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9.12.29-有關推派桃園縣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事宜,復如說明...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7180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蘇俊叡、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75號 附件:ㄧ、桃園縣政府 二、桃園縣教師會 三、桃園縣政府 四、桃園縣教師會 五、教育部 六、桃園縣教師會 主旨:有關推派桃園縣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師組織 代表」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復貴府 二、依 貴府 說明六中:「…為維本縣教師權益並符法令明定…第七屆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之『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業遴聘 貴會4 名代表擔任…」已有明確名額,唯本會於 八縣教師字第081號函(附件二)所推之四名代表,遭 貴府逕自 變更,詳如 貴府 件三)。此舉明顯已有違誠信及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為使行政 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 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和第 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 正當合理之信賴。」故本會於 第153號函(附件四)重申應遵循法治並確認本會推派代表名 額。 三、再則教育部於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各類代表數疑義案(附件五)中之說明四亦 已然揭示:「…縣(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為縣(市)政府 依法組成之內部組織,爰賦予『機關首長遴聘』申評會委員之 權責。立法設計原意,係由教師組織推薦申評委員人選若干人 為其組織派出之代表;並由機關首長從中遴聘,以期發揮相互 尊重之精神,共創教育之共榮發展。」相信 貴府必然也與本會 同樣期盼「共創教育的共榮發展」。 四、本會於 明申評會之委員代表數額,自第一屆至第五屆均推派7名;第 六屆在未蒙知會的狀況下,減為4名,經本會重行推派代表, 竟遭 貴府自行更換委員,最終本會僅剩3名代表;第七屆的推 派亦如同第六屆情形,實令本會無法苟同。第八屆的委員推派, 祈允本會所懇請貴府秉尊重及信賴原則,正視本會的訴求,切 勿重蹈覆轍。 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在即,為免延宕該委員會之 開議如第七屆,本會仍請 貴府明示第八屆本會代表的額數,本 會將立即函送本會所推派名單,以維教師的權益,並與 貴府攜 手戮力。 六、如若 貴府仍未指明本會代表額數,則本會將依 貴府98年 名委員為本會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代表,敬請 貴府 秉持相互尊重的精神惠予聘任,期以此善意作為能與本會建立 長久互信的基礎,並使本縣教師申訴評議之進行不致延宕,以 共謀本縣教育之福祉。 七、有關本會推派第八屆本會代表的額數,是否依據說明六或有變 更,仍請 貴府明確回復本會,以利本會憑辦。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發函-175附件4.doc 發函-175附件5.doc 發函-175附件6.doc 發函-175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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