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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說的「理」都說了!-「朱立倫縣長卸任前再對縣教師會會務公假開槍」(之二)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5067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9/8/24 下午 11:49:56

「朱立倫縣長卸任前再對縣教師會會務公假開槍」(之二)

前言:

2006年桃園縣政府就本會會務幹部的公假就曾刁難、打壓,當時經本會努力之後,終於獲得教育部的支持,而有了「教育部95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也確立了各地教師會申請公假處理會務的依據。

事隔三年,今年年底即將卸任的朱立倫縣長,恐怕因為桃園縣教師會長期揭弊,所以再度刁難本會會務幹部的公假,眾所皆知,縣教師會的公假代課費從來沒有拿過桃園縣政府的補助,現在桃園縣政府卻進而要「砍」教師會會務幹部的人力,我們認為這是桃園縣長朱立倫透過相關學校校長的手對桃園縣教師會開槍,我們向大家公開始末並為未來採取必要的措施留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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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說的「理」都說了!

自6月23日以來,迄今已滿兩個月,我們耐著性子向兩所學校及桃園縣政府說明我們可以請公假的依據道理,不僅重述教育部函覆:確認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教育部95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的旨意,也告知桃園縣政府曾經表示相關函釋與教育部相同,本會律師亦協助致函說明相關法律見解,而這些內容,桃園縣政府也都有收到,相信桃園縣政府應該清楚。

一般人說,事情不外乎「情、理、法」,桃園縣政府自2006年以來,一而再、再而三的刁難縣教師會的會務公假,它之於我們大概很難有什麼「情」字可言,但是就「理」字來說,我們已經盡力說也耐著性子說,不過一旦暑假結束,開學之後,我們認為就要進入「法」的階段,該到法院解決的就會到法院解決!

兩位校長都是朱立倫縣長所遴選聘任的,朱立倫在卸任之前藉由兩位校長之手,打壓教師會會務幹部公假已經很明顯!

 

98.6.23本會函文向相關學校申請會務公假

98.6.30山豐國小函復本會「不同意借調」兩位幹部

98.7.1平興國小函復本會表示會務公假「歉難同意」

98.7.9本會函復山豐國小:申請的是「公假」而不是「借調」

98.7.15本會法律顧問協助發出律師函,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教育部函」等,告知兩所學校已對「教師會幹部之教師已有為不利待遇之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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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320

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1013

發文字號:台人(二)字第0950289229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818日府教學字第 0950244123號函。

  二、查本部9558日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略以,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者,給予公假,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為促進教師組織之專業成長,以協助學校提昇教師專業知能,爰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如符合前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並經學校同意者,得核予公假。
本案仍請秉權責依上開規定核處。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兼復95913日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85號函及同年月22日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92號函)、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兼復95921日九五全教秘字第95530號函)、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桃園縣政府除外)、部屬學校(含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法規會、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部長杜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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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盛賢

電話:03-3322101#74717

電子信箱:06412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4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轉知教育部規定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辦理會務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95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釋:「查本部9558日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略以,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實際需要定之。為促進教師組織之專業成長,以協助學校提昇教師專業知能,爰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如符合前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並經學校同意者,得核予公假。」本案仍請秉權責依上開規定核處。

三、本府相關函釋與教育部規定相同。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山豐國小、員樹林國小、大溪國小、新屋國小、陽明國中

副本:本府人事室、法制室、教育局學管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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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平興國小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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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鼎律師聯合事務所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環北路1號8樓
發文日期:98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松律字第0122號
傳  真:(03)4919904
聯絡電話:(03)4919901~3

324桃園縣平鎮市廣泰路168號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平興國民小學

主旨:就代桃園縣教師會函請貴校依法核准會務幹部公假,詳如說明事。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教師會委託意旨辦理。
二、按桃園縣教師會係依據教師法第26條所成立之法定教師組織,並經核備在案,而為達成教師法第27條明文所定之基本任務,勢必須邀請組織成員之教師擔任幹部,以遂應會務之需求。又教師法第28條第2項明文規定:「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是學校自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會幹部即為對其不利之待遇,否則自屬違法!
今查桃園縣教師會前於民國(以下同)98年6月23日有以98縣教師字第102號函件,邀請貴校林奕均老師協助桃園教師會處理教務,並請貴校准予公假,期間自98年7月1日至99年1月31日止;惟貴校竟於98年7月1日以平小教字的0980003412號回覆「...歉難同意」。
三、查教育部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件,其內容在闡述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所授權制定之教師請假規則,惟此種由法律授權而制定之行政規則,其法位階係在母法之教師法之下,效力上不得牴觸教師法之規定或擴大教師法所無之限制,否則即屬違法、違憲。而前已論及,教師法第28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為:「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是此種教師法所賦予之法定教師權利保障,尚不因教育部之部頒教師請假規則而受其不當拘束,特別係參與教師組織或活動之公假申請上,教育部所謂「須經學校同意」乙節,並無法律依據可言!即實則學校原則上並無准許與否之裁量權力,「經同意」乙語僅能認定為形式上行政程序之要求!故依法而言,學校自不得違法藉故不允假或延宕、怠惰公假之申請。 
四、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196號裁判要旨略以:「國民小學教師參加教師會辦理會務,原則上學校應給予公假,亦即擔任教師會幹部之教師須參加教師會會務時,應有提出申請公假之義務,而學校則在法定節數範圍內有准否給予公假之權利。」觀其內容,學校對教師參加教師會辦理會務,學校應給予公假。
五、又依據依教育部(86)台研字第86121114號關於學校與學校教師會之間在行政體制上係何種關係以及教師兼任教師會行政職務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案之說明內容:有關學校與學校教師會之間在行政體制上係何種關係乙節,查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為保障教師工作之權利及生活,教師法第八章賦予教師組織教師會之結社權,並執行該法第27條各款規定之任務,其設立係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學校教師會與學校應無行政上之隸屬關係。學校、地方或全國教師會之教師組織,係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之人民團體,故學校教師參加該等組織成為會員、擔任理事、監事等職務,係依法令規定辦理,屬結社自由,為教師之權利,且依該法第28條規定,學校應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據此,教師參加教師會應無須報經校長同意。而在上班時間辦理教師會業務是否應比照一般行政人員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乙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公務人員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後,給予公假。另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教師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之情事者,給予公假。是以教師之請假係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
六、桃園縣教師會就會務幹部請求貴校准予公假之申請,貴校回函表示「歉難同意」,顯然不理解相關函令解釋,而貴校所為顯有就擔任教師會幹部之教師已有為不利待遇之違法情事,更已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故委請本律師發函貴校,陳明本件公假申請之適法性,俾免無謂糾紛,尚請貴校依法辦理,實為幸甚!

 正本:桃園縣平鎮市平興國民小學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政府
 

 

●●致山豐國小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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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鼎律師聯合事務所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環北路1號8樓
發文日期:98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松律字第0121號
傳  真:(03)4919904
聯絡電話:(03)4919901~3

324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山頂段375巷45號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山豐國民小學

主旨:就代桃園縣教師會函請貴校依法核准會務幹部公假,詳如說明事。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教師會委託意旨辦理。
二、按桃園縣教師會係依據教師法第26條所成立之法定教師組織,並經核備在案,而為達成教師法第27條明文所定之基本任務,勢必須邀請組織成員之教師擔任幹部,以遂應會務之需求。又教師法第28條第2項明文規定:「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是學校自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會幹部即為對其不利之待遇,否則自屬違法!
今查桃園縣教師會前於民國(以下同)98年6月23日有以98縣教師字第099號函件,邀請貴校彭如玉老師、余章維老師擔任教師會理事長及資訊組長乙職,並請貴校准予公假,期間自98年7月1日至99年1月31日止;惟貴校竟於98年6月23日以豐小教字的0980003117號回覆「暫不同意彭、余兩位老師借調貴會」。
三、查教育部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件,其內容在闡述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所授權制定之教師請假規則,惟此種由法律授權而制定之行政規則,其法位階係在母法之教師法之下,效力上不得牴觸教師法之規定或擴大教師法所無之限制,否則即屬違法、違憲。而前已論及,教師法第28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為:「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是此種教師法所賦予之法定教師權利保障,尚不因教育部之部頒教師請假規則而受其不當拘束,特別係參與教師組織或活動之公假申請上,教育部所謂「須經學校同意」乙節,並無法律依據可言!即實則學校原則上並無准許與否之裁量權力,「經同意」乙語僅能認定為形式上行政程序之要求!故依法而言,學校自不得違法藉故不允假或延宕、怠惰公假之申請。 
四、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196號裁判要旨略以:「國民小學教師參加教師會辦理會務,原則上學校應給予公假,亦即擔任教師會幹部之教師須參加教師會會務時,應有提出申請公假之義務,而學校則在法定節數範圍內有准否給予公假之權利。」觀其內容,學校對教師參加教師會辦理會務,學校應給予公假。
五、又依據依教育部(86)台研字第86121114號關於學校與學校教師會之間在行政體制上係何種關係以及教師兼任教師會行政職務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案之說明內容:有關學校與學校教師會之間在行政體制上係何種關係乙節,查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為保障教師工作之權利及生活,教師法第八章賦予教師組織教師會之結社權,並執行該法第27條各款規定之任務,其設立係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學校教師會與學校應無行政上之隸屬關係。學校、地方或全國教師會之教師組織,係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之人民團體,故學校教師參加該等組織成為會員、擔任理事、監事等職務,係依法令規定辦理,屬結社自由,為教師之權利,且依該法第28條規定,學校應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據此,教師參加教師會應無須報經校長同意。而在上班時間辦理教師會業務是否應比照一般行政人員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乙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7款規定:公務人員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後,給予公假。另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教師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之情事者,給予公假。是以教師之請假係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
六、桃園縣教師會就會務幹部請求貴校准予公假之申請,而貴校竟認此屬教師會向貴校『借調』教師,顯然曲解相關函令解釋,是貴校顯有就擔任教師會幹部之教師已有為不利待遇之違法情事,且貴校對於教師參加教師會表示之「不同意」一事,顯然已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故委請本律師發函貴校,陳明本件公假申請之適法性,俾免無謂糾紛,尚請貴校依法辦理,實為幸甚!

 正本:桃園縣平鎮市山豐國民小學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政府

 

●●山豐國小不同意本會幹部「借調」函,並副知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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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平鎮市山豐國民小學 函
機關地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
山頂段三七五巷四十五號
傳真:(03)4692060
電話:(03)4691784
承辦人:廖月梅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6月30日
發文字號:豐小教字第0980003119號
附 件:

主旨:有關 貴會函述本校教師彭如玉、余章維兩位借調 貴會乙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6月23日教師字第099號函。
二、本校98學年度規劃彭、余兩位老師擔任級任導師,以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不宜每學期更換老師;因此暫不同意彭、余兩位老師於民國98年7月1日至99年1月31日借調 貴會。
三、請彭、余兩位老師安排會務交接相關事宜,於98學年度開始到校任課,以利學校整體運作之利。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校教務處

校長 吳玉琦

 

●●桃園縣教師會向山豐國小表達本會申請的是「公假」而不是「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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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本會行政組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09號
附件:(一)桃園縣教師會98年6月23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09號函
(二)教育部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
(三)桃園縣政府95年10月24日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函
(四)松鼎律師聯合事務95年10月30日松律字第1013號函
(五)山豐國小98年6月23日豐小教字第0980003119號函

主旨:有關 貴校函復「本會協助處理會務之教師,申請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乙案,本會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98年6月23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09號函,係依據教育部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辦理,並符合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且本案之處理方式,業已於【95年10月24日經桃園縣政府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函「轉知教育部規定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辦理會務」】及【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以松鼎律師聯合事務所95年10月30日松律字第1013號函】致 貴校在案,合先敘明。
二、 貴校98年6月23日豐小教字第0980003119號函以「教師彭如玉、余章維兩位『借調』 貴會乙案」及「不同意彭、余兩位老師..『借調』 貴會」函復本會,顯然擅自變更原本會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09號函申請「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之標的,且彭、余二人不符合「借調」之事實, 貴校若以訛誤方式處理,恐將引起爭議,尚請 貴校查明。
三、 仍請 貴校依據桃園縣政府95年10月24日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函「轉知教育部規定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辦理會務」辦理本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事宜。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小
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資訊組長余章維老師(山豐國小)、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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