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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發表時間︰2009/2/16 下午 02:29:07

高雄縣國民小學含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原則
 
931112府教學字第0930223781號函修正
97425府教學字第0970095330號函修正
9822府教學字第0980029410號函修正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之各階段班別有超額教師者,依本原則辦理。所稱各階段班別如下:
 ()國小普通班。
 ()國小特教班。
 ()幼稚園普通班。
 ()幼稚園特教班。
 
二、各校各階段班別有超額教師者,依下列原則辦理調出:
 ()協調教師申請介聘他校,如自願介聘他校人數超過其超額人數時,以在該校該階段班別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經協調而無人願意介聘他校時,應以在該校該階段班別服務年資最淺者介聘他校,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各校應按各階段班別超額人數,於規定時間填報「超額教師名冊(另定)」寄送至本府。
 
三、超額教師應於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辦理表件(積分)審查及介聘作業。
 
四、本府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作業依下列原則處理:
 ()學校之超額教師,優先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服務。
 ()經各校報府之超額教師應親自參加介聘作業為原則;未參加者,本府逕行辦理介聘,事後不得異議。
 ()以公開作業分三階段辦理,第一階段辦理同一鄉鎮市介聘;第二階段辦理同區介聘;第三階段為全縣之介聘。
   第一階段放棄選填者,得參與第二階段介聘;第二階段放棄選填者,應參與第三階段介聘。
 ()各階段作業方式按積分高低順序唱名選填志願學校;積分相同者,以女性優先,性別相同時,以年長者優先,再無法判定時,以抽籤決定先後。
 
五、專長介聘、超額介聘之教師,其就任學校日後如有超額情況時,三年內享有免超額之權益。但專長介聘教師未依其專長任教()者,則喪失三年免超額之權益。
  前項三年免超額係為教師於其就任學校後,自第四學年度有減班超額時,於第三學年度末即應與同校該階段班別教師比序服務年資。
 
六、超額介聘之教師,在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前,該校因臨時遇有教師缺額產生,應撤銷其超額申請。
 
七、超額介聘之教師,原校出缺時,得依其意願優先申請介聘返回原校(若多人申請時,以原超額學校服務年資高者優先;若同年資者,以積分高者優先)。惟原校如再有超額情況,不得享有免超額之權益。
  前項回任原校之教師,爾後不再保障其超額教師身分,其原服務學校之各項積分歸零。但當年度回任原校者,不得視為超額教師,其原校積分予以保留。
 
八、超額介聘之教師,依原服務學校出具註明「超額介聘」之離職證明,爾後申請介聘本縣他校服務(縣內介聘)或超額介聘時,原服務學校之各項積分得以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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