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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0/4/6 下午 12:30:06

【2008/3/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修訂公聽會發言紀錄

「一部超載的公車,到底誰應該先下車(改搭另一部公車)?」--聽聽大家怎說?

會議時間:中華民國9731日(六)下午一時三十分~四時三十分
會議地點:桃園縣勞工育樂中心
101教室(桃園市縣府路591)
主辦單位:桃園縣教師會
 

閻中傑(桃園縣議員):前幾年在處理校長任用辦法的處理方式是慎重,本要點如需要也可送到議會審議或由議會召開公聽會,確實教育處的條文有待商榷,而教育處未派人出席,本人表示遺憾和不解。

陳中誠(桃園縣基層家長促進會召集人):超額教師的產生是少子化問題的延伸,教育部訂定輔導管教辦法有沒有問問基層的家長意見,造成學校老師管教學生綁手綁腳;超額教室處理的辦法要問基層老師的意見及協商,找出合理的方式來處理。

朱鳳芝(桃園縣立法委員):桃園縣教師會在全國中算是相當積極的,對教師的權益只要是合理的,是勇敢對上抗爭的團體,本人相當感佩。
今天非常遺憾,為什麼教育處沒有派人來說明,應該廣泛收集不同意見,做出調整解決問題。

閻中傑(桃園縣議員):再次表達遺憾和憤怒,對於本案最重要的教育處,沒有派人說明,只發了說明單就走,會後本人也會行文或電話了解全案教育處的作法。
 
少子化是全世界的趨勢,但教育處要有做法來保障老師的工作權,以住院醫師例子說明「後進先出」確有其倫理性的考量,而主任免超額在部分工程或業務進行中的情形也確有必要。
議會可以來協商參與,憤怒不解教育處沒有派人來參與說明,把不同意見帶回參考了解。

黃秋田(桃園縣政府不適任審議小組律師):1教育法的區塊,這幾年慢慢受到重視,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ㄧ起開發出來,教育處在執行教師法第15條有關超額教師處理,勢必要有辦法來處理解決,訂定超額的要點,有一個統一的遊戲規則是必要的,但錯在沒有廣納大家的意見。
2、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條,依權責召開公聽會,所以是可召開可不召開,但教育處選擇把頭埋起來的駝鳥心態,就是無法廣納大家意見。
3、主任不列入超額部分,是否違背平等原則,當然是個強有力的立論基礎。
4、不適任教師不列入超額處理,是否要佔缺額也是可以討論的部份。
5
、要點中訂定績分方式又授權各校訂定不同配比,這可能造成各校衝突及計算方式差異。
6
、超額教師到新學校後,保障若干年免再超額的想法是好的,避免菜鳥老師年年流浪。
7
、要點中-超額教師員服務學校積分予併計,應改為予併計,才能保障超額老師權益。
8
、申訴部分的細節,仍有疑問漏洞與不完備處。

黃秋田(桃園縣政府不適任審議小組律師):本要點的定位按羅副理事長的說法是對的,教師會若說在法源上是否有所爭議,就必須將本要點定位在行政計畫,如果照我剛剛的見解定位在行政規則,那本案是沒得爭的,且有其行政效力。
聘任的職權在各校教評會,這樣定位在行政計畫比較妥當,為了要讓本要點改變,可能有兩種作法:
1、各個學校拒絕這個行政指導,一旦拒絕,才會產生這個行政指導不發生效力的結果。
2、請議員協助去變更這個法律,縣府在訂定本要點,應該是想統一處理方式,能夠統一在本人來看也是一個好處。
各位老師的需求是什麼?才是訂定法律的基礎,所以老師們應多表達意見。

閻中傑(桃園縣議員):超額老師絕不是不適任老師,但為什麼會越靠越近,因為這些超額老師勢必要下車,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果這個法律不好,那麼我們回到議會去修法處理,我們不要有超額老師,看看如何可以辦到來努力。
 
要點的修訂要經法律的程序,我們在議會提案,也請各方意見來整合版本。

陳中誠(桃園縣基層家長促進會召集人):教師會辦的會議,教育處都不太想來,而家長會長協會在縣府還有辦公室,公平性上有問題。
老師管教學生的問題,老師變得不敢加以管教,這樣學生還有前途嗎?
本實施要點上稱:「衣服合不合身,由各校自行決定,本府訂定本要點已盡力周延」,就是各校參考參考就好了嘛,各校自己訂定。

閻中傑(桃園縣議員):人民還是要守法,剛剛陳理事長講的部份就是教育處的盲點,各校不遵守也不違法,只要校務會議通過自行訂定辦法。

柯文賢(全國教師會副秘書長):桃園縣政府真的像在當皇帝一樣,應訂定的是超額介聘辦法,教師法15條規定,若找不到地方去,最後是資遣,所以應訂定資遣法。

黃秋田(桃園縣政府不適任審議小組律師):若改為超額介聘辦法,可能定位就在「行政規則」,介聘是政府的工作,而超額提報權責在各校教評會。
權利是爭取出來的,沒有爭取就沒有權利。
教師會應將本要點定位在「行政指導」,較有利各校處理。
萬一因此權益受損有三級機關可申訴或訴願、行政訴訟。
關於申訴的被告人,學校可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機關,也可看公文書的機關來認定,學校教評會成為被告的機會不大,如果不知道要告誰或告錯了,法律機關會自動找到被告人。

黃秋田(桃園縣政府不適任審議小組律師):超額資遣沒有違憲的問題,只有合法或非法的問題,是否依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

發言單

 

編號

服務單位

發言人姓名

1

福安國小

游家翔

發言內容簡   

本人主張〝主任〞不應被保障、免超額

一、教師法明定〝主任由教師兼任〞

二、校務發展應由全體老師共同推展,不應有階級高低之分

因此,主任不應享有特殊待遇

  

編號

服務單位

發言人姓名

2

文山國小

陳秋芬

發言內容簡   

1.      超額教師的問題並非各校的問題,是全縣及全國性的問題。建議向中央陳情,讓退休管道暢通,以減緩超額的問題,並利於新血輸活教育界。

2.      桃園縣面臨嚴重超額教師的問題,可否學習台北縣或其他縣市的做法,降低班級人數提高教師員額編製,以控制解決超額問題。

3.      希望桃園縣政府召開公聽會後,綜合多數意見並與縣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一套公平合理的提報超額教師要點。

發言內容簡   

1.      縣政府所頒布超額教師作業要點,是否有法源依據?其約束力為何?

2.      縣政府所頒布超額教師作業要點中,以年資、考核、獎懲、進修為主軸,在不違背縣府所頒布的超額教師要點中,由各校自訂績分辦法,經過校務會議表決通過之,但期考核、經歷、年資、獎懲、進修,該由哪個起點算起?是由任教年資開始計算?還是以現任服務學校算起?若是由現任服務學校算起,是否對教學年資已久,但因調動,只能算現任服務學校年資、考核、經歷、獎懲的老師,是否失公平性?

3.      非自願超額介聘教師,其新任學校日後如有超額情況時,三年內享有免超額之權益,且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

 

編號

服務單位

發言人姓名

3

中平國小

陳淑華

發言內容簡   

超額教師不應和獎懲優勢掛鉤,縣府訂定「積分採計應含年資、經歷、考績、獎懲、進修,且每項績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十」暨「學校得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訂定特殊事項績分,惟不得逾總分百分之二十」完全是以校長思考模式訂定,讓校長權力無限擴大,缺乏公平性,應單純以年資計算,才不會產生紅包文化及弊端。

1.      桃園縣教育文化很特別,非常重視首長,忽略基層教師,並非以學子受教權主體,公平處理,凡事都偏袒行政首長,在民主的時代很諷刺在桃園縣的教育系統卻如此不民主。

2.      根據教育處派一位秘密劉小姐所發的說明中,所謂廣徵意見動作是有兩次校園討論(95.11.696.12.4),但只是做樣子,結果都沒什麼改變。

3.      最後一次34所學校(97.1.11)我們學校都不知情,也不知道派誰當代表。

  

編號

服務單位

發言人姓名

4

楊梅國小

周婉如

發言內容簡   

1.      對本校目前的狀況來說,主任不列超額計算,實已排擠到學校其他老師的權益。因本校從3年半前新任校長到任之後已陸續換了6-7位主任,如說為協助學校行政之延續實在難以服人心

2.      既然,要尊重學校本位,就更不應該訂下百分比的限制,應尊重各校的特色由各校自己訂出適合該校的辦法,況且本校已在校務會議通過自己的超額辦法,現下又要遵循縣府的版本。

3.      教育部已在屏東縣教師會,去函要求後去函糾正屏東縣教育局,主任介聘違法,所以屏東縣已停止,明確指出主任介聘的特殊性是不合法的。

  

編號

服務單位

發言人姓名

5

文山國小

彭意豐

發言內容簡   

相關超額教師作業辦法,應由縣政府與縣教師代表共同協商,訂定出一套全縣適用及統一的辦法。

  

編號

服務單位

發言人姓名

6

員樹林國小

蘇俊叡

發言內容簡   

誰也喜歡享特權,誰也不希望別人享特權,若能讓事情回歸平等的基準點,相信就能減少糾爭。就學校內,此次的超額辦法竟將主任納入免超額,大家來看看妥不妥?

請看一下比較表。

<DIV align=center>

項目

兼任行政

兼任導師

科任

加給

領有行政加給。

3630-4990/月)

領有導師費

2000/月)

國民旅遊卡

有。(可刷16000/年)       

無。

不休假獎金

有(依年資、薪給不同給予,約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      

無。

記功嘉獎

機會較多。

機會較少。

機會較少。

上課節數

較低

      (約4~18節)

較多

(約20~22節)

較多

(約22~24節)

加班補休

有。

(可累積平日上班期間加班時數,於寒暑假補休)。

無。

無。

</DIV>

 

 

編號

服務單位

發言人姓名

7

青溪國小

劉菁惠

發言內容簡   

1.      除縣府修訂的「超額教師作業要點」外學校可以私自訂下其保障要點,如縣府只保障主任

2.      可否請縣府強制規定各校將各校「超額教師辦法」掛在網站上,以便被超額的教師查詢,心裡有數。

3.      當新法的制定影響到於法中,有既定權益者,是不是可追溯既往。

  

編號

服務單位

發言人姓名

8

青溪國小

謝碧美

發言內容簡   

1.      (歸零):若超額到他校則一切歸零,這是不公平的。包括:( eq \o\ac(,1)1年資、 eq \o\ac(,2)2經歷、 eq \o\ac(,3)3獎懲 eq \o\ac(,4)4考核 eq \o\ac(,5)5研習)

2.      (保障工作權):若超額出去的教師縣府應給予保障,不致失業。

3.      (我認為基分表中,他校年資不應採計):因為是要從本校超額出去,應只算本校的年資即可。

4.      (保障50歲以上教師):積分表中,應加列此條,加 eq \o\ac(,10)10分或 eq \o\ac(,20)20分,因為每個人都會老。

5.      應本著「後進先出本校」原則:若連續比較每個人之積分表(即績分少者,先出去)

6.      (研習):分數應無上限,如此多鼓勵教師參與,或提高上限分數。

7.      為何「主任」、「組長」、「音樂」、「體育」、「英語」教師,可以免超額

 

編號

服務單位

發言人姓名

9

平興國小

林嬌娥

發言內容簡   

1.      主任不應保障免超額

(1)   教師兼任,所有教師都有能力擔任

(2)   行政工作延續交接者自能執行

2.      功獎機會行政人員機會多於教師

3.      特殊事項等於是保障校長行政裁量權或專攻專長帶學生比賽獲獎

4.      進修時數有明文規定,行政人員公假研習,教師則大多需自費代課研習

  

編號

服務單位

發言人姓名

10

平興國小

林奕均

發言內容簡   

1.      「自相矛盾」:本要點開宗明義為「公平」處理超額介聘,確訂出保障「主任」永不列入的不公平辦法,其理由為以利學校行政之延續。

2.      理由牽強:學校行政之延續並不會因為換主任而無法延續,事實上目前大部分學校主任都有輪調處室的制度,哪來的延續問題?若要延續是否應規定主任不得考校長?不得換學校?何況校長到有最多連任12年的限制,為何主任在學校行政延續上如此重要?建議至少有年限的限制。

3.      面對桃園縣政府特殊的奇怪文化,我們要「自立自強」平興的成功案例。

4.      主任為兼職(兼任)教師為其本質只上4堂課~6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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