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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27 下午 04:19:20

本校(龜山鄉oo國中)教師會章程第十八條教師會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但黃理事長卻不遵守

請縣教師會彭大理事長清理門互,不要推拖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27 下午 05:59:41

正義就在自己手中...

學校教師會也是向桃園縣社會處登記成立的人民團體,

有自己的章程,也適用人民團體法的相關規定,

應該是由學校教師會自己會員和理監事要處理的,

縣教師會沒能力更沒權力干涉

希望學校教師會自己的問題由自己會員解決,

動不動就要縣教師會出面,

會讓人有不負責任的感覺,

更讓人有只想叫別人出面,自己卻躲在背後看戲的不好觀感

還是該多參考人民團體法和章程的各項規定,

學著解決

如果覺得學校教師會是重要的

就花些心力愛護保護他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3/2 下午 03:05:18

自己生的孩子要自己好好教養,同樣各校教師會是由各校自己發起成立,也是自己要負責,不懂就請教別人,不要搞不清楚就先把責任推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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