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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4 下午 05:06:51

學校國三班學生整學期沒上藝能科

若僅畢業考有考試成績

可有違法    違反那一條

校長.教務主任.任課可有罪    何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4 下午 05:38:01

偽造文書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4 下午 06:23:20

學校國三班學生整學期沒上藝能科?

這藝能科是教務主任上還是校長上?

如果是教務主任或校長上,沒上課而有成績,

那校長、教務主任當然會有問題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4 下午 10:40:39

我學校藝能科教務主任拿去上國文

沒上藝能科課但有段考有成績沒有違造文書

校長也認為不犯法 

當然合法

我也認為合法何錯之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5 下午 04:31:30

 

為了落實國中藝能課正常教學,避免發生借課考試、上主要科目的情況不斷發生,教育部函頒「加強國中藝能活動課程教學視導要點」,並將於7月27、28日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中安排簽署活動,共同宣誓貫徹藝能課程教學正常化的決心。未來教育部將請各縣市加強視導,並已研議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將此項列為校長考核項目,若有違反教學正常化之政策,校長的考績將不得列甲等。

由於升學競爭激烈造成部分國中藝能課未正常教學,教育部經廣泛諮詢後函頒該項要點,要求縣市自即日起加強學校課程計畫審查、督學視導、國教輔導團諮詢服務、師資狀況管控,將學校辦理情形列入校長考核等多項措施。

除將透過統合視導考核各縣市辦理情形外,每年將不定期選取20所以上國中安排學者專家實地訪視,並研議修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增訂違反教學正常化政策經查屬實者考績不得考列甲等的規定。

教育部表示,依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除應備查學校課程計畫外,並應督導學校依計畫進行教學工作,教育部以此為依據,函頒該要點,希望強化課程教學視導功能,落實國中藝能及活動課程(包括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的正常化教學,達成學生五育均衡、身心健全發展的課程目標。教育部還要求各縣市應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設置聯絡窗口,於各縣市(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做為宣導推廣、落實推動的依據。

教育部強調,依照規劃各縣市除應加強課程計畫審查,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查、限期改正外,還要請督學將學校課程計畫實施情形納入平時到校視導重點,瞭解各年級、各學習領域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是否均依縣市備查課程計畫安排,不得有任意刪減課程的情形,以及是否依教師專長排課,持有相關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安排擔任該課程之教學與活動,甚至還希望能更進一步,訪視瞭解學校是否能制定有效策略(如:定時、不定時巡堂、教學日誌、與學生有約或家長座談會…等),並視需要進行教學觀察或訪談。

教育部指出,藝能專長師資充足與否,也是國中藝能課程能否落實正常教學的關鍵,針對偏遠或小型學校藝能專長師資不足問題,教育部將配合台灣有品計畫--藝術扎根方案的推動,補助引進藝術家或藝術團體進駐協助,並推動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國中、小增加專長教師方案,未來將持續積極推動課程配套措施,建立常態性共聘或巡迴教師制度來輔導縣市解決師資問題;各縣市政府需配合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對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二十節以上),應加強其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專長師資;各國中則應對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也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進修機會,優先推薦其參與該科目進修活動。
加強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視導實施要點

98年6月8日台國(二)字第0980078347C號令訂定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除應備查學校課程計畫外,並應督導學校依計畫進行教學工作。

二、目的:強化課程與教學視導功能,落實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藝能及活動學習領域課程與教學,達成學生五育均衡、身心健全發展之目標。

三、課程領域:本要點實施範疇包括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四、本部持續積極推動課程配套措施,建立常態性共聘或巡迴教師制度,輔導縣市解決偏遠或小型學校師資問題,並透過年度定期統合視導,暸解各縣市辦理情形,必要時不定期到校訪視,促進課程綱要精神與內涵之落實。

五、各縣市應加強辦理事項

(一)學校課程計畫備查:落實課程計畫審查,未符規定者,不予備查,限期改正。

(二)督學視導:將學校課程計畫實施情形,納入視導重點,包括:

1.依課程計畫排課情形:各年級、各學習領域課程每週學習節數,均依縣市備查課程計畫安排,不得任意刪減課程。

2.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持有相關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安排擔任該課程之教學與活動。

3.課程計畫落實情形:訪視瞭解學校是否能制定有效策略(如:定時、不定時巡堂、教學日誌、與學生有約或家長座談會…等),積極掌握課程之教學與活動現況,隨時進行改善,並視需要進行教學觀察或訪談。

4.其他課程與教學實施情形。

(三)國民教育輔導團諮詢服務:落實到校輔導提供諮詢;由教育局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有關科室主管並應列席會議,俾便整合縣市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四)師資狀況控管:

1.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教師專長排課情形。

2.對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二十節(含)以上),加強其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專長師資。

六、各國中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進修機會,並優先推薦其參與該科目進修活動。

七、各縣市應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設置聯絡窗口,於各縣市(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做為宣導推廣、落實推動之依據。

八、各縣市辦理情形,自九十八年起列入本部對地方教育統合視導項目,不定期到校訪視結果提供統合視導參酌;其視導結果做為本部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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