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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善校園意涵的真正意義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3779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5 下午 03:57:34

近來本縣各級學校如火如荼地展開「友善校園人權教育」的宣導,教育處除了要求各校針對該校學生所處學習環境的友善氛圍進行了解外,亦透過各校教師實施問卷調查,以了解各校教職人員對所處教學環境的友善感受程度。

眾所周知,友善校園的精神包括:強化師生理性思辯、傾聽溝通及尊重他人之公民素養;建立友善校園規範,強化公共溝通機制;關懷社區、開拓國際視野,善盡公民責任。

本校北門國小全體同仁於此方面的努力亦不遺餘力。例如校長於晨會時,宣告要求教師們務必要讓學生感受到「友善校園」的氛圍,如「徹底根除以任何肢體或語言暴力之不當管教措施對待學生」、「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等等口號,是一正確的行政宣導。然而當校長信誓旦旦地做此宣示的同時,姑且不論校長偕其所屬行政團隊成員,平日對於學生學習的關注,與友善學習氛圍的建立之用心程度,個人僅想試問當校長要求教師們做到上述事情的時候,能否自省其自身於平日對待老師的話語、施為等等是否達到了友善校園的精神呢?個人會產生如此疑問,實有下列因素:

1、友善校園的精神強調「師生理性思辯、傾聽溝通及尊重他人」之公民素養的養成,除教師應於平日教學時提供學生如此的教學環境之外,校長或其他行政人員於晨會時是否亦能容許不同意見的對話呢?各項學校活動的進行是否經過充分的校內教師的溝通呢?校長是否提供友善、開明、信任的環境與表達意見的平台呢?我想當有同仁上網表達不同意見時,或許其中有非理性的對話,然身為一校領導者的校長,是否該慎思、深自檢討與關懷其他具和平理性的諫言內容,而非以全然否定的心態私下或公開地警告老師:「我們可以透過位址的搜尋,查到是誰亂寫這些上網內容」?否則豈不違背了「理性思辯、傾聽溝通及尊重他人」、「強化公共溝通機制」的友善校園精神!

2、當校內要求教師進行友善校園的相關問卷填寫時,校長是否不需事先以勸誡的語氣告知教師要「好好填寫」該份問卷?是否不應以具名標記的問卷,讓老師表達其對所處教學環境的友善氛圍的相關看法時,有所害怕與顧忌?否則不啻是充滿威權控制的「友善校園」!

3、校長以「教師上班時間,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驕恣貪惰」的概念要求老師    謹守本分乃一正確行為,然其自身偕行政團隊成員,於週三下午上班時間進行下午茶的聚餐活動時,是否能夠一視同仁地要求自己與其他成員如她平日所要求教師的施為,遂行請假的規定呢?個人深信,唯有以身作則的示範,方能促進教師與學生達至「善盡公民責任」的友善校園意涵!

希望上述意見能夠得到多方的回饋與指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7 上午 11:04:39

友善校園就是對不守校規法律的學生軟弱

讓他們欺負同儕 嗆師長 破壞公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11 下午 05:41:19

太誇張了吧,貴校有人公開或私下的警告老師要去查網址來抓誰亂寫??

提供一點法律常識: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個人資料(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受保護的。

第七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第八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所以,除了上列條件外(除非你辱罵,誹謗他人私德等要背法律責任的言語),沒有人有權利隨便去向網站維護者調他人資料的,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且記住哦,是以機關名義才能調你的資料,任何一個自然人是不准調他人資料的,也就是說,誰隨便調你的資料,調的人和提供的人你都可以告他

就算是網路警察,以前一陣子有人惡意在網路散布台新銀行不利消息導致台新股票重挫案為例,都得正式以刑事警察局名義去函網路公司,才能要求對方提供特定名稱者的個人資料呢!!!!

說查就查啊,騙人也要打草稿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12 下午 10:44:13

感謝2樓朋友的法律解釋

真是獲益菲淺  感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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