹實施常態編班,僅是提供學習權形式保障之一種手段,要兼顧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尚須學校校長按照課程綱要與課表上課等配套措施之落實。然查教育部對於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挪為他用,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之校長,廢除其懲處法令,對於校長未進行常態編班之懲處法令則從未廢除;並稱:由於以前沒有關注到有這種演變,現在會修正,則是發現目前要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排課,在實施上有實務困難云云,足徵教育部漠視有關校長督導按表上課之問題,使學生之學習環境與身心發展受到校方為求提高升學率或礙於家長壓力之升學主義影響,自難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規定。基此,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坐失落實五育均衡之時機,顯有怠失。 三、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復未積極主動抽查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國中按表操課之情形,核有欠當按國民教育法第1 條規定:「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8 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查教育部自97 年實施主動訪視地方政府有關教學正常化情形,根據該部函報97 至99 年主動抽查資料顯示,教育部主動抽查之比率甚低,且教育部未曾主動查察私立國中是否符合五育均衡正常化教學之規定。該部97 年僅訪視4 所學校;98 年教育部訪視14所學校;99 年1 至6 月,共訪視4 所學校,則已發現4 所國中未按表操課。該部執行面在98 年6 月台國(二)字第098007834C 號令訂定「加強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視導實施要點」及隨後預定自98 年10月起辦理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實施計畫後,才逐步主動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未落實所屬部分國中校長未按表操課之缺失,然該計畫預計一年以訪視20 所為原則,且自98 年10 月起每月抽訪2 至3 校,訪視學校採隨機抽取並於抵達前一小時通知,每所學校訪視時間以半天為原則,然若以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總校數740 所,檢視目前該部自98 年10 月至99年6 月共抽查15 所學校,其中桃園、彰化、苗栗縣政府共計7 所國中,即已查獲該等國中未依國民教育法第1 條有關五育均衡之法令規定,然對於其他未遵循正常化教學之國中,恐仍有僥倖心理,其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顯屬不足。另依部分縣市函復本院於平時查核所屬國中是否落實按表上課之資料,亦確有發現部分學校未依教育部法令規定之情,如:高雄市(原高雄縣)、臺中市(原臺中市)政府督學訪視部分學校之訪視紀錄,即可發現部分學校仍以升學掛帥,校方未尊重學生學習權。另各縣市政府每年視導重點略有不同,然對於國中正常化教學以達五育均衡之法令規定,未見督學視導學校是否依課表上課之相關紀錄,顯有未落實督導之情。足見,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綜上,教育部98 年10 月起所辦理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實施計畫,雖逐步改善主動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未落實所屬部分國中校長未按表操課之缺失,然以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總校數740 所,每月抽訪2 至3 校而言,該部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仍顯不足;另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之部分督學視導功能不彰,使部分學校未落實五育均衡之規定,將原訂課表上之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等陶養心性課程,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肇致青少年觀念錯誤,教育部及部分地方政府相關人員自難辭違失之咎,核有欠當。據上論結,教育部、部分地方政府、部分國中小校長,確未落實國民教育階段應五育均衡發展之相關法令規定,教育部怠於監督地方政府落實訂定加強中小學正常化教學相關要點,又將違反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廢除長達10 年,復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五育均衡規定,且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仍顯不足,核有失當,爰依監察法第24 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作者︰test
作者︰test 現在哪裡還有合作社盈餘分配這件事 不要把老師看得那麼愛錢,愛占便宜 不是每個老師都那麼愛賺錢~~ 想要好好教書單純陪孩子成長的老師很多~~很多好嗎!!
作者︰test 想單純教書的有,要錢的還真不少! 我們不要假裝純真可以嗎?也不要做表裡不一的事!
作者︰test 回想當初我選擇要走上老師這條路時,還不知道超鐘點和輔導課有額外收入(當然有付出有收穫, 這是天經地義的)這些事情!我想大多數的老師應該也一樣。 當老師的我,雖然薪資可能沒有業界的豐潤,但也沒有業界薪資可能起起伏伏的風險和可能面臨中年失業的危機,就是能擁有一個安定的工作和穩定的生活,每次遇到同學時,有些過得好的同學會笑我傻;當然有些過得不好的同學也會羨慕我,但我總是會笑著回答"自己的選擇,怨不了誰,當時在選擇職業時,沒有任何人把刀子架在我的脖子上,而左右我的選擇",既然選擇了,就得愛自己的選擇。 我知道我的薪資有限,所以我選擇過簡樸的生活,食衣住行樣樣都省,因為我知道我沒有多餘的錢可以揮霍,我懂”由儉入奢易、由奢返簡難”的道理,我不會把自己的胃口養大,所以即使沒有輔導課也沒有超鐘點,也能累積儲蓄。 教師的薪資制度,本來就是透明的,薪級是由學歷和年資來決定(用努力和歲月換來的),只要薪級相同的教師薪水是分毫不差,唯一的差別只有在超鐘點費和輔導課費,輔導課費是在下班時間爭議較小,但是超鐘點費確是在上班40個小時內,有人可以兼職,有人就不行。 在目前高中普遍存在的現象,依現行制度,兼課每週最高可到六節,每月可多約一萬元的收入,論語季氏:「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在一所學校裡,真的要造成薪資差距,形成教師之間的矛盾嗎? 國中解決超鐘點的方法就是配課了,近年來,把非學科的零星的課程配給學科教師,自認為完美的處理,根本是沒有將心比心的結果,導致現在師資結構完全偏向學科(必須有學科教師退休才能改變,請問多少年後才能解決?),配課之後有的老師持續上學科拼升學;有的老師很盡力的備課,但畢竟就不是專業,搞得人仰馬翻,而且甚至就只為那那一節配課,若真的不需要專業,中學教師就大可不必採分科登記,連分科教材教法都不同,但為什麼要搞到老師和學生雙輸呢?今年起怎麼能因應12年國教要推動的國中教學正常化教學,教育部正在擬訂「加強輔導國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草案,將從一百學年度起實施,想要配課上學科的老師,可能要有所警覺(修訂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增列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者,該校校長年度考績不得列為甲等之規定,以加重校長落實教學正常化之責任),請問最後是犧牲你還是犧牲校長? 真的沒有一併其他的解決方法嗎? 所以我提出基本鐘點彈性制度: 1.取消超鐘點的制度,每個老師都有一個授課時數的護照可登錄(依照教師授課基本時,每學期可正負3節[精確的數字可再斟酌],本學年欠的,下學年還,但同一學校的同科教師有人正有人負,正負總和>=0,完全沒有佔政府的便宜,只是教師間的互助行為,請人事室認證,政府支持,退休再結清),把整個時間軸拉長,不侷限於一個學年。 2.各科有時數足夠聘代理教師,就聘代理教師。 3.如果若有多餘的時數,可聘兼課人員,支付鐘點費(請近年來退休的老師協助)。4.考慮跨校合聘教師(所有學校都是桃園縣的學校,應該是大家都好才是好),用桃園縣是一個大的國中概念 給桃園縣一個專業的教學環境,讓專業的發揮專業 我不是只會批評,我也會提供意見 提供個人一點淺見,懇請大家指教,我相信方法是人想出來的
作者︰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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