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58 )
--- 校長搜查老師物品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7530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1 上午 12:11:24

校長搜查老師物品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遊民貴族前稱: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似認:校長搜查老師物品行為,係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不適用(不必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意旨: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內部程序,必須與【教育目的---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有關,諸如:安排課程、編選教材、指定作業、補救教學、生活指導、舉行測驗、成績評量、健康檢查、行為獎懲、辦理運動會、編班轉學等事項。係【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權限範圍,為增進教學效能及維持班級紀律之合理措施】,其目的在教育目的之達成,因此,除涉及學生基本權利之行政處分外,其他學校業務活動、行政措施、執行公務之內部程序,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簡而言之,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係針對【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校長帶隊搜查(檢視)老師箱子之行為,係校長對老師之「行政處分」行為,與【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毫無相關

 

我國行政程序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內涵包含【1.受告知權、2.聽取意見、3.公正裁決、4.說明理由】等四項。

 

臺中市和平國小聶台璋校長帶隊搜查(檢視)老師箱子之「行政處分」行為,完全未遵守行政程序法之【1.受告知權、2.聽取意見、3.公正裁決、4.說明理由】等四項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程序要求。

 

聶台璋校長未【告知】當事人老師,未給當事人老師【陳述意見】,未【公正】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未對當事人老師【說明理由】,逕行帶隊搜查(檢視)老師箱子物品,涉嫌侵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1 上午 01:05:34

你有些長進了.

沒搬憲法出來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1 上午 01:28:50

文稿也拼湊的不錯.

只是你如何確立,當事人,當時不在場!?

你曉得套用四原則,怎未加潤飾,而直接用肯定語呢!?

有些法條,現你知道不能光看其文字了哦.

你有勞有心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1 上午 01:57:27

再告訴你哦.

屏東教師資遣案.

為當然適用行政程序法.

你的資料,似疏漏關於教師部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1 上午 09:59:38

學校對學生的懲處

都會給學生陳述意見的機會

都要通知學生本人甚至家長

連國小小朋友都知道

告知當事人是必要重要程序

我們跟別人借個東西

都要告知並經別人同意

這麼簡單的道理

遊民貴族、聶校長不知道嗎?

如果

聶台璋校長有告知當事人

聶台璋校長有通知當事人到場

聶台璋早就告臺中市教師會了

何需遊民貴族說三道四

法律沒這麼難懂啦

就是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而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1 上午 11:23:15

我小學的時候

有一次在抬便當的時候

偷偷打開同學的便當

看裡面有什麼好吃的東西

被老師罰站1小時

還要向同學道歉

那時候老師沒有說行政程序法

只告訴我們沒有經過別人同意

不能隨便偷看同學的便當

20年前的的事情和老師說的話

我一直記在心裡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1 下午 03:11:08

此疑案台中市教師會,不向監察院舉報或陳情。

而籲請 臺中市政府教育處予以具體議處:::!?

曉得函請調查,會不知函請釋疑嗎!?
讓案情保持朦朧之美,較有炒作空間。

只要拋出不利校長之訊息,自會有附和之聲。

適度裝傻兼遺忘,是種高明之策略。

校長也非省油之燈,其文中疑似留下許多伏筆指,暗、隱晦、含糊、甚至視覺圈套:::,

沒這麼簡單讓你們冠上搜查私物品之論調。

校長與教師之角力中,有無教師與教師較勁呢!?

此疑案沒表面上這麼單純.

不然公文為何要給議員?

為何不向監察院舉發?

顧忌監察院,明確的認定嗎?

都各暗自盤算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1 下午 10:57:26

在官官相護之下,即使向監察院陳情也是沒有用!還是官官相護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上午 12:43:52

臺中市教師會譴責案的重點是

聶台璋校長「未通知老師到場」就去搜老師的物品

(這點聶台璋校長從未否認,也沒提出有通知的證據)

撇開憲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程序法不論

單就「未通知老師到場」

聶台璋校長做人「不及格」、做事「要重修」

校長比一個小學生還不如

跟遊民「貴」族對話是雞同鴨講是浪費生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上午 02:07:03

是哦!

有這麼明確證據哦!

那校長就甭混了!

還公道伯耶!

你有何具體證據,以佐其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上午 08:24:48

針對  未通知當事人  就去搜查老師物品 之推理 

請看臺中市南區和平國小聶校長的回函中「說明」「第二點」推理:

二、......為順利推展校務,尋找所遺失之公文書電子檔案乃會同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與本校教師會代表,96810日找尋陳情人由一樓教務處搬至三樓輔導室約計三十餘箱應屬公務之資料。

推理:

依常理推測:既是聶校長的回函,而且副本還給聶校長的上級長官市政府,函中敘述應該會避重就輕,甚至隱藏事實,寫對自己有利之部分。

現在,聶台璋校長他自己寫的為「尋找」電子檔案,乃會同相關業務代表與本校教師會代表...於10日找尋陳情人....應屬公務之資料。

「會同」的人員中沒有敘述有「當事人」,這明明是沒通知當事人、就率隊去翻老師的物品〈聶台張校長雖說尋找的是「應屬公務」,後來還留3箱「公物」,檢視後又說無需要?可見是私物啊!〉

因此,此事不單純〈學校是很單純的淨地,學校檔案也無秘密可言,怎會有電子檔遺失之事?又怎會去箱中資料找檔案?太奇怪,說不定是有內幕?內幕是否更嚇人?比去「尋找」資料更大條?〉市教師會只譴責他,可能太便宜聶校長了喔?

待查待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01:21:05

●聶台璋校長未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之證物

 

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9735函說明二

二、……電子檔案,乃會同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與本校教師會代表,96810……

從白紙黑字公函中,證明聶台璋校長【未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

 

●聶台璋校長未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之證人

 

公道伯將聶台璋校長自己發的整份公文拿給

1.我網友的爸爸、媽媽、阿公、阿嬤………

2.我網友的朋友的三姑丈、四阿姨、五嬸婆、六叔公………

3.我學校的國文老師、數學老師、物理老師………

4.我隔壁鄰居大學國文系教授、水果妹、紅豆伯………

5.我網友的朋友的學生的同學的哥哥、姊姊、妹妹………

總共101人,並做成問卷,總共回收101份,

他們全部表示:【聶台璋校長未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

 

●從以上人證、物證可以證明3件事

1.抽樣誤差0%,可信度100%

2.聶台璋校長未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

3.遊民貴族極可能(尚未確定)有智障或視障。

 

●如遊民貴族能提出聶台璋校長「有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之物證人證

 

我公道伯將號召101位證人和眾網友,到台中市教師會前面舉白布條,

公開對台中市教師會嗆聲,為聶台璋校長平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03:22:12

法律上無當事人,提出反證,以證明;有所為或無所為之法理.

一男一女走在路上,可以推理為有過性行為或即將施行性行為嗎!?

他們都擁有性器官,可供推測及推理.

傻了哦!

民主法治社會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03:42:02

我學校的國文老師、數學老師、物理老師………

我隔壁鄰居大學國文系教授

 

那再請他們看看;函中聶校長亦坦承其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即帶同仁前往李、廖二師暫放私人物品處,「尋找」遺失之公務電子檔。能做出合理解釋則不勝感激

本人請教過各界人士含教師族群,對這經典之作譴責文,均不能做出解釋?

只有哄堂大笑ˊ啞然苦笑ˊ搖頭嘆息ˊ默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04:05:50

學法律人士及公務員們,你們笑最大聲.

該去請教公道伯,所問卷之人士.

語文能力,顯有不及之處.

才疏學淺,還笑這麼大聲

真不知道,當初你們獲得之資格,是否係提土雞所換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04:40:08

倘若因為

法律上無當事人,提出反證,以證明;有所為或無所為之法理.民主法治社會耶!

那麼老師都得多花時間懂法律,免得被不用上課、專門研究法律來對付老師的校長霸凌!老師們:別只顧認真教書喔!

真是欺老師太甚,一看就之沒通知當事人就去翻閱老師物品,還如此硬ㄠ,太過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05:41:31

你獨具X眼兼偏頗教師之心

一看就之沒通知當事人就去翻閱老師物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08:33:27

針對

 

「函中聶校長亦坦承其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即帶同仁前往李、廖二師暫放私人物品處,「尋找」遺失之公務電子檔。」

 

經請教過各界人士含教師族群後,對這經典之作譴責文,合理解釋

 1.學校電子檔有那麼重要嗎?

   李、廖二師是獨撐學校大局的重要人物嗎?

   別的老師都沒有那些電子資料?

   資訊組長都能復原嗎?

   公務電子檔有秘密嗎?

 

   SO,合理解釋為:「校長」在修理「老師」喔?

 

 2.學校電子檔遺失怎不找李、廖拿? 怎不找資訊組長協助恢復?

   電子檔怎會藏在物品裡?校長需親自率隊去李、廖老師暫放物品處「尋找」?

 

   SO,這合理解釋為:「校長」故意找藉口要去「翻閱」私物喔?

 

   總而言之,合理解釋為:「校長」或「校內」的官場現形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08:39:54

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DIV><DIV>

【特約記者宋紘廣採訪報導2011-3-21 22:13 】「看長官的時間」、「以後不要再打電話過來問了」。遭爭議性解聘的屏東縣萬新國中老師陳冠州表示,當他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承辦人員索取資料準備答辯內容時,得到的卻是如此令人錯愕的答覆。

藉行政權力踐踏專業

去年10月5日,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在解聘數學老師陳冠州的過程中,校方充滿行政濫權,踐踏教師專業。

當時校長陳敏哲解釋,因接獲家長舉報,質疑陳冠州改考卷放水,可能造成免試升學制度的不公平,把陳冠州任教的3個班級數學考卷交給其他老師重新閱卷,在發現種種錯誤後,才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解聘。 

然而,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嚴詞反批,指出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違反行政規定。

況且當時校長陳敏哲正控告陳冠州妨害名譽,卻不迴避利害關係,於該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到場說明。種種不當作為讓教師團體推論校長藉行政權力挾怨報復。

陳冠州已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但自去年7月6日提起申訴後,該會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事情過半年,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法,顯然違反規定。

上訴過程中,基於審議公平與答辯需要,陳冠州向評議委員會申請閱卷(含影印、攝影),然而承辦人員只准閱覽、抄寫,有違司法慣例。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事發至今,儘管教師團體一再抨擊,但從學校到縣府教育單位,還是遲遲不肯提供陳冠州詳細證據。 

教師權益屢遭犧牲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由於諸多程序正義問題,陳案與蕭案都引發教師團體不同揣測。解聘前,陳冠州因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遭校長控告妨害名譽,教師團體疑為「挾怨報復」,至於蕭曉玲被學校懷疑舉發積欠測驗卷費用,前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曾表示,距離解聘時間太近,學校應將爭議交待清楚。 

先前媒體報導,「教師會擔心,已經有很多校長開始利用這種方式威脅老師,主管機關如果不介入處理,陳冠州恐怕只是第一張骨牌。」如今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未動作,教師權益問題令人憂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10:01:09

公道不會自在人心,正義要靠自己爭取

請陳冠州老師一定要堅持,

沒有程序正義的文件、會議、決議均屬無效。
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
正是因為萬新國中校教評會會議過程、決議不符合行政程序法,
小心萬新國中校教評會可能會「製造不實文件資料」,
陳老師保重身體健康,正義在你這一方,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10:17:18

●啊就白紙黑字,就是有人看沒有。

關於

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9735函說明二

二、……電子檔案,乃會同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與本校教師會代表,96810……

公道伯請教全縣、全國、全球、全宇宙華文朋友們,上面說明二的敘述中有寫出

校長「通知」、「會同」當事人李老師到場的文字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10:29:14

純就客觀公正立場,就文論事層面:

譴責文所引述文字,與公文書函所載.

作出:合理解釋?

臆測及指摘校長,屬另一層面.

屏東教師案,個人臆測,恢復教師身分,可能性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10:46:54

校長不愧為校長.

教師終歸是教師.

多些教育訓練,還是有差別的.

一份譴責文,可各自表述,還能成譴責文嗎!?

文稿品質,高下立判.

會同:::::::::::.

有確切指明,沒通知當事人或當事人不在場嗎!?

內部流通,達文宣效果,藉以吸附一些向心力,為鞏固職位權力,有其可行性.

但外部為笑果.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11:09:32

貴族先生:您的話不合常理滴!

1.校長不愧為校長.教師終歸是教師.多些教育訓練,還是有差別的....

都是教育訓練出來的校長,也有令人尊敬,但也有會霸凌老師的惡劣者....。

2.會同:::::::::::.有確切指明,沒通知當事人或當事人不在場嗎!?

沒有寫出來的就是不在場,「貴族」您也不在場,因您也沒在「會同...」名單中〈除非您就是校長或會同名單中人員,化名「貴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11:15:11

沒有寫出來的就是不在場

這種定論.

值得司法官與公務員們學習.

要是行得通.

清閒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11:23:38

一份譴責文,可各自表述,還能成譴責文嗎!?

請仔細看:「可各自表述」的,非「譴責文」而是「聶台璋校長的回函」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11:38:21

請先看清楚,譴責文全搞.

公文書函,係是附件.

既認公文書函,可各自表述.

那譴責文,何以遽下定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上午 12:55:08

公道伯決定挺聶台璋校長到底

既然遊民貴族、聶台璋這麼在乎臺中市教師會譴責文未依據事實,

因為遊民貴族、聶台璋都堅決認為有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

雖然已超過民事、刑事追訴期限,

為了表示對遊民貴族、聶台璋二人堅持精神的敬佩,

公道伯決定挺聶台璋校長到底。

公道伯公開邀請遊民貴族先生一起和聶台璋校長完成下面3件事:

1.陪聶台璋校長到台中市教師會舉白布條抗議嗆聲。

2.陪聶台璋校長開記者會,公開譴責台中市教師會妨害名譽。

  (記者會會場布置、聯絡記者、電視台由公道伯全權負責)

3.聶台璋校長擬一份譴責台中市教師會妨害名譽聲明稿,

  公道伯負責將其刊登於中時、聯合、自由三大報。

怎麼樣,公道伯夠意思吧!

遊民貴族先生,您可別再推拖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上午 01:15:31

找到聶台璋校長未通知李孝敏老師到場的證據

取自:台中市教師會網頁譴責聶校長搜查老師物品案,附件五

http://www.taotc.org/xoops/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498&forum=6

附件五

搜教師物品 校長被批粗暴

辯找文件非搜索 教師會:做法不當

摘錄自2008/06/17/蘋果日報

中市和平國小校長聶台璋為查黑函,擅自搜索老師的辦公桌,他坦承確有此事。李明憲攝圖片: 1 / 1

【鄭敏玲台中報導】台中市教師會上周六開會決議譴責和平國小校長聶台璋,原因是該校退休教師李孝敏,控訴聶台璋去年八月帶人搜索他個人物品,教師會調查後認為聶台璋做法不當;聶台璋昨強調「不是去搜索,是去尋找公務文件」。台中市教育處表示,校長無權搜老師東西,做法失當。

校園風波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林碩杰說,去年八月間,當時擔任和平國小教務主任的李孝敏進行職務移交時,遭校長質疑可能刪除校內電腦校務資料檔案,竟偕同其他同事翻動李孝敏存放校內物品,並扣留部分資料。李孝敏今年二月份退休,兩周前針對此事向台中市教師會申訴,教師會經討論,決定譴責校長的粗暴行為。

退休教師獲還清白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吳樂三表示,校長聶台璋未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為維護教師權益才通過譴責。

李孝敏說,校長搜索他的紙箱,帶走部分物品,事後還控告他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他退休後愈想愈不甘心,三十多年的教師生涯被染黑了,才會向教師會申訴,這項決議總算還他公道。

聶台璋表示,當初的確未通知李孝敏,就去翻尋紙箱內的公文件,之後提告是想找出誰刪除電腦中校務文件,並非針對任何人,後來老師們道歉,已撤銷告訴。

校長:保留追訴權

聶台璋說,教師會未找他了解,就妄下定論,他已向教師會反映,要求再度開會讓兩造對質,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台中市教育處副處長葉俊傑說,行政相關法規未規範可處分校長搜查個人物品,希望校長與老師在相互尊重,維持校園和諧。議員唐國泰則批評校長行為「鴨霸」,他將在市議會要求教育處訂定全市校長道德規範。律師林瓊嘉說,《刑法》妨害自由罪規範的是具搜索權的檢警人員,一般人翻動他人物品不構成犯罪,但有道德瑕疵問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上午 01:40:44

蘋果日報2008年6月17日真的有刊登

聶台璋表示當初的確未通知李孝敏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0662704/IssueID/20080617

<DIV class=scroll-pane id=pane1 style="WIDTH: 94px; HEIGHT: 269px; wieth: 200px" sizset="11" sizcache="6"><DIV class=photo_loader1 style="PADDING-RIGHT: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BOTTOM: 0px; PADDING-TOP: 0px" sizset="11" sizcache="6"><DIV class=each_slide sizset="11" sizcache="6">

中市和平國小校長聶台璋為查黑函,擅自搜索老師的辦公桌,他坦承確有此事。李明憲攝

</DIV></DIV></DIV>
<DIV class=inner_sqzer sizset="4" sizcache="13">

<DIV class=viewsbox sizset="14" sizcache="6"></DIV>

搜教師物品 校長被批粗暴

辯找文件非搜索 教師會:做法不當

<DIV class=article_paragraph_box sizset="23" sizcache="6">

【鄭敏玲╱台中報導】台中市教師會上周六開會決議譴責和平國小校長聶台璋,原因是該校退休教師李孝敏,控訴聶台璋去年八月帶人搜索他個人物品,教師會調查後認為聶台璋做法不當;聶台璋昨強調「不是去搜索,是去尋找公務文件」。台中市<SPAN id=word_教育 onmouseover="m420004930.action('over', '教育', event, this)" style="PADDING-BOTTOM: 1px; CURSOR: pointer; COLOR: #009900; BORDER-BOTTOM: #009900 2px dash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m420004930.action('click', '教育', event, this)" onmouseout="m420004930.action('out', '教育', event, this)">教育處表示,校長無權搜老師東西,做法失當。
<DIV class="stepbox puretext fillup" id="stepbox puretext fillup0">

校園風波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林碩杰說,去年八月間,當時擔任和平國小教務主任的李孝敏進行職務移交時,遭校長質疑可能刪除校內電腦校務資料檔案,竟偕同其他同事翻動李孝敏存放校內物品,並扣留部分資料。李孝敏今年二月份退休,兩周前針對此事向台中市教師會申訴,教師會經討論,決定譴責校長的粗暴行為。

</DIV><DIV class="stepbox puretext fillup" id="stepbox puretext fillup1">

退休教師獲還清白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吳樂三表示,校長聶台璋未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為維護教師權益才通過譴責。
李孝敏說,校長搜索他的紙箱,帶走部分物品,事後還控告他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他退休後愈想愈不甘心,三十多年的教師生涯被染黑了,才會向教師會申訴,這項決議總算還他公道。
聶台璋表示,當初的確未通知李孝敏,就去翻尋紙箱內的公文件,之後提告是想找出誰刪除電腦中校務文件,並非針對任何人,後來老師們道歉,已撤銷告訴。

</DIV><DIV class="stepbox puretext fillup" id="stepbox puretext fillup2">

校長:保留追訴權

聶台璋說,教師會未找他了解,就妄下定論,他已向教師會反映,要求再度開會讓兩造對質,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台中市教育處副處長葉俊傑說,行政相關法規未規範可處分校長搜查個人物品,希望校長與老師在相互尊重,維持校園和諧。議員唐國泰則批評校長行為「鴨霸」,他將在市議會要求教育處訂定全市校長道德規範。律師林瓊嘉說,《刑法》妨害自由罪規範的是具搜索權的檢警人員,一般人翻動他人物品不構成犯罪,但有道德瑕疵問題。

</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上午 10:07:06

真的有內幕耶   蘋果日報上刊著    原來  為找黑函   聶校長坦承  未通知當事人  就去「尋找」的    仔細看              聶校長前的桌上還放一堆大小信封,是聶校長刻意拿出來給記者看的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上午 11:04:06

聶台璋未通知李孝敏老師到場,

就帶隊違法搜查老師物品,係金ㄟ!

20080617蘋果日報

中市和平國小校長聶台璋為查黑函,擅自搜索老師的辦公桌,他坦承確有此事。李明憲攝圖片: 1 / 1

搜教師物品 校長被批粗暴

辯找文件非搜索 教師會:做法不當

20080617

【鄭敏玲台中報導】台中市教師會上周六開會決議譴責和平國小校長聶台璋,原因是該校退休教師李孝敏,控訴聶台璋去年八月帶人搜索他個人物品,教師會調查後認為聶台璋做法不當;聶台璋昨強調「不是去搜索,是去尋找公務文件」。台中市教育處表示,校長無權搜老師東西,做法失當。

 

校園風波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林碩杰說,去年八月間,當時擔任和平國小教務主任的李孝敏進行職務移交時,遭校長質疑可能刪除校內電腦校務資料檔案,竟偕同其他同事翻動李孝敏存放校內物品,並扣留部分資料。李孝敏今年二月份退休,兩周前針對此事向台中市教師會申訴,教師會經討論,決定譴責校長的粗暴行為。

 退休教師獲還清白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吳樂三表示,校長聶台璋未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為維護教師權益才通過譴責。
李孝敏說,校長搜索他的紙箱,帶走部分物品,事後還控告他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他退休後愈想愈不甘心,三十多年的教師生涯被染黑了,才會向教師會申訴,這項決議總算還他公道。
聶台璋表示,當初的確未通知李孝敏,就去翻尋紙箱內的公文件,之後提告是想找出誰刪除電腦中校務文件,並非針對任何人,
後來老師們道歉,已撤銷告訴。

 校長:保留追訴權
聶台璋說,教師會未找他了解,就妄下定論,他已向教師會反映,要求再度開會讓兩造對質,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台中市教育處副處長葉俊傑說,行政相關法規未規範可處分校長搜查個人物品,希望校長與老師在相互尊重,維持校園和諧。議員唐國泰則批評校長行為「鴨霸」他將在市議會要求教育處訂定全市校長道德規範。律師林瓊嘉說,《刑法》妨害自由罪規範的是具搜索權的檢警人員,一般人翻動他人物品不構成犯罪,但有道德瑕疵問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上午 11:06:01

原來是這樣啊!

 

中市和平國小校長聶台璋為查黑函,擅自搜索老師的辦公桌,他坦承確有此事。李明憲攝圖片: 1 / 1

【鄭敏玲台中報導】台中市教師會上周六開會決議譴責和平國小校長聶台璋,原因是該校退休教師李孝敏,控訴聶台璋去年八月帶人搜索他個人物品,教師會調查後認為聶台璋做法不當;聶台璋昨強調「不是去搜索,是去尋找公務文件」。台中市教育處表示,校長無權搜老師東西,做法失當。

校園風波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林碩杰說,去年八月間,當時擔任和平國小教務主任的李孝敏進行職務移交時,遭校長質疑可能刪除校內電腦校務資料檔案,竟偕同其他同事翻動李孝敏存放校內物品,並扣留部分資料。李孝敏今年二月份退休,兩周前針對此事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吳樂三表示,校長聶台璋未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為維護教師權益才通過譴責。

李孝敏說,校長搜索他的紙箱,帶走部分物品,事後還控告他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他退休後愈想愈不甘心,三十多年的教師生涯被染黑了,才會向教師會申訴,這項決議總算還他公道。

聶台璋表示,當初的確未通知李孝敏,就去翻尋紙箱內的公文件...

 

校長真的不能這樣的,否則以後老師在學校上班或請假,校長都可以不用通知就率隊悄悄的去老師在學校的抽屜、包包、箱子...「尋找」所謂的「公務」,那還得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12:45:36

公道伯公開向眾網友認錯

我錯了!

我不應該老糊塗去挺聶台璋校長。

因為:

蘋果日報上聶台璋自己表示:「當初的確未通知李孝敏

證明:

台中市教師會對聶校長不法搜查老師物品的譴責案是正確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02:24:17

罰吃廚餘桶的魚!家長PO網 國小惹議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3/23 12:07 林志偉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桃園中壢一間國小發生了不當管教事件!但這次老師不是罰同學運動或打人,而是叫學生把廚餘桶裡的魚吃掉,這名班導師認為學生急著下課,沒敬完禮就離開,要她罰站,而被罰的女學生認為,老師沒聽她說明就處罰,覺得很委屈,於是在午餐時賭氣把菜倒掉,沒想到又被老師發現,要她重新裝飯菜,但主菜的魚沒有了,老師就叫她把廚餘桶裡的魚撿回來吃掉,讓學生無奈,卻也只能照辦,也讓家長把事件PO上網,引發爭議。

國小廚房正忙著準備學生的營養午餐,菜色是青菜、豆腐和一條魚,三菜一湯的組合很常見,但桃園一間國小卻因為一條午餐的炸魚,鬧出不當管教事件。

17日上午第4節課下課,林姓女學生還沒跟導師敬完禮,就急著離開教室,老師認為她不守規矩,要她去罰站,後來被罰的女同學覺得很委屈,賭氣把午餐倒進廚餘桶,卻被老師發現,要她重新裝飯菜,但主菜的炸魚沒剩下,老師就叫學生把廚餘裡的魚撿回來吃掉,女同學掙扎過後,只能照辦。

事情被家長PO上網引發討論,校方趕緊出面說明。國小校長:「有兩個小朋友把吃剩下的東西,放在那個小格廚餘桶的旁邊,那同學非常的乖,老師說要吃營養午餐,她就含著淚把魚,她剛剛倒下去的魚拿起來吃,她沒有這樣的經驗,她覺得這樣的事情很不舒服。」

導師後來知道,女學生急著下課,是因為媽媽交代她要去弟弟的教室還玩具,已經在課堂上向學生道歉,承認這樣處罰不妥當。

家長則說,會把事件PO上網,是怕女兒因此自尊心受損,情緒反彈,希望公開討論,避免更多小孩受委屈,事後也已經接受校方的道歉。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03:10:15

譴責文係以函中:::云云。

非以報載:::云云。

兩者無涉。

函中聶校長亦坦承其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即帶同仁前往李、廖二師暫放私人物品處,「尋找」遺失之公務電子檔。此種搜查行為,漠視校內教師基本人權,侵犯教師隱私權,傷害被搜查教師人格。

函中、亦坦承、暫放私人物品處、此種搜查行為。

即失所依據,為無稽之論。

既網友提供報導炒作,那就以文論事。

聶校長台璋先生對台中市教師會之所為,表示抗議之意,甚為明顯。

且要求兩造對質,該會是否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文所載,檢視之箱為透明可掀式,未對膠帶密封之紙箱,進行拆封。

該報載;翻閱紙箱。

顯有不符之處。

和平國小發函為三月五日,教師會開會為六月二十四、九月三日,報導為六月十七日。

換言之,台中市教師會,在開會前,使用過什麼手段、做過什麼事!?

致使聶校長台璋先生,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抗議之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08:39:55

【已知】

網友要知道的是:

聶台璋校長到底有沒有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

從現有聶台璋所發公文和蘋果日報具體內容可知,

聶台璋校長沒有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

無論箱子是否透明、是否為可掀式、是否為紙箱、有無膠帶密封,聶台璋校長都無權檢視。這是做人的「硬道理」。

 【懷疑】

事實是,至今,遊民貴族根本沒有提出:

聶台璋校長有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的證據,

至於,遊民貴族和聶台璋校長,

要抗議,要質疑臺中市教師會譴責案不實內容,

該譴責案和附件天天掛在網站已經快30個月,

聶台璋校長卻沒有一點點抗議的動作!真奇怪?!

難道?聶台璋校長真的「沒有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

所以,不敢、不能去臺中市教師會抗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08:57:10

轉貼正聲

都說反霸凌,咱們怎麼在霸凌別人

都說要有網路禮貌,怎麼我們都沒做到

都說要實事求是,怎麼我們都這麼輕易被激怒、盲目起舞

聽到不一樣的訊息,好震驚,有被擺道的感覺

聽說這位退休的主任,退休後告那位校長一堆民刑事案件,卻也一直敗訴(敗訴十幾次)。走法院、地檢署不成,在那位校長申請調校時,還有人到它校發「校長霸凌老師」的控訴資料。
而當初發生檔案被刪除,起初那位校長告這位主任,事後卻也和解撤銷告訴,不料撤銷告訴後,這位主任卻開始一直告那位校長,還連該校其他六七個昔日同事都告。並要求檢察官傳十幾個校內外老師、家長到地檢署做證,搞得人心惶惶。好人不能做呀!
該校長到校六年,學區新生回流,六年增5班,親戚說那位校長粉不賴的哩,很有作為。

大家氣歸氣,還是小心點,小心求證

 

可以透露一點民ˊ刑事的案情嗎?

原來疑似如此哦!?

校長一時的仁慈.

換得的是甚麼呢!?

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09:05:05

看報;辦案及認定哦!?

校方自有權,檢視公物.

倘若;認有任何違失之處.

請提供,公文書函,示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09:20:09

仔細看,下面這一段是聶台璋校長的抗議和要求(取自樓15)

聶校長台璋先生對台中市教師會之所為,表示抗議之意,甚為明顯。要求兩造對質該會是否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有嘴說別人,無嘴講自己。

    聶台璋校長竟然要求台中市教師會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聶校長您質疑、抗議、要求別人的時候,自己又做了什麼?

   

◎請問聶台璋校長,當初你帶隊搜查老師物品之前,

你有要求兩造對質嗎?

你有給老師陳述意見的機會嗎?

◎請問聶台璋校長,你現在敢和被搜查的老師對質嗎?
如臺中市教師會正式發函給您,您願意現身對質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10:37:49

網友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遊民貴族在網路散佈不實資料誤導視聽(取自樓15遊民貴族發布內容)

和平國小發函為三月五日,教師會開會為六月二十四、九月三日,報導為六月十七日。換言之,台中市教師會,在開會前,使用過什麼手段、做過什麼事!?

 

遊民貴族將臺中市教師會97年6月14日開會,寫成六月二十四,意圖誤導視聽,心態可議又可怕!

 

※譴責案真實情況順序是:

 

97年3月5日臺中市和平國小發函

97年6月14日臺中市教師會開會通過譴責案

97年6月17日蘋果日報報導

97年9月3日台中市教師會開會通過將譴責案公佈於本會網站等案

 

※譴責案真實情況順序證物:

 

◎臺中市和平國小97年3月5日發函(見台中市教師會網頁譴責案附件三)

 

◎臺中市教師會97年6月14日開會(見台中市教師會網頁譴責案附件一:如下所示)

會中討論並通過譴責案

 

附件一
社團法人台中市教師會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
開會時間:97614〈星期六〉上午9時至12
開會地點:國立台中二中中正堂多媒體視聽室
席:吳理事長樂三 記  錄:張秀惠
出席人數:如簽到簿
六、 臨時動議
提案人:廖○○
案由:建請台中市教師會譴責和平國小聶校長未經當事人同意逕行搜查同校教師物品。
決議:通過 (贊成17票,反對6)

 

◎蘋果日報97年6月17日(見台中市教師會網頁譴責案附件五)

聶台璋表示,當初的確未通知李孝敏

 

◎台中市教師會97年9月3日開會(見台中市教師會網頁譴責案附件二:如下所示)

會中通過1.將譴責案公佈於本會網站(含和平國小復本會函、和平國小教師會函、媒體報導等。)2.將譴責案行文各校教師會。3.將譴責案行文教育處。4.將譴責案刊登於本會會訊。

 

附件二
社團法人台中市教師會第五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時間:9793日(星期三)1820 地點:台中國小校史室
出席:(如簽到)
主席:吳理事長樂三
六、提案討論
(二)提案人:理事長
案由:本會第五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譴責和平國小聶校長」案,提請討論。
說明:請參閱P 13~17
決議:
1.
將譴責案公佈於本會網站(含和平國小復本會函、和平國小教師會函、媒體報導等。)【贊成12票,反對0票】

2.將譴責案行文各校教師會。【贊成9票,反對0票】
3.
將譴責案行文教育處。【贊成6票,反對1票】
4.
將譴責案刊登於本會會訊。【贊成9票,反對0票】

 

◆遊民貴族先生,您在網路上不實陳述內容,將會留下紀錄與

    影像喔!請您趕快更正,網友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10:56:00

看到樓17貴族先生所陳述   真疑惑?〈貴族先生怎麼知道這麼多?你杜撰?〉

如果是事實真教人疑惑?

1.......而當初發生檔案被刪除,起初那位校長告這位主任

為何校長要告自己的主任? 

學校檔案被刪,主任要成被告,這很奇怪?學校的檔案不是天天有人刪檔案豈不是都要吃官司?誰還敢用電腦 ?

學校檔案被刪應該找資訊組長恢復啊,怎麼告自己幕僚? 

2.事後卻也和解撤銷告訴,不料撤銷告訴後,這位主任卻開始一直告那位校長,還連該校其他六七個昔日同事都告。並要求檢察官傳十幾個校內外老師、家長到地檢署做證,搞得人心惶惶。好人不能做呀!

可見這位主任一定被欺壓到無法忍受,才會如此反撲!則幹嘛不好好過退休日子,去告人。還不惜得罪連惜日同事!悲慘喔!聶校長你欺人太甚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11:07:38

好怕哦!

六月十四日,誤植為六月二十四日.

定論為;不實言論.

那教師會附件所列,摘錄報導期日呢!?

還是那句老話:有本事,儘管提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11:13:30

如果...

「而當初發生檔案被刪除,起初那位校長告這位主任」這消息是真的話,那太可怕!

從沒聽說校長告自己的主任? 從沒聽說學校檔案被刪要成被告?誰還敢用電腦 ?

對呀學校檔案被刪應該找資訊組長恢復啊,怎麼告主任?

這位聶台璋校長很狠喔!很異類喔!希望別碰上這款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11:23:33

樓上先生 請看

 

和平國小發函為三月五日,教師會開會為六月二十四、九月三日,報導為六月十七日。

換言之,台中市教師會,在開會前,使用過什麼手段、做過什麼事!?

 

這把十四日寫成二十四日  非誤植喲   因為有這段話 :

換言之,台中市教師會,在開會前,使用過什麼手段、做過什麼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11:45:36

 

有意思!

六月十四日開會,僅是內部決議。

傳媒十七日報導,且列為附件。

九月三日開會決議,公布譴責案,卻不見附上媒體報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上午 12:24:46

聽說這位退休的主任,退休後告那位校長一堆民刑事案件,卻也一直敗訴(敗訴十幾次)。

我研究所教授說  法院常常不公不義  總是人情壓力大於公平正義    唯有 當媒體壓力大於人情壓力時  才能有公平與正義  可憐的主任當然會敗訴  校長有人面啊 建議你找媒體  才會得到正義

若有告   校長沒通知當事人就可以去翻閱私人物品尋找東西 該校長仍沒事  那真是   官官相護 啊  弱勢老師真的很可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上午 09:43:54

知錯能改

 

遊民貴族3/23 下午03:10發布不實訊息

和平國小發函為三月五日,教師會開會為六月二十四、九月三日,報導為六月十七日。

換言之,台中市教師會,在開會前,使用過什麼手段、做過什麼事!?

 

清道夫3/23 下午10:37請遊民貴族更正

◆遊民貴族先生,您在網路上不實陳述內容,將會留下紀錄與

    影像喔!請您趕快更正,網友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遊民貴族3/23 下午11:07發布更正訊息

好怕哦!

六月十四日,誤植為六月二十四日.

遊民貴族先生:
如果你不怕告,
為什麼更正的這麼快?
好快喔!30分鐘就更正,
網友們說你更正得很快,原諒你一次,
至於你說這位主任那位校長那一段,
也有不實內容喔!
趕快去自我複習檢查吧!
網友們已經加以複製存檔,
該更正就趕快更正,
最重要的是,
聶台璋校長有沒有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一翻兩瞪眼的事,
到法院聶台璋校長終究要面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02:25:44

幻想系的叫獸所說的嗎!?

法院常常不公:::校長有人面,建議找媒體,才會得到正義。

換言之;司法官們不是依法,秉公處理。

而是依照,兩造的人情面多寡及媒體壓力大小。

作出偏頗之處分。

這是污衊司法界,侮辱所有司法官們。

還叫獸哩!會無的放矢的野獸嗎!?

若有告:::官官相護。

得到該叫獸的真傳嗎!?

對於不熟悉之領域,胡言亂語!

有此見解,期盼你不是教育人士,否則真是誤人子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02:33:03

 

 

還是那句老話:有本事儘管提告.

只怕;你們沒那本事.

那一套能嚇唬誰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05:35:42

 
貴族先生:
如果不怕,
 
就不要更正日期啊!
 
30分鐘就快速更正,還說不怕?
 
你有本事?
 
那就再更正回去六月二十四日啊!
 
別以為轉貼「正聲」訊息沒事,
 
你有本事?
 
為什麼拿不出聶台璋有通知老師到場的證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06:23:55

讓小學生同化了嗎!?

會不會吐口水兼踩腳趾!?

怕你有牙哦!

單憑一個期日,揚言要提出告訴,甚麼罪名啊!?

驚驚怕怕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06:32:41

連當事人適格問題,都搞不清楚!

只會哇哇叫!

狗掀門簾!?

貓叫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08:21:06

遊民先生:

   你勿任意竄改別人文字,別把:

「法院『常常』不公..」

變成「法官不是依法,秉公處理」和「污衊司法界,侮辱『所有』司法官們」。

至於『官官相護』是懷疑並非胡言亂語!」

 

你公然謾罵是很不雅的,有失你的身分。

 

根據呈現出的事件做分析與建議,是網友的好意,遊民怎可如此過度反應與謾罵?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09:04:53

看見遊民轉貼正聲中所言,該「校長一時仁慈....」有感:

如果你以為,會因發生檔案被刪除,...就告主任的校長 」仁慈校長...」的話,我不認同的。

因為學校檔案被刪是可以輕易恢復的,校長不會、主任不會,資訊組長總該會恢復吧!怎需告自己的幕僚?狠喲,怎是仁慈?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09:14:13

樓上的 你看不懂啦 明明寫「一時」「仁慈」而已,本來就「不仁慈」的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09:39:16

拿分數威脅? 老師性侵男學生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3/24 14:46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台中市有一間私立中學,驚傳有男老師性侵男學生,雖然隔天,男老師立刻請辭,但校方,卻刻意隱瞞事實,直到媒體報導,校方才坦承有這件事,而現在男老師已經被收押。

校風非常保守的這間私立中學,竟然爆發男老師性侵害男學生,學生透漏,老師之前就曾經在教室公然撫摸這位男同學的手臂,立刻通報學校,校方嚴密監控,果然發現男老師和男學生單獨在教室,老師蹲下拉下學生的拉鍊,被校方人員制止,但第一時間校方疑似隱匿事實,僅以疑似性騷擾的字眼通報教育局。

校方是否隱匿真相?校方說32歲的男老師,在學校交英文有五年時間,是該校畢業的校友,教學認真,很關心學生的英文成績,但針對外界質疑,老師是否拿考試成績威脅男學生,校方否認,事發隔天男老師立刻辭職,但檢察官說,不管是兩情相悅,或是老師脅迫利誘,張姓男老師都已經涉及強制性侵罪,聲請羈押獲准,甚至不排除還有其他學生受害。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10:57:57

澄清:

何來竄改之處!?

請予以指明。

並請閣下詮釋,該則留言。

連什麼案由都不清楚,就定論官官相護。

不知道、不清楚兼懷疑之論嗎!?

不是胡言亂語是什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上午 12:11:25

怪了!

搬遷ˊ檢視公物.

要煞有其事,開會決議譴責!

::::學生透漏,老師之前就曾經在教室公然撫摸這位男同學的手臂,

立刻通報學校,校方嚴密監控::::::::.

對校方嚴密監控之行為,怎不表示,異議!?

怎不說;未依法行政ˊ明顯違法ˊ侵犯教師基本人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上午 12:31:22

注重並暢談(程序正義)之單位。

煩請;表示一下意見,好嗎!﹖

屏東教師資遣案,振振有辭的不錯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上午 01:55:58

很奇怪!真奇怪!太奇怪了!

樓13的「澄清」質疑「遊民貴族」轉貼「正聲」訊息,

樓17的「遊民貴族」馬上跳出來回應,

難道 「遊民貴族」等於「正聲」?

連什麼案由都講不清楚、寫不明白,

還正聲?遊民貴族您急了嗎?

 

聶台璋搬遷、檢視的真是公物?

聶校長要先證明是公物,還要通知當事人到場。

這是最根本的程序,

可不是公函上用一行字說是公物就是公物,

公物都是遊民貴族和聶台璋你們二人自說自話,

聶台璋不法搜查到今天已經超過3年,

遊民貴族和聶台璋連半件公物都拿不出來,

對一個目無法紀,侵害教師人權的校長,

台中市教師會當然要開會決議譴責。

 

遊民貴族和聶台璋又是質疑,又是抗議,

又是要求兩造對質,又是要求陳訴意見,

也不告,

也沒主動發函臺中市教師會要求公開兩造對質,

也沒主動發函臺中市教師會要求公開陳訴意見,

難道害怕對質?難道不敢陳訴意見?

還是根本拿不出有通知老師到場的證據?

要不,由桃園縣教師會為您聶校長發函台中市教師會,

要求公開兩造對質、陳訴意見,

眾網友當聶校長您的親友團,由公道伯擔任團長。

聶校長您接受還是拒絕?

接受,即刻啟程向台中市教師會出發討公道。

拒絕,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上午 09:48:52

桃園人真有情有義

 轉貼樓20 很奇怪

聶台璋搬遷、檢視的真是公物?

聶校長要先證明是公物,還要通知當事人到場。

這是最根本的程序,

可不是公函上用一行字說是公物就是公物,

公物都是遊民貴族和聶台璋你們二人自說自話,

聶台璋不法搜查到今天已經超過3年,

遊民貴族和聶台璋連半件公物都拿不出來,

對一個目無法紀,侵害教師人權的校長,

台中市教師會當然要開會決議譴責。

 

遊民貴族和聶台璋又是質疑,又是抗議,

又是要求兩造對質,又是要求陳訴意見,

也不告,

也沒主動發函臺中市教師會要求公開兩造對質,

也沒主動發函臺中市教師會要求公開陳訴意見,

難道害怕對質?難道不敢陳訴意見?

還是根本拿不出有通知老師到場的證據?

要不,由桃園縣教師會為您聶校長發函台中市教師會,

要求公開兩造對質、陳訴意見,

眾網友當聶校長您的親友團,由公道伯擔任團長。

聶校長您接受還是拒絕?

接受,即刻啟程向台中市教師會出發討公道。

拒絕,那....................................................

 

公道伯:

我要報名聶校長討公道親友團」。

遊民貴族您要報名嗎?

網友們,報名加入親友團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01:00:39

報名!報名!我要報名「聶校長討公道親友團」

請遊民貴族轉告那位校長、這位主任一起來參加

那位校長學校的六七個被告的同事一起來參加

那位校長學校到地檢署做證十幾個校內外老師、家長一起來參加。

請遊民貴族的親戚一起來參加。

人越多越好,報名!報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01:27:19

遊民貴族本身就是無校長
簡直就是
請鬼拿藥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02:10:42

請掂量一下你自己的分量及能代表誰啊!?

根本程序、目無法紀、侵害教師人權:::。

自說自認定哦!?

譴責文稿已出。

當事人無須提出反證,以證其文的真實性。

又要兩造對質、又要桃縣教師會發函、又要親友團:::。

小學生作文哦!?

疑似打擊校長群,刻意炒作!?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05:26:10

敢說不敢做,敢說不敢去。

※您貴族自個兒明明在323日下午0310在樓15寫下:

聶校長台璋先生對台中市教師會之所為,表示抗議之意,甚為明顯。且要求兩造對質該會是否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您貴族那位校長自個兒明明在97617日蘋果日報說:

校長:保留追訴權
聶台璋說,教師會未找他了解,就妄下定論,他已向教師會反映,要求再度開會讓兩造對質,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您貴族那位聶校長自個兒又質疑、又抗議、要求兩造對質、要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要這個,要那個,自個兒又做了什麼?

   

◎請問聶台璋校長,當初你帶隊搜查老師物品之前,

 你有要求兩造對質嗎?

 你有給老師陳述意見的機會嗎?

◎請問聶台璋校長,你現在敢和被搜查的老師對質嗎?

 如臺中市教師會正式發函給您,您願意現身對質嗎?

 

◎這要質疑、要抗議、要對質、要陳訴意見,都是您聶校長說的。

      這會兒,網友真要陪您聶台璋校長到台中市教師會,去對質,去陳訴意

      見,您貴族、您聶校長怎麼就不吭氣兒?不敢去了呢?您貴族、您聶台

      璋校長去是不去呀?敢不敢去呀?不敢就說不敢呀!別左閃右躲了!儘

      說些五四三,唬誰啊?騙誰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09:21:39

該報導為譴責文未定稿前.

況譴責文並未引用.

還是沒有傳媒願意刊登報導所謂譴責文稿!?

現炒作該報導!

智識程度如此!?

該去鑑定 一下.

說不定將來可以成為.

法官量刑之參考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09:35:43

譴責文係以函中:::云云。

非以報載:::云云。

兩者無涉。

函中聶校長亦坦承其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即帶同仁前往李、廖二師暫放私人物品處,「尋找」遺失之公務電子檔。此種搜查行為,漠視校內教師基本人權,侵犯教師隱私權,傷害被搜查教師人格。

函中、亦坦承、暫放私人物品處、此種搜查行為。

即失所依據,為無稽之論。

既網友提供報導炒作,那就以文論事。

聶校長台璋先生對台中市教師會之所為,表示抗議之意,甚為明顯。

且要求兩造對質,該會是否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文所載,檢視之箱為透明可掀式,未對膠帶密封之紙箱,進行拆封。

該報載;翻閱紙箱。

顯有不符之處。

和平國小發函為三月五日,教師會開會為六月二十四、九月三日,報導為六月十七日。

換言之,台中市教師會,在開會前,使用過什麼手段、做過什麼事!?

致使聶校長台璋先生,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抗議之意。

 

可憐ˊ可憐啦!

智識程度如此!?

再轉貼本人之留言,要看清楚哦!

別再裝瘋賣傻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10:07:56

貴族可以「知錯不改」嗎?

遊民先生,你在325日下午0935又發布……

和平國小發函為三月五日,教師會開會為六月二十四、九月三日,報導為六月十七日。

換言之,台中市教師會,在開會前,使用過什麼手段、做過什麼事!?

 

因為你是貴族,這次特別由你自己決定「知錯不改」?因為網友已將你的大作複製存檔了!

 

◎這要質疑、要抗議、要對質、要陳訴意見,都是您聶校長說的。

這會兒,網友真要陪您聶台璋校長到台中市教師會,去對質,去陳訴意見,您貴族、您聶校長怎麼就不吭氣兒?不敢去了呢?您貴族、您聶台璋校長去是不去呀?敢不敢去呀?不敢就說不敢呀!別左閃右躲了!儘說些五四三,唬誰啊?騙誰啊?

貴族呀!答話呀!吭氣呀!去不去呀?

不敢去還能自稱貴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10:13:39

◎請問聶台璋校長,你現在敢和被搜查的老師對質嗎?

 如臺中市教師會正式發函給您,您願意現身對質嗎?

 

台中市教師會是你家開的嗎!?還是你能操縱!?

你說發函就發函哦!?任憑你指揮哦!?

你乾脆說;如各部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10:26:58

小學生叫囂!?

敢不敢!?

怎不問台中市教師會,(敢不敢)買平面媒體版面刊登:譴責文及其附件!?

這樣比較公正客觀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11:27:54

各位

請反霸凌,請別再霸凌別人 ,   請有網路禮貌,請就事實論事,請別輕易被激怒,請別盲目起舞謾罵!

若對方只說「如果...」就別以為是「真」的就大聲亂罵!  有失自己形象的!貴族先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11:51:37

莊稼人接受挑釁而已.

如果::::::::云云.

係是:就事論事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上午 02:05:52

唉喲!只是說,

如臺中市教師會正式發函給您,您願意現身對質嗎?

瞧您貴族的,您又不是聶台璋校長,緊張甚麼?

「如果」都能嚇著您貴族,

「真的」臺中市教師會正式發函,怕要嚇著聶台璋?

台中市教師會譴責案、附件公布在網站,刊登在教師會會訊,

這樣還不夠?還要登報紙嗎?

是您聶校長要登報紙?還是貴族先生的意思?

啊你聶校長97/3/5公函上都提不出有通知老師到場的證據,

台中市教師會譴責您聶校長,合情合理。

要不,咱網友免費寫封伊媚兒給臺中市教師會,

附上您在這論壇上的留言,

就說聶台璋校長要求兩造對質,要求陳訴意見,

請臺中市教師會正式用掛號發函,請您聶校長來對質,

正本給您聶校長,副本給桃園縣教師會,

您是校長級,都大人了,

收到臺中市教師會正式公函,

可別再五四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上午 04:17:45

唉唷!

怎麼這樣!

好怕唷!

怕是沒本事才吠的這麼大聲!

不知道還有恥嗎!?

連誰該爭執附件及爭執時期。

都搞不懂。

沒公權力單位發函,本人嫌草紙不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下午 12:03:00

女師嘿咻國中男 二審重判1年8月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3/24 06:30 蘋果日報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上床8次 一審後當街激吻 法官:不宜緩刑

【賴心瑩╱台北報導】北市景興國小前英文女老師劉曉旻,去年與小她二十一歲的國中男學生相戀並發生性關係,一審被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罪判刑八月,上訴後劉女又被《壹週刊》直擊當街與這名男學生擁吻,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劉女和男學生共發生八次性關係,改依一罪一罰判她八條罪各六個月徒刑,應合併執行一年八月。

女老師劉曉旻與男學生的父母昨均未到庭聽判,劉女昨不在家,無法得知其回應。法院審理期間,法官曾勸她別再和男學生聯繫,她堅持說:「我可以不主動找他,但如果他來找我,我不會不理他,畢竟他年紀小,我需要安撫其情緒。」

頻繁聯繫陷熱戀

劉曉旻(三十七歲)原是北市景興國小英文老師,男學生曾是其班上學生,後來男學生升國中,兩人仍有聯繫且常相約打羽球,頻繁交往後陷熱戀。去年二月兩人在男學生家首次發生關係,後來又陸續在雙方住處發生七次關係,直到男學生母親發現兒子手機內煽情簡訊,才驚覺此畸戀,劉女隨即被學校不續聘丟教職。

有必要接受教化

開庭時法官曾勸雙方和解,男學生母親要求劉女等兒子成年再聯絡,但劉女卻說:「不願背叛對他承諾!」一審因此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罪判劉女八月徒刑。

雙方均上訴,高院合議庭昨認為,劉女無視師生倫常及國家法紀,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多達八次,且審理期間仍持續與男學生見面,不宜從輕量刑或緩刑,且有入監服刑接受國家刑罰教化必要,改採一罪一罰判劉女八條罪各六月徒刑,執行期則為一年八月。全案仍可上訴。

勸男孩「重課業」

合議庭法官昨無奈地說:「雙方的情慾糾葛不是外人能理解,更無法靠法律判刑解決,該法條最重判刑七年,一年八月徒刑已屬輕判,希望男學生能好好珍惜身邊父母、師長的支持與關懷,瞭解自己現階段最重要的應是學業不是愛情。」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下午 12:41:53

到底「有」「沒有」

聶校長台璋先生:

您到底「有」「沒有」通知老師到場啊?

啊就回答「有」或「沒有」呀!

總共就是回答「有」或「沒有」3個字,

這麼簡單的問題都不會、都不敢回答,

還能當校長嗎?你學校的小朋友會笑你喔!

不敢回答,閃閃躲躲,就是心虛,就是默認,

管你草紙、衛生紙!不敢回答就是事實!

小朋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下午 01:00:56

聶校長:

您調到新學校之後,

有沒有再去搜查老師的東西呢?

全校小朋友、老師都很想知道,

您之前在和平搜查老師東西時,

到底「有」「沒有」通知老師到場?

您可以告訴我們「有」「沒有」嗎?

如果校長不想用公文書,

把答案(「有」或「沒有」)寫在您的草紙上,

寄回和平國小也可以,

祝您勇敢面對自己!面對問題!

和平國小小朋友代表 敬上 100.3.26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上午 10:27:47

可惡 學校硬把性侵當性騷 淫師收押 衛道中學通報不實 教局究責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3/25 06:30 蘋果日報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鄭敏玲、許淑惠╱連線報導】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張姓男教師性侵男學生案,涉案狼師前天被依性侵害罪嫌收押禁見,校方卻在事件曝光三天後才正式回應,竟仍堅持是「性騷擾」案。台中巿教育局調查也發現,校方事發後先以「疑似性騷擾」通報社會局、之後才改為性侵案,局長賴清標表示,「學校不僅延誤通報而且通報不確實」,將調查後究責。

主任說明遮臉禁拍

衛道中學爆發一名男教師以給予學生練習題試卷為誘因,不止一次誘騙男學生為其口交,被學生拍下影片檢舉。校方在該案爆發後一直不願說明,教務主任陳秋敏昨首度出面說明,還全程戴口罩、且禁止媒體攝影。

竟稱影片只有撫摸

但陳竟表示,目擊學生確以手機拍下影片,但內容僅有教師撫摸被害學生、打開第一個釦子,並沒有拍下性侵過程;學生以此向校方檢舉,學校上周四中午請教師在三樓實驗室附近埋伏,看到涉案老師拉下學生拉鍊,就出面制止,隔天以「疑似性騷擾」通報教育局,並未延誤。

事後才又通報性侵

學務主任黃取文也說:「第一時間看到的證據都沒有性侵害,針對有學生對外表示,曾目擊或是校方要求禁口否則記過,都不是事實。」

陳秋敏表示,涉案英文教師為校友,未婚,在校任職五年,認真教學,常主動幫學生課後輔導,這次受害者是他長期輔導的學生,學校調查認為教師應是「某方面有病」。涉案狼師前天向檢察官、法官坦承涉案,並聲稱有精神疾病,但一直沒吃藥,不知道事情會演變成這麼嚴重。檢方將追查是否有其他學生受害。

賴清標昨則表示,學校在上周五以「疑似性騷擾」通報社會局,未依規定通報教育局,周一又再度通報為「性侵」,明顯延誤通報且通報不確實,未來如何處分仍需開會討論,另根據督學調查,目前受害學生僅一人。

家長斥「鴕鳥心態」

衛道中學家長林俊偉表示,學校說法一日數變,「這種鴕鳥心態真的很難讓人信任」。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批評,教育局應該重懲,才能杜絕學校老是息事寧人的心態。

校方疑隱匿性侵案

3/17:校內教師目擊張姓教師拉下男學生拉鍊,出面制止,要求調離授課。

3/18:校方以「疑似性騷擾案」通報社會局。

3/19:校方要求張姓教師暫停職務。

3/21:校方改以「性侵案」通報教育局。

3/22:事件曝光。

3/23:張姓教師遭檢方依涉嫌性侵罪名收押禁見。

3/24:中巿教育局指校方通報不確實,將調查究責。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教務主任陳秋敏、教育局長賴清標

沒錯吧!請看上方流程,總是官官相護吧!

這事件直到媒體讓事件曝光,學校才據實通報〈學校由17日做法,一直到22日事件曝光前日即21日才改通報性親耶〉、教育局才將調查究責、檢方才收押...,加上之前官員喝花酒事件、槍擊案事件....等,這些都呈現台中市的似乎有官官相護風格,此篇聶台璋校長沒通知當事人竟搜查老師物品事件,聶校長是否也因事府會「官官相護下」的體系下,更肆無忌憚的霸凌老師呢?

怪不得某教授建議透過媒體才能有公平正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02:28:05

這次受害者是他長期輔導的學生,學校調查認為教師應是「某方面有病

可能需要普面清查一下.

有病的教師.

以防學生受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08:22:44

是呀!可能需要普面清查一下.有病的教師.以防學生受害。

但是更可能需要普面清查一下.有病的校長.主任.組長.以防學生受害.尤其是會霸凌他人的.只領高薪不做事的.只會分配工作給別人做.自己不用做卻搶功勞的....各類病情都要查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11:38:17

轉貼 
原來遊民只能躲在網路!
原來貴族不敢面對自己!
校長不敢說,沒關係,
我們會原諒你的軟弱!
不說就別說了
乖乖喔!不要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11:39:43

轉貼
像不像?
遊民像不像校長?
貴族像不像聶台璋校長?
真是越看越像?
遊民=校長?
還是校長裝遊民?
貴族=聶台璋校長?
還是聶台璋校長裝貴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11:40:58

轉貼卸妝師
 
大家都知道,
您別再裝了!
遊民就遊民,
幹嘛裝校長?
貴族就貴族,
幹嘛裝校長?
校長就校長,
幹嘛裝遊民?
校長就校長,
幹嘛裝貴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9 下午 07:33:27

的確
遊民就遊民,幹嘛裝校長?貴族就貴族,幹嘛裝校長?校長就校長,幹嘛裝遊民?校長就校長,幹嘛裝貴族?應該不是吧
若是的話  那得請教育局快去該校查勤  校長一天到晚都在網路舌戰  那有時間經營學校啊  家長们真的很擔心有這樣的校長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下午 01:16:06

轉貼

 

陳冠州老師,我與他有一面之緣,與他相處半日,覺得他是很樸實、純真的人。

如今,因為被惡意資遣申訴,投訴無門,沒工作,家庭經濟陷入絕境!

如果說,

萬新國中陳姓校長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就提報他為不適任,並將他資遣!

那麼全國每位教師都該小心!提防小人!

 

事情已發生那麼久,老師沒收入,還要養家活口,請大家發揮同理心,想想他的處境!

還是大家繼續保持沉默,明哲保身?

 

是啊,如果說,

萬新國中陳姓校長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就提報他為不適任,並將他資遣!

那麼全國每位教師都該小心!提防小人!

 

因此,如果說 和平國小聶校長和萬新國中陳校長都「未通知當事人」就去「尋找」物品、提報「資遣」,那麼全國老師更真的都要小心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下午 05:35:59

警察搜索住家  都須要先申請搜索狀了

何況是校長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下午 10:19:42

是啊 !  但是這位校長真的如此做了?如果真的如此, 台中市教師會的譴責是正確的, 市教師會是值得大家鼓掌的; 讓大家失望的應該是台中市政府與教育局的官官相護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下午 11:38:10

國賠案.

法官的認定與論述.

參照看看吧!

尤其是錄音譯文部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 下午 09:12:21

請問

國賠案.法官的認定與論述.尤其是錄音譯文部分.在哪兒可看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5 下午 05:19:23

我也要請問

國賠案.法官的認定與論述.尤其是錄音譯文部分.在哪兒可看到?

可以告知嗎?或請po出來讓大家看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5 下午 05:26:49

請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搜尋.

有案號可參,很簡便耶!

判決書;不宜割裂或擷取.

況留言板可能容不下,整個判決書.

試過幾次,無法貼上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5 下午 05:27:23

聶台璋未通知李孝敏老師到場,

就帶隊違法搜查老師物品,係金ㄟ!

20080617蘋果日報

中市和平國小校長聶台璋為查黑函,擅自搜索老師的辦公桌,他坦承確有此事。李明憲攝圖片: 1 / 1

搜教師物品 校長被批粗暴

辯找文件非搜索 教師會:做法不當

20080617

【鄭敏玲台中報導】台中市教師會上周六開會決議譴責和平國小校長聶台璋,原因是該校退休教師李孝敏,控訴聶台璋去年八月帶人搜索他個人物品,教師會調查後認為聶台璋做法不當;聶台璋昨強調「不是去搜索,是去尋找公務文件」。台中市教育處表示,校長無權搜老師東西,做法失當。

 

校園風波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林碩杰說,去年八月間,當時擔任和平國小教務主任的李孝敏進行職務移交時,遭校長質疑可能刪除校內電腦校務資料檔案,竟偕同其他同事翻動李孝敏存放校內物品,並扣留部分資料。李孝敏今年二月份退休,兩周前針對此事向台中市教師會申訴,教師會經討論,決定譴責校長的粗暴行為。

 退休教師獲還清白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吳樂三表示,校長聶台璋未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為維護教師權益才通過譴責。
李孝敏說,校長搜索他的紙箱,帶走部分物品,事後還控告他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他退休後愈想愈不甘心,三十多年的教師生涯被染黑了,才會向教師會申訴,這項決議總算還他公道。
聶台璋表示,當初的確未通知李孝敏,就去翻尋紙箱內的公文件,之後提告是想找出誰刪除電腦中校務文件,並非針對任何人,
後來老師們道歉,已撤銷告訴。

 校長:保留追訴權
聶台璋說,教師會未找他了解,就妄下定論,他已向教師會反映,要求再度開會讓兩造對質,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台中市教育處副處長葉俊傑說,行政相關法規未規範可處分校長搜查個人物品,希望校長與老師在相互尊重,維持校園和諧。議員唐國泰則批評校長行為「鴨霸」他將在市議會要求教育處訂定全市校長道德規範。律師林瓊嘉說,《刑法》妨害自由罪規範的是具搜索權的檢警人員,一般人翻動他人物品不構成犯罪,但有道德瑕疵問題。

 

國賠案和此報導有關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5 下午 05:51:47

識字就有關.

不識字或裝傻就無關.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5 下午 11:39:51

我們都看到:

這是聶台璋校長在20080617 蘋果日報的說詞:

校長:保留追訴權

聶台璋說,教師會未找他了解,就妄下定論,他已向教師會反映,要求再度開會讓兩造對質,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請問聶校長,你有向臺中市教師會要求再度開會讓兩造對質嗎?

請問聶校長,你有向臺中市教師會提出侵權告訴嗎?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吳樂三表示,校長聶台璋未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為維護教師權益才通過譴責。

台中市教師會敢把譴責案發布在網站,刊登在會訊。

譴責案是臺中市教師會針對聶台璋校長的行為,

貴族、遊民一再說臺中市教師會譴責案內容有誤,

聶校長就是不去找臺中市教師會理論、對質、提出告訴?

如何不讓人懷疑?

聶台璋校長是否真的心虛?

當初的確未告知老師即搜索老師的私人物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6 上午 12:19:17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吳樂三表示,校長聶台璋未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為維護教師權益才通過譴責。

教師會譴責案為何不通知兩造出席說明?刮校長未告知,怎忘了以身作則"告知"當事人出席陳述的權益?

李老師當初主動要求和解?為何?和解後提告訴?何不直接提告而是先和解?

檔案不見為何無法復原?李老師時任教務主任,資訊組長不正是自己的組員?發生什麼事??組長多是主任的親信,不是嗎?

一般行政人員多會備份存檔,備份在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6 上午 11:51:41

校長協會:校長評鑑應入法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4/05 00:17 張舒涵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教育部公布未來10年的《教育報告書》,宣示推動中小學的教師評鑑。全國校長協會進一步提出應同步研議辦理校長評鑑,最好跟教師評鑑一併實施。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澄清校長評鑑權責歸屬地方政府,與教育部無關。

中小學教師評鑑引發議論紛紛,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認為校長也應納入評鑑。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建議,教育部可規畫校長換證制度,校長若達到一定進修時數得換證;計畫管理、領導溝通、危機處理、弱勢關懷等優質核心能力納入評鑑範圍,啟動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提升教育品質。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表示,當前不少學校的校長領導能力有待加強,若能擬定有效的校長評鑑制度,為教育品質把關,他相當贊同。

楊昌鈺解釋,校長須通過徵選、儲訓合格,透過遴選成為候用校長,得「過關斬將」才能任職。

依照《國民教育法》第9-3條,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性質屬《地方制度法》,也就是自治事項,評鑑校長適任與否是屬地方權責。

不過,若校長不適任,依照《國民教育法》,會衡量讓校長退守擔任教師,不得連任。楊昌鈺認為,「校長換證制度」是為了取得認證肯定,現前《國民教育法》中早有同樣屬性的規範,至於是否能落實,還得就地方教育局處的執行效率論定。校長評鑑能否和中小學教師評鑑一併入法,有待商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6 下午 04:23:29

真的讓人覺得很奇怪:

學校檔案有什麼秘密嗎?檔案被刪不是再上傳就可以?怎麼需要提告呢?

我從沒聽說學校檔案有如此嚴重,也從沒聽說有校長提告自己的主任?太奇怪!

倘如是,那麼,現在當行政的人豈不是很危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7 上午 11:23:53

15李子似乎搞不清楚,

網友關注的是聶台璋校長當初到底有沒有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

這是粉簡單的因為......所以......
台中市教師會就是因為聶台璋校長當初的確沒有通知被搜查老師到場,
所以敢譴責敢刮聶台璋校長未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
可是被譴責的聶台璋校長,

就是不敢向臺中市教師會要求讓兩造對質!

就是不敢向臺中市教師會提出侵權告訴!

敢霸凌老師?敢搜查老師?不敢和臺中市教師會理論、對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7 下午 02:35:57

樓15所提「檔案不見為何無法復原?李老師時任教務主任,資訊組長不正是自己的組員?發生什麼事??組長多是主任的親信,不是嗎?一般行政多會備份存檔,備份在哪?

 

針對「發生什麼事??」提供想法 

聽說:李老師當時任教務主任時的   「 資訊組長」,   後來就變成 「主任」了, 各位同業可以去查一查 是否真的。

             或許那是   「 當時為何檔案不見無法復原?也許就此算有備份存檔,也不知備份在哪? 」   的原因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7 下午 05:44:59

本主題在討論

聶台璋校長未【告知】當事人老師,未給當事人老師【陳述意見】,未【公正】通知當事人老師到場,未對當事人老師【說明理由】,逕行帶隊搜查(檢視)老師箱子物品,涉嫌侵權。

台中市教師會有明確事證,為維護教師權益,

才會通過譴責聶台璋校長未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

您樓15應針對主題發表高見,別讓人看穿您故意在模糊討論焦點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7 下午 09:01:00

樓15所提「檔案不見為何無法復原?李老師時任教務主任,資訊組長不正是自己的組員?發生什麼事??組長多是主任的親信,不是嗎?一般行政多會備份存檔,備份在哪?  

針對「發生什麼事??」提供想法 

聽說:李老師當時任教務主任時的「 資訊組長」, 後來就變成 「主任」了, 各位同業可以去查一查 是否真的。

            或許那是「 當時為何檔案不見無法復原?也許就此算有備份存檔,也不知備份在哪? 」   的原因喔!

 

看了以上的想法,依分析推理,有可能這也是焦點喔!樓上「模糊焦點」之說未必正確,說不定有不為外人所知的內幕?那位「資訊組長」變成「教務主任」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7 下午 09:32:05

判決書載的清楚明白.

未通知&搜查&私人物品&侵權&

皆是;無稽之談!

豈有不以判決書為憑!

而採信教師會及傳媒報導之理!

為抹黑打擊,選擇信的相信嗎!?

還學人家談甚麼民主法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7 下午 10:36:33

遊民先生:

就算「資訊組長」變成「教務主任」?又如何?

就算有不為外人所知的內幕?又如何?

聶台璋校長未告知李孝敏即搜索李的私人物品。

是地球上經過100億年也不會改變的事實。

台中市教師會秉持正義,

光明正大開會決議譴責,又刊登公布譴責案。

譴責案可是白紙黑字,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證明台中市教師會敢做敢當,為「有稽」之譴責。

遊民為何遲遲不公布判決書?

難道貴族實深知聶台璋校長未依法行政?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7 下午 11:50:13

<DIV align=center>

【社論】

</DIV>

 

<DIV align=center>

桃園航站控制中心的「機場變酒家」事件,令社會大眾瞠目結舌,而據說尚只是「弊案滾雪球」的開端。從表象看,這是機場管理的問題;但抽絲剝繭,看事件發展的荒唐地步,立委揭弊過程中的官員回應態度,以及至今的官方處理方向,問題深層就是「官官相護」四個字!

桃園機場受旅客抱怨已不知多少年,直到近來攸關安全和紀律的重大違失連串爆發,才證明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個職掌如此重要的機關,從小處的螺絲鬆動,惡化成今天的千瘡百孔,絕非一二害群之馬的「能耐」就可造成。果然,事發之後,各種不可思議的情節一一揭露:據報導,政風室早就接獲檢舉,卻置若罔聞,顯然是「吃案」;交通部風聞弊端,民航局回報「查無此事」,反而還說要查洩密;至於民航局長李龍文以「健康因素」請辭,如果因此就為這個案子「止血」,則真正必須負責、有待懲處的對象,不是反而成了漏網之魚?

可怕的不是「一粒老鼠屎」,可怕的是上下沆瀣一氣。可怕的不是弊案,可怕的是明知有弊案,卻還是沒決心、沒辦法清除!老百姓熟知「官官相護」這句話,正可見官官相護現象之淵遠流長。從古早開始,民眾在官僚體系受弊案所害,若為爭公道挺身而出,多的是「檢舉人變被害人」的下場,就是官官相護所致所以聰明人相囑「民不與官鬥」。而民主法治雖然設下種種訴冤訴願、內部檢查的機制,台灣的行政法院還一度被叫做「行政院的法院」;但審視這次機場事件,卻連政風室也陷入暴風中心。可見官僚體制內不公正現象之「頑固」,讓規矩做事的公務員同僚、讓受公權力箝制的平民百姓,是多麼無奈。

官官相護之下,往往是惡人得逞,好人受挫,正常的規則不能運作,久而久之,就是風氣敗壞,難怪整個體系沉淪到被罵成「爛到骨子裡」。尤其公務員手裡握有行政裁量甚至執行司法的公權力,一旦濫權或失職,如果還要官官相護,自是為害更深。如,最近爆出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一則違紀案,以查賄為由非法調閱私人嫌隙者的通聯紀錄。這在任何法治社會,都不是輕鬆的情節,令美國總統尼克森下台的水門案也不過就是違法竊聽的事件。但據報導,高檢署最初只打算以「飭令注意」處理,直到引起法務部同仁不滿和檢審委員反對,才改以申誡處分。

這則新聞不算轟動,但網路上網友反應之激烈,潮水一般的數百則留言痛罵「只知嚴辦手無寸鐵的老百姓」、「官官相護的腐敗政府」、「檢察官濫權是人民的災難」、「司法改革還有明天嗎」…… ,群情激憤的程度,法務部如果還是看不見聽不見,那真是坐實了「官官相護」的指責了!

台灣的公務員本來都有學歷和高普考的「身家保證」,初入公門都是白紙一張;日後如果慢慢累積出顢頇、怠惰的整體形象,甚至某些特定單位被認為違法濫權成了「通例」,那絕不會是一二人行為偏差的問題,而是整體風氣所致。官官相護成了惡人的保護傘,也讓多半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很洩氣,醬缸文化由此而來。也難怪在台灣,行政效率、司法公正度等等公部門的因素,永遠是拖累國家競爭力的首要原因,且成了製造民怨的溫床。

考試院正積極推動公務人員的考績法修正,卻受到很大的阻力。從機場事件看來,上班時在公務場地摟著女人喝酒作樂的醜行,能不嚴厲懲處、積極淘汰嗎?但反過來看,只要官官相護的情況存在一天,這種行徑惡劣的公務員,就可能是受到上級考績「保護」的對象,也難怪有人對考績制「擇優汰劣」的功能不抱信心。官官相護是侵蝕公務體系靈魂的最大殺手,行政革新務必從這裡開始做起!

 2010-07-11 / 聯合報 /A2  / 焦點】

 

校長是有公權力的,又有官官相護之保護傘,對弱勢老師而言,怎麼可能有公平正義?或許教師會和媒體還比較可信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8 上午 08:49:15

校長帶隊去,就是沒有提到通知當事人,搜查改個名為「尋找」,把「私人物品」說成「大多」是「教學資料」,判決書真的是事實嗎?能以判決書為憑嗎?

各位你聽過學校教學組上傳的「檔案分享區資料被刪」,教務主任和教學組長變成自己學校校長提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罪嫌?這不是很諷刺嗎?

何況,學校檔案理應由資訊組長管理,被刪了,不是資訊組長恢復原檔案就好,或找原上傳者再上傳就可,甚至原上傳者應該要求負責保管檔案的資訊組長恢復才對,怎不恢復而用提告自己校內教務主任和教學組長?這不是很奇怪嗎?

而且是「分享區」顧名思義是分享用,和「移交」有何關連?就算有罪也是「資訊組長」吧?怎會是教務主任和教學組長?這不是很奇怪嗎?

再說,要「尋找遺失電子檔案」,怎不是由電腦尋找?怎不找資訊組長協助?怎不找當事人再上傳?怎會「會同一群人」去「一堆資料中尋找」?這不是很不合常理嗎?

又聽說該「資訊組長」後來變成「主任」了?倘若是真的,這是不是更奇怪了?

真正被抹黑打擊可能是弱勢的老師吧,怪不得寧可採信教師會及傳媒報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8 下午 08:58:25

一、     李孝敏老師屢次興訟已近三年,樂告不疲,檢察官及法官判不起訴及法院駁回十餘次,國法天理在這裡,看清楚!校長有沒違法不是自己說了算!

退休教師李孝敏告訴聶台璋校長案件審理一覽表(刑事5件、民事1)

案件

被告

案號

結果

後續

結果

後續

結果

後續

結果

妨害名譽

校長聶台璋

97年度偵字第20622

不起訴

98年度偵續字第130(李孝敏聲請再議)

不起訴

98年度偵續一字第46(李孝敏聲請再議)

不起訴

99年度偵續-二字第12(李孝敏聲請再議)

不起訴

妨害名譽

校長聶台璋

97年度偵字第22724

不起訴

98年度偵續字第313(李孝敏聲請再議)

不起訴

99年度上聲議字第256(李孝敏聲請再議)

駁回

 

 

偽造文書

校長聶台璋

人事主任余○正

98年偵字第17980

不起訴

98年度上聲議字第1769(李孝敏聲請再議)

駁回

 

 

 

 

妨害自由

校長聶台璋

教務主任吳○達

教學組長何○宜

99年偵字第12514

不起訴

99年度偵續字第293(李孝敏聲請再議)

不起訴

 

 

 

 

妨害名譽

校長聶台璋

 

99年偵字第27710

不起訴

 

 

 

 

 

 

國家賠償之訴

和平國小暨聶台璋校長、教務主任吳達、人事主任余正、教學組長何宜、設備組長許利、教師會理事林蓉、監事林皇等7人。

98年國字第17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98年上國字第7(李孝敏上訴高院)

審理中

 

 

 

 

 

 

 

 

 

 

 

 

 

 

 

 

 

 

 

 

 

 

 

 

 

 

 

 

 

 

 

 

 

 

 

 

 

 

 

 

 

 

 

 

 

 

二、     從校內晨會、家長會、教育局、監察院一路告之不疲,全軍覆沒。再上法院又失利,現在有人匿名幫忙跑來桃園貼文,不錯啊!因為這裡沒人知道底細,一面之詞、斷章取義隨你隻手塗抹嘛!

三、     唯一夸夸其詞的所謂台中教師會譴責文怎麼來的?當時教師會總事正是李孝敏老師之妻!在理監事會議提譴責沒過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近12點,人已漸星散,突提臨時動議,在人數不足法定時,未讓聶校長有陳述機會,完全無程序正義情形下,以少數人通過的決議,豈不可議?有何代表性?全台中市有幾個學校?幾個會員代表?通過票數是多少?沒人有點腦筋覺得奇怪?

四、                既然要貼蘋果日報為什麼只敢貼一小塊?因為──最後的律師分析表說:「聶校長不夠成該罪;李XX可涉及違法」去找2008.06.17的報紙看啊!

五、     那些執意指名攻擊者,請問姓名何以怯於示人?版規怎麼說的?想必是自知所言無法攤在陽光下,也就不值一哂、無須回應了!

六、     發言者想必多在教育圈或關心教育,有些語詞不是教育人應該用的吧?「師者父母心」,為師為長,會期待自己的學生、孩子用這些言辭去討論事情、指名罵人嗎?若否,那這些實踐出來的身教是什麼?或為人言行不一根本無所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8 下午 10:00:09

對上文三之說明:

第二、三句應為「當時教師會總事正是李孝敏老師之妻!「有人」先在理監事會議提譴責沒過關,」

加以上兩字補充,以免文字連讀誤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9 下午 10:52:41

一、從判決書上看到

1.96年8月6日聶校長發現學校網站檔案分享區有資料被刪。

2.第2天→8月7日聶校長馬上免除兼行政職、  限2人當天立即將私人物品搬離輔導室、下午就提告李師2人妨害電腦使用罪。

3.第5天→8月10日聶校長未通知當事人率人去搜查李師2人物品。

4.96年8月29日指示余主任逐箱檢查強留3箱

二、再看樓上所述〈第二點〉:

從校內晨會、家長會、教育局、監察院一路告之不疲,全軍覆沒。再上法院又失利,現在有人匿名幫忙跑來桃園貼文,不錯啊!因為這裡沒人知道底細,一面之詞、斷章取義隨你隻手塗抹嘛!

三、如果兩段話所言都是事實的話,那麼,可清楚看到:

       聶校長第2天就撤職並提告

       李老師從校內晨會、家長會、教育局、監察院一路...全軍覆沒。再上法院又失利...。

四、聶校長→「第2天」提告;李老師→「第2年」提告

       如此看來,聶校長比較「好訟」;李老師倒變成「不好訟」了。

五、很好奇的是:

      一個退休老師為何不好好過日子,要花大筆錢、花大把時間、花大把力氣去告聶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6 下午 09:25:25

不適任的老師、校長 議員:揪出來

2011/04/15

【聯合報記者游文寶/桃園報導】

桃園縣不適任老師及校長,昨天成為議員質詢焦點,包括劉茂群、黃婉如等人都要求把不適任的老師及校長揪出來。

劉茂群指出,龍潭鄉某國小有老師對學生施壓,甚至恐嚇學生「我告死你、我打死你」情緒性字眼,他希望教育局處理,「既然不適任,就不應再讓這些教師或校長做下去」。同時要教導學生如何自保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儘快公布這項自救訊息,代局長吳林輝同意,在3天內,教育局網站就會公布這些內容。

詹江村也揭發某私立高中一名老師,以打胸膛等方式處罰學生,他秀出學生以手機偷拍影片,隱約聽到「碰」的一聲,他說,這名老師只因學生未交作業,臉頰就被捏得瘀青。吳林輝說,教育部規定不能體罰,任何老師只要有體罰行為,就要接受處分。

黃婉如指出,大溪地區有校長霸凌老師,讓老師都快崩潰,她要求把不適任校長揪出來,為長期被霸凌的老師作心理輔導。

張肇良也說,龍潭鄉某國小,學生人數原本有300人,現在只剩下100人,原因就是有不適任老師,這名老師行為乖張,家長受不了,紛紛將孩子轉學,他要求教育局儘速處理,讓不適任老師趕快退休。吳林輝說,已將這名老師調整職務,以行政工作為主,並隨時追蹤列管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6 下午 09:33:24

桃園老師對首屆教師公會彭理事長的期許

重點還是在

除了以工會的力量與政府協商教師相關權利義務外

請務必   務必  要能保障教師權益  因為被校長惡搞惡整的例子太多了

我想安穩快樂的教書生活 

才是多數會員希望獲得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8 上午 09:33:38

請務必務必要能保障教師權益 

安穩快樂的教書生活最重要了

其他再說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9 下午 07:15:12

行政權力過大,若有校長濫用,實在太可怕

建議教師工會,應聘專門之法律顧問,

以研究並商議合理之法律行為,莫使校園成政治獨裁之反教育場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9 下午 08:14:47

若有校長濫用過大的行政權力,實在太可怕→這件校園內教師物品,遭校長不通知該教師便帶隊搜查事件,便是一例。

因此  沒錯  要建議教師工會,應聘專門之法律顧問,以研究並商議合理之法律行為,莫使校園成政治獨裁之反教育場所   讓老師可以安心快樂的教學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5 上午 09:53:45

疑惑?

1.為何學校內教務主任與教學組長為有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

2.奇怪學校內移交有那麼嚴重嗎?

各校主任組長是怎麼移交的?

更奇怪尋找電子檔案怎會去箱子裡找?

怎麼不找當事人?怎麼不是找資訊組長回復?

陳冠希相片曝光事件不是幾個月後才因電腦資料回復才發生的嗎?

3.奇怪既是在箱子裡怎知是否為公務?到底有無找到遺失檔案?

4.疑惑?疑惑?真疑惑?該不會連法院都官官相護吧?

5.老師和校長好像很不對等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0 下午 07:57:27

<DIV style="WIDTH: 1280px; OVERFLOW: auto">

別怕煩,更別姑息養奸!

對付不公不義的校園迫害,要蒐證....

除了走行政程序外,並提起民、刑事訴訟,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讓亂搞的加害人,得到懲罰。

陳老師加油!

 

其他受迫害的老師们 也要加油

</DIV>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3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