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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6/18 下午 08:01:51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府教學字第一五三七五六號函公布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府教學字第0920117355號函公布全文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條。
二、聘任、介聘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參加主任甄選或儲訓合格者,由本府教育局列冊,供校長遴聘之。

(二)主任經校長聘任,聘任日期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任期一年,期滿自動解職。

(三)主任不再續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兩個月以書面或口頭相互告知。
(四)新任校長到任前,教務(教導)、訓導、總務、輔導、補校等處室主任及分校主任必須先行向原任 

校長提出辭呈,再由新任校長決定是否續聘或另覓合適人選。
(五)
教師擬介聘他校擔任主任時,須經雙方學校同意。
(六)學校介聘他校教師擔任主任時,如該校參加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組織,則必須先向聯服會報備。
(七)
教師經主任介聘作業調動,得保留原任學校積分。
(八)
候用主任無合適人選時,校長得敘明理由,由校內另覓人選代理,並報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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