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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4/29 下午 10:26:19

因為面臨超額,所以今天向人事借閱前幾年在校務會議通過的超額辦法。

結果......人事說:當時校務會議通過的版本未送縣府核備.....所以不算數

天啊!天底下真有這樣的事嗎?

到底人事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可否請線上的教育先進們提供您的高見

感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4/30 上午 12:14:19

既然是經過校務會議通過的超額辦法,便具有法律效益,理當全校遵守之,除非條文違法或會議不合法.沒送縣府核備,是貴校人事的業務過失, 竟然用此藉口阻礙合法的權力行使,建議您應該據理力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4/30 下午 05:42:23

請向縣政府政風單位 舉發貴校不省人事之事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1 上午 10:09:55

建議跟人事的談話記錄

重新發問

錄音採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29 上午 08:03:41

超額辦法還是像北縣一樣由縣府統一訂定才符合教師法規定,唯主任不列入超額是不對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29 上午 10:53:22

不知道有沒有哪間國小  在非自願超額積分相同時  男老師先被超走的

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超額辦法失效 卻不自知

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適用對象)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30 下午 11:44:18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六、 超額教師得以依全縣出缺學校填具志願並以積分高低辦理介聘。志願相同且積分相同
者,按性別(女性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日期(年長優先)及抽籤方式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31 下午 05:42:40

縣政府大概以為老師都不懂法律吧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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