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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教師會針對縣議會的「教師籌組工會調查」之看法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4680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9/5/22 下午 12:29:45

桃園縣教師會針對縣議會的「教師籌組工會調查」看法

 

桃園縣政府以最速件公文通知各校要求老師上網填報縣議會的「教師籌組工會調查」,5/21的公文,要求5/22下班前填報,倒是意外讓許多老師去注意教師組工會的議題,至於大家來得及去填報嗎?本會倒是不介意,不過趁這樣的機會引起老師更深入的了解教師組工會的相關問題,也不無是好事,

老師們想上網填就上網填,如果不知道怎麼填?我們有參考答案,供大家使用,也歡迎大家上本會網頁重要議題專欄教師工會有許多資料供各位參考,我們就靜候縣議會公佈調查結果,再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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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處的最速件公文

通知編號 D00030007211
通知單位代碼
D0003
通知單位 創新發展科

通知日期
2009/5/21
聯絡資料 王佑菁3322101
7421
主  旨 (最速件)有關本縣縣議會教育審查委員會對教師是否籌組工會之意見調查乙案,請協助轉知全校教師,請查照。

通知內容

主旨:有關本縣縣議會教育審查委員會對教師是否籌組工會之意見調查乙案,請協助轉知全校教師,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縣議會16屆第7次定期會縣政總質詢紀錄辦理。
二、本案請協助轉知全校教師,於98522(星期五)下班前至本縣教育公務系統入口填報。
三、前揭問卷調查填報請至桃園縣教育公務系統入口(https://teos.tyc.edu.tw/),首頁左側點選「教師籌組工會調查」進入問卷調查頁面,登入之公務帳號為原研習帳號及密碼。
.......
本網路通知最後1次編輯時間 : 2009/5/21 下午 03:03:00 from 163.29.253.237
附  件

建檔時間 2009/5/21 上午
08:20:00
通知類別 重要公告

公眾訊息 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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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議會教育審查委員會對教師是否籌組工會之意見調查』(請到教育處網站首頁的訊息公告查看)

貳、問卷表格

<DIV align=center>

 

意見調查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一、

我了解教師工會的權利與義務

二、

我同意教師組工會後,不適用教師法而適用勞基法

三、

我同意教師工會應具有協商權,必要時亦可採取罷教手段

四、

我同意教師工會以行政區為單位成立全國及全縣二級工會,提昇政策溝通與協商成效

五、

我同意教師法之教師專業組織,不應以工會形式運作

六、

我同意教師組工會,並得強制所有教師加入工會

七、

我同意工會幹部得享有會務假的權利,同時因會務所產生的代課鐘點費(1百億元/)應由教育預算下支應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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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針對各問題提供參考意見:

 

一、我了解教師工會的權利與義務

  (開放選項。可參考桃園縣教師會網頁重要議題專欄教師工會)


二、我同意教師組工會後,不適用教師法而適用勞基法

 (非常不同意。基本上,這樣的論點也與行政部門恫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的講法如出一轍,已經遭到學者嚴正駁斥。事實上,職場福利與基本人權根本是二回事,豈能一概而論?勞基法第1條明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立法精神旨在保障「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另勞基法第84條則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所指公務員應為廣義公務員,教師理應適用,與釋字308號解釋文並不違背。
 如果組織工會就得放棄既有權益的說法無誤,那各國營事業之產業工會如何可能成立?又怎麼可能還有醫師願意犧牲權益來組織工會?其實,教師既有權益大多來自法律的保障,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教師保險之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教師退休之規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對於教師撫卹之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之法律,即便要改變也需經正常修法程序,由此可知,組織工會與教師既得權益是否變更並不必然相關。
 易言之,維護教師權益的關鍵,絕非來自於政府的施捨與恩給,而是取決於法律的保障與會員的團結,退一步來說,就算台灣的老師選擇永遠當政府的順民與工具,又有誰能保障教師權益永遠不被改變?取消國中小教師免納薪資所得稅之優惠不正是最好的例子?【請參考:羅德水之「澄清幾個教師工會的疑慮」及基隆市教師會之教師工會輕鬆談


三、我同意教師工會應具有協商權,必要時亦可採取罷教手段

(非常同意。政大黃貫程教授更明白指出:「若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勞工之後盾,則勞工之談判、協商根本只是『集體行乞』。蓋勞工若無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器,則其共同勞動、生活條件之改善,則完全取決於雇主的『善心』。如此一來,工會根本成為『丐幫』!」【請參考:高雄市教師會之「教師工會答客問」)


四、我同意教師工會以行政區為單位成立全國及全縣二級工會,提昇政策溝通與協商成效

(非常不同意。教師會分三級,此問題無疑是想消滅學校教師會,許多需在學校解決的問題,未來若拔除學校教師會,將使目前之各校行政、家長會、教師會之三角制衡關係嚴重歪斜偏移,這也就是為什麼校長協會、家長團體結合議員要強烈反對教師組工會甚至消滅學校層級的教師會或教師工會!)

五、我同意教師法之教師專業組織,不應以工會形式運作

(非常不同意。事實上,這樣的說法,恰恰也是台灣行政部門長期反對教師工會的主要說詞。.......問題是,誰說工會與專業非得擇一而行呢?再以十年教改的經驗而論,教改政策之所以無法執行甚至遭致失敗,關鍵也不在於教師的專業不足,反而是主管部門從決策之正當性與實際內容之可行性均充斥著行政權獨大的傲慢,一個沒有實質勞動三權的教師會在維護教師專業上當然也不免捉襟見肘了,準此而論,所謂「工會主義」(unionism)根本就是「專業主義」(professionism)的先行與基礎,完全無需分開處理。【請參考:羅德水之「澄清幾個教師工會的疑慮」】)

六、我同意教師組工會,並得強制所有教師加入工會

(同意。事實上,依現行《工會法》,的確是強制入會。但我們成立教師工會將不強調強制入會。觀諸現實,一則目前《工會法》對未入會者沒有罰則,再者,工會內部對強制入會的精神也無共識;因此,強制入會的規定實際上形同具文。事實上,正在審議的《工會法修正案》對強制入會的規定已訂有三年的落日條款。未來,即使教師工會制定特別法,似乎也應符合「自由入會」的世界潮流。我們也認為:教師工會的壯大,不在強制入會,而在工會對教師會員的服務、以及各種工作的績效上。
若不強制入會,不參加「教師工會」的教師是否仍可享受協商成果?
目前可以。但將來可訂定「防止搭便車條款」。為吸引非會員加入工會,並防止非會員「搭便車」,可在《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或教師工會的特別法中規定:非會員必須付費,才能享有工會的協商成果。以國外案例而言,非會員如果要同時享有工會談判結果,便需要付費給工會,通常支付的費用比會費高23成;由於會費通常不多,因此非會員通常都會考慮加入工會。【請參考:高雄市教師會之「教師工會答客問」)

七、我同意工會幹部得享有會務假的權利,同時因會務所產生的代課鐘點費(1百億元/)應由教育預算下支應

(非常同意。至於到底是多少億?從歷年來反對教師組工會的資料上的價碼有從2億、16億、4.5....,桃園縣議會這次做問卷的100億可是開價最高的,可信度如何?大家可以檢視看看囉!【請參考:教師組工會給全國教師的ㄧ封公開信雲林縣教師會之「不要誤診又投錯藥」 羅德水之「反對訂定教師會法 堅定教師工會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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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參考

澄清幾個教師工會的疑慮

羅德水(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原文刊載於政策論壇電子報(2005.04.08)

就在全國教師會通過成立「工會推動小組」,爭取教師組織工會或教師會實質工會化之際,部分組織成員與基層教師對教師組織工會亦表達了不同程度的疑慮,這些疑慮一日不獲得澄清,教師組織工會之阻力也一日不會得到抒解。


 歸納起來,教師同仁對於教師組織工會的疑慮大概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教師組織的定位問題。有論者對於教師組織朝向「教師工會」方向發展表示了不同意見,認為教師會不應將組織的「雙重任務」(提升專業與維護權益之謂)取向,「簡化為勞資抗衡的發展」,言下之意,似乎以為專業與工會不可兼得。

事實上,這樣的說法,恰恰也是台灣行政部門長期反對教師工會的主要說詞。表面上看,這個反對教師工會的理由似乎是建立在尊重所謂教師專業的基礎之上,實際上,則不乏連帶把工會運動「不專業」的既有偏見定型化,甚至藉此將教師運動隔絕於整體社會運動之外的企圖。問題是,誰說工會與專業非得擇一而行呢?再以十年教改的經驗而論,教改政策之所以無法執行甚至遭致失敗,關鍵也不在於教師的專業不足,反而是主管部門從決策之正當性與實際內容之可行性均充斥著行政權獨大的傲慢,一個沒有實質勞動三權的教師會在維護教師專業上當然也不免捉襟見肘了,準此而論,所謂「工會主義」(unionism)根本就是「專業主義」(professionism)的先行與基礎,完全無需分開處理。

 其次,亦有人憂心,成立工會後教師之既有權益將會喪失,例如:「公保」改「勞保」、取消現行退撫優惠、延後月退等,教師組織實不應為工會而工會。基本上,這樣的論點也與行政部門恫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的講法如出一轍,已經遭到學者嚴正駁斥。

 事實上,職場福利與基本人權根本是二回事,豈能一概而論?勞基法第1條明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立法精神旨在保障「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另勞基法第84條則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所指公務員應為廣義公務員,教師理應適用,與釋字308號解釋文並不違背。

 如果組織工會就得放棄既有權益的說法無誤,那各國營事業之產業工會如何可能成立?又怎麼可能還有醫師願意犧牲權益來組織工會?其實,教師既有權益大多來自法律的保障,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教師保險之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教師退休之規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對於教師撫卹之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之法律,即便要改變也需經正常修法程序,由此可知,組織工會與教師既得權益是否變更並不必然相關。

 易言之,維護教師權益的關鍵,絕非來自於政府的施捨與恩給,而是取決於法律的保障與會員的團結,退一步來說,就算台灣的老師選擇永遠當政府的順民與工具,又有誰能保障教師權益永遠不被改變?取消國中小教師免納薪資所得稅之優惠不正是最好的例子?

 此外,亦有教師同仁善意提醒,「教師工會並非保障教師權益的護身符」,筆者完全認同這樣的說法,教師會之所以要組工會,其理由主要是因為教師會缺乏一般工會所擁有之勞動三權保障,至於組了工會,是否等同於拿到保障教師權益的護身符?還牽涉到組織幹部的操作經營策略,甚至是會員的團結程度,簡單來說,即便拿到完整的勞動三權,主事者卻缺乏經營理念,或者會員還是像一盤散沙,就算順利組成工會,也絕不會成為保障教師權益的護身符,台灣部分工會可為殷鑑。

 最後,必須再予澄清的是,迄今為止,全國教師會並未擱置有關教師法的修法工作,教師會主張的是工會、教師二法分進合擊,互相掩護以創造修法空間,不論是開放教師組織工會或教師會工會化,只要可以更有力量的保障教師權益都是可以接受的。至於部分教師的疑慮,筆者倒不特別悲觀,相信只要經過不斷地宣傳與教育,會員終究可以理解工會的價值,而來自於會員的質疑與挑戰,也正是教師組織重生的契機,一個得不到會員認同的工會又如何可能強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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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答客問(摘錄)
高雄市教師會

自教師法訂定之後,不論公立或私立學校教師皆採聘任制;相對於雇主(學校設立者)而言,教師「受僱從事一定工作(教學)而獲取報酬」的身分,充分符合「具有從屬關係的勞動者」的定義。即使依據《勞基法》(第2條),教師也可認定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勞工
事實上,德、日、美三國,不論公私立教師,即使具有公務員身分,皆可組織工會。
「結社自由、工作權或生存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教師組織工會,一方面是教師的結社自由,再者也是為了保護教師的工作權。要限制基本人權,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要件,而教師工會不符合要件中的任何一項。因此,目前《工會法》第4條限制教育事業不得組織工會的規定,根本是違憲的(大法官釋字第373號)。
工會的宗旨在於:促進公平的勞資關係,並維護勞工的工作權益;而「勞動三權」正是達到上述宗旨的有效力量。目前,教師勞動三權真正的爭議在於爭議權(也就是罷工權)。但我們必須嚴正的指出:排除教師的「罷工權」,不僅缺乏道德上的正當性,也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人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的精神。事實上,《國際勞工公約》(訂於1948年)1978年、1981年的第98號條款中便明文規定:「教師擁有罷工權及公務假應予以保障」,而台灣(內政部)也簽署了這分公約。政大黃貫程教授更明白指出:「若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勞工之後盾,則勞工之談判、協商根本只是『集體行乞』。蓋勞工若無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器,則其共同勞動、生活條件之改善,則完全取決於雇主的『善心』。如此一來,工會根本成為『丐幫』!」(註1

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待遇有何影響?
《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令定。」而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所謂的公務員屬於廣義公務員,與大法官會議第三八號解釋令所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並不違背。因此,教師之待遇仍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將來訂定《教師待遇條例》,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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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誤診又投錯藥!!

全家盟「教師法修法連署書」大有問題!!

雲林縣教師會新聞稿2006.09.02

爭取會務假≠擴權

在教育經費最困難的時候,是誰推動訂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當學生的實習材料費被苛扣、被挪用,是誰為學生出來大聲疾呼?

當九年一貫眾說紛紜,是誰出來辦研習安定老師的心?

當課程修訂影響孩子興趣性向發展,是誰來為孩子找出路?

當身心障礙的孩子受到制度性的壓迫,是誰出來呼籲政府要投入資源?

我們可以很驕傲的告訴您,都是教師會

教師會之所以能有這些貢獻,正是因為已經有少部份教師會幹部有會務假;為了持續並擴大教師會對教育的貢獻,所以才要會務假法制化。教師會幹部會務假的目的,是在充分的蒐集並反應教學現場的真實狀況;雖然與教室裡的教學工作有所不同,但對將來臺灣整體教育發展,與教育政策的正當性、合理性,其貢獻實無差別。

再說,各級教師會必須執行教師法第27 條所規定的六大基本任務(如: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它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如果沒有會務假,如何完成?總不能「要馬兒肥,又要馬兒不吃草」吧!

􀁺 會務假不會影響學生與其他教師權益→沒有固定會務假才會

對學生而言,會務假確定之後,擔任幹部的教師每週授課的時數就會自動減少,所遺留下來的課務在學期初,便會排定給特定老師來代理,根本不會有「一直換代課教師的問題」。

至於教師部分,目前教育部正在規劃推動國小教師固定授課節數,相關協調已進入尾聲,不日即可對外宣布。所以,將來教師授課時數是固定的,不會因為教師會幹部會務假而增加其他教師負擔。

􀁺 全家盟灌水,雲林縣家長團體要買單?會務假絕不可能花16 億!

1. 節數估算灌水:學校教師會的會務假是採總量管制,而且依學校大小規模以12~24 節課為原則。也就是說,不管學校教師會幹部有多少人,會務假最多最多只能有24 節去分配,超過免談。偏偏有人刻意曲解成一個幹部可以減12~24 節,平均以18 節計,又乘以2 人,使會務假暴增到36 節。其實以現場的經驗來看,學校教師會的會務假能有12 節就已經阿彌陀佛了,別說要減36 節,就是減24 節都是不可能的任務。

2. 校數估算捏造:把全台三千八百多所學校都算進去,真是笑話!全台至少就有三分之一以上學校的教師人數根本達不到《人團法》的規定,因而無法成立教師會,哪來的會務假?

3. 依上所述,校數應減少1/3、節數減少1/2,則支出應是只有16 億的1/6 而已!

不適任教師該處理,但不要投錯藥→改變專業人員比例的修法就是投錯藥!

絕大多數教師會會員都很愛惜羽毛,大家好不容易經營累積起來的聲譽,不願因少數教師個人的因素而毀於一旦,所以我們主張不適任教師該處理,但不必修法。把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簡化成調整教評會、申評會結構,根本是開錯藥方抓錯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關鍵,不在調整教評會或申評會組織結構,而是如何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不適任,也就是說只要事證明確,在現有的體制內就能處理,根本不必動刀修法。倘若證據不足,或程序不完備,導致委員教師無法評議,因而被誣賴為「師師相護」,實在有失公允!

再說,「社會公正人士」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誰是社會公正人士?需要具備什麼資格?

要由誰來作資格認定?又由誰來挑選、聘任?我們擔心的是因為組織結構的調整,使得地方勢力堂而皇之的進入校園,讓外行干預內行,甚至讓學校成為地方勢力朋分利益的新樂園,豈不慘哉!當教師主張擁有勞動三權時,就會有個特定既得利益團體出來說,教師會是專業團體不是勞工。那麼,請問,有哪一個專業團體的不適任處理機制,會容許非專業人士干涉、參與呢?

理事長廖芳娟 0 9 8 2 - 9 3 9 5 6 8 0 9 1 9 - 6 9 9 0 1 9

總幹事王正賢 0 9 8 2 - 1 0 8 0 4 7 0 9 1 1 - 1 8 4 2 1 3

雲林縣教師會

Y u n l i n T e a c h e r s ’ A s s o c i a t i o n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博愛路6 5 號 電話:05-6321009 傳真:0 5 - 6 3 2 1 0 0 9 E - m a i l y l c t e a c h e r @ y a h o o . c o m . t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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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組工會給全國教師的ㄧ封公開信
劉亞平 96/3/22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電子報960320(星期二
)

現在,是老師最好的年代?還是最差的年代?有人說最好,有人說最差。但我認為,現在是老師待遇較好的年代,也是老師尊嚴較差的年代。


但是,危機就是轉機,只要我們團結起來,不但可以保障教師的工作權益與尊嚴,還可以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益和品質,讓教育變得更好。

所以,為了讓老師不再任人擺佈,我們爭取教師籌組工會,讓老師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有實力捍衛教師的權益和尊嚴。

只是,針對教師籌組工會,不但外界有聲音,老師內部也有疑慮,在此我們願意提出說明:

教師可以組工會嗎?

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依照憲法和人權宣言,教師當然可以籌組工會,「工會法」第四條限制教師籌組工會,不僅違憲,同時更與世界潮流背道而馳。

教師為什麼要組工會?

工會擁有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法律保障受雇者能「團結」以組織結社,能跟雇主「協商」工作條件,必要時能跟雇主進行「爭議」,不再是處於絕對弱勢挨打的地位。

現在,教師和政府處在很不平等的地位,政府改變教師的工作條件,例如:課稅、退休、寒暑假、授課節數、兼辦行政、兼職導師等等...,根本不尊重教師的意見,說改就改,而且還是一邊改一邊抹黑,這點讓老師很反彈。

所以,我們才會要求政府開放教師籌組工會,讓教師擁有勞動三權,讓老師團結起來,有實力跟政府協商,除了保障工作權益,甚至要求進行教育專業的對話,讓政府尊重基層教師的聲音。

教師組工會權益會受損嗎?
教育部「威脅」說:教師組織工會,教育部就要「取消教師的月退」、「讓老師寒暑假沒薪水領」、「取消國中小老師免稅」、「窮縣老師薪水比較少」、「退休金會被打折」、「不幫忙處理教師被解聘」等等...
教育部這樣的說法,遭到國內研究勞動學者的反駁。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劉梅君表示:「先進國家教師籌組工會行之多年,且職場福利與結社人權是兩個層面,可同時並存,而非對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也表示:「教師能否組織工會與教師適用的勞動條件法規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而且,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之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律定之。」同時勞動基準法 第 84 條也明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 () 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 (含職業災害)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這都要立法院通過,不是教育部說了算,老師實在不需要被嚇住。教師權益是可以改變,但不是政府說改就改,很多要透過立法的程序,以前沒有工會是如此,就算以後組織了工會還是如此,老師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是看雇主政府的臉色,而是靠自己的實力,籌組工會將讓老師團結在一起,有人就是怕老師團結有實力,才會處心積慮地反對教師籌組工會。

有了「教師會」,為什麼還要「教師工會」?
教師組織叫什麼不重要,有實力才是重點,「教師會」也好,「教師工會」也罷,但我們要求有勞動三權,讓教師組織能正常地存活,有實力提升教育品質和維護教師權益。現在的教師會,擁有被分化的團結權,被施捨的協商權,被閹割的爭議權,飽受教育行政機關的打壓,有些連活著都很困難,對教師權益的保障更是力有未逮,我們才會努力催生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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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訂定教師會法 堅定教師工會決心 (摘錄)

立報2007-05-22 18:53:53

■羅德水(教師) 

二、協商權、會務假大幅限縮:眾所周知,團結權只是勞動基本權的基礎與起步,即有學者指明,凡不以簽訂團體協約為宗旨的團體,無論其名稱為何均不能稱之為工會,可知協商權法制化對工會的意義。然而,「教師會法」草案第12條卻規定,「教師聘約事項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以教師聘約準則定之;訂定時得諮詢全國教師會之意見。」此一規定,不僅有違團體協約之對等協商原則,甚至不如現行教師法第27條,教師組織有「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之基本任務的規定。

除此之外,綜觀「教師會法」草案內容,均無三級教師會會務假之相關規定,僅於草案第9條指出:「學校教師會辦理會務、活動,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尤有甚者,教育部次長周燦德甚至對媒體表示,「教師會幹部除了開會請公假,不能請會務假找人代課,否則按教育部估計,政府一學期就要編列4.3億元的代課預算。」此種一方面不將會務假法制化,一方面卻又於媒體大放厥詞的作法,恰恰凸顯教師組織需要會務假以制衡主管機關之必要性與迫切性。

事實上,會務假法制化是工會安全的重要組成,遠的不談,光是執行教師會法草案所明訂之各級教師會基本任務(教師會法草案第7條:全國教師會之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權。二、辦理全國性教師專業進修及研究事項。三、研究並協助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指派代表參與依法規規定與教師有關之全國性教育政策研擬及法規修訂。五、指派代表參與依法規規定與教師有關之中央法定組織。六、指派代表參與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七、制訂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八、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商簽訂教師團體協約。九、辦理全國教師會會員福利事項),對於沒有會務假的教師組織而言不啻是不可能的任務。

...

綜合上述討論可知,教育部研擬已久的「教師會法」內容,竟然與有「被限制的團結權、被施捨的協商權、被閹割的爭議權」之稱的「教師法」如出一轍,這樣的草案內容,非但離勞動基本權法制化的目標甚遠,甚至連原先處於模糊狀態的教師法都不如。筆者以為,如此拙劣的二手策略,非但完全阻絕了教師組織留在所謂教育法系的念頭,更加堅定教師組織朝工會化發展的決心。

值得討論的是,教育部何以敢於在表面上宣稱保障教師權益,私底下卻又訂出卸除教師組織勞動基本權的教師會法來?分析其心態大概不出以下二種原因:其一,教育部顯然對教師會之所以致力於工會化的原因缺乏正確認識,否則如何能天真的以為教師組織願意接受教師會法?其二,就是教育部其實已洞悉教師組織的路線之爭,明白原來修工會法只是爭取教師法修法的掩護與策略運用。 

至於要如何破解教育部的二手策略?對基層教師來說,務必認清一個事實,那就是,基本權利從來不會從天而降,在爭取勞動基本權法制化的過程中,與其寄託教育部的誠意,莫如確立自身的階級意識,進而堅定組織工會的決心。 

對教師組織與組織幹部而言,眼下除了批判教育部的二手策略,並結合勞權團體,全力進行工會法第4條修法遊說工作外,更應展現具體行動,堅定教師工會的決心,唯有如此,才是有效破解教育部二手策略的根本之道。

 

 

◎全國教師會工會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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