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府教學字第二二二0四二號函公布全文 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府教學字第0910044174號函修正公布第一、四、六、十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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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
二、 | 本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三、 | 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
四、 |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擔任正式教師實際專職任教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另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者應至少於本縣專職任教滿一年以上。 |
五、 | <DIV align=left> 進修條件: </DIV>(一) | 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之下,得由服務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三條規定予以認定後同意報考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之大學校院系所。 | (二) | 凡考取各大學研究所屬正式生及一般在職生,在不超過各校每學年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限制下得利用部分辦公時間,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前往進修,惟學校教學須親授、業務須自理,然若屬碩士學程在職進修專班,係利用夜間及假日等時間上課,不涉公假給予,選課時間不得利用上班時間上課。如選擇上班時間上課者,則應依差勤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各校教師錄取參加部分辦公時間方式進修者,名額每學年度以不超過教師員額編制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四捨五入;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若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由服務學校訂定先後之順序之相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四) | 參加公餘進修者、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 (五) | 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亦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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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DIV align=left> 進修程序: </DIV>(一) | 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其薦送或指派手續由本府逕行辦理。 | (二) | 各校教師參加國內各項進修應於報名前二週檢附申請表件及甄試簡章影本,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審核核可始得報考。 | (三) | 同一學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超過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百分之五限制時(不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期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報考前應由學校排定進修先後順序,其排定辦法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四) | 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考取後由各校自行核定,免再報府核備;參加部份辦公時間進修者,錄取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學校同意進修文件、教師進修申請書及考取通知書等〉連同「部份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名冊」報本府備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期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錄取後由各校填具「教師兼行政人員寒暑期部分辦公時間方式進修人員名冊」並檢具相關文件報府。 | (五) | 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應於每學期開學將課務表送予學校人事單位查核。 | (六) | 奉准參加寒暑期進修之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其學年度之休假應先予事前管制,進修期間依規定每週一日(或兩個半日)以公假登記,餘由其休假天數中抵扣,休假天數不敷抵扣者,同意續以公假登記;惟需續以公假登記部分,應連同上課課程表報府核備,另屬寒暑期進修之兼任行政職之教師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不得於一般上班時間(學期中),利用每週八小時之公假上課,並應於「兼任行政職務」原因消滅後即報府核備變更進修方式。 | (七) | 教師自費利用寒暑假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進修或訓練,事先擬具出國進修計畫,並經服務學校及本府審查通過者,給予公假前往,惟需於開學前返國,另教師兼行政職者其給假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 (八) | 教師申請赴國內外大專院校留職停薪進修者,報名前須經學校同意,並應於錄取或申請核可入學後報府核備(教師申請赴國外進修者,經進修學校錄取或申請核可入學相關文件須翻譯且應經公證或認證)。 | (九) | 教師參加各項進修未依規定之程序報經核准者,依情節輕重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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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事先同意但仍符合第五點第三款規定,事後報經服務學校及本府同意前往進修,應以事休假處理。 |
八、 | <DIV align=left> 進修條件: </DIV>(一)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 (二) | 留職停薪進修者,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府核准;至多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 | (三) | 教師進修期間,得提出申請並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報經本府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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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DIV align=left> 進修人員義務: </DIV>(一) | 教師參加在職進修期間,除留職停薪進修外,不得拒絕學校指派之行政及教學工作,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亦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 (二) | 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或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間。 | (三) | 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 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再進修者,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 (四) | 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五) | 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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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參加縣內外調動之教師,如仍於進修中,應於到新任學校報到後檢附原主管機關或學校同意進修文件,主動提出進修報告向學校申請繼續進修,除公餘進修外並應報府核備。 |
十一、 | 校長準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但不計入限制名額內,且須於報考前報本府核准。 |
十二、 | 各校於每年九月底前應將當學年度校內所有參加各項進修之教師(含校長)「進修名冊」報府備查。 |
十三、 | 利用部分辦公時間方式進修者,同等級學歷以一次為限,若與原學歷同等級之進修須以公餘時間方式前往。 |
十四、 | 進修補助以同等級學歷一次為限,同時經核准有案進修兩種以上學程者擇一補助,若與原學歷同等級之進修不予補助。 |
十五、 | 進修費用補助視本府年度實際財源狀況核給。 |
十六、 | 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