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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導師費的相關規定要去哪查?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6359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25 下午 04:38:23

我們學校的導師費,如果你請產假.產前假.婚假什麼假都一樣(除了喪假)都要把導師費拿出來給代導師。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相關的規定要去哪查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25 下午 08:56:34

教育部96年1月8日台人(三)字第0950194474函:「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請差假期間,僅限喪假期間得免於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29 上午 11:30:19

依據教育部96.6.14部授教中()字第0960574145號主旨說明各校經監察院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抽查94年、95年度財務收支及95年決算,核有未核實發給導師費情事案。茲將有關導師費發給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1、臺灣省政府63.12.9府教人字第128101號函規定:『中小學導師應發給實際擔任導師者為準。如教師兼導師請假或奉調受訓及公差期間,其導師職務經另請他人代理者,該項導師費應由代理導師人員具領,惟代理導師人員已領有導師費者,則不得重領或兼領。』

 

2、行政院73.1.1973人政肆01941號函(省公報73年春52期)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

 

3、教育部78.6.1778人字第28672號函,略以『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扣發,在連續代理期間內,其星期日、假日仍應發給。』故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

 

4、教育部82.3.11台八二訓字第13160號函(省公報82年夏2期)『各級學校教師兼任導師,其8月份導師費因暑假期間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

 

5、教育部82.8.582044064號書函(省公報82年秋56)釋例:『喪假之給予,依規定最長為20天,且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於停發。』

 

6、省公報85年春28期『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工作之日為支領導師費考量之依據。所謂「新任」同時適用於「新分發之教師」及「新任導師」;而「調任」則包括「省市請調」、「本縣縣內調校」、「單調」等各種調任情形。』

 

7、教育部87.6.15.(八九)()字第89060692號書函(75507525)略以,『公立學校校長因任期調動或基於業務需要調動,原已領之導師費得繼續發給。』

 

8、教育部89.7.389人三字第89060520號書函說明『導師費係屬職務性質給與,即以發給實際擔任導師工作之教師為限,教師請假既未負導師之責,自不得支領導師費,除喪假係家人遭逢變故,其情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得從寬支領。』

 

9、教育部89.9.15(八九)()字第89087811號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89.2.27教中()字第89562289號書函關於導師,請假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代理導師鐘點費如何發給函釋規定辦理。『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折扣發給。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一星期四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鐘點不及一小時者不計。』

 

10、教育部93.8.31日台人()字第0930063909號函之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即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

 

11、教育部94.7.27台訓()字第0940090092B號函:『各校導師費之發給,應以具有輔導學生事實為前提,非屬導師個人津貼。』

 

12、教育部96.1.8台人()字第0950194474號函略以,【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請差假期間,得否發給導師費疑義乙案,查本部8285(82)訓字第044064號函規定略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予停發。』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上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

 

13、依上述規定導師請假(喪假除外),請假期間即不得支領,應改發給職務代理人,且不得重複支領(即導師本身已領有一份導師費如再代理其他導師職務不得再支被代理人之導師費,請假期間之導師費應收回繳庫)

 

14、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者若請假一天以上,宜儘可能請無兼職之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職務,如此才能依規定執行扣繳及發放事宜以維護教師支領導師費之權益。

 

15、暑假期間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導師費。關於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

 

16、兼任畢業班導師者其7月份之導師費發放方式,監察院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有不同之看法,而目前以學務處立場認為:「導師兼職聘書約定兼職時間至731止,而學生雖已於六月底畢業,惟暑假期間仍有部分學生返校尋求升學或就業相關諮詢與協助,導師仍對其負有追蹤輔導之責,理應發給導師費至七月底。」又依台灣省教育廳77.12.21七七教四字第11655號函(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人事法規彙編):『國中教師擔任畢業班導師得比照國民小學教師擔任六年級級任教師,其七月份導師費應予照發。』可供參考。因本案涉全國高中職共同性事項,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有具體規定後再依來函規定辦理。

 

17、兼任新生班導師者其8月份之導師費發放方式,監察院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亦有不同之看法,而目前以學務處立場認為:「導師兼職聘書約定兼職時間於81起,新生名冊雖到9月初經註冊後才確定,唯暑假期間8月份開始各學制依多元入學方式入學之新生已陸續辦理報到編班、參加新生始業輔導、新生課業輔導等活動,這些活動皆需新生班導師投入與參與,其導師費應自8月開始發放。」因本案亦涉全國高中職共同性之事項,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有具體規定後依來函規定辦理。

 

18、有關教師兼任導師帶領班級學生參加畢業旅行或宿營活動期間,其導師費發放方式問題,因上級主管機關並無明文規定如何處理。台北市教人字第09631949400號函:『學校實施畢業旅行或宿營活動,導師基於教學及輔導之義務,隨團參加,因須自付團費,並以出差旅費報支,導致有差假紀錄,致使活動期間,依規定扣除導師費;惟校外教學係屬教學之一環,導師隨隊實際確從事導師之職,扣除其導師費似不合理,爰如有符合上開情事者,得免扣除導師費。』可供參考。

 

19、導師如係帶全班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有差假紀錄者),因仍實際擔任導師職務,故不扣發導師費。但如導師僅帶部份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有差假紀錄者),因導師職務仍需由他人代理,故導師費由代理人支領。

 

20、教育部94.9.7臺中()字第 0940122572 號函:「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中第33條規定:「實習學生之各項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1)獨任交通導護。(2)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3)代理導師職務。(4)兼任與實習無關之工作。」。

 

21、因此,請校特別留意以上規定

 

22、教育部78.06.17(78)人字第28672號函釋:「......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折扣發給,在連續代理期間,其星期日、假日仍予發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29 下午 02:56:02

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一星期四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鐘點不及一小時者不計。』

如果代了很多天  但是分很散 政府就有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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