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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9/3/2 上午 08:18:27

有關桃園縣政府全面清查學校教師會會務運作事宜

桃園縣政府社會處針對「未依人民團體法第25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並將會議紀錄送府備查」的學校教師會進行清查的動作,經學校教師會向本會反應後,本會立即向社會處承辦人員聯繫,已於上週五做初步的討論,為協助社會處處理此龐大業務,並顧及學校教師會的特性,朝『由縣教師會「協助、輔導」各學校教師會處理相關報府、清查的動作』的方向處理,本週三(3/4)本會將與社會處研商出一套供各校教師會參考的標準作業流程及本會可以協助之處,屆時將ㄧ並向各位報告,亦請各校教師會注意後續處理的相關訊息。

 

 桃園縣教師會推廣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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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王宣富
電話:03-3322101轉6311
傳真:03-3394293
電子信箱:102076@mail.tycg.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09800610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經本府全面清查貴會會務運作停頓,未依人民團體法第25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並將會議紀錄送府備查,將依同法第58條予以警告及限期整理之處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辦理。
二、請於民國98年3月31日前檢送會員名冊、最近1次理監事名冊及整理小組建議名單予本府遴選,未依規定檢送前述資料視同未完成限期整理將予以解散。
三、另倘貴會定期召開大會,僅會務人員作業疏失未報送會議資料,可將歷年之會議紀錄於98年3月31日前補正備查,並向承辦人詢問資料備查情形。
四、請貴會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由主管機關
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會員代表)遴選5人或7人組織整理小
組,整理小組應依該辦法第21條之規定,進行以下任務:
(一) 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務帳冊,造句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二) 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依章程規定會員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
(三)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 處理政府委託服務事項及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事項。
五、倘未如期(3個月內)完成整理,本府將依人民團體法第59條予以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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