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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0/4/6 下午 12:32:05

【2008/2/2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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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新聞稿


抗議桃園縣政府違背誠信與程序
逕行公告「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
官官相護、圖利互惠,將引發校園內「茶壺裡的風暴」

 

請問:一部超載的公車,到底誰應該先下車(改搭另一部公車)?

 

因為少子化的原因,2008年桃園縣國小將減136班,約產生204個超額老師,勢必引發許多超額學校「茶壺裡的風暴」。

桃園縣政府枉顧民意與程序,逕行公佈其訂定之「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條文間充斥「官官相護、圖利互惠」,本會表達嚴正抗議!

 

●枉顧程序正義──請問教育處長張明文:
*您為什麼不敢召開公聽會,廣納建言?

95.11.7桃園縣教育局第一次端出超額提報辦法草案,卻始料未及的捅出馬蜂窩,引起基層老師的恐慌,請各校討論回意見,卻沒有下文。

96.12.6桃園縣教育局第二次端出超額提報辦法草案,觀看教育局一年後再提出來的草案與前一年的比較,幾乎是換湯不換藥,仍然請各校提供意見,照樣石沉大海。

97.1.11教育局捨棄「召開公聽會」、「與本會協商後訂定」的處理方式,偷偷摸摸找了32所學校校長討論這個草案。

難怪公佈的版本是充滿校長的思維、方便校長打擊異己的提報超額辦法!

 

●枉顧誠信──請問教育處長張明文:

*您為什麼不敢與縣教師會協商?

95.11.17本會要求教育局應針對國小教師超額提報要點與本會進行協商,以確實保障本縣國民小學教師之基本工作權益。

95.11.22「桃園縣95年度教育發展諮詢會議」,教育局副局長廖家春承諾超額辦法最後定案時一定會找桃園縣教師會一起開會討論才定案。

96.12.17本會要求桃園縣政府應按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並與本會協商後訂定。

 

看來,「誠信」與「尊重」不是被教育處長張明文視為糞土,就是懂得「誠信」與「尊重」的人已經離開教育處了!

 

●枉顧實質正義------教育處長說不出口的真相:官官相護、圖利互惠的共犯結構

    主任,憑什麼免超額?
主任不列入超額於法不符,行政機關將主任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就超額教師來說,學校主任若在當年度應被超額而未被超額,致使該超額教師超額排序遭致影響,則得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提起訴願;利害關係人也得提起訴願(第18條);2人以上也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如主任不列入超額而改變超額排序)之行政處分,共同提出訴願(第21條)。
又如果「
學校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學校行政之延續。」成立,同理,我們可以照樣造句:
◎學校教師兼導師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導師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學生適應、學校教學之延續。
◎學校專任教師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專任教師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學校教學、學生適應、課程安排之延續。

    超額教師VS不適任教師or優良教師?
超額教師的提報,不應是一套教師優劣的比較,若採計「經歷」、「獎懲」、「進修」的記分方式,將衍生更多爭議;舉例來說,若自願超額的人數多,一般由積分高者出線,也就是積分優者提報參加超額介聘,相對來說留在原校積分不高的教師就不優了嗎?!又,如果屬於非自願超額,由積分低者提報參加超額介聘,積分低無形上就被貼了不優的標籤,請問哪個學校願意接受不優的教師?也難怪老是有學校疑神疑鬼的認為別的學校總是將不適任老師或不優的老師以超額的方式踢出來?!….這些爭議都將隨著「採計「經歷」、「獎懲」、「進修」的記分方式」而增加!

    學校或校長可以假藉「訂定特殊事項積分」以「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的名義留下特定的人?
將來『「有關係」超額就沒關係,「沒關係」超額就會有關係』以及紅包文化難保充斥校園!

 

結語:因少子化問題越來越嚴重,各校面臨超額的問題與爭議,將帶給第一線的老師極大的衝擊,校園生態的質變將令人憂心,呼籲各校制定超額辦法時,應合乎公平、正義的準則,使教師立於同一個基準上,避免分化行政與教學,更期待桃園縣政府能懸崖勒馬,按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並與本會協商訂定,未來桃園縣教師會將全力協助因超額提報作業而權益受損的教師。

 

◎◎◎◎◎◎◎◎◎◎◎聽聽大家怎說?◎◎◎◎◎◎◎◎◎◎◎◎

 

請問:一部超載的公車,到底誰應該先下車(改搭另一部公車)?

桃園縣教師會97.2.20

新聞聯絡人:彭如玉095246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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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府教創字第0970047397號函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為協助國民小學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及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之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減班、廢校、學校經營型態改變或調整教師員額編制等因素,以致學校教師員額超過編制標準之教師。

三、超額教師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

(二)超額教師之計算方式,係以現有教師員額減法定教師編制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扣除退休、辭職、資遣、遷調或其他異動人員)。

(三)學校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學校行政之延續。

四、各校自訂之「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應明定教師「自願參加」及「非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之順序及計算積分方法。惟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教師不得列入超額教師介聘名單。

(二)積分採計應含年資、經歷、考績、獎懲、進修,且每項積分不得少於總分百分之十;學校得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訂定特殊事項積分,惟不得逾總分百分之二十。

(三)前項積分標準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訂,並依本作業要點訂定適合各校情況之「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五、經縣內超額教師介聘後翌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或學校再提報超額教師時,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

六、學校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會同教務處審理,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審查積分無誤,校長核定超額教師名單後,應隨即通知該名教師。

七、學校有關超額作業之教師申訴事件,依教師法得向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八、本作業要點若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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