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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3/21 上午 07:50:21

寒暑假未到校課輔 教師須請假
 
陳祥麟/臺北報導

 針對國中小教師不參加寒暑假課業輔導是否須請假,教育部最近發文給各縣市,強調寒暑假課輔是教師義務,無法配合時應該請假。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反批教育部扭曲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他質疑,教育部之前三令五申強調「課輔活動應兼顧教師授課意願」,既然如此,課輔怎麼會是教師的義務呢?

 教育部人事處表示,根據教師法規定,教師的義務包括依有關法令和學校安排的課程、教學活動,以及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等。學校安排的寒暑假課業輔導,算是教師實施教學活動,屬於教師法規範的義務範圍,當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請假。

 人事處說,教師寒暑假是否須到校課輔,各縣市政府看法不同,且有些學校要求教師未到校時必須請假,引發爭議,因此,通函各縣市統一辦理。教師團體表達的意見,由於牽涉教師休假和學生學習權益等問題,教育部將再開會研商,確認教師的權利義務和請假規則。

 羅德水說,教師請假規則明訂,未兼行政職的教師在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外,其餘時間可不必到校。如果要求教師在法定假期期間,負有擔任學生課輔活動的義務,不僅將教師義務無限上綱,更背離教育部強調的「課輔活動應兼顧教師授課意願」。
 
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60636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3/21 下午 01:19:00

違反法令的函釋自始無效

-暑期課輔顯非教師義務

 

羅德水(本會文宣部主任)

 

教師請假規則自9558發布施行以來即將屆滿三年,可迄今仍有部分縣市未能與同級教師會完成協商,尤有甚者,雖然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業已明訂:「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不過,961227之後,教育部竟再次於98220日發函各縣市政府,重申寒暑假課業輔導課程係教師義務,無法配合者應辦理請假,從而引起諸多爭議。

教育部98220日台人(二)字第0980013253號函略以:

查教師法第17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是以,學校所安排之寒暑假課業輔導課程,教師實施教學活動,尚屬上開規定所規範之義務範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就法制面而言,教育部前揭函釋至少有以下問題:

一、扭曲教師權利義務:教師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其立法精神旨在「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惟教育部前揭函釋卻極盡扭曲教師權利義務之能事,教師固有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可相對而言,教師亦享有包含休假在內的法定基本權利,權利義務應衡平發展方為保障師生權益的正確作法。進一步言,所謂「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係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據以推論教師在法定假期期間亦負有擔任學生課輔活動之義務,不僅有將教師義務無限上綱之虞,更悖離教育部此前三令五申有關「課輔活動應兼顧教師授課意願」之政令。極其明顯,暑期課輔若確屬教師義務,又何需兼顧教師意願?相反地,既然課輔活動應兼顧教師意願,又如何會是教師義務?教育部此種一方面將教師義務極大化,一方面卻又將基本權利極小化的作法,不僅破壞自身頒訂的學校課輔實施方式,更全然無視教師法保障教師權益的立法意旨,殊不可取。

二、曲意解釋法令:眾所周知,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明定。教育部再三強調依教師法規定教師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之義務,教師未能配合時應辦理請假,問題是,教師法第17條中有關教師之義務顯然未包含「寒暑假課業輔導課程與教學活動」,教育部逕行擴大解釋,已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教育部身為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本身即應依法行政,豈可以一紙公函逕自剝奪教師合法權利?更何況,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亦即,教師法的位階雖高於教師請假規則,惟有關教師差勤與寒暑假返校事宜之法規適用先後順序,卻是教師請假規則先於教師法,而自教師請假規則公布施行後,中小學教師之假期與請假程序已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揆諸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已明確定義所謂教師寒暑假返校活動事項之內容,並未包含返校進行課輔活動;復依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相關規定,亦無將寒暑假期間課輔活動列為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之情形。至此,寒暑假為未兼行政教師之法定假期,且假期課輔活動亦非教師之義務,益臻明確

綜上教育部前揭函釋破壞教育法制、不法侵害教師權益甚明,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違反法令之函釋自始不生效力,教育部應儘速針對寒暑假課輔活動重行做出適法解釋,以維法制與師生權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3/22 下午 05:51:53

一黨專政的開發中國家,竟然寒暑假上班的規定還蠻先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19931031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http://www.nuaa.edu.cn/xcb_web/law_study/jiaoshifa.htm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3/26 上午 12:38:12

既是義務又要自願 徒增糾紛<DIV class=bar-align-left>

  • 2009-03-24
  • 中國時報
  • 【林志成/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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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最近發文給各縣市政府,指公立國中小寒暑假課輔是教師義務,但在公文末端又帶一筆「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教育部企圖同時討好學校行政主管及老師,但事實卻是愈解釋愈糟。

     繳稅、服兵役是國民應盡義務,是「義務」,就是一定要做,沒有妥協餘地。政府開徵所得稅及徵兵時,從來不會問當事人願不願意;不願意納稅或當兵的人,就依法開罰或處分。

     教育部解釋國中小寒暑假課輔是教師義務,但又說,學校排課時,應尊重教師個人授課意願。如果是態度強硬的校長,恐怕只會看到「義務」,不會看到「尊重教師授課意願」,糾紛從此產生。

     過去很多人看上當老師一年有近三個月寒暑假,但照現行社會及校園氛圍,抱著「寒暑假就是自己休假時間」的老師恐怕早就待不下去。現在的老師,幾乎一天二十四小時、一年三六五天,只要學生有需要,隨時都要待命出面幫忙。

     寒暑假課輔後,不少國中小又開辦每天第八節、第九節的「攜手計畫」及晚上六時至九時的「夜光天使點燈計畫」。這兩個課輔計畫主要靠著學校老師放學後繼續留下來教,他們熱心投入,讓弱勢學生得以有翻身機會。老師的付出不少。

     但教育部沒有廣徵各界意見,就將課後輔導認定為教師義務,會讓第一線教學現場失去彈性,未來恐不斷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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