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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發表時間︰2009/2/16 下午 02:27:34

●●●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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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11府教學字第0980036583號函發布
 
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超額教師之介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類班別如下:
 (一)國民中學普通班(含體育班、數理資優班、美優、音優班)。
 (二)國民中學身心障礙類特殊班。
 
三、各校於辦理各領域超額教師介聘登記前,應將填造之「教師員額暨學生學習領域節數調查表」(附件一),連同「國民中學教師領域專長結構一覽表」一併公告並轉知全校教師。
 
四、超額教師人數以各校編制總額為計算基準,各領域教師如互有超缺額應先自行調整。
  各領域之間或普通班與身心障礙類特殊班之調整,應以具有各該領域或該類班別教師登記資格者為限。
 
五、各校教師員額經自行調整後仍有超額者,應以「教師員額暨學生學習領域節數調查表」之當學年度估算下學年度授課/學習比例欄位之數值最高者,依序以領域提報超額教師,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協調該領域教師申請介聘他校,如自願介聘他校人數超過其超額人數時,以在該校該領域或該類班別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二)經協調而無人願意介聘他校時,應以在該校該領域或該類班別服務年資最淺者介聘他校,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三)各校應按該領域超額人數,於規定時間填報「超額教師名冊(另定)」函(寄)送至本府。
 
六、超額教師應依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辦理表件(積分)審查及介聘作業。
 
七、本府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作業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學校之超額教師,優先介聘至有同領域缺額之學校服務。
 (二)經各校報府之超額教師應親自參加介聘作業;未參加者,本府逕行辦理介聘,事後不得異議。
 (三)以公開作業分三階段辦理,第一階段辦理同一鄉鎮市介聘;第二階段辦理同區介聘;第三階段為全縣之介聘。
 (四)第一階段放棄選填者,得參與第二階段介聘;第二階段放棄選填者,應參與第三階段介聘。
 (五)各階段作業方式按超額領域、積分高低順序唱名選填志願學校;積分相同者,以女性優先,性別相同時,以年長者優先,再無法判定時,以抽籤決定先後。
 (六)各校提供之超額領域缺額不敷選填時,無缺額選填之教師,得以選填第二專長缺額。但其第二專長之選填,需候第三階段該領域為超額領域之教師選填後,再行依積分高低選填學校。
 
八、依行政專長介聘之教師且為現任主任暨超額介聘之教師,其就任學校日後如有超額情況時,三年內享有免超額之權益。
  但行政專長介聘教師未依其行政專長任職者,則喪失三年免超額之權益。
  前項三年免超額係為教師於其就任學校後,自第四學年度有減班超額時,於第三學年度末即應與同校該領域教師比序服務年資。
 
九、超額介聘之教師,在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前,如該校臨時有教師缺額產生,應撤銷其超額申請。
 
十、超額介聘之教師,原校該領域出缺時,得依其意願優先申請經新任學校及原校教評會同意後介聘返回原校(若多人申請時,以原超額學校服務年資高者優先;若同年資者,以積分高者優先)。惟原校該領域如再有超額情況,不得享有免超額之權益。
  前項回任原校之教師,不另保障其超額教師身分,其原服務學校之各項積分歸零。
  但當年度回任原校者,不得視為超額教師,其原校積分予以保留。
 
十二、超額介聘之教師,依原服務學校出具註明「超額介聘」之離職證明,爾後申請介聘本縣他校服務(縣內介聘)或超額介聘時,原服務學校之各項積分得以採計。
 
十三、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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