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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減課ㄇ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3835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23 下午 09:11:32

請問擔任學校的教師會理事長有減課ㄇ

不知各校的情況如何

請告知

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24 上午 09:45:43

教育處有發文給各校喔

比照家長會秘書可以要求列入減課

【2006/6/2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

有關國小授課節數的會議已經告一段落,教育局也將會議記錄整理出來,也依承諾發函至各校說明有關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減課事宜,照理說應該給掌聲的

但仔細看,教育局的公文只將國小部分的公文寄出來,而本會的公文要求【如附件】是國中小一體適用,
本會要求不過分,都是在各校有編餘節數的前提下始得減教師會理事長的課,教育局如果一定要等國中的授課節數會議有結果,就得趕快再召開一次會議,處理上次會議未有結果的部分,眼看就要學期結束了
我們希望教育局做事,不要總是做一半!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明小芳
電話:03-3322101#7420
電子信箱:sac019 @mail.boe.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0071299A00_ATTCH1.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建議「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比照教師兼家長會秘書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教師會95年6月6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24號函辦理。
二、本府95年5月23日「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會議決議:有關本縣國民小學教師會理事長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由縣教師會函請本府轉知各校倘有編餘節數時納入研議參考辦理。
三、另本府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七、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四、本案依說明三所示,倘各校有編餘節數時請依權責自行納入研議參考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教育局副局長室、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附件】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24號
附件:一、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會議報告
二、桃園縣政府函


主旨:有關各校課務編排,若有編餘節數,其編餘節數分配減授人員之處理原則,如說明段,並請 貴府函知各校辦理。
說明:
一、 依據95年5月23日,貴府召開「桃園縣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會議」之決議辦理【附件一】。
二、 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比照教師兼任家長會秘書減課(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如2005/11/25公文,【附件二】 )
三、 各校若有編餘節數,教師擔任學校長期社團、校隊指導老師、學校教師會會長、學年主任(國中年級導師),得依其職別之授課節數酌減一至二節,惟不得超支鐘點費。
四、 為便利各校課務編排,請貴府將上述原則轉知各校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會員學校教師會、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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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會議報告
文/理事長彭如玉
95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五時召開桃園縣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的修訂會議,本會由羅焜榮(副理事長)、范姜仲宇(行政組組長) 、羅浚瑀(理事)、羅標團(理事)、蘇俊叡(服務活動組)、彭如玉(理事長)代表出席。
當日會議,國小部分主要決議是:
(一)修正第八條「 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編餘節數,應透過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二)教育局同意考慮另案研擬設置營養師及午餐秘書減課所需之費用由午餐經費或縣府相關專款支應。
(三)針對「人事、主計不應由教師兼任」及「級任兼任組長之教師,工作負擔重」,其所減授時數更不應造成其他教師之負擔,教育局應對行政組織員額編制檢討、並設置兼代課之人力平台,以減輕負擔。
(四) 奇數班級之學校,所損失之0.5人編制,應換算成鐘點費聘請兼代課教師,以補足不足之教學人力。
(五) 有關「各校若有編餘節數,教師擔任學校長期社團、校隊指導老師、學校教師會會長、學年主任(國中年級導師),得依其職別之授課節數酌減一至二節,惟不得超支鐘點費。」請縣教師會發文給教育局,教育局將轉知各校辦理。
(六)授課節數調整如附表,惟各校排課應以符合科任教師20~24節課(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至4節課為原則 )為優先處理,以符合教育部規定並避免因兼任行政減課造成科任、級任教師的課不減反增。
(七)由教育局、輔導團、桃園縣教師會另行召開共同精算固定授課節數之會議。

附表一:原條文
班 級 數 12班以下   13-18      19-24    25-30     31-36    37-48    49-60   61班以上 
主任授課 9-11            8-10      7-9        6-8         5-7         4-6       4            4 
組長授課 17-19         16-18     15-17   14-16     14-16     13-15   12-14     11-13 
級任老師 21-23          21-23    21-23    21-23    21-23     21-23   21-23     21-23 
科任老師 23-25          23-25    23-25    23-25    23-25      23-25   23-25    23-25 

附表二:修正條文
班級數 12班 以下   13-18     19-24    25-30   31-36    37-48   49-60    61班 以上 
主任      8-10            7-9         6-8        5-7       4-6       4-5        4           4 
組長      16-18         15-17      14-16   13-15    13-15   12-14   11-13    10-12 
科任教師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備註 一、本表教師界定為科任教師。二、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至4節課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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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2005/11/25 )◎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康淑惠
電話:03-3322101 傳真:033361097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發文自字號:府教體字第09403327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為促進校務推展,請貴校提供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協助,並建立良好互動運作機制,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94年11月18日局務會議第20項辦理。

正本: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桃園縣家長會協會、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本府教育局學管課、本府教育局體健課(康)

 

縣長朱立倫請假

副縣長廖正井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24 下午 09:52:53

那我是國中ㄉ

到底市有還是沒有

由誰決定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25 上午 12:07:09

<DIV align=center>

本縣國民中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比照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

 

【2007/3/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學校教師會理事長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一事,本會在94年11月與教育局長座談時提出,後來教育局於95年5月召開相關授課時數會議,95年6月教育局發出國小教師會理事長可以減課的公文,本會於同月公開要求教育局做是不要只做一半,教育局推說因為國中授課的會議還要再開才可以發文,結果,國中的授課節數還是沒有開,卻在95年11月由教育局召開教育發展諮詢會議,會中教育局答應以補發函的方式先處理國中教師會理事長的減課,結果一等,學期又結束了;無奈,96年2月本會只好再行公文【如附件】「提醒」教育局,現在教育局終於把公文發出來了──本縣國民中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比照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

 

一個簡單的公文歷經一年多,桃園縣政府行政效率堪稱第一?!確實令人刮目相看!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許菀玲
電話:3322101-7420
傳真:3358254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0600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建議「本縣國民中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比照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教師會96年2月12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27號函暨95年11月22日「桃園縣95年度教育發展諮詢會議」決議辦理。
二、自95學年度起,各校依「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如有編餘課程,各校之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比照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惟仍應透過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正本:桃園縣各國中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教育局副局長室、教育局督學室、本府教育局數位教育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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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件】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27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國民中學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酌減課之事宜,請 貴府補發函知各校協助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94年11月25日府教體字第0940332779號函,已請各校提供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協助,並建立良好互動運作機制。
二、95年6月13日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函,僅說明本縣國民小學教師會理事長於有編餘節數時得比照家長會秘書酌減授課時數1至2節之原則。
三、95年11月22日 貴府召開「桃園縣95年度教育發展諮詢會議」, 當日會議中同意以補發函方式,請本縣各國民中學比照國民小教師會理事長酌減授課時數之原則協助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理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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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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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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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26 下午 02:55:19

        又非全校教師都參加教師會,憑什麼理事長要求減課。如果校內有其他教師團體,是不是也可要求減課?建議減課的鐘點費用由教師會支付,因為使用者付費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28 上午 11:57:47

教師會理事 教評委員 考績委員 合作社理事 級導師 領域召集人

自私的同仁能閃就閃 不惜犧牲他人 (在校務會議猛投給男老師)

好康的  能搶就搶 如發消費券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28 下午 06:32:59

減課如果是為了學生的學習提升教師專業

還說的過去

如果理事長老是為了自己的偏狹的觀點

不能宏觀的看事情

收了同樣是會員的行政人員的會費

會議中總是像立委質詢校長

視組長無物

不能全面普查全校教師對政策的看法

為遂理事長自身其利益而說自身以代表多數

這種理事長沒有被罷免久已經偷笑了

還想減節

各何況從沒開過大會

也沒公佈校教師會組織名單

只辦過一次戶外活動

呼弄一下

每年編餘節數檢討還要拿公文

要求減課 做事作一半

因為服務的會員只限導師其餘只要擔任行政職教師之會員

都會被罵

溝通沒半步  站著毛坑要不拉屎 只會減節

總之縣教師會如果你有擔當

發問卷給各校會員

看看是否每個學校都對現任理事長滿意

不好的任期未到輔導嘛

要不然我看再過一陣子

可能縣教會會員學校會調到1/3以下

不用想替大家說話了

因為你已經失去代表性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28 下午 11:02:23

樓上的

好一個狗腿主任

罵了他的主子就替主子心疼了

也不想想自己減的課還不是導師科任在幫你上

也不想想自己的行政津貼領了快五千,還有國民旅遊卡...

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31 下午 03:10:14

如果理事長是個認真負責的理事長

減課為老師服務

個人覺得沒什麼不妥的

畢竟這年頭教師太弱勢了

有人出來講講話

給個福利,也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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