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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6/7/21 上午 09:47:15
為教育局上一堂基本公民的課 文/彭如玉 桃園縣教師會自從與教育局長座談後,至今三個月,發現教育局有一些讓人搖頭的作為,一而再,再而三,不知道是沒有民主概念還是故意的惡劣手法,一定要說出來讓大家瞧瞧! 首先是在會議記錄上動手腳。 本會參與的會議,都會將決議的文字作現場的確認,同時也一定全程錄音紀錄,為的就是避免爭議。 結果,94.11.10的與局長座談,九大議題就有四大議題的文字紀錄動了手腳,避重就輕或遺漏紀錄都有,看起來似乎整體結果影響不大,但是這種行為實不可取,本會在第一時間向教育局長和副局長反應,並希望教育局不要再犯。 結果,教育局不但沒有改進,94.12.29導護工作會議更變本加厲,明明現場確認的決議文字是教育局的五點加上縣教師會的八點,可是紀錄卻完全刪除縣教師會的八點,甚至還把沒有共識的「1.學生避免在馬路擔任交通勤務。」當成共識,這些粗陋的手法,真不是一個堂堂教育局應該有的作為。 還有更扯的是,教育局的承辦紀錄人員更有驚人之舉,對於簽到退的文字,現場委員的在三確認的會議結果,他老大哥竟然在事後作紀錄時欲將大家辛苦開會的文字作他個人見解的修改──因為他說他是學法律的! 民主程序不懂嗎?一個人的「專業」意見再怎麼有理,也都要回到會議上談不是嗎? 桃園縣教育局不斷出現這樣的「超乎水準」的民主素養,就難怪很多學校的校長有樣學樣了! 在此附上被動手腳的會議記錄對照表 <DIV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line-height-alt: 0pt"> </DIV>●會議記錄上動手腳(一) 【桃園縣「廢除中小學教師簽到簽退制度暨導護工作實施座談會」會議紀錄】 時間:94年12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下午2時30分 案由二: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說明:95年11月10日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中,有關縣教師會訴求「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本局擬於12月底前召開研討會議,故合併召開「廢除中小學教師簽到簽退制度暨導護工作實施座談會」加以研商。 決議: <DIV align=center>說明:五點加八點的現場決議,可以被改成教育局自認為的五點?! | 12/29當日確認之文字 | 1/27教育局檢送之紀錄 (被動手腳的紀錄) | 有關導護問題,縣府提出五點說明,將合併縣教師會訴求八點(如附件二)交由下次會議擬定條文, 【附件二】 ●(縣教師會訴求) 1. 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2. 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3. 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4. 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 5. 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6. 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7. 本縣縣立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2個月內自行調、補課補假半天,不另支給加班費。 8. 懷孕女老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輪值導護工作。 | 一、以下共識請納入「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導護工作原則」辦理: (一)1.學生避免在馬路擔任交通勤務。 (二)2.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三)3.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得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四)4.懷孕女老師及特殊個案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方式向學申請延後或免輪值導護工作。 (五)5.老師負責校門口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為原則,校外部份,鼓勵學校志工協助負責。 二、請本縣教師會、家長會長協會、校長代表、人事室各薦派代表,組成「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導護工作原則」研擬專案小組,裨益賡續提出相關辦法。 三、有關本縣教師擔任職週導護工作之補休,無法依現行加班補休處理要點辦理,可進一步研議。 四、四、明年編後年(民國96年)預算時,研議編列經費提供學校或個人因公涉訟費用之補助以保障老師。 | </DIV> ●會議記錄上動手腳(二) 【桃園縣教師會與局長教育座談會會議記錄】 時 間: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卅分 案由(二)、修訂本縣「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含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教師會說明: 1. 減輕學生負擔,尊重教師專業自主,重申課後輔導為自由參加,非法定義務課程,更不得強制收取費用。 2. 辦理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符合教育目標,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規定。
教師會訴求:
1. 重新檢討修訂課輔收費辦法,明列「不得列入註冊程序單,作為註冊必要手續,應另立單據,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 2. 各校應成立課後輔導【含寒暑假學藝活動】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委員推舉方式除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及業務承辦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校長為召集人,其他委員人數及產生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3. 辦理課業輔導應符合行政程序規範,學校應依作業程序公告辦法並轉知校內相關人員,同時通知學生家長,由學生自由參加且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 4. 課後輔導費用之收支應按規定公開。 5. 為減輕學生負擔,行政費用應降為20%6. 本會應參與協商修訂 決議: <DIV align=center>說明:局長當場同意的訴求,可以變成「依..訴求研議可行性」?! | 11/10確認之文字 | 12/12發送之紀錄 (被動手腳的紀錄) | 1.基本上同意縣教師會訴求,另第4.和5訴求應邀請縣教師會共同成立專案小組,研商相關問題,並在1月底做成決議,以為下學期相關活動實施之依據。 2.由縣府統整金融代收業務,協助解決學校收費問題。教育局做全縣調查,由學校授權本局一起和銀行、郵局、超商洽談,由金融機構代扣註冊費,課後輔導費。 | 1. 依縣教師會訴求研議可行性,應邀請縣教師會共同成立專案小組,研商相關問題,並在1月底作成決議,以為下學期相關活動實施之依據。 2. 由縣府統整金融代收業務,協助解決學校收費問題。教育局做全縣調查,由學校授權本局一起和銀行、郵局、超商洽談,由金融機構代扣註冊費,課後輔導費。 | </DIV> 案由(四)、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教師會說明: 過去:導護從以前就一直是教師的工作之一,當時資訊不流通、法律常識不嫻熟,所以教師們也一直認為導護是該做的事,不但傻傻地站、歡喜甘願地站、甚至相邀作伙站。 現況:資訊流通,法律常識為大家所知,而且家長意識高漲,套用一句教育部的話,沒有任何一條法令規定教師要站導護,教育部還感謝教師義務擔任導護的「愛心工作」,在社會上聽過義工精神、愛心精神;還沒聽過有「愛心工作」,愛心就愛心、工作就是工作,怎可混為一談?愛心是不能被強迫的。有一些家長不理解、一些駕駛不理解,遇到教師指揮不夠好或是不如他意,還口出惡言,甚至三字經出口成髒。這種尊嚴的受傷,教師們都還能默默承受;但是,台中縣出現的例子,老師站導護站了問題,還被要求賠償。按照情理法,「愛心工作」做到這樣,怎麼說得過去?所以,我們認為應改變現況是來自於對法律的認知,對工作責任的覺醒。
教師會訴求: 1.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學校並不能完全掌握負責,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合作。 2.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3.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4.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5.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 6.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7.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8.本縣縣立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2個月內自行調、補課補假半天,不另支給加班費。 9.懷孕女老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輪值導護工作。 決議: <DIV align=center>說明:局長當場同意的訴求,可以變成「依..訴求研議可行性」?! | 11/10確認之文字 | 12/12發送之紀錄 (被動手腳的紀錄) | 1. 同意縣教師會所提訴求,並建議訴求3之「義工」部分,請社教課聯繫警察局,研擬將學校交通義工編列「義交第四大隊」及請警察支援安全走廊。另訴求8之「補休」建議延長至6個月內完成即可。 2. 在12月底前組專案小組共同訂定導護實施要點,訂定一個讓老師安心,家長放心的具體作法。 3. 明年編後年(民國96年)預算時,將編列經費提供學校或個人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費用補助以保障老師。 | 1. 依縣教師會所提訴求研議可行性,請警察支援安全走廊。另訴求8之「補休」建議延長至6個月內完成即可。 2. 在12月底前組專案小組共同訂定導護實施要點,訂定一個讓老師安心,家長放心的具體作法。 3. 明年編後年(民國96年)預算時,將編列經費提供學校或個人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費用補助以保障老師。 | </DIV>案由(五)、為保障現職教師介聘及工作權益,縣府應要求各校不得有匿缺不報及無故退聘之情形。 教師會說明: 1.[教育部 2005.06.02] 邀集25縣市教育局長共同研議有關教師開缺、超額….等問題;獲致共識「..應確實保障現職教師工作權…教師員額出缺數應據實填報,不得有匿缺不報之情事;另對離職或退休教師之教師缺額應於介聘超額教師後,所餘缺額應辦理公開甄試。並於公告教師甄試簡章時,即應先公告已確定之教師缺額概估數,及至考前則應公告更準確之錄取缺額數。」 2.本會於每年教師超額、介聘作業時,常接獲投訴案例,不乏匿缺、遭無故退聘..等情形,迭有 教師會訴求: 1. 要求各校對於因超額或參加介聘之現職教師,若無教師法14條之具體事證,不得無故退聘,以保障教師介聘及工作權益。 2. 修訂本縣國中小超額及介聘相關辦法。 3. 本縣教師介聘服務委員會應有縣教師會代表參與。 決議: <DIV align=center>說明:局長當場支持的訴求,可以變成「依..訴求提… 提委員會辦理」?! | 11/10確認之文字 | 12/12發送之紀錄 (被動手腳的紀錄) | 支持縣教師會訴求,超額問題教育局一定貫徹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原則,要求公開透明。 | 依縣教師會訴求提國中小教師甄選委員會辦理,超額問題教育局一定貫徹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原則,要求公開透明。 | </DIV>案由(六)、為維護學生的學習權益,縣政府應協助學校輔導或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 教師會說明: 桃園縣校園有少數疑似「不適任教師」,有些學校缺乏輔導和處理的能力,無法提供這些老師任何的輔導、諮詢或協助,也欠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律和行政素養,只求他們能申請調動他校,成為各校間的人球,造成問題更加難以解決。 這些不適任教師不適任情節不一,有的是教學不力,有的是身體狀況不佳,有的是精神障礙等。教育局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節省教育成本,應該投入資源協助學校輔導或處理這些問題。
教師會訴求: 教育局不能再以不適任教師處理權責在學校教評會為由規避責任,應針對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加以協助,投入資源成立類似的輔導諮詢小組,協助學校輔導或處理不適任教師。 決議: <DIV align=center>說明:當日確認文字是要「成立」,結果卻變成「研議成立」?! | 11/10確認之文字 | 12/12發送之紀錄 (被動手腳的紀錄) | 1. 成立「不適任教師輔導小組」,由專家、家長會代表、教育局人員、教師會代表等對此問題較熟悉者到校參與輔導。 2. 本局將在校長和主任儲訓課程中加入「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法律和程序課程。 | 1. 研議成立「不適任教師輔導小組」,由專家、家長會代表、教育局人員、教師會代表等對此問題較熟悉者到校參與輔導。 2. 本局將在校長和主任儲訓課程中加入「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法律和程序課程。 |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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