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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6/5 下午 09:36:10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

壹、總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經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規定;並為提昇學校專業自主及維護教師專業地位,對教師之介聘、甄選聘任作業予於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協助各校辦理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簡稱介聘),應分別成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聯服會)。

三、本縣聯服會第一階段工作事項統一協助辦理各校超額教師介聘。

四、本縣聯服會第二階段工作事項接受委託辦理現職教師介聘縣內他校(含現職及候用主任介聘)及現職教師介聘他縣市作業,並需填寫委託申請書提出委託申請。

五、本縣聯服會第三階段工作事項統一辦理公費合格教師分發。

六、聯服會作業方式除因教育部所頒相關辦法外,餘均參照本縣現行國民中小學教師聘任相關規定辦理。

七、學校辦理教師甄選聘任作業時,學校應訂定教師甄選要點,並據以施行。

八、本府為協助各校處理超額教師介聘及公費合格教師分發作業應充分掌握各校教師缺額,且各校不得匿缺不報。

貳、本縣聯服會第一階段統一協助辦理各校超額教師介聘

一、超額教師之介聘依本府訂定之『本縣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二、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等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並須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以書面方式即時回報本縣聯服會,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參、本縣聯服會第二階段接受委託辦理下列二個工作事項;學校應填具委託申請書向本縣之聯服會申請委託辦理。

一、現職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

  (一)教師兼主任部份:國中小學現職及候用主任介聘於校長遴選作業後辦理為原則。經服務學校及擬介聘學校校長同意後,自行至有主任缺額之學校並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聘為該校教師後,再由校長聘用主任。學校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及未聘用為主任之人員,應回任原校服務。

  (二)教師部份

1、現職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作業以實缺單調方式進行,並依本府訂定『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辦理,經本縣聯服會初步作業完成介聘之教師並需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始達成介聘,如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應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將人員名單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理由即時回報本縣聯服會,否則視同介聘通過。

2、如經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之教師應回任原校服務,本府得視實際情形辦理第二次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

3、經聯服會作業並該校教評會同意並完成介聘之教師,聯服會通知該教師於期限內攜帶學經歷証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其未報到者,撤銷介聘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不得異議。

二、現職教師介聘他縣市作業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肆、本縣聯服會第三階段統一辦理公費合格教師分發

公費合格教師分發由本府依公費合格教師之成績配合本縣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年齡結構老化、代理代課教師比率偏高)之學校並依其志願學校優先辦理分發聘任,各校不得拒絕且不需經學校教評會審查。

伍、附則

一、本實施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經本縣國中小學校長、人事人員及教評會代表決議通過並陳請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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