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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0/4/6 下午 12:26:29

【2008/4/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衣服合不合身應由各校自行決定

5月1日各國小將要提報超額教師的名單出來,有些面臨超額卻又還搞不定的學校,校長還拿著桃園縣教育處公佈的辦法要求學校老師們把不合理的條文吞下去,還假傳聖旨說非得完全依照縣府頒布的條文才可以給上面交代、才叫做依法行政!?

連桃園縣政府教育處的說明書,都說「尊重學校本位:基於尊重學校不同校務發展、教學需要及兼顧學校本位,授權學校經校務會議討論,「自行訂定」提報超額教師辦法。」及「衣服合不合身應由各校自行決定」!【附件二】

就「超額之法源依據」,看什麼才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訂定之辦法」?再檢視「學校提報超額教師的法令定位」!

本會建議,今年還沒有面臨超額的學校,先還不要處理這個辦法,因為教育處副處長郭工賓承諾明年檢討修正(請見研商「國小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會議(上)、 (中) 、 (下) ),這樣校長們也好向上面交代;如果今年面臨超額的學校,請審慎考慮教育處版本合不合身?至於假傳聖旨的校長,我們有機會會公告!

以下是本會於3.21與教育處副處長郭工賓研商會議時所發表並於3.27全縣理事長會議向各校理事長報告的資料,在此轉寄供參:


有關超額之法源依據

教師法: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15- 1 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

 

所以: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訂定之辦法

例: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 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

 

換句話說,桃園縣政府得依教師法之授權訂定超額「介聘」辦法,而非超額「提報」辦法

 

按:行政程序法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因此綜觀桃園縣政府2月15日公告之學校提報超額教師的法令定位內容並無法律授權,

更談不上第2條所稱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計畫」

只能勉強稱得上「行政指導」

 

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166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所以,行政指導是不具法律上的強制力,各校若對桃園縣政府的指導有異議,是可以明確拒絕指導,而桃園縣政府也應該立即對不接受指導的學校停止要求,而且還不得據此對該校的相關人員有不利的處置,

 

桃園縣政府教育處的說明書亦表示「尊重學校本位:基於尊重學校不同校務發展、教學需要及兼顧學校本位,授權學校經校務會議討論,「自行訂定」提報超額教師辦法。」及「衣服合不合身應由各校自行決定」!【附件二】

 

綜上,各校教師若對於桃園縣政府所指導的條文認為不合理,是有權透過校務會議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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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ㄧ】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不受聘約期限的限制。

二、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

三、新設校或分校教師移撥部份可提前優先作業。

四、為維護留職停薪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之權益,須留職停薪教師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申請者,學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可納入超額教師名單之列。

五、超額教師若有二校以上時應混合積分順序辦理介聘。

六、超額教師得以依全縣出缺學校填具志願並以積分高低辦理介聘。志願相同且積分相同者,按性別(女性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日期(年長優先)及抽籤方式處理。

七、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該校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八、超額教師改聘他校後,可依其志願申請當年度外縣市介聘作業,得依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但仍須符合申請之條件,但不得申請當年度之縣內介聘作業。次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得保留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介聘,僅適用於次年申請且以一次為限。

九、經各校提報之超額教師應詳填積分表(如附表,並依一般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規定審核積分),送請學校確實審核後送本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核辦,並參加公開介聘作業,未依規定繕填積分表及選填志願者,由本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依積分順序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均不得異議。

十、對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十一、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本府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服務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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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96316日修正

一、依教

 

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不受聘約期限的限制。前曾因非志願而經減班介聘現職之教師以不再受減班介聘為原則,但本人願意或學校事實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各校教評會對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本縣其他各校服務。

三、各校超額教師之認定,應依據國民中學班級數與所需各科教師員額參考數,參酌學校班級數、教師兼行政職務、年資、積分等因素,提報超額教師名單。

四、為維護留職停薪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之權益,須留職停薪教師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並提出復職申請者,學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可納入超額教師名單。

五、因學區劃分而減班之超額教師優先辦理介聘。

六、超額教師應親自填寫縣內介聘申請表,並依科別、積分高低、志願依序以電腦介聘方式辦理。未依規定繕填積分表者,由原服務學校核算其積分送聯服小組審查,依科別、積分高低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當事人不得異議。

七、各科缺額無法容納缺額教師時,另協調原超額學校,提報有缺可供介聘之超額教師名單。

八、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該校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九、當年度超額教師介聘至他校後,可依其意願申請當年度縣內及外縣市介聘作業,得依原超額學校之積分,但須符合申請之條件。若縣內或外縣市介聘成功後,則不保留介聘前原校之積分。

十、對初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請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即時回報本縣聯服小組,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十一、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服務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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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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