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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5 上午 12:56:53

我參加了工會,也看到了工會幫我們爭取權利,

但是也看到了校內很多老師,不加入會員還只會批評,卻能享受到工會爭取的權利。分至有些是不削的,因為他們每年考主任校長到處鑽營,壓根眼中瞧不起老師,

能夠將會員和非會員的權利分開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5 上午 08:56:40

雖然成立時一再說不是會員不能享受這樣的權利

但我很明白那是不可能的

只要有做事就好了

沒參加卻能享受權利

大家要表示出對他得不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4 下午 07:00:30


教師組織,是服務業,以服務教師為目的,我們的服務讓老師「足感心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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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高雄市東光國小教師
日期:2011/6/22 上午 07:52:54
主旨:感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幫老師說話,替老師服務

目前國小教師是弱勢中的弱勢,三不五時就會被社會拿出來攻擊、汙衊,心情早已經沉悶多年,不得解。

剛加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心中還有些虞慮(我原是高雄市教師工會會員),這一個月來才知道教育產業工會真的做了很多事,也幫我們教師說了很多公道的話,比「教師工會」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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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參與市內介聘教師
日期:2011/6/22 下午 03:09:35
主旨:感謝劉理事長與工會幹部

感謝劉理事長與2位工會幹部親自蒞臨市內介聘審查積分現場,雖然我的積分不高,也沒有向工會請求任何協助,但工會這樣的安排著實讓教師們感到溫暖與保障,感恩您們!

另有關於此次屆聘的部分事宜想提出建議與各位先進討論:

1.積分計算方式是否合宜?(在此次介聘計分制度下,唯一能決勝負的就只有"年資",大家積分不相上下)

2.介聘審查積分日到公佈介聘結果日要5天的時間這麼久嗎?(據同事說以前高縣是上午審下午就公佈,現大高雄市至少能今天審明天公佈呀!隔這麼多天有特殊的用意嗎?)

還請諸位先進與工會幹部們能針對此次市內國小教師介聘的利弊缺失向教育局提出建議與改進措施,讓往後的介聘作業能更臻完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4 下午 07:01:46

教師要的就是行動力
大寮國中 林孟楷

現在有許多的大高雄教師都是同時加入兩邊工會,也同時在比較哪一邊夠力,敢講話、敢衝、敢出來捍衛教師的工會,才是我們要的。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在處理「國小編制」的議題,不只請議員質詢、推動會員集體陳情,甚至在行政編制議題上公開要求教育局國小科課長顏奇坪下台;

反觀,高雄市教師工會單單在面對國小「學務管理系統」、「紙本公文」的處理,卻只敢向教育局微微喊說「令人殊感困擾」、「千萬不可..」,這種官樣式的函文能達到多少效果,難道只為了要向教師交代嗎?想罵又不敢罵,連對的事都不敢大聲說,看了讓人無力啊。就算是「免錢的」進場看表演,也不應該連嗆人秀也演到失真吧!

教師要的是實際的行動、強而有力的捍衛,不然怎麼去抗衡校方不合理的管理和官方不公平的制度,這些問題處理上的差異實在不禁讓我們必須好好考慮到「高雄市教師工會預繳200元真的買得到保障嗎」?還是只是一篇篇文章欣賞?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4 下午 07:03:20

<DIV id=yiv1986384132>

2011/06/2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老師無底洞義務 法源何在

 

這幾年,教育部一直站在教師的對立面,媚於民粹,而全國家長聯盟本來與教師團體即有利益衝突,教育部利用以擬定「教師工作守則」,可笑之至!

有人問我,這個全國家長聯盟的理事長到底是誰?為何如此仇視教師?(我們整理了這位謝理事長的事蹟,如後附。)

 

我想起今年5月2日我曾應邀參加蔡詩萍先生主持的(世界電視台)「從心看世界」的談話節目,當天的來賓(與談人)正好有這位謝理事長,言論對教師極不友善,各位可以連結本會網頁最新消息觀看:【http://www.tyt.org.tw/MainShow.asp?FBTitle=最新消息&forumid=41&id=7811

 

所以,教育部在校長協會的【建議】下,利用全家盟擬定「教師工作守則」,教育部其心可議!

 

●●老師無底洞義務 法源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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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許禎元/台灣師大政治所教授(新北市)】 2011.06.22 01:39 am

報載教育部教研會委託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草擬,準備提出「教師工作守則」草案,將規範未來老師的工時是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且課後不得拒接家長電話,吾人以為此舉有待斟酌。

行政機機的任何行政作為,首重「依法行政」。觀之〈教師法〉,有關教師的權利義務既明載於第十七條,惟其中並無有關「課後不得拒接家長電話」的義務,教育部是否可以另立巧門,曲解〈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款「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並在日後將「課後不得拒接家長電話」義務載之於教師聘約中要求依約遵守,及此一聘約是否得由教育部單方面主張,此種主張是否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形成教師的無底洞義務,洵不無疑。

設若,有關「課後不得拒接家長電話」的義務,可以訂立於教師聘約中,限制教師於下班後的私領域行為,形成凌駕〈教師法〉第十七條的義務內容,而又不必有法律層次的明確授權,依據行政法「禁反言原則」,〈教師法〉第十七條亦可廢除了。

核心的問題是,教師的義務究在學生教學,還是在提供家長諮詢服務?還是兩者皆是,若此,其法源依據何在?

設若教師「課後不得拒接家長電話」的義務形成,則教師工時幾乎延長成從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長達十四小時。先不談加班費及家長諮詢費用,教師每日工時長達十四小時,每周長達七十小時,〈勞基法〉保障勞工每日正常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何以號稱專業的教師待遇反遠不如勞工?如若要求教師有「課後不得拒接家長電話」的義務,則此種義務究屬公或私領域,若屬公務領域,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是否應提供教師手機電話,若屬私務領域,教師則莫不有拒絕的權利。

最後,所謂「課後不得拒接家長電話」定義糢糊,舉證困難,很難形成行政罰則據以執行。這幾年,教育部一直站在教師的對立面,媚於民粹,而全國家長聯盟本來與教師團體即有利益衝突,教育部利用以擬定「教師工作守則」,可笑之至。

【2011/06/22 聯合報】

 

●●1000502_(世界電視台)從心看世界-談教師工時、教師休假、教師組工會、教師評鑑與學生受教權。●●

=============================================================================================

<DIV align=center>
1000502_(世界電視台)從心看世界-談教師工時、教師休假、教師組工會、教師評鑑與學生受教權。


主持人:蔡詩萍
來賓: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彭如玉、高雄市議員 林岱樺、全國家長聯盟理事長 謝國清。

 

</DIV>

 

●●全國家長聯盟理事長謝國清  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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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數學研究所畢業
中正理工學院資訊科學系講師
電腦資訊公司經理、技術長、副總經理、總經理
龍華科技大學資管系兼任講師
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創會理事長
基隆市願景永續發展協會創會理事長
基隆社區大學主任秘書)
基隆社區大學講師兼資訊學程召集人
基隆市93年度社造中心計畫主持人
基隆市文化局新故鄉推動委員會委員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
臺北市北投社區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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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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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3-4283397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6 下午 05:35:13

<DIV class=plainMail>100051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有關原高雄縣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之權益保障案

100年05月1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行文教育局:有關原高雄縣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之權益保障案,原高雄縣各國民小學之超額教師,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法令不朔既往,其權益應予保障!

●●●100051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4號
附件:如說明六、七
主旨:有關原高雄縣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之權益保障案,詳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茲因縣市合併, 貴局新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業於100年4月29日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25846號函達所屬各國民小學,明訂超額教師介聘相關作業規範,合先敘明。

二、查原高雄縣各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係依高雄縣政府訂定之『高雄縣國民小學含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原則』相關規定辦理,該介聘原則自發布後並歷經4次修訂,各修訂時程對各超額教師自有不同適用及權益保障,併予敘明。

三、復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略以:「……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爰各國民小學依該前揭介聘原則介聘之超額教師,其權益應予保障,特此陳明。

四、再查高雄縣政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有關『教師甄選、介聘』保存年限應為30年,原高雄縣相關資料教師甄選介聘資料應予移交在案。

五、綜上,原高雄縣各國民小學之超額教師,持足資證明係以「超額介聘」之文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法令不朔既往,其權益應予保障,建請  貴局將相關規定函知各所屬國民小學,以茲明確。

六、本會茲整理『高雄縣國民小學含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原則修訂時程及規定一覽表』乙份,是否妥適,請  惠允提供修正意見,以利本會會員詢問參考之用。

七、檢附『高雄縣國民小學含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原則』各修正版本乙份。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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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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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6 下午 05:36:30

案由一:如何因應原高縣與原高市高中行政編制存有的差異,請討論。
決議:
 1、各校分別向人事室索取目前的人員設置表,並統一由俊成師參照最新的「高雄市立高中職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計算短缺的行政人員。
 2、依法規補足短缺的行政人員。

案由二:原高縣高中導護勤務處理方式,請討論。
決議:
 1、請建良師提供林園高中導護津貼的預算內容,交由其它各校進行校內的溝通,爭取教官執行導護,導師執行班級管理的共識。
 2、依前項若無法形成共識,則朝訂定「校園勤務輪職辦法」用以明確規範,該辦法建議由各校共同訂定統一版本,再行修正、推動。
 3、下次會議確認推動結果。

案由三:運用教育發展基金於高中教室裝設冷氣,請討論。
決議:由俊成師實際調查其它各高中(市立、國立、私立)的冷氣設置狀況,列表統計,用以爭取預算。

案由四:推動各校教育發展基金的管理辦法,請討論。
決議:
 1、先向財主單位徵詢「預算編審委員會」的適法性,若無問題,則進行介紹,再推廣。
 2、下次會議確認相關進度。

案由五:校長反應參與外部會議及活動過於頻繁,是否影響校務推行,及是否須加以因應,請討論。
決議:
 1、實際了解近月校長公差假的請假狀況
 2、依前項,若參與過於頻繁,則直接向教育局高中科進行反應。

案由六:樂學計劃於高中端的意見回饋,請討論。
決議:請各校代表建請校長於檢討會議上提出「完全中學的對應不納入各國中的對應總數之中」的建言,用以因應完全中學在班級數不足所導致各國中入學比率過低的問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6 下午 05:38:00

<DIV class=plainMail>【教師來信】一個原高雄市老師的觀察

文:高雄市楠梓區莒光國小 鄭穎聰

在教師會轉型工會之際,由於縣市合併,除了原有市教師會之工會外,原高雄市老師又多了一個選擇。既然目前兩個工會都0元,大家不妨加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籌組)看看,比較之後,要繳費時再做最後決定。

加入教育產業工會這些日子以來,就一個原高雄市老師的觀察,高雄縣教師會團隊及劉理事長的風格及表現,著實令人激賞。

每一天即時、數篇之「牛奶瓶報報」,將最新的在地教育相關訊息,熱騰騰地向每一位關心教育的讀者報告。所發表之言論,無論是建議或批判之文章,作者均具名負責,使人對其所敘述之內容深具信心。所關注的層面,不僅僅是老師的福祉,也包含學生及家長的權益,以及整個教育環境的公平正義。

劉亞平理事長及整個團隊嫉惡如仇,面對不公義現象,勇於揭發、抗爭到底、絕不妥協、打死不退的個性,也讓人印象深刻。在現今明哲保身的社會風氣下,竟然還有這樣一群人願意挺身而出捍衛正義,實在令人由衷敬佩。

記得在協助辦理理事長直選,前往高雄縣教師會點領選票時,發現這個縣教師會並非處在華廈冷氣之中,而是側身在某個國中校園的一角,在不甚理想的環境〈與市教師會相比,簡直可以用「簡陋」來形容〉除了兩個外聘人員外,其餘幹部都是老師兼職,利用公餘時間,犧牲奉獻,為大高雄更好的教育環境來努力。雖然會員所繳的會費,比別的教師會要少,但整個團隊所呈現出來的服務績效,卻是有目共睹,更為亮麗。

值得一提的是,高雄縣教師會留言板,是一個熱鬧、非常吸引人的園地。經常有許多不同觀點的人,在此交換意見,會務幹部也會針對留言板上公共議題的看法,具名回應,不會因為發言者匿名,就置之不理,充分顯現這個團體相互包容的肚量與活力。

最使人稱道的,就是工會理事長直選了。在別的教師工會依然找各種理由反對理事長直選,而採用委任、委任再委任的情況下,教育產業工會已經落實直接民主了。在所有會員及各校夥伴通力合作下,以最經濟的方式,完成理事長直選。整個選務過程嚴謹,毫無瑕疵。由於過去兢兢業業服務所打下的基礎,締造九成以上的超高得票率。也因為透過直選,讓選出來的理事長具有最堅實的民意基礎,未來代表工會與教育官員對談時,更具代表性,更有力量。

雖然加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時間並不長,但在深入觀察後,已經可以確定這是一個正確的選擇。希望陸陸續續能有更多原高雄市老師加入這個行列,與教育產業工會夥伴,大家一起為大高雄的教育環境盡一份心力。

【牛奶瓶】PS.各位伙伴,好東西要跟好朋友分享,好組織要跟好老師介紹,感謝大家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和我個人的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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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 下午 07:29:41

VU3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8 下午 11:17:52

<DIV class=plainMail>趁早加入,會員尊嚴無價!
後悔莫及,出事才想入會!

文:廖建中(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今天有位原高雄市某國小老師來電,剛開始自稱是【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因為縣外介聘被退回,遭高雄市教育局刁難,請求我們提供協助。

經我們一查,這位老師根本就不是我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員,而且這間原高雄市學校,我們已經去報告過了,這位老師還是選擇不加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我們絕對尊重。不過,由於這位老師不是會員,所以我們不會提供任何服務;即使加入會員,我們也不提供這件事情的協助(加入會員以前所發生的事件)。

這位老師後來才在電話中承認:他是高雄市教師會的會員,不過因為周遭同事都認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比較有力,應該找我們出面比較好,所以才會建議他找我們幫忙。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之所以能夠運作正常,是會員們所繳的會費支持,所以我們對白吃午餐、白搭便車的老師,是不提供服務的;我們也不提供老師加入會員之前所發生事件的服務,因為總有少數人抱著投機心態,平時不繳會費,出了事情才想要加入。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的會員資料庫很完善,只需幾秒鐘的時間,我們就可以透過電腦資料庫確認對方是否是會員,我們奉勸非會員不要再假冒會員來申訴或請求協助。老師們如果認為我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比較有力,就該趁早加入,免得出了事,求救無門!

PS.王美心秘書報告:已繳費學校共計226所,有些學校陸續收繳中,目前繳費率逾八成的學校共計152所,會員繳費率近七成,原高縣會員繳費率近八成。謝謝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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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8 下午 11:19:15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政府針對國小教師團體協商不能排除【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100年06月09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宣布「國小專任教師」入會人數已經過半了!

100年06月16日,本會行文高雄市政府,針對國小教師團體協商不能排除【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現在,高雄市兩個教師工會都不收費,兩會「真正」的會員人數還沒有底定,應該等繳費確定了再說!

我們推測,「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員名冊從未公開,但會很快「宣稱」過半,然後要求進行團體協約。

我們認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依法行政,如果有人「宣稱」過半要求團體協約,應該詳查確認會員的資格。

轉貼1000616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1000616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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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11號
附件:
主旨:有關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格及代表疑義,陳請惠予釋示,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以:「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本會國民小學專任教師會員業已逾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專任教師之二分之ㄧ,現已具與資方(雇主係高雄市政府)針對國小專任教師相關事項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格,合先敘明。

二、復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4項規定以:「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併予敘明。

三、基上,高雄市政府針對國小專任教師相關事項進行團體協約時,得否於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排除本會之協商資格及代表?事涉本會會員權益,爰陳請惠予釋示。

正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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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8 下午 11:22:46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期末拜訪教育局相關人員商討相關議題報告

●時間:100年6月30日
●地點:教育局第一會議室
●參與人員:教育局相關人員、劉亞平理事長、廖建中副理事長、政策部潘如梅

共識重點:
一、國小行政編制100學年度必定『高高平』,國小科會儘速簽准後實施。
二、國小各校教師授課節數的補助(含2688),國小科正核算中,會儘快確定實施。
三、國小教師市內介聘『高分落空』之教師,將比對確認高分落榜教師,並就其自願協調補救方式。
四、針對偏遠地區代理教師比率偏高之學校,得視需要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由教育局協助辦理教師甄試作業。
五、各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擔任導師辦法(級科任辦法),教育局近期會發文各校要求依法辦理。
六、高中、國中、國小之體育班教師員額應「高高平」,體健科表示將努力達成。
七、參考比照新竹市訂定公立幼稚園教師(教保人員)公假及加班補休所遺課務處理原則,以派代方式補休,惟補休派代每一學期以二天(或四個半天)為限。

PS.今天,休業式,學校反應很多問題,我們拜會教育局反映處理,教育局有善意回應,希望能有誠意達成,大家一起為解決教育問題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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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9 下午 08:27:40

<DIV id=yiv576788714>

2011/05/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台灣立報

參酌國外經驗 教師工會受期待
 
2011/05/17

美 重談判     德 掌罷工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今年五一勞動節,教師工會正式啟動,行政機關與部分家長擔心有損學生受教權,工會組成對未來教育現場的影響眾說紛紜,教育部16日邀集學者專家分享國際教師工會組織,做為台灣的借鏡。美國教師工會特色是可廣邀不同職業、產業人員;德國允許透過罷工爭取權益,與台灣大相逕庭,學者鼓勵剛上路的台灣教師工會可參考國外經驗。


人權意識抬頭,教師成立工會勢在必行,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吳清山表示,教師成立工會,可藉此遊說協商,影響立法或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合理的工作條件,監督學校或政府教育資訊公開,避免行政黑箱作業,是進步的象徵;他認為,不僅教師工會要維護教師權益,政府也應設法解決教學現場的困境。


美國經驗 成員不分職業


國外的教師工會如何運作?勞委會政務副主委潘世偉以美國為例,他指出,在國外沒有刻意區分職業工會跟產業工會,往往只注重工會協商、談判能力的強弱,工會成員也很多元,例如,美國兩大教師工會:美國教師工會(American Federation Teacher,ATF)、全國教育協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NEA),會員不僅教師,也廣納其他職業工作人員。


「任何人都可以參加,只要工會有本事幫忙協商!」潘世偉以NEA為例,中小學老師、支持教育專業人員(技師)、退休老師、高等教育人員、代課教師、行政人員,也讓學生參加,以培養潛在會員;至於ATF,不但有教育人員,還有地方政府員工、醫護人員等;以協商能力強大的美國汽車工會來談,由於工會樂意針對各種會員成立專門委員會,因此吸引清潔人員、賭場員工等,甚至研究生也都參加。


潘世偉解釋,工會中有2、3百名專業會務人員,協商能力強,幹部一律領取工會薪水,沒有台灣教師工會所謂「會務假」的問題。


協商內容 清楚劃定界限


潘世偉進一步指出,美國每個協商單位的勞工超過30%人願意簽署授權卡,則能送往主管機關審議,規定1年內沒有任何人能挑戰工會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他解釋,台灣沒有這些規定,並不保險。


美國教師工會的協商可分為強制協商、合議協商、禁止協商,教師工資、工時、課堂規模等,都在「強制協商」內;而學年長度、上課日數、公立學校教師評鑑程序,被歸類於「禁止協商」的事項,但任何團體協商不得改變本地法規,與台灣相同。潘世偉強調,教師組織工會是教師權利也是世界趨勢,在國外教師工會的運作與學生受教權成正比,因此家長相當支持。


德國工會 合作對抗共存


工時是德國教師工會組織目前核心的協約主張,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林佳和舉德國教師工會為例,他說明,德國教師工會以合作為理念,對抗為主軸等性質,公、私立學校有完全的協約自治與罷工權,採集體勞資關係雙軌制,工會負責工資、工時協商問題,透過投票決議行使罷工權,沒有會務假問題。他指出,德國的教育與學術工會,只要75%會員同意罷工則可宣告罷工,並視工會財務情形給與罷工津貼。


至於工時長短和範圍也可由協商形成,林佳和說明,德國教師工時結構與公務員相同,不過會依照不同科目調整,目前公立學校少有團體協約,效果不彰,多靠公務人員相關工時法,私立學校則視情形調整。


工會走向 吳清山表肯定


至於台灣教師工會成立後,許多家長心慌慌,教育部也擔憂可能造成教育現場的衝擊。吳清山分析,未來有更多談判、協商,教育部、教育局及學校校長都要承受更大的壓力和工作負擔,屆時教育行政人員必須花更多時間溝通,容易因身心俱疲影響教育行政效能;此外,校長可能會為了處理協商事件而疲於奔命,造成優秀人員不願當校長,不利教育發展。


雖然認為教師成立工會對教育現場有利有弊,吳清山表示不必視教師工會為洪水猛獸,他強調,教師和教育行政人員都該充實法學素養,培養溝通技巧,教師工會的任何決策必須做好衝擊評估,與家長保持暢通的溝通管道,參考國外經驗,對未來教育的走向,他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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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9 下午 08:32:17

<DIV class=plainMail>1000517高雄市教育局100年第9次局務會議報告

報告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曾莉莉(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所整理)

●時間:中華民國100年05月17日下午2時
●地點:高雄市教育局第一會議室
●會議主持:陳副局長金源
●本會列席:曾莉莉

本次會議主要提案如下:
一、訂定「高雄市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外學校交流服務注意事項」,文字修正後,通過。
二、訂定「高雄市政府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核會設置要點」,文字修正後,通過。本辦法適用自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三、研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學年度行事曆」,高中職下學期第3次定期考查時間及名稱再行討論,餘文字修正,通過。
四、訂定「高雄市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開班核定原則」,文字修正後,通過。
五、訂定「高雄市國民中學市立教師聯合介聘作業規範」,通過。
六、修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中心設置要點」,文字修正後,通過。本辦法通過後,適用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七、訂定「高雄市體育運動團隊參加市外體育競賽補助實施辦法」,文字修正後,依相關程序,函送法規會審議。本辦法通過後,適用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
(以上請依教育局正式公告)

六、臨時動議: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代表】提案「有關原高雄縣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之權益保障」。
說明:
教育局新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業於100年4月29日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25846號函達所屬各國民小學,明訂超額教師介聘相關作業規範。
原高雄縣各國民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係依高雄縣政府訂定之『高雄縣國民小學含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原則』相關規定辦理,該介聘原則自發布後並歷經4次修訂,各修訂時程對各超額教師自有不同適用及權益保障。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略以:「……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爰各國民小學依該前揭介聘原則介聘之超額教師,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法令不朔既往,其權益應予保障,建請市局將相關規定函知各所屬國民小學,以茲明確。
【主席裁示】:請國小教育科依程序請釋於法制室,經內部研議,簽請 局長批核。

莉莉感言:早上至午餐前一刻,行程都是滿的;午餐用到一半,臨危受命要替理事長去教育局「列席」局務會議。連「列席」都要提案,這個團隊真的是「無孔不入」。今天的提案,真的要謝謝主席,「客氣的」接下,「禮貌的」回應,「積極」的處置,雖然沒有即時的回應,莉莉也有「溫暖」的感覺,見識長官「和藹」的一面。

PS.【牛奶瓶喊累一下】我從一大早出門,趕到原高雄市學校報告工會,感謝學校教師熱烈的回響,然後到另一所原高雄市學校收件,接著去郵局開工會相關帳戶,下午到勞工局開會到傍晚,接著與高中職伙伴加班開會,晚上九點半回到家處理郵件、接電話,現在終於有空發電子報,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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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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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9 下午 08:33:37

<DIV id=yiv1244333252>

2011/05/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感謝媒體記者共同關心「所有畢業生有安定作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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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報

桃園教師會陳情 吳志揚縣長「從善如流」
【大紀元2011年05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縣各國中小畢業生「縣長獎」受獎學生依慣例參加縣長頒獎及合影,由於縣府教育局一紙公文將合影日期提前,引起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桃園縣教師會不滿,17日到縣議會陳情,吳志揚聽了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彭如玉說明後,數度要求教育局長吳林輝應該立即通知學校調整,要「從善如流」!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彭如玉以請吳縣長大人饒了學生,也饒了老師吧為由,指出桃園縣99學年度各校畢業生「縣長獎」受獎學生參加縣長頒獎及合影,
因縣長一人的行程安排,而要全縣的國中小學更改畢業考日期,畢業班老師趕課、影響學生學習效果!

彭如玉指出:桃園縣政府臨時一紙公文打亂全縣國中小的畢業考行程,因為 原按桃園縣政府函,要求全縣各校畢業典禮之舉辦日期為:國小在6月16日至18日;國民中學畢業典禮6月14日至16日由各校自行擇定乙日辦理。

桃縣各國中小原本即均排定6月7~10日那一週舉行畢業考,6月14~17日舉行畢業典禮,但是教育局一紙公文要各校縣長獎受獎學生於6月9日至林森國小接受縣長頒獎及與縣長合影,而主辦單位更要各學校於6月8日中午前提報縣長獎得獎名單,因此讓各校的畢業考行程大亂,不得不提前舉行,讓畢業班老師趕課而影響學生學習效果。

因為連續假日後不宜考試,若不影響課程進度,難道桃園縣政府要逼迫全縣各國中小在連續假日後的6月7日舉行畢業考不成?教師會更認為考試突然提前,課程進度趕、趕、趕,否則如何讓學生應付提前一週的畢業考?而畢業生兩週等畢業,心情恐浮動,徒增畢業班導師管理上的困擾與壓力,勢必增加畢業班導師管理上的困擾與壓力──此皆因為配合縣長行程所以提前畢業考試,擾亂了近六萬名畢業班師生的校園作息!

桃園縣99學年度的國小六年級學生共27,431人,國三學生30,791人,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的統計資料,國小核定868班,國中核定800班,總計近六萬名畢業班師生的校園作息,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桃園縣教師會呼籲:吳縣長大人,請您饒了學生,也饒了老師吧!──請以教育為念、學生為重!

吳志揚聽了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彭如玉說明後,表示他不知道教育局的改變,吳縣長數度要求教育局長吳林輝應該立即通知學校調整,要「從善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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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9 下午 08:36:36

<DIV id=yiv1629666151>

2011/05/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以下為今日本會至桃園縣議會向吳志揚縣長陳情的訴求。

此次案件,應該是教育局拍馬屁拍過頭了,陳情過程中,教育局長吳林輝滿臉豆花,還把責任推給科長,縣長聽了我們的說明後,數度要求教育局長吳林輝應該立即通知學校調整,要「從善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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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center>

聯合新聞稿

請吳縣長大人饒了學生,也饒了老師吧!

99學年度各校畢業生「縣長獎」受獎學生參加縣長頒獎及合影,

因縣長一人的行程安排,而要全縣的國中小學更改畢業考日期,

畢業班老師趕課、影響學生學習效果!

桃園縣政府臨時一紙公文打亂全縣國中小的畢業考行程

影響近六萬名畢業班師生的校園作息

 

  桃園縣政府臨時一紙公文打亂全縣國中小的畢業考行程

 

    原按桃園縣政府991223日府教數字第09905715781號函:「有關本縣國民中小學99學年度畢業典禮暨公私立國民中學100學年度新生報到日程乙案」,即要求全縣各校畢業典禮之舉辦日期為「99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典禮:

1、99學年度國民小學畢業典禮:100616日(週四)至618日(週六),由各校自行擇定乙日辦理。

2、99學年度國民中學畢業典禮:100614日(週二)至616日(週四),由各校自行擇定乙日辦理。」

因此全縣各國中小原本即均排定67~10日那一週舉行畢業考,614~17日舉行畢業典禮,但是日前一紙公文(桃園縣政府10056日府教小字第1000174566號函)卻要各校縣長獎受獎學生於69日至林森國小接受縣長頒獎及與縣長合影,而主辦單位更要各學校於68日中午前提報縣長獎得獎名單,因此讓各校的畢業考行程大亂,不得不提前舉行,讓畢業班老師趕課而影響學生學習效果。

 

    因為縣長一人的行程安排,而要全縣的國中小學更改畢業考日期,影響近六萬名畢業班師生的校園作息

2011 6

1

2

3

4

5

6

端午節

原訂本週畢業考

11

7

×

8

1200前填報

9

與縣長合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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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畢業典禮

國小畢業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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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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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

30

 

 

 

 

 

 

 

 

 

【連續假日後不宜考試】為趕上68日提報名單,勢必得在這日期之前舉行考試並計算出畢業成績,但是645兩日為週休二日,66日端午節。台北市、台北縣教育局早在82年即要求連續假期過後不得安排定期考查;若不影響課程進度,難道桃園縣政府要逼迫全縣各國中小在連續假日後的67日舉行畢業考不成?

【考試突然提前,課程進度趕、趕、趕】實際上,67日不宜安排考試,單一天也無法完成畢業考的全部考試,因此勢必至少得提前至623兩日舉行,顯然畢業班老師將要快馬加鞭趕進度,否則如何讓學生應付提前一週的畢業考?

【兩週等畢業,心情恐浮動,徒增畢業班導師管理上的困擾與壓力】若以623畢業考結束為例,距6月中旬(6/14~6/18)畢業典禮尚有兩週的時間,這段期間學生因已考完試後心情放鬆,再加上即將畢業心情浮動,勢必增加畢業班導師管理上的困擾與壓力──此皆因為配合縣長行程所以提前畢業考試,擾亂了近六萬名畢業班師生的校園作息!

 

按教育部的統計資料,桃園縣99學年度的國小六年級學生共27,431人,國三學生30,791人,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的統計資料,國小核定868班,國中核定800班,綜上,總計近六萬名畢業班師生的校園作息,恐將因為縣長一己的行程安排而牽動全縣諸多學子及老師的既定作息!──這是皇帝縣長的作為,不是民主縣長的作法!更是給所有師生最壞的示範,我們呼籲:吳縣長大人,請您饒了學生,也饒了老師吧!──請以教育為念、學生為重!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桃園縣教師會聯合新聞稿100.5.17

新聞連絡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羅焜榮091123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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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下午 07:45:19

老實說

雖然我兩者都有加入

因為想既然身為老師,就該加入老師的組織呀!

但它們兩者有什麼分別

我也不是很清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1 下午 05: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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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淺論教師工會組織形態

台灣立報2011-4-12 22:37 作者:羅德水 ■羅德水

「工會三法」預定生效日進入最後倒數時間,各縣市教師工會也已進入最後籌組關頭。自《工會法》於 201061三讀修正通過以來,關於教師工會之組織形態,學校教師關心者不外以下問題:

應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

《工會法》所稱之產業工會,係「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職業工會則是「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且「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縣市為組織區域,同一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簡單來說,「職業工會」有如目前之三級教師會,由各級公私立學校之教師依行政區發起、組織,「產業工會」之會員涵蓋面則不限於學校教師,舉凡受雇於公、私立學校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職員工,以及服務於學校體系外之教育從業人員,均可加入產業工會成為會員。

此,縣市教師會與有意組織教師工會之教育從業人員,可依主客觀條件決定組織職業屬性相同之職業工會,或結合其他教育體系從業人員直接組織產業工會,必須指出的是,或有人著眼於「職業工會」名稱之獨性,惟教師工會之強大與其名稱其實完全無涉,無論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均應致力提升服務品質與組織率,方為教師工會經營正道。

能否成立學校教師工會?

受行政部門影響,立法院通過之《工會法》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亦即,相較於現行三級教師會,未來教師無法成立學校層級之教師工會,官方此舉自然出於削弱教師工會力量之陽謀,殊不知,教師除免於在學校層級先行組織工會之繁瑣程序,縣市層級之教師工會仍可於章程明訂在各校設立分會組織,差別只在於名稱從某某學校教師工會轉換成縣市教師工會某某學校分會罷了,長遠來看,官方打壓教師工會的算計反而有助於提升教師工會之組織率。

現行教師會何去何從?

現行教師會依《教師法》與《人民團體法》組織,未來之教師工會則依《工會法》組織,兩會適用法令不同,主管機關不同,會員亦不盡相同,亦即,無論是否成立縣市或全國層級之教師工會聯合會,現行三級教師會之運作與組織變更悉依相關法規與組織民主程序辦理。

仍須一提的是,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亦即,現行教師會不具備簽訂團體協約之法定地位。

教師工會理事長應如何產生?

有別於《人民團體法》與舊《工會法》對理事長選任方式之限制,新修正的《工會法》則無明訂工會理事長選舉方式,無論採取「會員直選」、「會員代表選舉」、「理事會推選」,概由工會自主並於章程明訂選舉方式即可。

國立高中職之教師工會形態

之所以成立工會,主要目的在於團結受者,並由工會代為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以維護勞工權益,按理,國立高中職之雇主為教育部,理應由各國立高中職教師組織跨縣市之產業工會,或由各縣市國立高中職教師先行成立職業工會後,再籌組全國性之聯合會。

然而,在五都升格國立高中職改隸直轄市後,原有之國立高中職不僅校數與從業人員大減,且不少學校散佈於各偏遠縣市,單獨成立國立高中職教師工會不僅耗費資源、時間,成立後之能量是否足以有效服務會員,並獨力與教育締結團體協約,或有斟酌餘地。

考量主客觀現實,國立高中職教師或可循現行教師會組織模式,分別加入所在地縣市教師工會,並透過全國性之教師工會聯合會協助處理國立高中職教師之勞動關係,只要入會之教師達到全體國立高中職教師人數之一半以上,教師工會聯合會即可與教育部簽訂團體協約。

私校教師工會組織形態

就目前三級教師會組織現況而言,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組織率長期偏低,不少人因而擔心,如何期待連教師會都不願意組織的私校教師籌組教師工會?要知道,私校教師之所以無意組織教師會,主因在於個別教師難以面對校方或懷柔或高壓的氛圍,誠如前述,正由於《工會法》禁止成立學校教師工會,對擔心籌組學校層級教師組織而與校方發生衝突之私校教師而言,反而是加入上級教師工會之一大契機。

職是,私校教師無須先行組織學校教師工會,只要個別學校之教師加入上級教師工會達半數以上,教師工會即可與該校董事會締結團體協約,易言之,原先總體組織率偏低之私校,反而有可能於入會率高之個別學校率先完成團體協約之簽訂。

大專校院教師工會組織形態

無可諱言,大專校院教師與中小學教師之勞動條件不一,兩者關注之議題亦不盡相同,有別於公立中小學之雇主為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公立大專校院之雇主多為教育部,私校則為各學校董事會,按理,各公、私立大專教師可分別籌組工會聯合會以維護權益,然而,依目前大專教師參與三級教師會之意願,及其對教師工會之態度,大專教師能否於短時間內組織教師工會,且拭目以待。

會費如何收取?

相較於目前三級教師會偏低之入會費與常年會費,修正後的《工會法》明訂:「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至於工會聯合組織之收費則從其章程規定。

法制上之所以訂定收費下限,目的當然在於充實工會財務狀況進而提升其自主性,然而,過高的會費是否連帶降低組織率,亦值得討論,還好《工會法》關於基層工會之收費規定,並無罰則,各工會仍可於章程自訂。

全國工會聯合會何時可成立?

《工會法》第8條明訂:「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亦即,全國性教師工會聯合組織之成立,仍取決於基層工會之籌組進程。

對教師來說,依法組織教師工會是個全新的經驗,籌組過程難免面臨挫折,無論是進一步認識勞動法制,或是累積與勞政主管機關的交手經驗,實踐都是最好的認識。

(教師)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6116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4 下午 09:44:20

<DIV>敬致本會全體會員:</DIV><DIV> </DIV><DIV>本會訂於100年4月16日(星期六)辦理《教師組織專業領導知能研習》「新勞動三法解析及工會實務運作教育訓練」,敬請各學校教師會、分會、縣教師會理監事、候補理監事、會務幹部撥空報名參加,也歡迎本會會員報名參加,本次活動僅限具有教師會會員身份者始可參與。</DIV><DIV> </DIV><DIV>為了讓會員教師了解、認識未來教師工會對教師權益之關聯與影響,請您務必撥空參加一天的研習。研習費用全免,備有免費午餐,又可獲得6小時研習時數。</DIV><DIV> </DIV><DIV> </DIV><DIV>上網報名網址:http://www3.inservice.edu.tw,研習名稱為《教師組織專業領導知能研習》</DIV>


花蓮縣教師會 
97056
花蓮縣
花蓮市國盛四街1號 
電話:03-835-8012
傳真:03-835-8012
劃撥帳號:06667308
網址:http://www.nta.org.tw/hta/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8 下午 12:06:25

<DIV class=yiv140926737header>

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7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03-31

</DIV><DIV class=yiv140926737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140926737middle>

《一般會務》工會文宣三:教師工會的勞動三權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8 下午 04:51:34

<DIV class=yiv477177184header>

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6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03-30

</DIV><DIV class=yiv477177184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477177184middle>

《一般會務》工會文宣二:加入工會就會喪失權益嗎?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10 上午 10:44:07

<DIV class=yiv931748390header>

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5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03-27

</DIV><DIV class=yiv931748390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931748390middle>

《一般會務》工會文宣一:教師是勞工嗎?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8 下午 05:54:46

<DIV>

2011/06/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勞資爭議案例】首件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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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壓工會幹部案 證交所敗訴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1.10.06】
勞委會第二件裁決案例出爐,也是首件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資方正是半官方的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指控因為擔任工會幹部被降調,連續四年考績從甲等變乙等,勞委會裁決委員會日前認定資方不利對待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具顯著關聯,判定資方敗訴,要求資方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將過去四年考績恢復甲等,並立即給付94餘萬元差額。
勞委會表示,資方若有異議,可在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法院另提民事訴訟。
勞委會表示,如果雇主不依裁決書執行恢復原職、原考績及給付差額,可罰6至30萬元罰鍰。至於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對工會幹部不利待遇部分,由於發生時間在勞動三法修法之前,能否根據新制處罰3至15萬罰鍰,勞委會表示還有待研究。
何業芳指控自96年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後,到99年間連續四年考績都從甲等變乙等,而且從副組長降調為研究員,儘管兩者本薪相同,但連動的考績獎金與紅利獎金大為縮水,認定公司是因為不滿她出任工會幹部,今年6月向勞委會申請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資方採取上述各項措施,確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相關,認定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雇主對工會幹部行使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
勞委會表示,基於認定公司已違反工會法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因此根據同法第2項規定,認定其所為之降職及考績無效。要求公司於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及原考績,並立刻補足短差的考績及紅利獎金共94萬1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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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打4年官司不如4個月裁決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1.10.06】

勞委會首宗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出爐。申請人是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何業芳今天表示,申請裁決不是為個人,而是希望日後企業工會不要再被資方強勢壓迫。她並透露,昨天已將證交所拒絕代扣會費案正式申請裁決。
何業芳台大經濟系畢業,為留美碩士。擔任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四年來,非常活躍,並曾針對證交所94年改變考績績效制度,代表工會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何業芳不諱言,公司曾經想解僱她,但是難度高而作罷,此次向勞委會申請裁決,原本只是想試試看裁決機制效率,過程中也不認為自己會贏,沒想到最後結果竟然判她勝訴,她很意外,也慶幸終於還她公道。
何業芳表示,與公司打考績制度官司至今四年,發現司法審理過程非常漫長,法官每次只問3、5分鐘,根本無法充分論述。但勞委會裁決制度裁決四個月就出爐,期間調查庭雙方可以面對面論辯,效率比法院高太多。她透露,如果裁決敗訴她不會再上訴,「如果連可以完整論述都輸了,法院更不可能」。
她說,公司以調降、考績乙等對待她,她忍了多年,很多人更因此不敢參與工會業務,申請裁決,同仁也不看好,如今得到勝訴,儘管公司已說還是要打民事官司,但她認為個人不重要,她希望此案可以證明工會幹部還是可以得到保障,不必那麼懼怕資方對工會的壓迫。
她說,已經向勞委會再送新的裁決申請,事由是公司原本代收工會會費,但以新勞動三法修正,若有人送不同意書就不能代扣為由,拒絕繼續代扣,她認為此舉與第一案大同公司拒絕代扣會費相同,構成對工會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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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8 下午 05:57:00

<DIV class=plainMail>1001004教育局函:請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處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舉辦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燈不點不亮,話不講不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舉證教育局行政不公、差別待遇後,教育局終於行文全市各學校,本會舉辦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各校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本權責處理。

唉!同樣的一件事,為何要有差別待遇?簡單的一件事,為何一定要搞成這樣?依法行政、公平處理不就行了,希望教育局能從錯誤中學習,也希望各學校不要刁難我們會員合法的公假!

轉貼100100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100100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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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林暘燁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83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工會舉辦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函請學校教職員工參加者,服務學校得否核給公假登記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100年5月23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5號函暨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100年9月6高市教師工會1000000042號函辦理。

二、本案在教師工會「雇主」定義尚未經教育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達成共識並釐清前,請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本權責處理。

正本:本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
副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特殊教育科、幼兒教育科、人事室(皆紙本)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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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8 下午 06:03:58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砲轟教育局針對會務假行政不公的報導

說實在話,如果不是教育局一再偏袒不公,我們也不會攤開公文砲轟教育局。

100年09月30日,我接獲會員反應,教育局核准「職業工會」會議公假的公文,我還特地打電話到教育局人事室,【劉漢】視察跟我「信誓旦旦」保證不會偏袒對方,還說會公平處理,而且已經回我們公文。

100年10月03日,我在勞工局開會,接獲本會秘書來電,已經接到教育局的公文,竟然回覆:『本案俟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以免產生不適格之疑慮。』

孰可忍,孰不可忍,面對教育局一再地行政不公、差別待遇,我們只好公開發新聞稿控訴,讓社會大眾知道教育局在搞什麼惡質手法!

●1001005自由時報:【教育產業工會 再批教局行政不公】

●1001005台灣時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批評教育局,針對會議公假 有差別待遇】

●1001005聯合報:【教育產業工會砲轟 教育局澄清】

●1001004中央社:【教師會議公假 高市:依法辦理】

PS.【劉漢】視察回應新聞稿說我們點名批判承辦人員有失厚道,我們訝異他竟然能講出這種話!我們接到公文,曾經兩度打電話給公文上的聯絡人,他很無奈的表示是「代人受過」,我們也知道他是「代罪羔羊」,但公文上面只有他的名字,我們又不能引述他的談話,只好找公文掛名的人負責。我們要說,如果有人操刀公文卻找人掛名,明知公文有問題還推給別人,這種人不只「有失厚道」,簡直是「沒有道義」!做人真的不可以這樣子,「老狐狸」欺負陷害「小白兔」,這種寓言故事的情節,竟然活生生地上演,官場難道就要這麼沒有人性?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1005自由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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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產業工會 再批教局行政不公

自由時報 2011年10月5日/星期三 高雄都會生活 AA2版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教育產業工會昨天攤開公文,再批教育局行政不公、玩弄法令、大搞差別待遇,面對提出不同意見的工會,不但拒絕溝通,還藉行政力惡整。

教局:無差別待遇

教育局澄清,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對工會各項會議或活動的請假案,因涉及工會雇主定位,在中央尚未釐定前,無法立即答覆。另一工會則是就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請假事宜發文詢問,屬單一事件,因此答覆由各校依規定辦理,絕無所謂行政不公、差別待遇的情形。

教育產業工會指出,產業工會發文請示會議公假,教育局回文待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對另一工會提出理事會務公假,則以專案方式核准一學年、政府出錢找人代課的公假。教育局面對不同工會,不但答案不同,連副本發給的對象都不同。

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教育局用公文大搞差別待遇,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視法令於無物,讓人驚訝台灣竟還有如此官員!

教育局強調,教育部和勞委會對教師工會會員、雇主的定位尚未獲得共識,但為維護教師權益,一直以公平、合理態度對兩個教師工會理性溝通,並無不公、差別待遇及違反行政程序的情事。


●●●1001004中央社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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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議公假 高市:依法辦理
【國內文教】2011-10-04  22:00:30

(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4日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今天發布新聞,質疑市府教育局對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職業工會同樣的會議公假有差別待遇,質疑行政不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則澄清說,使用相同規則處理。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表示,市府教育局對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職業工會同樣的會議公假有差別待遇;產業工會今年5月23日發文,市府教育局9月26 日回文,公文積壓126天,回覆表示等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辦理。

而教師職業工會9月5日發文,市府教育局9月14日回文,回覆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本權責核處,市府教育局公文同意給「職業工會」公假。

劉亞平指出,同樣的詢問公文,答案竟然不一樣,產業工會的會議公假不准,職業工會的會議公假竟然准了。

他表示,市府教育局拿來擋的理由是「教師工會雇主的定位迄今尚未釐清」,如果這對產業工會成立,當然對職業工會也成立,但市府教育局的做法,卻只對產業工會刁難,對職業工會則故意放水。

市府教育局表示,儘管教育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教師工會會員、雇主的定位尚未獲得共識,但為維護教師權益,教育局一直以公平、合理的態度與兩個教師工會理性溝通,無所稱不公、差別待遇及違反行政程序的情事。1001004


●●●1001005台灣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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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5台灣時報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批評教育局,針對會議公假 有差別待遇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昨天質批評教育局,針對「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職業工會」兩會同樣的會議公假,產業工會發文,教育局回文公文積壓一百二十六天!反觀「職業工會」發文,教育局短短九天就回文,答覆內容也不一樣,兩會明顯有差別待遇!教育產業工會呼籲教育局切勿行政不公,不應該砸了陳菊市長「勞工之母」招牌!

教育產業工會指出,工會發文,教育局經過一百二十六天才回覆,但「職業工會」晚發文、早回覆,竟然短短九天就收到回文,同樣的詢問公文,答案竟然不一樣,讓教育產業工會感覺是在藉故刁難!

另外,產業工會的「會議公假」不准,「職業工會」的「會務公假」竟然准了。產業工會的「會議公假」:臨時、只有半天、課務自理、沒有經費、依照慣例。「職業工會」的「會務公假」:長期、一整學年、找人代課、政府出錢、專案特例。

「產業工會」開會公假,教育局百般刁難,「職業工會」個別案例的會務公假,竟然是「專案」核准,「教育局未免太偏袒「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了,行政機關可以如此惡搞瞎搞?大搞差別待遇?

教育產業工會呼籲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法行政,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教育產業工會之組織或活動,砸了陳菊市長「勞工之母」招牌!如果真有案例發生,工會將檢附資料向勞委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
發佈日期: 2011-10-05 00:10:00 


●●●1001005聯合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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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產業工會砲轟 教育局澄清

【聯合報╱記者徐如宜/高雄報導】 2011.10.05 03:27 am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抨擊教育局,指人事室處理教育產業工會和教師職業工會同樣會議公假的公文,明顯行政不公,有差別待遇!

教育局指出,是因為兩會來文內容不同,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對工會各項會議或活動的請假案,做出整體說明;因涉及工會雇主的定位,在中央尚未釐定前,無法立即答覆。而教師職業工會是就其10月1日召開的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請假事宜,發文詢問,屬單一事件,所以教育局答覆以「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本權責核處」,並沒有所謂行政不公、差別待遇的情形。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產業工會」5月23日發文,教育局9月26日才回文,公文積壓126天,回覆是等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他認為教育局以未免有扞格暫緩同意為由,刁難產業工會,還故意副知「校長協會」企圖聯手打壓。

劉亞平表示,反觀「職業工會」9月5日發文,教育局短短9天就回文,同意給「職業工會」公假,還直接幫「職業工會」副知「各級學校」。

教育局指出,因為請釋教育部的事項至今未獲得釋復,但教師職業工會已於9月開始辦理各項活動或會議,並函文本局要求核給參加人員公假,所以教育局即函復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本於權責核處。教育局對教育產業工會舉辦的活動會議,也會比照相同原則處理。
【2011/10/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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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8 下午 06:09:06

<DIV class=plainMail>【教師來信】感謝產業工會的處理 性平競賽改鼓勵參加

100年10月05日,原高雄市教師來信:【亞平兄,謝謝幫忙,處理成功!】

轉貼教師來信的內容:

●●●1001005原高雄市教師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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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OOO
寄件日期:2011年10月5日星期三 上午 6:12
收件者:劉亞平
主旨:亞平兄,謝謝幫忙,處理成功!
附件: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67610號函.jpg

亞平兄:收信愉快

我是OO。非常感謝教育產業工會,協助處理「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話劇表演暨影片競賽」強迫各校非得參加一案,昨天學校收到公文〈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67610號〉,原本務必參加的活動,已經改為鼓勵方式參加。

這件事,我們學校支會於9月28日向工會提出協助請求,工會於10月2日在電子報上大力抨擊,並呼籲老師們依法拒絕行政官僚違法無理的要求後,才短短一天,教育局即改弦易轍,將原本強制參加的活動改為鼓勵參加。

產業工會有效解決老師們困擾的成功案例,又多了一樁。除了致上十二萬分的敬意與謝意外,也深感唯有強有力的工會,才能夠在老師們受到不合理對待時,有效地發出不平之鳴,扭轉不公義的局面,捍衛老師權益。

若是一個軟弱的工會,不僅提出的抗議官方不會理睬,到頭來還另外奉送兩個強迫參加的活動,並附贈一句「如果要收回成命,那所有的政策都不用推了」。

幸虧大高雄市有教育產業工會,立場清楚,態度堅定,依法堅持是非,毫不妥協。理虧的官方,最後也只好重新發文改採鼓勵參加。

這是繼花燈之後,又再一次打破「務必參加」的禁錮。未來若是還有這種強迫一定要參加的事再發生,看來也還是只有再麻煩教育產業工會據理力爭,才能夠還給學校和老師自由選擇的專業自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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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9 上午 09:15:43

<DIV class=plainMail>1001001「工會支會長」留言【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

100年10月01日,署名「工會支會長」留言【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寫得很好,轉貼給大家參考!

教師組織的力量,在於教師的覺醒與凝聚,這是我十幾年來教師運動的心得,很高興見到越來愈多的老師覺醒。

轉貼「工會支會長」的留言:

●●●【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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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工會支會長
日期:2011/10/1 上午 11:11:35
主旨: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

身為學校支會長,免不了為會員與學校主管溝通協商,事無大小,談話之前要搞清楚目的為何?

有些只是純粹轉達意見,不痛不癢的可少講,勢在必得的要事,就要準備好籌碼去堅持到底,講不聽,就要來硬的!

高雄市教師會9/29的這篇新聞稿充分顯示出組織領導人的XX與XX,或許陳老師是一位優秀的老師,但顯然不是成功的組織領導者。

生氣!憤怒!有屁用?換成是亞平兄,我猜他會說:不排代的強迫研習大家通通不用給他去,教育局或學校敢強迫哪個會員看看,工會一定幫你打官司!我們給你靠!

對付無理的官僚客氣什麼!我們要就是要這樣的魄力,對錯分明!

最近又收到教師職業工會的不知道啥資料,通常我都只瞄一眼就丟紙類回收...


●●●【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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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工會支會長
日期:2011/10/1 下午 07:25:49
主旨: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二)

...續前文(上午有事出門去)

就我所知,鄰近的幾所學校都同時加入兩個工會,在這場角力賽中抱持觀望的姿態,以一般消費者來說,不讓任一家商店獨大是正確的。

但是!!工會是展現群體意識的組織,工會是捍衛勞方權益的力量,組織分散,力量分散,等於是自廢武功。

我知道目前兩個工會都不夠完美(有完美的嗎?)

與其支持兩個半調子的工會,不如集中力量在較有希望、較完備的工會,因為兩個工會人數都不夠多,說話份量自然都打折扣,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工會也為教育局製造議題閃躲的空間。

支持一個軟弱的工會,等於在養大官僚的胃口,看似聰明的諸多牆頭草學校,其實是在削弱教師的力量,我不會因為免費就考慮加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也奉勸各位教師夥伴應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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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9 上午 09:17:57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林暘燁】先生已經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林暘燁】先生,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書記,處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同樣會議公假的公文,明顯行政不公、差別待遇!

【林暘燁】先生針對【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同樣的會議公假,差別待遇如下:

●【產業工會】:1000523發文,教育局1000926回文,公文積壓126天,回覆俟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教育局以未免有扞格暫緩同意為由刁難【產業工會】,還故意副知「校長協會」企圖聯手打壓。) 

●「職業工會」:1000905發文,教育局1000914回文,短短9天就回文,回覆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本權責核處!(教育局公文同意給「職業工會」公假,還直接幫「職業工會」副知「各級學校」。)

我們【產業工會】很早就發文,很晚才收到回文,教育局經過126天才回覆,但「職業工會」晚發文、早回覆,竟然短短9天就收到回文,可惡的是,同樣的詢問公文,答案竟然不一樣,我們的藉故刁難,他們的授權學校,而且副本單位還動手腳,沒看過這麼明顯不公的政府單位!

同樣一件事,喜歡就說YES,不喜歡就說NO,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國家法令,玩弄於股掌之間,視法令於無物,政府是他家開的,台灣竟然還有這樣的官員!

【林暘燁】先生拿來擋我們的理由是「教師工會雇主之定位迄今尚未釐清」,如果這對【產業工會】成立,當然對「職業工會」也成立,但教育局的做法,卻只針對我們【產業工會】刁難,對「職業工會」卻故意放水!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人事行政局】─願景:本局以「營造廉能公正的行政團隊,提供全民第一流的公共服務」為發展願景。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服務理念:人事講求服務,應以同理心、主動積極的顧客導向服務理念與態度,營造優質的工作環境,讓每位公教員工都能得到人事服務的關懷與溫暖,也因此感到幸福。

【林暘燁】先生的行政作為,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及人事人員的信念,這樣明顯的行政不公與差別待遇,沒有誠實信用,無法讓人民信賴,讓人感受不到「公正」、「關懷」、「溫暖」及「幸福」,只有被整的感覺,感受人事行政的「白色恐怖」!

我們將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檢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林暘燁】先生已經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轉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行政不公、差別待遇的相關公文:

●●●100052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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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5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工會各項會議或活動之請假案,詳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工會法第4條第4項規定以:「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明定教師於100年5月1日起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本會業經高雄市政府100年5月10日以高市府四維勞組字第1000047742號登記成立,合先敘明。

二、查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併予敘明。

三、復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第十款)」爰學校教師加入工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特此陳明。

四、基上,本會理事、監事名單業經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在案,請准本會各理事、監事參加本會辦理各項會議或活動予以公假登記。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

理事長 劉亞平


●●●100091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林暘燁
機關傳真:07-3314842
電子郵件:nakimusi@kcg.gov.tw
聯絡電話:07-3368333-212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7366號

主旨:有關 貴會訂於10月1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函為參加人員公假登記與會乙案,參加人員請假事宜仍宜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本權責核處,請 查照。

說明:復 貴會100年9月5日高市教師工會字第1000000042號函。

正本: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副本: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本局人事室(紙本)

局長 蔡清華


●●●1000926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林暘燁
機關傳真:07-3314842
電子郵件:nakimusi@kcg.gov.tw
聯絡電話:07-3368333-2120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3981號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局同意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各項會議或活動予以公假登記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0年5月23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5號函暨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14日臺研字第1000165028號函辦理。

二、茲因教師工會雇主之定位迄今尚未釐清,本局曾於100年6月3日及8月30日函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旨揭請假事宜及雇主定位等疑義。嗣經教育部100年9月14日臺研字第1000165028號函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副知本府略以,有關雇主之定義,事涉團體協約以及勞資爭議處理「資方」之適格性,對未來實際個案處理及認定,具有關鍵性之影響,而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教育部看法仍有歧異,請俟二部會達成共識後,再行函復高雄市政府。

三、綜上,本案俟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以免產生不適格之疑慮。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本局人事室

局長 蔡清華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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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人事行政局】─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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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知識經濟及全球化競爭趨勢,以及提升政府績效之施政理念,本局以「營造廉能公正的行政團隊,提供全民第一流的公共服務」為發展願景,採宏觀性、策略性、前瞻性角度來規劃各項人力資源管理策略,以健全人事體制、強化公務人力資源管理績效,進而提升政府整體競爭力。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服務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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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多元價值的社會,人事服務之內涵亦日趨多元化,人事工作者的角色也從傳統管理者轉化成機關策略性夥伴,希望所有人事同仁,除貫徹執行中央人事政策外,應以同理心、主動積極的顧客導向服務理念與態度,營造優質的工作環境,讓每位公教員工都能得到人事服務的關懷與溫暖,也因此感到幸福;另一方面,希望所有人事同仁都能成為機關的策略性夥伴,以專業知能參與機關業務的推展,也因此讓人事工作更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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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9 上午 09:31:33

【100100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教育局罪證確鑿地用公文大搞差別待遇、行政不公
喜歡就說YES,不喜歡就說NO,玩弄法令於股掌之間
堂堂教育行政主關機關不應該搞一些不入流的奧步
蔡清華局長不應該砸了陳菊市長「勞工之母」招牌

陳菊市長,前勞委會主委,號稱「勞工之母」,他的教育局長蔡清華卻惡搞工會,繼上次被捉包之後,一而再地以公文搞不當勞動行為,明顯地差別待遇、行政不公!

同樣一件事,喜歡就說YES,不喜歡就說NO,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國家法令,玩弄於股掌之間,視法令於無物,政府是他家開的,台灣竟然還有這樣的官員!

教育局針對【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同樣的會議公假,差別待遇如下:
●【產業工會】:1000523發文,教育局1000926回文,公文積壓126天,回覆俟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教育局以未免有扞格暫緩同意為由刁難【產業工會】,還故意副知「校長協會」企圖聯手打壓。) 
●「職業工會」:1000905發文,教育局1000914回文,短短9天就回文,回覆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本權責核處!(教育局公文同意給「職業工會」公假,還直接幫「職業工會」副知「各級學校」。)

我們【產業工會】很早就發文,很晚才收到回文,教育局經過126天才回覆,但「職業工會」晚發文、早回覆,竟然短短9天就收到回文,可惡的是,同樣的詢問公文,答案竟然不一樣,我們的藉故刁難,他們的授權學校,而且副本單位還動手腳,沒看過這麼明顯不公的政府單位,差勁!

另外,【產業工會】的「會議公假」不准,「職業工會」的「會務公假」竟然准了。
●【產業工會】的「會議公假」:臨時、只有半天、課務自理、沒有經費( 0元)、依照慣例。
●「職業工會」的「會務公假」:長期、一整學年、找人代課、政府出錢(60萬)、專案特例。

我們【產業工會】符合法令、按照慣例的開會公假,教育局百般刁難,「職業工會」個別案例、政府出錢的會務公假,竟然是「專案」核准,「職業工會」蘇宗賢的會務假,政府公帑為他買單60萬元,教育局未免太偏袒圖利「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了,行政機關可以如此惡搞瞎搞嗎?

教育局拿來擋我們的理由是「教師工會雇主之定位迄今尚未釐清」,如果這對【產業工會】成立,當然對「職業工會」也成立,但教育局的做法,卻只針對我們【產業工會】刁難,對「職業工會」卻故意放水!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利用公權力,行政不公地大搞差別待遇,扶植偏袒「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蓄意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組織與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裁決的法令: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其程序準用相關規定。

我們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法行政,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本會之組織或活動,如果真有案例發生,本會將檢附資料向勞委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

我們希望蔡清華局長不要再搞差別待遇、行政不公,不要搞到勞委會認定前主委陳菊的市府團隊欺壓工會,這會砸了陳菊市長「勞工之母」的招牌!

●新聞連絡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理事長 劉亞平 0963222229

轉貼教育局行政不公、差別待遇的相關公文:

●●●100052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5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工會各項會議或活動之請假案,詳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工會法第4條第4項規定以:「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明定教師於100年5月1日起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本會業經高雄市政府100年5月10日以高市府四維勞組字第1000047742號登記成立,合先敘明。
二、查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併予敘明。
三、復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第十款)」爰學校教師加入工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特此陳明。
四、基上,本會理事、監事名單業經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在案,請准本會各理事、監事參加本會辦理各項會議或活動予以公假登記。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

理事長 劉亞平


●●●1000815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高雄市苓雅區五權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51071號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職業工會函報本局給予會內蘇宗賢理事(五權國小教師)公假每週36小時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依據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100年8月2日高市教師工會第1000000024號函辦理。
二、基於協助立場,同意蘇宗賢教師依學校排定課務每週返校授課11節,餘同意給予會務公假。另核予五權國小編餘缺1名供校內聘代理教師並兼任組長乙職,俾以因應行政事務,代理聘期為1學年(至101年7月31日止)。
正本:高雄市苓雅區五權國民小學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人事室

局長 蔡清華


●●●100091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林暘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7366號
主旨:有關 貴會訂於10月1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函為參加人員公假登記與會乙案,參加人員請假事宜仍宜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本權責核處,請 查照。
說明:復 貴會100年9月5日高市教師工會字第1000000042號函。

正本: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副本: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本局人事室(紙本)
局長 蔡清華


●●●1000926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林暘燁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3981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局同意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各項會議或活動予以公假登記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0年5月23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5號函暨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14日臺研字第1000165028號函辦理。
二、茲因教師工會雇主之定位迄今尚未釐清,本局曾於100年6月3日及8月30日函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旨揭請假事宜及雇主定位等疑義。嗣經教育部100年9月14日臺研字第1000165028號函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副知本府略以,有關雇主之定義,事涉團體協約以及勞資爭議處理「資方」之適格性,對未來實際個案處理及認定,具有關鍵性之影響,而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教育部看法仍有歧異,請俟二部會達成共識後,再行函復高雄市政府。
三、綜上,本案俟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以免產生不適格之疑慮。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本局人事室
局長 蔡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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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9 上午 09:34:03

<DIV class=plainMail>1001004臺灣時報:陳俊成 替完全中學爭權益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理念、有行動力的團隊,大家一起為教育打拼!

我們的團隊,有能力,有骨氣,可以分開戰鬥,也可以團隊合作,戰力一流!

我常說,能力可以培養,但骨氣是天生的,我們很多幹部,都是基層戰出來的。

陳俊成,福誠高中教師,那一年高雄縣校長協會理事長,就是栽在他的手裡。

我笑說,我們都是遞「投名狀」的,有些人都有「幹掉」校長的紀錄,哈哈哈!

轉貼台灣時報有關陳俊成的報導:

●●●1001004<臺灣時報>人物花絮 陳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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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時報>人物花絮

陳俊成 替完全中學爭權益

陳俊成擔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常務理事兼高中職委員會主委,不僅年輕帥氣,對於教育改革事務更有一套堅持的理念,經常抱持「千萬人吾往矣」的精神,努力替基層教育界爭取權益,陳俊成在完全中學擔任教職,更勇於替完全中學學生爭取與國立高中相同資源待遇,讓學生能夠在更完善的教育環境下學習,被視為高雄地區教育界的後起之秀。(洪創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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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9 下午 12:51:14

<DIV class=plainMail>1000917自由時報:《 看問題》成規可改 為什麼不做

100年9月17日,自由時報的特搞:《 看問題》成規可改,為什麼不做!

這篇特搞,寫得真好,教育局不知悔改,還想扣老師帽子,只是更加自曝其短!

這件事,從頭到尾都是教育局自找的,【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只是傳達教師的不爽!

這活動,自始至終都是教育局主導的,竟然自己罵自己「浪費民脂民膏」、「影響學生受教權」!

教育局兩度的說明,只是自打嘴巴、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教育局要作賤自己,請自便,別扯老師下水!

轉貼1000917自由時報的特搞:

●●●1000917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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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問題》成規可改 為什麼不做

自由時報  2011年9月17日/星期六 高雄都會焦點 A16版

記者朱有鈴/特稿

如果教育局官員們仍以為老師們因為是少吃了一頓飯而不滿,不但代表不懂老師們的心,更侮辱了老師們!

現在才來一筆筆的算表揚活動經費,是意圖將浪費民脂民膏的帽子扣在老師們頭上?

考慮場地、經費有限,八百多位年資十年的老師當然可以不參加表揚,又何必派代表?

若要派代表,為何不一開始就把「代表性」說清楚?是救災有功、有卓越貢獻、抱病教學,或是有什麼令人感動的事蹟?

知道花的事民脂民膏,為什麼表揚大會要選在高檔飯店舉行?

知道公假派代要花大錢,為什麼不選在假日舉行?

既然一切的「成規」可以從明年改變,為什麼不在今年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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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9 下午 12:56:07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教師工會搞「差別待遇」的相關報導

這個事情很簡單,教育局就是搞「差別待遇」、「以師制師」,理由如下:

我們【教育工會】的「會議公假」:按照慣例、課務自理、不用花錢,教育局-推延不准!

他們「教師工會」的「會務公假」:沒有前例、給編餘缺、花費公帑,教育局-偷偷准了!

●100年09月16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出新聞稿: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教師工會「不當支配介入」、「差別待遇」!

●100年09月16日,中央社報導:【教育工會指不公 高市教局否認】。

●100年09月17日,台灣時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質疑教育局對兩個教師工會有差別待遇】。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指控有憑有據,教育局的說明「欲蓋彌彰」、「自曝其短」。

我們奉勸教育局,敢作就要敢當,既然和「教師工會」勾勾搭搭,被人踢爆「姦情」就要認了!

教育局鬼扯說:『教師團體因會務推動需借重蘇姓教師長才,向五權國小詢問學校的立場與看法後,同意100學年度以個案方式協助辦理。』

教育局的說法只是自打嘴巴,如果【蘇宗賢】算是有「長才」?我們會的每個幹部都比他有長才,是不是也可以比照以「個案方式」處理?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0916中央社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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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16中央社
教育工會指不公 高市教局否認
更新日期:2011/09/16 18:32
(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16日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稱市府教育局對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差別待遇」。市府教育局則發表聲明否認。

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在新聞稿中指出,市府教育局「不當支配介入」、「差別待遇」,意圖「以師制師」,以官方資源偏袒扶植「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蓄意不當影響、妨礙、限制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組織與活動。將向勞工機關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

劉亞平表示,教育產業工會5月函文市府教育局請示「有關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工會各項會議或活動之請假案」,至今未獲回應。市教師職業工會8月2日為理事五權國小蘇姓教師的會務公假,行文教育局「求援」,教育局迅速行文,要校方同意蘇姓教師的會務公假,並花費公帑核准學校編餘缺1名,供校內聘代理教師並兼任組長。

市府教育局在澄清稿中表示,一向尊重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也會給予支持,希望兩會良性競爭,相互砥礪,共同為高雄市的教育發展奉獻心力;教育產業工會指稱「不當支配介入」等都不是事實。

市府教育局指出,教師組織工會剛上路,除工會會員得否要求雇主核給公假出席活動外,還有相關議題尚待釐清,如教師工會會員的雇主是指學校校長或教育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教育部至今未獲得共識。

教育局表示,為釐清上述問題,接獲市教育產業工會來函即先後向相關主管機關請示相關事項,但都尚未接獲回復,所以無法函復教育產業工會,產業工會幹部到市府教育局協商事務時,曾告知處理情形。教師團體因會務推動需借重蘇姓教師長才,向五權國小詢問學校的立場與看法後,同意100學年度以個案方式協助辦理。1000916


●●●1000917台灣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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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17台灣時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質疑教育局對兩個教師工會有差別待遇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質疑教育局「不當支配介入」,扶植「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甚至蓄意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組織與活動,意圖「以師制師」,對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這樣的作為,表示譴責和遺憾!

教育產業工會指出,今年五月二十三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文高雄市教育局請示「有關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工會各項會議或活動之請假案」。高雄市教育局至今完全沒有任何回應。

反觀高雄市教育局給予「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一名理事會務公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了來參加工會的「會議或活動」的學校教職員工詢問請假問題,函文請示教育局,但高雄市教育局一拖拖了三個多月,至今沒有任何回應。

教育產業工會質疑教育局有「差別待遇」,私下扶「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明顯違反勞動三法。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強調,不接受摸頭,會走自己的路,針對高雄市教育政策提出嚴厲批判,自然不會獲得官方的寵幸,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強調,將檢附資料向勞委會或勞工局提出裁決!
發佈日期: 2011-09-17 00:10:00 

1000917台灣時報:教育局說明兩教師工會

〔記者呂佩琍高雄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布新聞稿指稱教育局對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差別待遇」,高市府教育局昨天否認這項說法,教育局表示,一向尊重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對兩會也都給予必要的支持,並期盼兩會良性競爭,相互砥礪,共同為高雄市的教育發展奉獻心力。

因此,有關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指稱高市教育局「不當支配介入」、「差別待遇」,以官方資源偏袒扶植「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意圖「以師制師」;蓄意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組織與活動,均非事實。

教育局指出,教師組織工會剛上路,除工會會員得否要求雇主核給公假出席活動外,還有相關議題尚待釐清,如教師工會會員的雇主是指學校校長或教育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教育部至今未獲得共識。

教育局表示,為釐清上述問題,接獲市教育產業工會來函即先後向相關主管機關請示相關事項,但都尚未接獲回復,所以無法函復教育產業工會,產業工會幹部到市府教育局協商事務時,曾告知處理情形。教師團體因會務推動需借重蘇姓教師長才,向五權國小詢問學校的立場與看法後,同意一百學年度以個案方式協助辦理。
發佈日期: 2011-09-17 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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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0 下午 07:23:36

<DIV class=plainMail>1000103自由時報:高高不平﹖ 教師福利 還是一市兩制

100年01月03日,自由時報:【高高不平﹖ 教師福利 還是一市兩制】

我們接獲高雄縣代理教師反應,他們擔心99年的年終獎金泡湯了,現在應該可以領得到了。

高雄縣公教人員原來每年800元的「文康活動費」,因應縣市合併,好像確定不發放了!

高雄市公教人員原來每月500元的「交通補助費」,目前是「暫緩」發放,不知道會不會蒸發?

高雄縣市合併,如果財政困難,大家可以共體時艱,但不要有些部分苛扣,某些部分卻又很浪費。

轉貼1000103自由時報的報導:

●●●1000103自由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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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不平﹖ 教師福利 還是一市兩制
自由時報 2011-1-3

高高平,還需要些時間! (記者朱有鈴攝)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存在於原高雄縣、市間的差異多如牛毛,短期內一市兩制,甚至三制的情況,可能得視為常態。

縣市合併前,高雄縣正式代理教師有年終獎金可領。縣市合併後,權益仍受保障,只要在九十九年曾經於高縣擔任正式代理教師,即使只有一天,也可取得證明後依比例領取。

但原高市教師享有的交通補助,因合併後的補助政策未確定,元月已先暫停補助。

縣市合併前,高雄縣市正式代理教師「薪事」大不同。高縣正式代理教師有年終獎金可領,高市則無。

縣市合併後,原高縣代理教師擔心年終會跟著泡湯,原高市代理教師則希望能夠依著「高高平」原則,享有這項福利。

高市鳳山行政中心指出,原高縣正式代理教師的年終還是受到保障。只要九十九年度曾任正式代理教師,即可依工作天數比例領取。

但原高市教職員交通補助費情況又不同。以往高市學校教職員若符合住所距離辦公地點一公里以上,可獲現金補助每月約五百元、儲值補助每月七百元的交通補助費。

縣市合併後,若要將原高縣學校教職人員納入實施補助,市府一年將增加的經費可能高達數千萬元。在政策未確定之下,有老師發現在元月的薪水中,已經少了交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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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2:08:34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準備幫前金國中食物中毒學生打官司、討公道的報導

我們從事教師組織的宗旨:第一維護學生權益,第二提昇教師專業,第三保障教師工作與尊嚴。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不只維護教師權益,也幫學生和家長的權益把關,歷年來處理非常多的案件。

100年10月1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蕭永達議員聯合為前金國中食物中毒學生權益發出新聞稿。

這議題,引起很大的迴響,各大媒體都有相關的報導:

●1001012自由時報:食物中毒百餘日 前金國中控訴無人聞問

●1001012台灣時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批前金國中中毒事件,至今無人聞問

●1001011公視暗時新聞:食物中毒案 前金國中家長要討公道

●1001011公視晚間新聞:食物中毒案 前金國中家長要討公道

●1001012民眾日報:_前金國中食物中毒案 無人聞問

●1001011中央通訊社:前金國中食物中毒 民團助求償

●1001011大紀元:食物中毒未賠 教育工會開轟

【蕭永達議員】協助處理前金國中學生午餐中毒事件求償事宜,我們表達肯定與感謝之意,謝謝!

我們希望教育局能協助學校跟廠商求償,如果委託家長不滿意,我們會動用司法基金打官司求償。

轉貼各大媒體相關的報導:

●●●1001012自由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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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百餘日 前金國中控訴無人聞問
家長、教師 痛批相關單位踢皮球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六月廿一日發生學生食物中毒的前金國中,有家長、教師聯合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議員蕭永達陳情,痛批事發後相關單位互踢皮球、一百多天無人聞問。工會表達不排除動用司法基金幫家長打官司、討公道。

教育局強調持續關心、指控不實

教育局強調,事發後學校和教育局均持續關心受害學生,除代墊學生醫療費用,為學生申請保險理賠,發放慰問金五百元、協助申請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一千元理賠,衛生局也依檢驗結果對廠商開罰,「無人聞問」的指控並非事實。

教育產業工會昨天指出,前金國中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一百多天來,相關單位互踢皮球,家長和老師都受盡委屈,該校教師會因此接受家長書面委託向工會和議員求援。

陳情內容中寫著:「向上級反映後已過三、四個月,上級仍不聞不問,亦未見負責食材供應或採購機構之相關人員出面慰問學生,學校方面在處理這件事自始至終的無力感,造成學生及家長對本校有著極不佳的感覺,冀望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能為本校此事件受害之學生伸張正義,討個公道。」

工會指出,前金國中教師會決議幫學生處理後,老師們曾遭責罵「雞婆」,學校也在十月六日緊急發給學生五百元,似有封口費之意。

前金國中午餐由河濱國小中央廚房供餐,因此中毒事件的後續也由河濱處理。校長吳秋惠表示,八月中旬即已與廠商談妥後續處理,但被告知應先等檢驗結果出爐。待八月卅日檢驗報告釐清責任歸屬後,便積極協助學生爭取權益,像是學生平安險原本未納入食物中毒,爭取後才獲同意,而整個後續處理流程,也都事先即以通知單方式告知家長。

吳秋惠強調,針對前金國中的卅四位學生,都有印製通知單委請校方轉知,過程中並未接獲該校轉達有家長不滿。


●●●1001012台灣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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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批前金國中中毒事件,至今無人聞問

〔記者洪創夫高雄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質疑前金國中與河濱國小今年六月份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事件,過了四個月時間,至今無人聞問,學校師生多次陳情溝通還是沒有結果,家長和教師忍無可忍向外求援。教育產業工會打算動用司法基金幫家長打官司求償。

教育產業工會指出,今年六月二十一日,河濱國小與前金國中發生食物中毒,兩校共有六十六位學生出現臉潮紅、起紅疹、頭痛、頭暈等症狀,分別送往民生、聯合、大同等醫院治療,學生就診後陸續出院返家。

食物中毒入院學童出院至今已經一百一十二天,相關單位無人聞問,學生沒有接獲任何單位後續的慰問與賠償。

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前金國中的營養午餐由河濱國小公辦公營廚房供應,招標業務是委由高市員工消費合作社負責招標,但公辦公營的午餐發生食物中毒,拖了四個月還沒有完成處理,沒有任何公家機關負起該有的責任,比民營單位更沒有擔當。

產業工會指出,前金國中學生受害學生家長共三十二位,九月份,以書面委託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工會接受教師和家長委託,準備動用司法基金請律師提起訴訟,幫學生和家長討回公道。十月初校方才緊急發給學生五百元,想把學生和家長草草打發了事!

市議員蕭永達對於行政機關的牛步化處理不能接受,相關單位既不能防範食物中毒於未然,發生事件又不能妥善處理,要求教育局及校方儘速處理,保障學生和家長的權益,否則將在議會質詢時間追究相關責任。
發佈日期: 2011-10-12 00:10:00 


●●●1001011公視暗時新聞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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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案 前金國中家長要討公道

今年6月,高雄市河濱國小和前金國中,發生營養午餐食物中毒事件,他們都是吃同一間工廠的便當, 造成66位師生送醫。事情發生至今已經三個多月,有家長反應,教育單位根本不理,也沒說清楚誰要負責,讓他們很不滿。

說起自己的小孩在學校吃營養午餐,卻莫名奇妙食物中毒送醫救治,盧先生又心疼又氣憤。

今年6月21號,高雄市河濱國小和前金國中師生,吃了學校供應的營養午餐之後,有人頭暈頭痛,有人全身搔癢起紅疹,總共有66人送醫急救。後來衛生局調查發現,可能是因為旗魚排不新鮮才會吃出問題。

不過有前金國中的家長指出,事情發生至今已經三個多月,學校和教育局沒有給他們任何調查報告,只有在九月初莫名奇妙領到五百元,三十位家長和老師委託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民意代表,代為出面,要向教育局討公道。

教育局則表示,五百元是責任歸屬釐清之後,要求廠商發給學生的慰問金,另外也已經依法向廠商要求賠償。

教育局強調,已經負起應負的責任。不過教育產業工會則希望,教育局和廠商一週內要和家長共同協調賠償事宜,否則不排除循法律途徑求償。

記者呂宗芬陳顯坤高雄報導
(2011-10-11 18:30)  公視暗時新聞


●●●1001011公視晚間新聞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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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案 前金國中家長要討公道

食物中毒案 前金國中家長要討公道
吃的東西究竟衛不衛生、真的很重要。今年6月21號,高雄市的河濱國小和前金國中,發生學生營養午餐食物中毒事件,兩校總共有66位師生因此送醫治療。而他們的食物都來自於同一家廠商。不過,事情發生至今已經三個多月,有家長反應說,教育單位根本不聞不問,也沒有釐清責任歸屬,所以,目前總共有30位家長聯合委託教師工會、代為協商,不排除提出求償。

說起自己的小孩在學校吃營養午餐,卻莫名奇妙食物中毒送醫救治,盧先生又心疼又氣憤。

今年6月21號,高雄市河濱國小和前金國中師生,吃了學校供應的營養午餐之後,有人頭暈頭痛,有人全身搔癢起紅疹,總共有66人送醫急救。後來衛生局調查發現,可能是因為旗魚排不新鮮才會吃出問題。
不過有前金國中的家長指出,事情發生至今已經三個多月,學校和教育局沒有給他們任何調查報告,只有在九月初莫名奇妙領到五百元,三十位家長和老師委託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民意代表,代為出面,要向教育局討公道。

教育局則表示,五百元是責任歸屬釐清之後,要求廠商發給學生的慰問金,另外也已經依法向廠商要求賠償。

教育局強調,已經負起應負的責任。不過教育產業工會則希望,教育局和廠商一週內要和家長共同協調賠償事宜,否則不排除循法律途徑求償。
記者呂宗芬陳顯坤高雄報導
(2011-10-11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1001011中央通訊社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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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國中食物中毒 民團助求償
更新日期:2011/10/11 10:49

(中央社記日陳守國、程啟峰高雄11日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今天表示,前金國中學生6月食物中毒後,竟沒有單位負起後續的處理與賠償,他們將協助家長打官司求償。高雄市教育局則強調,市府沒有逃避責任。

高雄市教育局表示,這起食物中毒發生後,教育局即派員分頭慰問食物中毒學生,並已依合約向營養午餐廠商執行扣款及罰款等處分,當時家長都沒意見,教育局也沒逃避責任。

市教育產業工會表示,他們陸續接獲家長與導師陳情,6月21日中午河濱國小與前金國中發生食物中毒,2校66名學生出現臉潮紅、紅疹、頭痛、頭暈等症狀,分別送醫治療後陸續出院返家,市府教育局長蔡清華到各醫院探視學童,但食物中毒案迄今近4個月,相關單位無人聞問,學生也未接獲任何單位後續的慰問與賠償。

工會指出,前金國中學生午餐由河濱國小公辦公營廚房供應,午餐發生食物中毒,僅學校教師會理監事會決議幫學生處理,校方事後才發給每名食物中毒學生新台幣500元。而全案拖了近4個月還沒有完成處理,也沒任何公家機關負起該有的責任,師生多次陳情溝通,還是沒有結果,家長與教師忍無可忍向外求援。

市教育產業工會今天要求與前金國中學生食物中毒有關的各單位負起相關責任,還給學生與家長一個公道,否則將協助委請律師幫家長打官司求償,包括民事、刑事官司,必要時打國家賠償官司。

市議員蕭永達則要求市府教育局儘速處理,否則將在市議會質詢時追究相關責任。

高市教育局表示,發給每名食物中毒學生新台幣500元,不是「封口費」,而是校方與廠商連月來協商,要求廠商在道義上發給受害學生的慰問金。至於家長求償等法律層面問題,教育局說,尊重司法處置,不便置評。1001011


●●●1001012民眾日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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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12民眾日報
前金國中食物中毒案 無人聞問

【記者徐炳文高雄報導】前金國中學生6月發生食物中毒案,迄今近4個月竟沒有任何單位負起後續的處理與賠償,家長與教師忍無可忍向外求援後,校方才發給每名食物中毒學生新台幣500元「封口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表示,他們將協助家長打官司求償。高雄市教育局則強調,食物中毒發生後,即派員分頭慰問食物中毒學生,並已依合約向營養午餐廠商執行扣款及罰款等處分,教育局並沒逃避責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表示,他們陸續接獲家長與導師陳情,6月21日中午河濱國小與前金國中發生食物中毒,2校66名學生出現臉潮紅、紅疹、頭痛、頭暈等症狀,分別送醫治療後陸續出院返家,教育局長蔡清華到各醫院探視學童,但食物中毒案迄今近4個月,相關單位無人聞問,9月26日前金國中教師會理監事會決議幫學生處理,校長竟找老師去校長室大罵他們「雞婆」,眼見情事無法掩飾,10月6日校方才緊急發給每名食物中毒學生新台幣500元。

教育局指出,在等待衛生局檢驗結果公布前,校方除不定期透過朝會向師生宣布處理情形外,及代墊學生所有醫療費用,再向廠商追償,且致贈學生每人500元慰問金,並不是家長與教師口中的「封口費」,且為學生申請就醫証明,集中辦理學生平安保險的理賠,以及要求廠商辦理產品責任險的理賠;公共意外責任險部分,每位受害學生可獲得明台產物保險公司1000元的理賠。

教育局更通令各校不得採用「健佑企業行」出事的旗魚排產品,並由衛生局處罰廠商新台幣6萬元後,再處以罰款35000餘元。前金國中已獲理賠14368元,做為廠商支付學校代墊學生醫療費之用。至於家長求償等法律層面問題,教育局說,尊重司法處置,不便置評。 


●●●1001011大紀元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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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未賠 教育工會開轟

【大紀元2011年10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曜宇台灣高雄報導)高雄市今年6月21日發生前金國中、河濱國小共66名學生集體中毒,雖然學生事後平安,但是教育局及廠商被指沒有出面善後。日前前金國中請求高市教育產業工會協助聲討後續賠償問題,11日工會表示,不排除動用司法基金幫家長打官司。

教育工會指出,6月份發生學生食物中毒,過了4個月後沒有任何單位過問,工會表示,兩校午餐為河濱國小公辦公營的廚房供應,但卻比民營廠商更沒有責任。

9月前金國中12位導師出面為學生爭取權益,同時得到32位家長支持,卻遲遲未得到校方及上級相關單位回應,該校教師會才轉向工會求助。

前金國中教師會表示,在爭取求償中,各單位互踢皮球沒有誠意,讓家長和師生感到委屈。但是教育局回應9月30日每人已發500元慰問金,可是被工會批「有人心虛,緊急發送封口費。」

教育局表示,6月21日是廠商提供的旗魚排出現變質問題,導致中毒事件,已依高市採購營養午餐合約書對廠商處以罰款35,064元。衛生局也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對廠商開出6萬元罰單。

工會要求,相關單位必須負起責任,還給學生和家長一個公道,否則將委請律師幫家長打求償官司,甚至是國家賠償。教育局說明,校方已代墊學生所有醫療費用,且致贈學生每人500元慰問金;並已確定公共意外責任險部分,每位受害學生將可獲得1千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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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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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2:09:38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準備幫前金國中食物中毒學生打官司、討公道的報導

我們從事教師組織的宗旨:第一維護學生權益,第二提昇教師專業,第三保障教師工作與尊嚴。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不只維護教師權益,也幫學生和家長的權益把關,歷年來處理非常多的案件。

100年10月1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蕭永達議員聯合為前金國中食物中毒學生權益發出新聞稿。

這議題,引起很大的迴響,各大媒體都有相關的報導:

●1001012自由時報:食物中毒百餘日 前金國中控訴無人聞問

●1001012台灣時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批前金國中中毒事件,至今無人聞問

●1001011公視暗時新聞:食物中毒案 前金國中家長要討公道

●1001011公視晚間新聞:食物中毒案 前金國中家長要討公道

●1001012民眾日報:_前金國中食物中毒案 無人聞問

●1001011中央通訊社:前金國中食物中毒 民團助求償

●1001011大紀元:食物中毒未賠 教育工會開轟

【蕭永達議員】協助處理前金國中學生午餐中毒事件求償事宜,我們表達肯定與感謝之意,謝謝!

我們希望教育局能協助學校跟廠商求償,如果委託家長不滿意,我們會動用司法基金打官司求償。

轉貼各大媒體相關的報導:

●●●1001012自由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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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百餘日 前金國中控訴無人聞問
家長、教師 痛批相關單位踢皮球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六月廿一日發生學生食物中毒的前金國中,有家長、教師聯合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議員蕭永達陳情,痛批事發後相關單位互踢皮球、一百多天無人聞問。工會表達不排除動用司法基金幫家長打官司、討公道。

教育局強調持續關心、指控不實

教育局強調,事發後學校和教育局均持續關心受害學生,除代墊學生醫療費用,為學生申請保險理賠,發放慰問金五百元、協助申請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一千元理賠,衛生局也依檢驗結果對廠商開罰,「無人聞問」的指控並非事實。

教育產業工會昨天指出,前金國中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一百多天來,相關單位互踢皮球,家長和老師都受盡委屈,該校教師會因此接受家長書面委託向工會和議員求援。

陳情內容中寫著:「向上級反映後已過三、四個月,上級仍不聞不問,亦未見負責食材供應或採購機構之相關人員出面慰問學生,學校方面在處理這件事自始至終的無力感,造成學生及家長對本校有著極不佳的感覺,冀望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能為本校此事件受害之學生伸張正義,討個公道。」

工會指出,前金國中教師會決議幫學生處理後,老師們曾遭責罵「雞婆」,學校也在十月六日緊急發給學生五百元,似有封口費之意。

前金國中午餐由河濱國小中央廚房供餐,因此中毒事件的後續也由河濱處理。校長吳秋惠表示,八月中旬即已與廠商談妥後續處理,但被告知應先等檢驗結果出爐。待八月卅日檢驗報告釐清責任歸屬後,便積極協助學生爭取權益,像是學生平安險原本未納入食物中毒,爭取後才獲同意,而整個後續處理流程,也都事先即以通知單方式告知家長。

吳秋惠強調,針對前金國中的卅四位學生,都有印製通知單委請校方轉知,過程中並未接獲該校轉達有家長不滿。


●●●1001012台灣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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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批前金國中中毒事件,至今無人聞問

〔記者洪創夫高雄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質疑前金國中與河濱國小今年六月份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事件,過了四個月時間,至今無人聞問,學校師生多次陳情溝通還是沒有結果,家長和教師忍無可忍向外求援。教育產業工會打算動用司法基金幫家長打官司求償。

教育產業工會指出,今年六月二十一日,河濱國小與前金國中發生食物中毒,兩校共有六十六位學生出現臉潮紅、起紅疹、頭痛、頭暈等症狀,分別送往民生、聯合、大同等醫院治療,學生就診後陸續出院返家。

食物中毒入院學童出院至今已經一百一十二天,相關單位無人聞問,學生沒有接獲任何單位後續的慰問與賠償。

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前金國中的營養午餐由河濱國小公辦公營廚房供應,招標業務是委由高市員工消費合作社負責招標,但公辦公營的午餐發生食物中毒,拖了四個月還沒有完成處理,沒有任何公家機關負起該有的責任,比民營單位更沒有擔當。

產業工會指出,前金國中學生受害學生家長共三十二位,九月份,以書面委託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工會接受教師和家長委託,準備動用司法基金請律師提起訴訟,幫學生和家長討回公道。十月初校方才緊急發給學生五百元,想把學生和家長草草打發了事!

市議員蕭永達對於行政機關的牛步化處理不能接受,相關單位既不能防範食物中毒於未然,發生事件又不能妥善處理,要求教育局及校方儘速處理,保障學生和家長的權益,否則將在議會質詢時間追究相關責任。
發佈日期: 2011-10-12 00:10:00 


●●●1001011公視暗時新聞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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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案 前金國中家長要討公道

今年6月,高雄市河濱國小和前金國中,發生營養午餐食物中毒事件,他們都是吃同一間工廠的便當, 造成66位師生送醫。事情發生至今已經三個多月,有家長反應,教育單位根本不理,也沒說清楚誰要負責,讓他們很不滿。

說起自己的小孩在學校吃營養午餐,卻莫名奇妙食物中毒送醫救治,盧先生又心疼又氣憤。

今年6月21號,高雄市河濱國小和前金國中師生,吃了學校供應的營養午餐之後,有人頭暈頭痛,有人全身搔癢起紅疹,總共有66人送醫急救。後來衛生局調查發現,可能是因為旗魚排不新鮮才會吃出問題。

不過有前金國中的家長指出,事情發生至今已經三個多月,學校和教育局沒有給他們任何調查報告,只有在九月初莫名奇妙領到五百元,三十位家長和老師委託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民意代表,代為出面,要向教育局討公道。

教育局則表示,五百元是責任歸屬釐清之後,要求廠商發給學生的慰問金,另外也已經依法向廠商要求賠償。

教育局強調,已經負起應負的責任。不過教育產業工會則希望,教育局和廠商一週內要和家長共同協調賠償事宜,否則不排除循法律途徑求償。

記者呂宗芬陳顯坤高雄報導
(2011-10-11 18:30)  公視暗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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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案 前金國中家長要討公道

食物中毒案 前金國中家長要討公道
吃的東西究竟衛不衛生、真的很重要。今年6月21號,高雄市的河濱國小和前金國中,發生學生營養午餐食物中毒事件,兩校總共有66位師生因此送醫治療。而他們的食物都來自於同一家廠商。不過,事情發生至今已經三個多月,有家長反應說,教育單位根本不聞不問,也沒有釐清責任歸屬,所以,目前總共有30位家長聯合委託教師工會、代為協商,不排除提出求償。

說起自己的小孩在學校吃營養午餐,卻莫名奇妙食物中毒送醫救治,盧先生又心疼又氣憤。

今年6月21號,高雄市河濱國小和前金國中師生,吃了學校供應的營養午餐之後,有人頭暈頭痛,有人全身搔癢起紅疹,總共有66人送醫急救。後來衛生局調查發現,可能是因為旗魚排不新鮮才會吃出問題。
不過有前金國中的家長指出,事情發生至今已經三個多月,學校和教育局沒有給他們任何調查報告,只有在九月初莫名奇妙領到五百元,三十位家長和老師委託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民意代表,代為出面,要向教育局討公道。

教育局則表示,五百元是責任歸屬釐清之後,要求廠商發給學生的慰問金,另外也已經依法向廠商要求賠償。

教育局強調,已經負起應負的責任。不過教育產業工會則希望,教育局和廠商一週內要和家長共同協調賠償事宜,否則不排除循法律途徑求償。
記者呂宗芬陳顯坤高雄報導
(2011-10-11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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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國中食物中毒 民團助求償
更新日期:2011/10/11 10:49

(中央社記日陳守國、程啟峰高雄11日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今天表示,前金國中學生6月食物中毒後,竟沒有單位負起後續的處理與賠償,他們將協助家長打官司求償。高雄市教育局則強調,市府沒有逃避責任。

高雄市教育局表示,這起食物中毒發生後,教育局即派員分頭慰問食物中毒學生,並已依合約向營養午餐廠商執行扣款及罰款等處分,當時家長都沒意見,教育局也沒逃避責任。

市教育產業工會表示,他們陸續接獲家長與導師陳情,6月21日中午河濱國小與前金國中發生食物中毒,2校66名學生出現臉潮紅、紅疹、頭痛、頭暈等症狀,分別送醫治療後陸續出院返家,市府教育局長蔡清華到各醫院探視學童,但食物中毒案迄今近4個月,相關單位無人聞問,學生也未接獲任何單位後續的慰問與賠償。

工會指出,前金國中學生午餐由河濱國小公辦公營廚房供應,午餐發生食物中毒,僅學校教師會理監事會決議幫學生處理,校方事後才發給每名食物中毒學生新台幣500元。而全案拖了近4個月還沒有完成處理,也沒任何公家機關負起該有的責任,師生多次陳情溝通,還是沒有結果,家長與教師忍無可忍向外求援。

市教育產業工會今天要求與前金國中學生食物中毒有關的各單位負起相關責任,還給學生與家長一個公道,否則將協助委請律師幫家長打官司求償,包括民事、刑事官司,必要時打國家賠償官司。

市議員蕭永達則要求市府教育局儘速處理,否則將在市議會質詢時追究相關責任。

高市教育局表示,發給每名食物中毒學生新台幣500元,不是「封口費」,而是校方與廠商連月來協商,要求廠商在道義上發給受害學生的慰問金。至於家長求償等法律層面問題,教育局說,尊重司法處置,不便置評。1001011


●●●1001012民眾日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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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12民眾日報
前金國中食物中毒案 無人聞問

【記者徐炳文高雄報導】前金國中學生6月發生食物中毒案,迄今近4個月竟沒有任何單位負起後續的處理與賠償,家長與教師忍無可忍向外求援後,校方才發給每名食物中毒學生新台幣500元「封口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表示,他們將協助家長打官司求償。高雄市教育局則強調,食物中毒發生後,即派員分頭慰問食物中毒學生,並已依合約向營養午餐廠商執行扣款及罰款等處分,教育局並沒逃避責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表示,他們陸續接獲家長與導師陳情,6月21日中午河濱國小與前金國中發生食物中毒,2校66名學生出現臉潮紅、紅疹、頭痛、頭暈等症狀,分別送醫治療後陸續出院返家,教育局長蔡清華到各醫院探視學童,但食物中毒案迄今近4個月,相關單位無人聞問,9月26日前金國中教師會理監事會決議幫學生處理,校長竟找老師去校長室大罵他們「雞婆」,眼見情事無法掩飾,10月6日校方才緊急發給每名食物中毒學生新台幣500元。

教育局指出,在等待衛生局檢驗結果公布前,校方除不定期透過朝會向師生宣布處理情形外,及代墊學生所有醫療費用,再向廠商追償,且致贈學生每人500元慰問金,並不是家長與教師口中的「封口費」,且為學生申請就醫証明,集中辦理學生平安保險的理賠,以及要求廠商辦理產品責任險的理賠;公共意外責任險部分,每位受害學生可獲得明台產物保險公司1000元的理賠。

教育局更通令各校不得採用「健佑企業行」出事的旗魚排產品,並由衛生局處罰廠商新台幣6萬元後,再處以罰款35000餘元。前金國中已獲理賠14368元,做為廠商支付學校代墊學生醫療費之用。至於家長求償等法律層面問題,教育局說,尊重司法處置,不便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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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未賠 教育工會開轟

【大紀元2011年10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曜宇台灣高雄報導)高雄市今年6月21日發生前金國中、河濱國小共66名學生集體中毒,雖然學生事後平安,但是教育局及廠商被指沒有出面善後。日前前金國中請求高市教育產業工會協助聲討後續賠償問題,11日工會表示,不排除動用司法基金幫家長打官司。

教育工會指出,6月份發生學生食物中毒,過了4個月後沒有任何單位過問,工會表示,兩校午餐為河濱國小公辦公營的廚房供應,但卻比民營廠商更沒有責任。

9月前金國中12位導師出面為學生爭取權益,同時得到32位家長支持,卻遲遲未得到校方及上級相關單位回應,該校教師會才轉向工會求助。

前金國中教師會表示,在爭取求償中,各單位互踢皮球沒有誠意,讓家長和師生感到委屈。但是教育局回應9月30日每人已發500元慰問金,可是被工會批「有人心虛,緊急發送封口費。」

教育局表示,6月21日是廠商提供的旗魚排出現變質問題,導致中毒事件,已依高市採購營養午餐合約書對廠商處以罰款35,064元。衛生局也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對廠商開出6萬元罰單。

工會要求,相關單位必須負起責任,還給學生和家長一個公道,否則將委請律師幫家長打求償官司,甚至是國家賠償。教育局說明,校方已代墊學生所有醫療費用,且致贈學生每人500元慰問金;並已確定公共意外責任險部分,每位受害學生將可獲得1千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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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2:17:06

<DIV class=plainMail>1001012【蕭永達議員】協助處理前金國中學生午餐中毒事件求償事宜

100年10月11日,【蕭永達議員】和【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聯手發佈新聞稿〈前金國中學生食物中毒後100多天無人聞問〉,為遭受食物中毒學生之權益發聲。

100年10月12日,【蕭永達議員】於高雄市議會針對前金國中學生午餐中毒事件邀集各方協調,協助處理前金國中學生午餐中毒事件求償後續事宜(參加人員有:蕭永達議員、郭金池副局長、周明鎮科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副理事長廖建中、前金國中教師會代表與河濱國小主任、前金國中校長及家長會顧問……)

【蕭永達議員】於發佈新聞稿隔日,隨即召集相關人員協調會,為兩校食物中毒學生向相關單位提出求償,結論將由教育局協助河濱國小向廠商提出賠償。

【蕭永達議員】,高雄縣教師會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顧問,處理家長委託陳情案件,認真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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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2:18:27

<DIV class=plainMail>文府國小教師來信反映科任教師的心聲與回應

100年09月27日,教師節前一天,我們到文府國小宣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理念與作為,感謝老師們的回饋與支持。

100年10月04日,文府國小教師來信:『看到您努力為教師爭取全力的神情,真的讓我很感動很佩服!謝謝您的辛苦,讓老師可以更加放心在教育上努力。』

還有,這位老師反映科任教師的處境與心聲,感嘆級任和科任教師都在為教育努力,為何有這樣的差別?文府國小的科任教師都需要帶團隊、做花燈。

我針對這位老師的問題,針對重點給予回應,老師表示:『很謝謝您的回信,我以為我寄的信應該會石沉大海了,真的很謝謝您!』

我們感謝也好奇,這是教師組織針對會員該有的服務,為何老師會覺得感謝?高雄市教師會【于居正理事長】的學校,老師還被迫帶團隊、做花燈嗎?

文府國小是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于居正】的學校,所以我們並沒有一開始就安排去報告,想不到我們去宣導的效果和回應出奇的好,當天就有很多老師給予回饋和鼓勵!真的很感謝!

PS.我常這樣認為:「一校之不治,何以全縣學校為?」我就算是高雄縣教師會的理事長,但我也是中路國小的教師,所以我在學校該做的事還是照做,上課、導護、朝會、運動會、畢業典禮,該做的就做,能到的都到,自己學校的事情處理不好,如何去處理全縣的事務?

轉貼相關的來信與回應:

●●●1001004文府國小教師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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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OOOOOO
Sent:Tuesday, October 04, 2011 9:28 AM
To: 2011/10/4牛奶瓶報報
Subject:Re:【2011/10/4牛奶瓶報報】

劉理事長:

  我是文府國小的老師,那天看到您努力為教師爭取全力的神情,真的讓我很感動很佩服!謝謝您的辛苦,讓老師可以更加放心在教育上努力。

  有件事情想跟您反應,也希望請求您幫幫學校的科任老師,因為明年課稅在即,導師可以減課.增加導師費,那科任老師呢?什麼都沒有,這不是很不公平嗎?

  拿我們學校來說,我們學校每年為了誰要出來接科任教師,每年都在吵,現在面臨課稅的問題,大家更是搶著當導師,我覺得這只會造成校內同事的紛爭,為什麼大家沒有為科任教師著想呢?

  而且科任教師在退休金上還跟一般導師有差別,我真的覺得非常奇怪!為什麼同是為教育努力的,要有這樣的差別,而且像我們學校的科任教師都需要帶團隊、做花燈。


●●●1001004牛奶瓶的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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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謝謝你的支持。

課稅科任教師也有減二節課。國小導師只是追上國中、高中導師減課節數。

退休有差別是目前18%改革方案,這方案對科任不公平,對導師也不公平,對基層教師都很不公平,大家要一起打破不公。

科任教師不需要帶團隊、做花燈,那是不大正常的。

最後,老師可以授權我轉發你的文章嗎?會隱去你的姓名,其實我也不知道你的名字,哈哈哈!

劉亞平 敬上


●●●1001005文府國小教師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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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理事長:

  很謝謝您的回信,我以為我寄的信應該會石沉大海了,真的很謝謝您!

  我知道國小科任教師有減課,但是導師是減到16節,導師費也增加,這個我很同意,我只是認為也應該讓科任教師在退休制度上有所保障,因為我們高雄市的是採集點,導師每年是一點,行政人員是1.5,科任教師是0,這是我去年聽我們校長說得,我很意外∼為什麼同樣是老師,要這樣做區別!

  我很清楚導師要帶班、要應付行政,事務真的比較多,導師費確實應該增加,但是我只是認為科任教師在退休上真的該和導師一樣,如果不一,只會造成各校老師間的紛爭,像我們學校每年都要上演這麼一次∼看了真的很難過!
      理事長若您要轉發我的文章,沒有問題!反正您也不知道我的名字嘛!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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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2:19:34

1000929臺灣時報:人物花絮 廖建中

廖建中老師,擔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

廖建中,江湖人稱「沒有煞車的刀」,站在他刀前的敵人肯定倒楣。

轉貼1000929臺灣時報的報導:

●●●1000929臺灣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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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花絮 廖建中

擔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的廖建中,熱心地方教育事務,過去在原高雄縣時代,就積極推動教育改革,為教師權益發聲爭取,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成立之後,還是持續積極協助理事長劉亞平推動教育改革理念,為基層教師以及學生爭取權益,為教育界奮戰、無怨無悔付出的精神令人敬佩。(洪創夫)

發佈日期: 2011-09-29 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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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2:20:34

<DIV class=plainMail>勞委會首宗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出爐

裁決,針對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是對工會及工會幹部的保護,行政院勞委會為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及教育局不應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行政不公及差別待遇的種種行為。

陳菊市長,曾擔任勞委會主委,號稱「勞工之母」,我們不希望有案子送勞委會申請裁決!

轉貼1001006聯合晚報的相關報導:

●●●1001006聯合晚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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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壓工會幹部案 證交所敗訴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1.10.06】   

勞委會第二件裁決案例出爐,也是首件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資方正是半官方的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指控因為擔任工會幹部被降調,連續四年考績從甲等變乙等,勞委會裁決委員會日前認定資方不利對待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具顯著關聯,判定資方敗訴,要求資方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將過去四年考績恢復甲等,並立即給付94餘萬元差額。

勞委會表示,資方若有異議,可在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法院另提民事訴訟。

勞委會表示,如果雇主不依裁決書執行恢復原職、原考績及給付差額,可罰6至30萬元罰鍰。至於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對工會幹部不利待遇部分,由於發生時間在勞動三法修法之前,能否根據新制處罰3至15萬罰鍰,勞委會表示還有待研究。

何業芳指控自96年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後,到99年間連續四年考績都從甲等變乙等,而且從副組長降調為研究員,儘管兩者本薪相同,但連動的考績獎金與紅利獎金大為縮水,認定公司是因為不滿她出任工會幹部,今年6月向勞委會申請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資方採取上述各項措施,確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相關,認定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雇主對工會幹部行使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

勞委會表示,基於認定公司已違反工會法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因此根據同法第2項規定,認定其所為之降職及考績無效。要求公司於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及原考績,並立刻補足短差的考績及紅利獎金共94萬1552元。


●●●1001006聯合晚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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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打4年官司不如4個月裁決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1.10.06】   

勞委會首宗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出爐。申請人是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何業芳今天表示,申請裁決不是為個人,而是希望日後企業工會不要再被資方強勢壓迫。她並透露,昨天已將證交所拒絕代扣會費案正式申請裁決。

何業芳台大經濟系畢業,為留美碩士。擔任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四年來,非常活躍,並曾針對證交所94年改變考績績效制度,代表工會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何業芳不諱言,公司曾經想解僱她,但是難度高而作罷,此次向勞委會申請裁決,原本只是想試試看裁決機制效率,過程中也不認為自己會贏,沒想到最後結果竟然判她勝訴,她很意外,也慶幸終於還她公道。

何業芳表示,與公司打考績制度官司至今四年,發現司法審理過程非常漫長,法官每次只問3、5分鐘,根本無法充分論述。但勞委會裁決制度裁決四個月就出爐,期間調查庭雙方可以面對面論辯,效率比法院高太多。她透露,如果裁決敗訴她不會再上訴,「如果連可以完整論述都輸了,法院更不可能」。

她說,公司以調降、考績乙等對待她,她忍了多年,很多人更因此不敢參與工會業務,申請裁決,同仁也不看好,如今得到勝訴,儘管公司已說還是要打民事官司,但她認為個人不重要,她希望此案可以證明工會幹部還是可以得到保障,不必那麼懼怕資方對工會的壓迫。

她說,已經向勞委會再送新的裁決申請,事由是公司原本代收工會會費,但以新勞動三法修正,若有人送不同意書就不能代扣為由,拒絕繼續代扣,她認為此舉與第一案大同公司拒絕代扣會費相同,構成對工會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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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2:22:18

<DIV class=plainMail>【電子報內容更正與改進】

【2011/10/7牛奶瓶報報】〈校園涉貪案件的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一文,將「廖得雄」校長姓名誤植為「李雷英」校長。特此更正致歉!(更正版如下文)

感謝李進士校長來信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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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涉貪案件的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0年09月05日,高等法院判決:八卦國小總務主任陸重雄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這個案子,很有趣!發人深省!

這個案子,檢方、法官認定收受賄款及過程簡述如下:

登發國小校長廖得雄:老婆收受廠商轉交之賄款現金新台幣100萬元及150萬元工程賄款,合計250萬元。

八卦國小總務主任陸重雄:於該校辦公室內收受廠商交付工程賄款各現金10萬元、12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 ,5 筆合計112萬元。

行徑類似,不過,這兩人的結果,目前看來卻大不相同。

校長廖得雄,97年05月29日,法院宣判他無罪;因為法院認為,有罪的是校長的老婆,所以校長的老婆被判犯侵占罪兩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各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總務主任陸重雄,100年09月05日,法院最新判決還是判處他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歷來的判決演變重點節錄如下:

●【裁判日期】900515
 校長: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拾年……。
 總務主任: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褫奪公權拾年……。

●【裁判日期】930223
 校長: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拾年……。
 總務主任: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褫奪公權拾年……。

●【裁判日期】960131
 校長: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總務主任: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 …。

●【裁判日期】970529
 校長:無罪。

●【裁判日期】980226
 總務主任: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

●【裁判日期】981023
 總務主任: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 。

●【裁判日期】1000905
 總務主任: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

不要懷疑!這就是台灣目前司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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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2:24:01

<DIV class=plainMail>【100101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蕭永達議員聯合新聞稿】

【家長、學生和教師聯合爆料】
前金國中學生食物中毒後100多天無人聞問
沒有任何單位負起後續的處理和賠償責任
本會將動用司法基金幫家長打官司討公道
有人心虛了緊急發500元給學生當作封口費

高雄市前金國中與河濱國小6月份發生學生食物中毒,過了4個月(100多天)沒有人聞問,前金國中師生多次陳情溝通還是沒有結果,家長和教師忍無可忍向外求援。蕭永達議員要求教育局儘速處理,還給學生和家長公道,【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打算動用司法基金幫家長打官司求償。

100年6月21日,河濱國小與前金國中發生食物中毒,兩校共有66位學生出現臉潮紅、起紅疹、頭痛、頭暈等症狀,分別送往民生、聯合、大同等醫院治療,學生就診後陸續出院返家。

兩校午餐發生食物中毒當天,教育局長蔡清華隨即至各醫院探視學童,但食物中毒入院學童出院至今將近四個月(112天),相關單位無人聞問,學生沒有接獲任何單位後續的慰問與賠償。

前金國中的營養午餐由河濱國小公辦公營廚房供應,招標業務是委由高市員工消費合作社負責招標,但公辦公營的午餐發生食物中毒,拖了四個月還沒有完成處理,沒有任何公家機關負起該有的責任,比民營單位更沒有擔當。

9月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接獲相關陳情,便深入了解事情的處理情形,發現各單位都在迴避問題和責任,彼此互踢皮球,受害學生的權益賠償沒有任何單位負起責任,難怪教師、學生和家長會覺得受到莫大的委屈。

100年9月10日,前金國中12位導師看不下去,公開為學生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向上級反映後,已過三、四個月,上級仍不聞不問,亦未見負責食材供應或採購機構之相關人員出面慰問學生,學校方面在處理這件事自始至終的無力感,造成學生及家長對本校有著極不佳的感覺,冀望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能為本校此事件受害之學生伸張正義,討個公道。

100年9月26日,前金國中學生受害學生家長共32位以書面委託教師會,受害學生家長充分授權教師會代為談判,學校教師會委請我們處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將接受教師和家長委託,準備動用司法基金請律師提起訴訟,幫學生和家長討回公道。

前金國中教師會勇於協助家長處理,前金國中午餐中毒學生家長很感激,在回條寫著:感謝有正義感及熱心的老師替我們這些家長爭取,請老師們「勇敢」去爭取,我們家長會全力支持您們!

這件事,前金國中教師會理監事會一致決議幫學生處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揚言公開內幕及提起訴訟之後,校長找老師去校長室罵他們「雞婆」,校方10月6日才緊急發給學生500元,大概想當作封口費,把學生和家長草草打發了事!

蕭永達議員對於行政機關的牛步化處理不能接受,相關單位既不能防範食物中毒於未然,發生事件又不能妥善處理,要求教育局及校方儘速處理,保障學生和家長的權益,否則將在議會質詢時間追究相關責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與【高雄縣教師會】要求跟前金國中食物中毒有關的各單位負起相關責任,還給學生和家長一個公道,否則本會將動用司法基金委請律師幫家長打官司求償,包括民事和刑事官司,必要時打國家賠償官司也可以。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菌。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連絡人:蕭永達議員0919492555 劉亞平理事長0963222229

轉貼前金國中教師陳情書和家長委託書:

●●●1000910前金國中教師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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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書

本校99學年度下學期營養午餐的魚類食材,造成師生36人(如附件)集體食物中毒事件,經本校學務處向上級反映後,已過三、四個月,上級仍不聞不問,亦未見負責食材供應或採購機構之相關人員出面慰問學生,學校方面在處理這件事自始至終的無力感,造成學生及家長對本校有著極不佳的感覺,將使得本校今後的招生工作更加艱辛,冀望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能為本校此事件受害之學生伸張正義,討個公道。

陳情人:受害學生班級導師12人


●●●1000926前金國中學生家長陳情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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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家長,大家好:
本校上學期營養午餐全校師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雖經媒體大幅報導,但由於本校的營養午餐是公辦公營的形式,校方可能有所顧慮,因此在理賠的爭取上顯得有氣無力。
本校上學期期末員工會議時,本校教師會表達願意主動連繫相關部門,以最快的速度替學生爭取該有公道。本校教師會接辦之後,連繫了保險公司、河濱國小、教育局員生消費合作社、教育局主管科,發現一堆的官僚,官方、廠商推來推去互踢皮球。
往例陽明國中的營養午餐也同樣是食物中毒,因為他們是公辦民營,廠商很快就理賠了。反觀我們,隔了一個學期、事情已經過了三、四個月,上頭還是一點動靜都沒有,我們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反應,工會連繫了相關部門,發現同樣是互踢皮球,回答責任還沒釐清處。
為求事件能儘速處理,請家長是否能充分授權教師會代為談判,願意者請簽名,談判進度教師會會隨時告知家長。謝謝
  祝
順安
      前金國中教師會 敬上

()同意委託教師會代為處理 學生姓名:    家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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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6 上午 06:46:42

【工會法令】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勞委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未來資方若有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情事,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裁決處分約3-4個月就完成。

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前者包括雇主對因勞工加入、參與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有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等。後者則是指雇主有拒絕工會提出協商等情事時。

轉貼相關的報導:

●●●991123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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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11.23 03:23 pm

勞委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未來資方若有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情事,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裁決處分約3-4個月就完成,若資方確有不當阻撓,勞方可要求恢復原來狀態,即恢復原職原薪。若資方有異議,可循司法訴訟,但賦予勞方可在原職原薪情況下,與資方打官司。

這項新的勞資爭議機制將在明年五一勞動節與勞動三法修正案同時公告實施。

勞委會表示,以往雇主對於工會組成,常以解僱工會幹部、等方式,妨礙工會運作,事後雙方只能訴諸司法途徑解決,曠日廢時,因此勞委會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時,新增「裁決專章」,明定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新增「裁決」機制,提供勞資爭議處理另一個管道解決。

勞委會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內容,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其中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前者包括雇主對因勞工加入、參與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有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等。後者則是指雇主有拒絕工會提出協商等情事時。

四個月內裁決 速戰速決
草案規定,勞資任何一方有上述情形時,當事一方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在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指派裁決委員調查,並在最遲40日內完成調查報告,送裁決委員會裁決。整體裁決程序約84-134日可完成。

勞委會表示,裁決處分出爐後,若勞資當事人沒有異議,則送當地法院審核,法院僅就程序及法令抵觸審核,核定後,裁決與法院判決效力相同。

勞委會表示,若勞資任何一方對裁決有異議,裁決事項屬於違法行政法令部分,如干擾工會、不當解僱工會幹部、拒絕協商等,勞委會仍可依法進行行政罰鍰;屬於私權部分,例如要求資方限期恢復工會幹部原職原薪,資方雖可循司法途徑解決,但賦予勞方可根據裁決決定,在免擔保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假處分,也就是讓勞工或工會幹部可以在原職原薪保障下,與資方打官司。

【2010/11/23 聯合晚報】


●●●991123中廣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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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工會遭打壓 裁決機制討公道速審決
【2010/11/23 17:01 報導 】

工會幹部遭資方解雇、降職等爭議時有所聞,若調解不成,以往只能告上法院曠日廢時。勞委會日前審議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讓裁決處分可在84到134天內完成,效力相當法院判決。(黃悅嬌報導)

南山人壽工會日前抗議資方秋後算帳,解除工會幹部「區經理」職務走上街頭。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副處長楊錫昇表示,過去遇有類似爭議,若勞資調解不成,只能循求司法途徑解決,曠日廢時,未來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調查裁決,可更快排除不當勞竻行為。(t)楊錫昇:『如果爭議處理你走訴願程序,大約一年半到兩年多,你走裁決制度最快84天,最慢134天他就會有裁決決定。裁決決定相當民事判決、法院判決,有強制執行效果,也有處罰規定。』

勞委會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增訂裁決專章,日前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針對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雇主對於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有解僱降調等等不利待遇,或拒絕工會協商等等不當勞動行為,建立裁決機制。新制預定明年五月一號勞動節與新修正通過的勞動三法一起上路實施。


●●●991123壹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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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蘋果
勞資裁決新制 明年51上路
2010年11月23日

行政院勞委會今天宣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未來僱主若對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或擔任幹部而給予不利處分,或以勞工、求職者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都可申請裁決,僱主被裁決認定違法,將遭罰3萬~15萬元。

因應《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明年5月1日勞動節上路,母法中規定資方若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由勞委會組成的裁決委員會處理,約84~134天就可完成調查和處分,比現行需走調解、訴訟程序(約需時2年)可省下很多作業時間、加速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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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4: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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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id=yiv446958548zoom1><DIV class=yiv446958548gmail_quote><DIV>

轉知各校【勞委會函:教育事業之產業工會之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

近來陸續有許多學校開始關心,教師籌組產業工會後之協商對象是誰?

本會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如附件)略以:「教育事業之產業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始符合第6條第6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所以,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同時本會亦於10月19日發函各校及各支會,轉知協商當事人之認定及依據。

 

PS:特別感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提供相關資料。

 

●●本會1001019函知各校,本會將依法要求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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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電 話:03-4283122
傳 真:03-4283397
聯 絡 人:蔡南強
受文者:桃園縣各級學校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49號
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一份
主旨:依據團體協約法暨相關規定,倘 貴校加入本會之會員逾學校人數二分之一者,本會將依法要求與 貴校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如附件)略以:「教育事業之產業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始符合第6條第6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合先敘明。
二、復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三、再查,團體協約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勞資之一方,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四、綜上,倘 貴校加入本會之會員已逾學校人數二分之一,即符合與本會協商資格,本會將依法要求 貴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
副本:桃園縣政府勞動資源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本會所屬各學校支會、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100070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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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書函

 

受文者: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77

發文字號: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函

主旨: 有關所轉貴轄教育產業工會函詢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2款及第4項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0629日高市四維勞局關字第1000037736函。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 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 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同法第6 條第3項規定略以:「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 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又同法第1 0 條第2 項規定略以:「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 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經國防部核可。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綜上,教育事業之產業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 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 始符合第6 條第3 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 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三、貴局如仍有團體協約個案法令疑義,請查明案情並擬具處理意見送會憑辦。

正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本會勞資關係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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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4:49:26

<DIV class=plainMail>100101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_教師版(草案)

100年9月29日會務幹部會議訂定
100年10月4日會務幹部會議修正
100年10月14日會務幹部會議修正

高雄市學校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   
為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特依據團體協約法訂定團體協約(以下簡稱本協約),供雙方遵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約適用於甲方、乙方及具乙方會員資格者(含專任、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

第二條   甲乙雙方均應遵守勞工及教育法令,增進會員權益,尊重雙方正常運作發展。

第三條   甲方與乙方會員間之勞動關係及勞動條件,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動契約有優於本協約之約定者應予從優適用,餘悉依本協約有關條款辦理。
      前項勞動條件或工作規則規定,其訂定、調整或修訂時,應由甲乙雙方先行協商,且不得低於原有條件或規定。

第四條   本協約當事人之一方章則及有關員工權益規定,其訂定、修正、廢止等,應自發布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他方。前項章程及有關員工權益規定之變動如有損及他方權益時,應事先協調取得共識。

第二章 義務
第五條   乙方會員應遵守法令及聘約之規定,嚴守職分,發揚師道。

第六條   乙方會員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第七條   乙方會員應輔導或管教學生,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第八條   乙方會員應發揚專業精神,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第九條   乙方會員應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第三章 權利
第 十 條  乙方會員每日出勤時間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出勤總時數以不超過40小時為原則。

第十一條  乙方會員之每週授課節數應予固定,並依法令或甲乙雙方之協商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甲方要求乙方會員於休假日及非出勤時間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時,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或其他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會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未兼行政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四章 工會活動與組織
第十四條  乙方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全日辦理會務,每週授課以不超過2節為原則,甲方得不支付代課鐘點費。
      乙方監事會召集人及會務幹部需辦理工會會務,在甲方出勤時間內,每日得以半日辦理工會會務,必要時得以全日辦理會務,每週授課以不低於2節為原則,甲方得不支付代課鐘點費。
      乙方理監事、支會會長每週得以半日或全日核給公假辦理會務,惟課務自理。支會會長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

第十五條  在甲方之工作時間內乙方會員出列席乙方或上級工會召開之各種會議、活動及參加各種訓練、講習或參與研究工作,甲方應給予公假。

第十六條    乙方會員代表乙方或上級工會出國出席國際會議、參與國際性講習或考察訪問有關工會業務,甲方應給予公假。

第十七條  乙方會員之入會費、經常會費得委託甲方於會員之薪給中代為扣收,交付乙方,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他經乙方委託扣收之各類款項,應另行協商。
      前項費用之扣繳,應得到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停止扣繳亦同。

第五章 勞資協商與合作
第十八條    甲方有維護學生安全的責任,甲方成員應依法令規定參與學生安全維護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及方式,由甲乙雙方協商或經校務會議通過相關辦法後實施。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為利於各項協商或會議之進行,須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請雙方業務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二十條  發生勞資爭議時,應本誠信合理原則,先由學校勞資雙方協商處理;如未能解決,乙方支會得報請甲乙雙方處理;仍有爭議,得循勞資爭議處理法等有關法令解決。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或權益事項,不得適用於非乙方會員。但已向乙方繳交受益費之非會員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本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辦理乙方會員之課務、級務、考核、申訴、獎懲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會員依法令、規定執行甲方工作涉訟時,甲方應主動通知乙方會同協助處理,並依相關規定聘請律師並擔負律師費用。

第二十四條 乙方必要時得於甲方之集會時間,派員進行會務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未遵守相關法令、工作規則或本協約時,經乙方要求,甲方應即改正及補救。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於本協約各條款之規定,若有發生適用上之歧見時,經一方請求召開團體協商時,應於協商日15日前,以書面敘明協商事項、協商代表、日期、時間、場所等通知他方後進行協商。

第二十七條 本協約經雙方簽訂,並陳報主管機關認可後生效,有效期間三年。
      本協約有效期間,甲乙雙方代表得就條文內容研商改善,或就勞資問題交換意見;如有新增共識項目得於簽約生效後每年再行增修條文。
      甲乙雙方於本協約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向對方提出修正要求,協商修訂條文未報奉主管機關核可前,原約繼續適用。

第二十八條 本協約一式四份,除二份分別陳報主管機關外,雙方各執一份存查。

立約人
  甲方:高雄市立○○國民中學
     法定代表人:校長   簽章

  乙方: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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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4:53:33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師為什麼要加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文:陳俊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中職主任委員)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用低廉的會費為您及學校提供最強力的奉獻及打拼!

《教師的大環境》
教師面對的環境日趨嚴酷,舉凡教師三法(教師法、成績考核法、教評會設置辦法)可能被惡修、社會輿論嚴格批判教育單一個案、甚至連教師的退休基金也可能在近10年內破產,尊嚴和生存同時遭受挑戰。大家須團結,加入工會如同買保險,才能一同捍衛師生的教學環境及尊嚴。本會還特設司法基金,及堅強律師團隊,被告補助5萬元律師費,告人家還補助一半。

《遭人叛離而只好自組產業工會》
高雄市的教師工會組織,原希望是合而為一的,但因理事長選舉方式,對方出走另組教師職業工會,本會只好組成產業工會,以6萬元舉行一人一票的理事長直選,實施直接民主(而非以對方所稱100萬以上)。

《產業工會在官僚環境下的戰果與堅持》
產業工會延續縣教師會對教育環境的捍衛力道,從縣市合併至今已爭取2億多的經費貫注至各個教育層面,也終結了許多在高雄市教師會收取1200元高額會費下仍存在的教育官僚作為,如「全民作花燈」「全民來露營」…等妨害教育環境的命令,但像「參加研習、會議須課務自理」的官僚遺毒還須處理,試問這些在合併前的原高縣有嗎?產業工會還不只清掃高雄市原有的官僚作為,更將原本好的作法移入高雄市,如教師超額辦法、E化校務評鑑、統一入口平台、重視特教學生及偏鄉教育等,以減少不公,提昇效率,照顧弱勢。

《高中職面對未來挑戰須要強而有力的產業工會》
高中職另外還面對了縣市合併、12年國教的環境挑戰,高中職行政編制的修訂、特色招生方式、優質高中評鑑(非優質化高中) …等都是未來學校發展的關鍵,我們至今都深入參與其中且有成果,絕不像他人割稻尾、搶現成。加上團約的簽定,依勞委會的規範(工會主管單位),將是工會對學校,而後再由教育局核淮,因此若貴校有1/2的教師加入我們工會,我們將成協約代表(蔡校長好,但下一個可不一定,更何況更高一級的教育局)。因此更須強而有力、不被御用、不被摸頭、不妥協、敢堅持、敢衝撞、善用媒體、司法、公懲的工會力量才能捍衛學生受教、教師尊嚴及學校的生存空間。

認同產業工會的老師請提起您的筆加入產業工會,讓我們用低廉的會費為您及學校提供最強力的奉獻及打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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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4:54:28

<DIV class=plainMail>【劉德林議員】關心並爭取體育教練工作權

100年10月19日,臺灣時報:市議員劉德林關心體育教練工作權。

劉德林議員,【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顧問,感謝劉議員關心並爭取體育教練的工作權。

轉貼1001019台灣時報的報導:

●●●1001019台灣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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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劉德林關心體育教練工作權

〔記者呂佩琍高雄報導〕市議員劉德林昨天在教育部門為體育教練請命,要求教育局兌現明年爭取四十名專任體育教練承諾,讓基層教練沒有後顧之憂,教育局長蔡清華答詢表示,已經向員額小組提出需求,努力達成這項目標。

市議員劉德林昨天在教育部門質詢時,關心體育教練工作權問題。

他表示,今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高雄市共獲得七十六面金牌,名列各縣市第二名,其中,十所完全中學一舉囊括三十六面金牌,成績大放異彩,但在炫耀金牌的背後,完全中學卻隱藏了許多經營上的困難,不少優秀基層體育教練,卻面臨工作保障的問題?

劉德林表示,金牌背後,除選手的優異表現,幕後最大功臣,就是教練,但高雄市現行的教練聘用方式,不如原高雄縣時代,採約聘方式,讓許多優秀教練很不安,甚至有校長不諱言「一旦教練離開學校,代表隊一定垮掉」。

劉德林認為,主要問題出在經費問題,完全中學以小高中部,來背負大國中部及體育發展的支出,無異剝皮再搾油,尤其,相對少數的高中學雜費,還要來支應其它各形各色的訓練支出,對完中來說,根本是雪上加霜。舉例來說,過去高雄縣立完全中學收取的學雜費是採繳庫方式,再由縣府統籌分配,教育局可視各校狀況調整分配。

劉林德強調,縣市合併之後,完全中學收取的學雜費,改由各校自行運用,小校人少,學雜費收入又不多,一旦沒有得到教育局關愛眼神,學校經營勢必困難重重。

劉德林盼教育局應該提供學校完善後勤支援,包括教練任用保障等,來力挺完全中學體育發展,讓明年全中運比賽,高雄市可以奪下全國第一。

蔡清華表示,今年已經新聘六名專任教練,目前向員額小組提出申請,希望明年度可以增加聘用到四十位,讓基層體育發展沒有後顧之憂。
發佈日期: 2011-10-19 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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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3 下午 08:46:27

教師反應教育局可能又再操弄「假調查」了!

100年10月18日,老師來信反應,育局可能又再操弄「假調查」了!

這份問卷的填寫個人認為應該經學校會員開會決議或由支會會長填寫,教育局卻通傳要教務主任於19日(三)前填寫,填寫對象應該是教育局搞錯了吧!而且趕在20日(四)會長會報前填寫完畢,時間點不得不令人疑竇啊!

這問卷,很多老師來電詢問,如果問我們的立場,很簡單,回到勞委會的解釋和規定!

第一題:公立學校之雇主應為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學校   

第二題:學校聯合指派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為協商代表進行協商?□不贊同

轉貼相關的來信和調查表:

●●●1001018教師來信●●●
================================================================================
亞平兄:
教育局要教務主任填寫【公立學校雇主認定意見調查表】,依產業工會與勞委會之認定,老師的雇主是學校。
這份問卷的填寫個人認為應該經學校會員開會決議或由支會會長填寫,教育局卻通傳要教務主任於19日(三)前填寫,填寫對象應該是教育局搞錯了吧!
產業工會是否應該再告知支會學校老師的雇主是誰?而不是由教務主任決定的吧!
而且趕在20日(四)會長會報前填寫完畢,時間點不得不令人疑竇啊!
附件檔為教育局通傳之內容。

●●●公立學校雇主認定意見調查表●●●
================================================================================
公立學校雇主認定意見調查表

100年5月1日工會法修正並施行後,賦予教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該工會可依據團體協約法,與雇主就勞動關係與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並簽訂團體協約。為因應校園生態之轉變,爰須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公立學校對公立學校之雇主究係指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以及勞委會所提折衷方案之意見,俾彙整後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溝通。(填表前請先參閱第2頁及第3頁說明)以下紅字部分請至填寫複合型問卷處填列,以下表格毋需填寫。

填表機關(學校):                           
聯絡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問題    填答項目    理由說明
一、貴機關(校)認為直轄市、縣(市)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時,其公立學校之雇主應為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
□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

二、貴機關(校)對於勞委會所提折衷方案:「有關直轄市、縣(市)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時,由學校聯合指派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為協商代表進行協商,協商有共識由個別學校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是否贊同?
□贊同
□不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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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3 下午 09: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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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align=left>

【工會訊息】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DIV><DIV align=left>

教師會即將轉型為教師工會,未來教師可依工會法籌組工會,有關工會的相關訊息,是我們應該陸續關心的議題,本會也將陸續將類似的議題與訊息轉寄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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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DIV align=left>

中廣新聞網
工會遭打壓 裁決機制討公道速審決
【2010/11/23 17:01 報導 】
  工會幹部遭資方解雇、降職等爭議 奀有所聞,若調解不成,以往只能告上法院曠日廢 奀。勞委會日前審議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讓裁決處分可在84到134天內完成,效力相當法院判決。(黃悅嬌報導)

南山人壽工會日前抗議資方秋後算帳,解除工會幹部「區經理」職務走上街頭。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副處長楊錫昇表示,過去遇有類似爭議,若勞資調解不成,只能循求司法途徑解決,曠日廢時,未來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調查裁決,可更快排除不當勞竻行為。(t)楊錫昇:『如果爭議處理你走訴願程序,大約一年半到兩年多,你走裁決制度最快84天,最慢134天他就會有裁決決定。裁決決定相當民事判決、法院判決,有強制執行效果,也有處罰規定。』
勞委會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增訂裁決專章,日前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針對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雇主對於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有解僱降調等等不利待遇,或拒絕工會協商等等不當勞動行為,建立裁決機制。新制預定明年五月一號勞動節與新修正通過的勞動三法一起上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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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DIV><DIV align=left>

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11.23 03:23 pm

勞委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未來資方若有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情事,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裁決處分約3-4個月就完成,若資方確有不當阻撓,勞方可要求恢復原來狀態,即恢復原職原薪。若資方有異議,可循司法訴訟,但賦予勞方可在原職原薪情況下,與資方打官司。
這項新的勞資爭議機制將在明年五一勞動節與勞動三法修正案同時公告實施。
勞委會表示,以往雇主對於工會組成,常以解僱工會幹部、等方式,妨礙工會運作,事後雙方只能訴諸司法途徑解決,曠日廢時,因此勞委會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時,新增「裁決專章」,明定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新增「裁決」機制,提供勞資爭議處理另一個管道解決。
勞委會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內容,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其中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前者包括雇主對因勞工加入、參與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有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等。後者則是指雇主有拒絕工會提出協商等情事時。

四個月內裁決 速戰速決
草案規定,勞資任何一方有上述情形時,當事一方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在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指派裁決委員調查,並在最遲40日內完成調查報告,送裁決委員會裁決。整體裁決程序約84-134日可完成。
勞委會表示,裁決處分出爐後,若勞資當事人沒有異議,則送當地法院審核,法院僅就程序及法令抵觸審核,核定後,裁決與法院判決效力相同。
勞委會表示,若勞資任何一方對裁決有異議,裁決事項屬於違法行政法令部分,如干擾工會、不當解僱工會幹部、拒絕協商等,勞委會仍可依法進行行政罰鍰;屬於私權部分,例如要求資方限期恢復工會幹部原職原薪,資方雖可循司法途徑解決,但賦予勞方可根據裁決決定,在免擔保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假處分,也就是讓勞工或工會幹部可以在原職原薪保障下,與資方打官司。

【2010/11/23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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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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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裁決新制 明年51上路
2010年11月23日

行政院勞委會今天宣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未來僱主若對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或擔任幹部而給予不利處分,或以勞工、求職者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都可申請裁決,僱主被裁決認定違法,將遭罰3萬~15萬元。

因應《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明年5月1日勞動節上路,母法中規定資方若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 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由勞委會組成的裁決委員會處理, 約84~134天就可完成調查和處分, 比現行需走調解、訴訟程序(約需時2年)可省下很多作業時間、加速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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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3 下午 10:12:43

第二章 義務
第五條   乙方會員應遵守法令及聘約之規定,嚴守職分,發揚師道。

第六條   乙方會員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第七條   乙方會員應輔導或管教學生,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第八條   乙方會員應發揚專業精神,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第九條   乙方會員應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div>
</div><div>以上項目,教師法是否已規範,違反後要如何處理??

第三章 權利
第 十 條  乙方會員每日出勤時間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出勤總時數以不超過40小時為原則。

第十一條  乙方會員之每週授課節數應予固定,並依法令或甲乙雙方之協商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甲方要求乙方會員於休假日及非出勤時間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時,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或其他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會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未兼行政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div><div>
</div><div>哪些是和教師法重疊的?

第四章 工會活動與組織
第十四條  乙方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全日辦理會務,每週授課以不超過2節為原則,甲方得不支付代課鐘點費。
      乙方監事會召集人及會務幹部需辦理工會會務,在甲方出勤時間內,每日得以半日辦理工會會務,必要時得以全日辦理會務,每週授課以不低於2節為原則,甲方得不支付代課鐘點費。
      乙方理監事、支會會長每週得以半日或全日核給公假辦理會務,惟課務自理。支會會長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

第十五條  在甲方之工作時間內乙方會員出列席乙方或上級工會召開之各種會議、活動及參加各種訓練、講習或參與研究工作,甲方應給予公假。

第十六條    乙方會員代表乙方或上級工會出國出席國際會議、參與國際性講習或考察訪問有關工會業務,甲方應給予公假。

第十七條  乙方會員之入會費、經常會費得委託甲方於會員之薪給中代為扣收,交付乙方,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他經乙方委託扣收之各類款項,應另行協商。
      前項費用之扣繳,應得到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停止扣繳亦同。

第五章 勞資協商與合作
第十八條    甲方有維護學生安全的責任,甲方成員應依法令規定參與學生安全維護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及方式,由甲乙雙方協商或經校務會議通過相關辦法後實施。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為利於各項協商或會議之進行,須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請雙方業務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二十條  發生勞資爭議時,應本誠信合理原則,先由學校勞資雙方協商處理;如未能解決,乙方支會得報請甲乙雙方處理;仍有爭議,得循勞資爭議處理法等有關法令解決。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或權益事項,不得適用於非乙方會員。但已向乙方繳交受益費之非會員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本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辦理乙方會員之課務、級務、考核、申訴、獎懲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會員依法令、規定執行甲方工作涉訟時,甲方應主動通知乙方會同協助處理,並依相關規定聘請律師並擔負律師費用。

第二十四條 乙方必要時得於甲方之集會時間,派員進行會務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未遵守相關法令、工作規則或本協約時,經乙方要求,甲方應即改正及補救。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於本協約各條款之規定,若有發生適用上之歧見時,經一方請求召開團體協商時,應於協商日15日前,以書面敘明協商事項、協商代表、日期、時間、場所等通知他方後進行協商。

第二十七條 本協約經雙方簽訂,並陳報主管機關認可後生效,有效期間三年。
      本協約有效期間,甲乙雙方代表得就條文內容研商改善,或就勞資問題交換意見;如有新增共識項目得於簽約生效後每年再行增修條文。
      甲乙雙方於本協約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向對方提出修正要求,協商修訂條文未報奉主管機關核可前,原約繼續適用。

第二十八條 本協約一式四份,除二份分別陳報主管機關外,雙方各執一份存查。
</div><div>
</div><div>
</div><div>誰是甲方?乙方可以參與校務會議並決議,這時乙方是否就是甲方?
建議由乙方治校,這樣權責就能一致了!!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7 下午 02:24:11

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集體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

工會在民主國家佔了很重要的角色,基本上工會有主要的勞動三權,即團結權、爭議權、協商權。

上網查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8 下午 04:43:33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在團體協約對學校釋出很大的善意!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在團體協約的議題上,真的對學校釋出很大的善意,這點很多校長也都表達肯定。

首先,在【程序】上,我們「提早公告」、「放緩動作」,我們很早就發出預告,提醒學校相關的法令規定,除了之前發出的6所學校,沒有啟動任何的學校,而且對相關學校也沒有任何「催促」或「壓力」,更不會要求學校在15天內就要回應,否則就對學校怎樣怎樣.......!

再來,在【內容】上,我們「公開版本」、「符合法令」,我們除了公開對方的「草案」,更公告我們的版本,公開讓大家來比較檢驗,而且我們的版本完全符合法令和現況,沒有任何逾越法令的要求,徵詢很多校長的意見,他們也覺得可行,內容沒有問題。

另外,我們也做了很多溝通的動作,除了對校長們的徵詢,我們也跟教育局人員對話,更對各校會長進行報告,希望增進大家彼此的瞭解,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我們原則上採取「團談團簽」的策略,大家同進退,避免個別學校的躁進,造成彼此的困擾。

所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團體協約,普遍獲得學校和會員的認同,很多學校都已經傳回申請書,我們彙整之後將進行下一步驟,請沒跟上的學校趕快回傳,千萬不要跟不上隊伍,那些觀望的學校和校長請快上車了,火車要開不等人了!

PS.大家可以比較兩會的【程序】和【內容】,自然會感受我們的善意和尊重,我們希望和學校建立伙伴關係,請學校不要預設立場或採取對立,大家善意的合作,一起為教育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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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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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02: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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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id=yiv347158234zoom1><DIV class=yiv347158234gmail_quote><DIV>

為什麼這次會有國際影展在桃園*--2011台灣國際勞工影展

 

勞工影展在桃園初試啼聲,2011年末的台灣國際勞工影展共14場本周正式開跑,除了台灣影片外,也將播映多部外國影片。18部影片共分為4大主題:「品牌背後」、「在地故事」、「移工血淚」系、「國際視野」系列,由加拿大國際勞工影展協助選出當年度最佳勞工議題影片,帶領觀眾以不同的角度看見地球村。

這些精彩的影片以工人的視點呈現我們所處的社會,歡迎大家一起來參加!

資料來源:苦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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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yiv347158234all><DIV id=yiv347158234normal-container><DIV id=yiv347158234normal-content><DIV class="yiv347158234post yiv347158234outer"><DIV class=yiv347158234post-header>

2011/10/21 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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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灣國際勞工影展

<DIV class=yiv347158234post-content>

2011台灣國際勞工影展網站:http://labormovie.blogspot.com

臉書專頁:http://www.facebook.com/2011TaiwanInternationalLaborMovieFestival

* *
勞工影展在桃園初試啼聲,2011年末的台灣國際勞工影展共14場本周正式開跑,除了台灣影片外,也將播映多部外國影片。18部影片共分為4大主題:

「品牌背後」系列敲響消費社會裡價值觀扭曲的警鐘,可口可樂、雀巢、iPhong、hTC的工人遭受的非人道待遇,與光鮮亮麗的品牌形象背道而馳,挑戰消費者的道德良知。

「在地故事」系列呈現了台灣島上不被主流歷史所提及的工人抗爭,從美商RCA的公害工傷事件到手機零件代工廠洋華打壓工會,底層勞工為台灣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是如此慘痛又容易被遺忘。

「移工血淚」系列紀錄了飄洋過海的家務工和廠工,與不同語言的雇主之間的互動,以及不得以面對勞資爭議時的艱困處境。

「國際視野」系列由加拿大國際勞工影展協助選出當年度最佳勞工議題影片,帶領觀眾以不同的角度看見地球村。

這些精彩的影片以工人的視點呈現我們所處的社會,歡迎大家一起來參加!

*●為什麼這次會有國際影展在桃園*

加拿大國際勞工影展(CLIFF)是國際間非常具代表性的勞工影展,也許不像是奧斯卡或坎城影展一樣以主流劇情片為主,因此在台灣鮮為人知。然而今年,他們卻將眼光轉到台灣這個海島。2011年,因為洋華工會的抗爭成為國際注目事件,CLIFF的策展人在某次機緣中,與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開始討論了本次影展在台灣舉辦的計畫。

台灣人可能自己都不太了解,為何外國人會認為台灣要辦勞工影展很重要?可能是因為,台灣多年來在世界的工業版圖上,作為代工廠的密集地區佔有極重要地位,然而台灣的勞工的勞工,在大眾傳播的影像中,除了保力達B以外,是什麼面貌?而台灣人又是怎麼理解其他國家的勞工們,是什麼面貌?在台灣屢傳雇主逼外籍幫傭吃豬肉、外勞潛逃或暴動的新聞的此刻,舉辦這個影展非常有意義。雖然是國際視野的邀請,我們仍然試圖往回追尋島內勞動身影的痕跡,這次影展的嘗試,就是希望催生一個真正屬於台灣、屬於桃園的國際勞工影展。

*放這些電影有什麼意義呢∼*

(一)發掘在地的勞工史觀

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由桃園縣許多資深工會幹部、勞資爭議調解人員組成,長期與基層勞工攜手權益,共同摸索前進。我們發現,由於大眾媒體長期缺乏勞工的觀點,對於勞工爭取權利的抗爭也缺乏同理,勞工是貢獻經濟的基石,卻被桃園發展的歷史所遺落,心聲卻無法得到相等的重視。
1998年,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桃園成立,罹癌工人至今未獲得補償。2007年,出身桃園的工運領袖曾茂興病逝,工人參政仍停留在理想的階段。在這個資訊發達的時代,勞工的歷史逐漸被遺忘,我們希望藉由這次的影展,重新喚起桃園勞動階級的歷史認同。

(二)深耕影像識讀教育

本次影展將嘗試結合工會幹部將放映活動帶入社區,我們期望過勞工影展使影像作為介入社會的工具開展不同視野,透過勞動者、勞工運動者的敘事觀點,讓更多勞動階級社區對影像產製工作有不同的認識。

三、主辦單位: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
、高科技冷血青年

四、協辦單位:公共電視、新竹影像博物館、財團法人怡仁愛心基金會

五、辦理地點: 台北、桃園、新竹及其他協調放映場地。

六、實施對象:1.一般大眾:勞工、婦女、兒童...等。

2.人民團體:有教育需求、放映需求、座談需求的人民團體。

3.願意加入協辦之團體,請將本會

這是台灣難能可貴的國際勞工影展,也是桃園的第一次,歡迎您一起來看片,看見不同的視野。

--------------------------------------報名影展回條-----------------------------------------

■ 我想看電影,可是不知道怎麼去?

■ 請聯絡0910-507902黃小姐gracew126@gmail.com

■我們是桃園地區的工會團體/人民團體:我們也想參與這個影展∼

(1)我們願意加入協辦,並且播映影片,請與我們連絡並且寄送影片給我們。

(2)我們願意加入協辦,並且希望有相關人員的映後與談,請替我們安排。

※團體協辦須負擔影片播映成本與座談費用3000元。

2011台灣國際勞工影展在桃園

影展文宣p2

</DIV><DIV class=yiv347158234post-meta-2>主題:勞工 標籤: 影展桃園 張貼者: 張心華 </DIV></DIV></DIV></DIV></DIV>

 

</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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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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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02:10:23

<DIV class=plainMail>1001021產業工會函:各校之團體協約應與具協商資格之勞方進行協商與簽訂

我們奉勸校長們和校長協會,從事公共事務沒有秘密可言,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教育局對我們行政不公和差別待遇的舉措,讓我們給揪出來了,當然,我們也給予相對的「差別待遇」!

我們當然希望,校長協會或校長們站在中立的角色,如果有人想惡搞我們,我們只好想辦法討回公道!

我們不想主動與人為敵,但若是有人把我們當敵人,我們也只好把他們當敵人,我們對敵人,自有招數。

100年10月2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文給全市各學校,我們只是要求合法公平對待,不要惡搞我們。

轉貼100102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100102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32號

主旨:有關  貴校之團體協約應與具協商資格之勞方進行協商與簽訂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 (諒達)辦理。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第2款)。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第3款)。」爰明定各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始符合前揭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先予敘明。

三、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開公文函釋以:「教育事業之產業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始符合第6條第3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據此,有關學校之團體協約應與具有協商資格之勞方進行協商,並於簽訂前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特此陳明。

四、綜上,  貴校應依前揭相關規定與具協商資格之工會進行協商及簽訂。倘  貴校未依前揭相關規定逕自與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協商,並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可,致影響本會會員權益,造成本會損失,本會將依相關規定提起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或司法訴訟。

正本:高雄市各級學校
副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會各學校支會、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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